新文科建设背景下我国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实践问题与改进建议:以成都大学法学专业为例*

2022-11-17 02:27:08米传振
教育与教学研究 2022年11期
关键词:学士学位法学专业文科

米传振

(成都大学法学院 四川 成都 610106)

一、引言

我国的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制度肇始于1984年在少数几所高等学校试办的第二学士学位班,1987年6月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87〕教计字105号)标志着我国的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制度正式进入了实验阶段。2019年7月9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的《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第25条规定:“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学位授予单位不再招收第二学士学位生。”[1]尽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发布该办法时设置了三年过渡期,但是, 有研究认为该办法“已宣告第二学士学位基本完成了使命,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2]。然而,突然暴发的新冠肺炎疫情迫使国家选择延长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制度的生命。2020年5月22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普通高校继续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通知》(教高厅函〔2020〕9号)明确提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精神,进一步优化人才培养结构,为高校毕业生创造更多再学习机会,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经研究,决定在普通高校继续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3]至此,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制度仍将继续发挥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要作用。

2018年5月24日,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司长吴岩指出要全面推进“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教育部法学类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徐显明提到,新文科将是文理打通、人文与社科打通、中西打通、知行打通、古今打通的“五通文科”,新文科在法学领域的展开就是新法学[4]。本研究主要关注以下问题: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下,国家决定继续开展的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制度被赋予了哪些新的使命?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表现出哪些问题?具体到法学领域,法学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教育与新文科建设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基于笔者所在高校成都大学法学院招收、培养法学专业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的实践经验,在国家大力提倡新文科建设的背景下,我们应当采取哪些措施完善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制度?

二、新形势下,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更强调培养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有研究指出,“十四五"时期,我国人才发展要从重规模、重素质、重数量向重水平、重能力、重贡献转变[5]。第二学士学位教育一直被认为是培养复合型人才的重要制度[6]。在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制度施行之初,《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87〕教计字105号)明确表示: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目的是“为了尽快地培养一批国家急需的知识面宽、跨学科的高层次专门人才”“采取第二学士学位的方式,有计划地培养某些应用学科的高层次专门人才,与培养研究生方式相辅相成,更能适合四化建设的实际需要”[7]。可见,推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制度的背景是国家的现代化建设急需知识面宽、跨学科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制度要求各高等院校培养的第二学士人才应当具有明显的“知识面宽”“跨学科”“应用性”“高层次”特性。

我国的学位制度始终强调以服务国家需求为根本宗旨[8],将继续沿着“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变迁路径继续发展[9]。在新形势下,我国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制度的使命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该制度的人才培养目标被调整为:培养复合型人才,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原本应退出历史舞台的第二学士学位制度被赋予了新的制度使命:增强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普通高校继续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通知》(教高厅函〔2020〕9号)明确指出:“第二学士学位教育作为大学本科后教育,是培养复合型人才的重要渠道。”[3]现实社会对相关专业人才的迫切需求是开办第二学士学位的重要动因[10],新时代的第二学士学位教育随之也越来越强调培养就业能力[11]。2021年2月25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教高厅函〔2021〕8号)进一步明确了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原因是:“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构建高质量教育体系,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大力培养复合型人才,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12]。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2019年7月印发的《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第25条规定:“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学位授予单位不再招收第二学士学位生。”[1]由此可知,国家原本不想再继续推行第二学士学位制度,受突然暴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国家决定继续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改善就业,提高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缓解就业矛盾。受疫情冲击和就业困难的影响,在国家的顶层设计之下,第二学士学位制度的制度角色由培养“国家急需的知识面宽、跨学科的高层次专门人才”[7]调整为“培养复合型人才”“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12]。提高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是普通高校在现阶段培养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时应着重投入、发力的重点。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制度的制度目标强调提高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培养复合型人才,这无疑和新时代全面推进“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的目标相一致。2016年5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提到: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不够健全,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比较薄弱”[13]。2018年,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司长吴岩指出要全面推进“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强化学科交叉、建设新兴学科、健全学科体系是新文科建设和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要求。第二学士学位制度的制度目标是“培养复合型人才”和“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在“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的大背景下,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应当着重围绕“培养复合型人才”和“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这两个关键目标进行。

