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畜牧兽医服务中心 朱利峰
本文概述了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生猪屠宰企业动物防疫条件有关规定,梳理了当前屠宰企业存在的设施设备不全、档案记录不完善、清洗消毒不到位、生物安全措施流于形式等问题,同时针对基层在办理动物防疫条件违法案件时面临的难点和困惑,切实提出了解决对策和建议。
当前涉及动物防疫条件及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等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以及《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有关国家标准等。动物防疫条件和防疫活动等涉及的主要内容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猪屠宰企业应当申请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对屠宰企业进行审查并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符合条件的,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五十二条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尤其是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进行清洗消毒。国家标准《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尸体等,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无害化处理应当依据原农业部2017 年印发的《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实施,按照该技术规范要求,主要提倡高温化制、生物发酵、焚烧等处理。
对于违反动物防疫条件及防疫活动的生猪屠宰企业,应当依法处置,严厉处罚,从而起到打击震慑作用。涉及的行政处罚有以下几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屠宰企业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事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于屠宰企业动物防疫条件不符合要求的,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
对于车辆卸载后未及时进行清洗消毒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于场区、待宰圈、屠宰车间等清洗消毒不到位的,笔者认为应当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给予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等不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另外对于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流入餐桌的,还应当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认定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在实际工作中发现,部分屠宰企业不重视动物防疫条件,淡漠防疫条件管理,设施设备不健全、清洗消毒不到位、无害化处理不严格、制度记录不完善,尤其是对生猪车辆清洗消毒不严格,造成了动物疫病的传播蔓延。
建议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强化巡查,定期和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飞行检查、明察暗访,集中开展各项治理、集中整治等活动,督促企业自觉履行主体责任,针对动物防疫条件不达标的,责令整改,构成违法的,依法严厉处罚,对于收购屠宰病死畜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国家标准等都明确要求企业做好清洗消毒工作,但对于不同的场地场所,如何选用消毒剂、清洗的程度、消毒的时间与方法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缺乏一个完整系统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基层在执行时也存在很大的困惑。
建议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清洗消毒程序和技术规范,鼓励制定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从而更好地发挥清洗消毒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当前国家正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深入推进政府机构改革,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而当前的动物防疫条件行政许可制度,已逐渐跟不上社会发展需要和当前形势要求,既造成行政成本的浪费,也对企业的设立和发展带来很大影响。
建议取消现行的动物防疫条件行政许可制度,不再要求企业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在设立屠宰企业前,只需将动物防疫条件作为其中一项前置条件即可,从而提升行政效率,更好地激发市场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