三、新文科建设背景下,法学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教育与新法学建设的目标相一致

由于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所培养的学生更强调复合性,这就意谓着第二学士学位所招录的学生须满足跨专业、跨学科的前提条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普通高校继续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通知》(教高厅函〔2020〕9号)规定:“学生可报考与原本科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或与原本科专业属于同一学科门类、但不属于同一本科专业类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3]这一报考条件限制是国家设置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制度人才培养目标的必然要求,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所招录的学生具有天然的跨专业、跨学科特征。

从专业构成看,成都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所招录的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的本科专业表现出多元化的特点。成都大学法学院由1988年成立的政治系发展而来,1999年开始招收法律专科学生,2003年开始招收法学本科学生,2021年获批法律硕士点,2022年获批国家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经主管部门批准,在2020年7月开始招收第一届法学专业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目前已招收两届。根据笔者调研,就读该校法学专业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的本科专业包括了工学、理学、管理学、文学、历史学、农学、艺术学7个学科门类。具体而言,2020级40名法学专业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在本科阶段所就读的专业分别是:工学类专业11个(自动化、环境工程、软件工程、物联网工程、电子信息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测控技术与仪器、宝石及材料工艺学、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管理学类专业7个(财务管理、会计学、审计学、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工程管理、电子商务),理学类专业4个(应用物理学、应用心理学、信息与计算科学、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文学类专业5个(汉语言文学、汉语国际教育、英语、日语、传播学),艺术学类专业3个(戏剧影视美术设计、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历史学专业1个(文物与博物馆学),农学专业1个(设施农业科学与工程)。

据成都大学近两年法学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的招生经验,工学类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对法学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最感兴趣,管理学类专业、理学类专业、文学类专业、艺术学类专业本科毕业生次之。新文科在话语体系上要形成中国学派,在内容上应由纯文科转向文理交叉,在功能上应主动转向对社会价值观的重塑,在方法论上应转向运用现代科技、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算法等工具。新文科将是文理打通、人文与社科打通、中西打通、知行打通、古今打通的“五通文科”,新文科建设在法学领域的展开形式就是新法学[4]。可见,新文科建设、新法学建设应当十分注重打通文科与理科、人文科学与社会科学的隔阂。根据笔者的调研,法学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所招录的学生具有天然的跨专业、跨学科特征,从生源的专业构成上看,开展法学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将十分有利于实现新文科、新法学建设的目标,促进文理交叉,法学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教育与新文科、新法学建设的目标相一致。

四、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路径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曾公开表示:“部分学士学位授权审核不规范、部分学位授予程序不完善、制度设计对复合型人才培养支持不足、学位授予质量监管处置有空白等亟待解决的新问题,需要加强顶层设计,规范学士学位授权授予工作,健全学士学位管理制度,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1]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制度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有研究者指出部分专业的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存在问题[14]。认真梳理我国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对于发挥第二学士学位制度在培养复合型人才、实现人才高水平高质量发展上的制度功能有重要意义。以下结合成都大学最近两年法学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招生、培养的实践经验,分析我国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制度在招生和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路径。

第一,由于没有统一的招生组织机构,考生们非理性地无序报考浪费了招生单位大量的人力物力。经主管部门批准,成都大学2021年第二学士学位计划招生法学专业学生120名,报名人数高达527人,通过报名材料资格初审的人数为153人,通过考核合格拟录取的人数为78人,最终实际入学报到36人,入学人数只有报考人数的6.8%。无独有偶,成都大学2020年第二学士学位计划招生法学专业学生120名,同样由于报名人数众多,成都大学按招生计划数的1.5倍择优确定了180名通过初审的名单,由于疫情原因,该次招生采用线上面试,然而,相当一部分通过初审的考生没有参加线上面试,最终公布录取名单67人,实际入学报到40人,入学人数占报考人数的比例也很低。目前,由于第二学士学位招生没有统一的全国性组织机构,招生办法亦由各个高校自主确定,有大量考生同时报考了多所高校的第二学士学位。招生单位从收到考生报名材料到公布初审名单、组织考试、确定录取名单的过程投入了大量时间和精力,在这个过程中相当一部分考生表示已被其他高校录取,这导致一部分已录取考生最终没有入学报到,无疑浪费了相关招生单位的人力物力以及稀缺的招生名额。总之,由于缺乏统一的招生组织机构引发的无序、非理性报考浪费了招生单位的大量资源。

针对前述问题,由专门的招生组织机构统一第二学士学位的报考时间、录取流程、招生办法能最大程度地减少招生单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据粗略统计,在2021年,共有约800所高等院校开展了第二学士学位招生[15]。面对数量如此庞大的招生单位,缺乏统一的招生报考组织机构必然引发报考秩序的混乱。第二学士学位招生涉及大量考生的切身利益,由省级乃至国家级的招生组织机构统一全国第二学士学位的招生报名时间、录取流程等能够避免同一考生同时报考多所学校的现象,节省招生单位的人力物力投入,最大程度减少录取名额的浪费,优化教育资源配置。

第二,一些招生单位对招生范围、报考条件设置了不合理要求,对考生存在身份歧视、地域歧视。也许是为了保证生源质量,有的高校在招生时设置了较高的报考门槛:或者只招收本校生源的毕业生,或者只招收“双一流”高校的毕业生,或者只招收应届毕业生。据有关调查,在2020年有27所一流学科建设高校、17所一流大学建设高校的第二学士学位招生仅限本校生源报考[16],比如某高校《2021年第二学士学位招生简章》明确要求报名对象必须是“42所一流大学建设高校2021年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且目前未就业的应届毕业生”,该校的法学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更是只限本校学生报考[17]。教育部办公厅目前制定的招生政策规定:“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范围和报考条件由高校自主确定,可以只招收本校学生,也可以跨学校招生。”我国的学位授予权归全体人民共同所有,以国家所有制为具体形式[18],第二学士学位招生单位只招收本校生源的毕业生虽然符合该政策,但符合目前的招生政策并不意味着这一做法必然合理,第二学士学位招生单位只允许本校毕业生报考的做法有违教育公平的基本理念。此外,教高厅函〔2020〕9号规定:“第二学士学位主要招收当年普通高校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以及近三年普通高校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目前未就业的往届生。”[3]因此,第二学士学位招生单位只招收应届毕业生的做法明确违反了教育部的第二学士学位招生政策。除了身份限制,有的高校还为考生施加了不恰当的地域限制,只允许特定地域的考生可以报考,这种做法亦不符合目前的招生政策要求。

针对以上问题,相关部门应当明令禁止招生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生范围、报考条件,禁止招生单位对考生进行身份歧视、地域歧视。有专家指出,高等教育有必要进行供给侧改革,缩小部属高校属地化招生比例,促进高等教育区域供给的平衡[19]。部分招生单位在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过程中设置的不合理报考限制加剧了高等教育区域供给的不均衡,部分招生单位对考生存在不合理的身份歧视、地域歧视违反了最基本的教育公平理念。因此,相关招生单位的以上不合理行为应当被明令禁止,这既有利于保障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又能促进高层次人才的跨区域流动,彰显教育公平。

第三,一部分接受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学生的学习动力较弱。以成都大学2020年第二学士学位法学专业招生为例,招生人数为120名,最终入学报到的40人在入学后一年内有5人因就业、考研升学原因退学。总体上,考生们报考法学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的热情很高。由此可以推测,大部分选择第二学士教育的学生对所报考的专业有浓厚的学习兴趣,这些学生已经经历过正规的本科教育,其心智已经成熟,可以说大部分选择第二学士教育的学生对所报考的专业有强烈的、发自内心的认同感。然而,一部分学生是因为当年未找到工作、没有考上硕士研究生等复杂原因而选择继续就读第二学士学位。有研究发现一些学生主要将第二学士学位学习作为职业生涯发展的过渡阶段[20]。笔者发现,这部分学生往往采取伺机而动的策略:一边读某个专业的第二学士学位,一边找工作、考研、考公务员等,如果找到了合适的工作、考上了硕士研究生或者公务员就办理第二学士学位退学。对于这部分学生而言,由于他们“骑驴找马”的态度导致其在接受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时学习动力相对较弱、学习纪律较为涣散。而且,是否找到满意的工作或考上硕士研究生、公务员等存在不确定性,在个人精力有限的现实约束下,这部分学生的专业课学习效果往往较差。

针对部分学生学习动力较弱、学习纪律涣散的问题,相关培养单位应当积极引导学生端正学习态度、做好职业规划。与本科生相比,绝大多数就读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的心智更加成熟,求职意愿也更加强烈。针对就读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的特点,相关培养单位应当坚持以学生为中心,持续关注学生的学习动态,仔细了解学生的学习需求,积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增强学习动力,严肃学习纪律,指导学生在结合个人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制定合理的个人职业生涯规划。

针对以上问题,考虑到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制度强调培养复合型人才的特点,培养单位可以整合相关性较强的必修课,减少重要性相对较弱的选修课,适度增加培养复合型人才的交叉学科课程。新文科是文理打通、人文与社科打通、中西打通、知行打通、古今打通的“五通文科”,新文科在法学领域的展开就是新法学。为了实现新法学和新文科建设的目标,也为了实现第二学士学位制度培养复合型人才、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的制度目标,建议培养单位在保证完成法学类专业核心课程的基础上,可以整合相关课程,适度增加法律与大数据、法律与人工智能、法律与信息技术、法律与经济学、法律与社会学、法律与文学、法律与政治学等法学交叉课程供学生们根据个人情况、学习兴趣、职业规划进行选修。

第五,对于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教育主管部门一刀切不安排实习的做法不利于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普通高校继续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通知》(教高厅函〔2020〕9号)提到:“第二学士学位教学内容主要包括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原则上不安排专业实习”[3],但是,2021年5月教育部办公厅新修订的《法学类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2021年版)》明确表示:“法学类专业教育具有很强的应用性和实践性”“法学类专业培养方案总学分一般不超过160学分,其中实践教学累计学分不少于总学分的15%”“专业实习时长不得低于10周”[21]。显然,《法学类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2021年版)》与教高厅函〔2020〕9号文件的要求不一致。

针对一刀切不安排实习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思路,对于具有明显的应用性、实践性等特征的专业,应当要求培养单位开展必要的专业实习。众所周知,法学类专业教育是素质教育和专业教育基础上的职业教育,法学专业的职业教育属性必然要求学生的培养应注重实践和应用,执业能力更是法学教育的重点[22]。一刀切不安排就读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教育实习的做法没有考虑到不同专业对应用性、实践性的差异化要求,不符合人才培养规律。据笔者与就读法学专业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的交流,学生们有想去法院、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企业等单位实习的强烈愿望。此外,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旨在提高学生就业创业的能力,一刀切不安排就读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教育实习的规定不利于提高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在教育活动中应当坚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23],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改变对第二学士学位教育一刀切不安排实习的做法,要求具有明显应用性、实践性特征的专业设置必要的实习。

五、结语

我国已经具有了多年培养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的经验,突然暴发的新冠肺炎疫情为第二学士学位制度赋予了新的制度使命,即增强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本文研究了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下,国家决定继续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后,该制度在实践中表现出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新形势下的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制度与新文科建设具有天然的契合性: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制度目标是提高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培养复合型人才,这一制度目标和新时代全面推进新文科建设的目标相一致。根据笔者对成都大学招录的2020级和2021级法学专业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的调研,工学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对法学第二学士学位最感兴趣,管理学类专业本科毕业生次之。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具有天然的跨专业、跨学科特征,这有利于实现第二学士学位制度培养复合型人才的制度目标。在国家推行新文科建设的政策背景下,可以说法学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教育与新文科和新法学建设分享了共同的目标。然而,结合笔者对成都大学在近两年招录和培养法学专业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的实践经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制度在实践中暴露出非理性的无序报考浪费大量人力物力、招生单位对招生范围和报考条件设置不合理的报考条件、部分接受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学生的学习动力相对较弱、学生的学习强度相对较重、一刀切不安排实习的做法不利于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本文提出了相应的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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