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的指标体系构建与应用

2022-11-16 06:05
关键词:共同富裕指标水平

徐 菁

[提要]本文以新发展阶段共同富裕的理论内涵为指导,从总体富裕、均衡水平、弱势保障三个维度入手,构建了共同富裕的评价指标体系。综合使用省级数据、地级市数据和微观调查数据,运用熵值法对我国24个省份2013至2019年间隔年份的共同富裕水平进行了测度。研究表明:我国各省共同富裕水平自2013年起大幅提升;2019年,浙江、江苏、吉林共同富裕水平列全国前三,河南、广西、广东三省共同富裕水平列全国末位;此外,本文对2019年各二级指标的得分排名进行分析,厘清各地区当前共同富裕的驱动因素和阻碍短板,为各省进一步推动共同富裕指明方向。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到2035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中等收入群体显著扩大,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显著缩小……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2021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下称《意见》),进一步在提高发展质量效益、收入分配制度、城乡发展差距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标志着共同富裕从理念正式过渡到实践阶段。

当前,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全力投入共同富裕工作,政策制定和评价亟需理论依据和指导,但共同富裕的学术研究,特别是量化研究仍处于滞后状态。针对这一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抓紧提出科学可行、符合国情的指标体系和考核评估办法。本文正是基于以上现实需求,在科学界定新发展阶段共同富裕的理论内涵的基础上,构建全面、合理、可测的共同富裕评价指标体系,科学测度和评价共同富裕水平。此外,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推动共同富裕的基础和条件亦不尽相同,本文通过分析上述测算与评价结果,厘清各地区共同富裕的优势和短板,为各地区共同富裕工作的方向选择、政策制定和效果评价提供理论依据。

一、文献综述

“共同富裕”作为学术问题进行讨论始于20世纪70年代中期,我国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探讨“什么是共同富裕”以及“如何实现共同富裕”。国外研究虽未对“共同富裕”这一概念进行直接论述,但在共同富裕的相关内涵——反贫困、福利社会、包容性增长——等方面形成了丰富的文献。近年来,随着“十四五”规划中“共同富裕”目标的再次提出,国内许多学者关于共同富裕的研究进入一个新的高潮,且有部分研究开始关注共同富裕的量化问题。以下,本文就对相关文献进行简要的归纳和梳理。

(一)共同富裕理论内涵的演进

共同富裕的内涵十分丰富,且在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呈现不同的特征,具有较强的时代性。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对于建立先进的工业国的要求同落后的农业国的现实之间的矛盾,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为应对这一社会矛盾,1953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中提出“使农民能够逐步摆脱贫困的状况而取得共同富裕和普遍繁荣的生活”。1955年,毛泽东同志对共同富裕的概念进行了阐释,他提出共同富裕是“一年一年可以看到更富更强些。而这个富,是共同的富,这个强,是共同的强,大家都有份”。以上论述表明,当时社会矛盾的主要源头是生产力水平低下,在这一阶段,“富裕”的目标主要体现在通过发展生产力,加快改善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村居民贫困的生活状况;而“共同”则强调缩小城乡差距,发展成果以相对平均的方式进行分配。由此可见,从建国至改革开放前,共同富裕的内涵倾向于“同等富裕”“平均富裕”或“同步富裕”。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经济较之新中国成立时虽有提升,但生产力相对落后的局面并未改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成为当时社会的主要矛盾。为进一步解放生产力、提高人民物质文化水平,党和国家将工作重心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城乡生产力得到充分释放,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但在效率优先的发展原则下,贫富差距呈现扩大趋势。在这一阶段,共同富裕的内涵也发生明显转变。1985年邓小平同志提到:“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可以先富起来,带动和帮助其他地区、其他的人,逐步达到共同富裕”;1992年邓小平同志进一步指出:“共同富裕的构想是这样提出的:一部分地区有条件先发展起来,一部分地区发展慢点,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发展的地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形成了“先富带后富”理论。共同富裕不再是占有财富的绝对平均,也不再是“同步富裕”或“同等富裕”,而是大家都走向富裕,但在富裕程度、速度、先后上存在合理的差距。[1]

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均呈现出新的特征,社会主要矛盾也随之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2020年10月29日,习近平同志指出,我国已进入向着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目标进军的新发展阶段。在现实背景和主要矛盾的驱动下,新发展阶段共同富裕也具有了更丰富的内涵。习近平总书记在《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中提到:“我们说的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2]《意见》进一步对共同富裕的目标进行了更为细致、全面的概括,提出“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普遍达到生活富裕富足、精神自信自强、环境宜居宜业、社会和谐和睦、公共服务普及普惠,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和幸福美好生活”。[3]以上论述表明,新发展阶段的共同富裕强调在分配时,必须确保“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但这种共享,并非整齐划一的平均分配,而是允许适当差距的分配;共享的成果不仅指在人民经济收入的增加,也指人民在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精神等多维度的获得感不断提升。[2]近年来,学术界从学理的角度对新发展阶段共同富裕的内涵进行了全方位、多维度的剖析。一些学者对“共同”的含义进行了阐释,他们认为,共同富裕不是“同步富裕”或“同等富裕”,而是在消除两极分化和贫穷的基础上,允许合理的收入差距,通过合理调节高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构建合理稳定的社会收入结构(李娟(2007);[2]刘培林等(2021);[4]李军鹏(2021);[5]胡鞍钢等(2022)[6])。另一部分研究讨论了“富裕”的边界,学界认为,在新发展阶段,富裕不仅指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也指人民生活环境、公共服务质量等物质条件的极大富裕,还指人民精神层面的不断丰富(饶明奇(1999);[7]李实(2021)[8];Fuchs(1967)[9])。

(二)共同富裕的量化研究

共同富裕的量化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但前人已对与之相关的诸多概念进行了定量测度,可为本文科学评价共同富裕提供方法借鉴。共同富裕主张消除贫困,许多研究致力于考察反贫困效果。一些学者提出使用一定比率最低收入人群的生活水平来反映反贫效果,如世界银行的共享繁荣指数被定义为最低40%收入群体的收入增长率。另一类研究通过制定和调整贫困线,并计算贫困发生率,来考察各地区的贫困发生情况。如1999年,世界银行规定按照购买力评价计算,每人每天收入1美元为贫困线,2005年和2010年将该标准调整为1.5美元和1.9美元。我国也从先后设立了三个贫困线标准,分别为“1978年标准”“2008年标准”和“2010年标准”,分别设定每人每年收入低于100元、1196元和2100元被视为贫困人群,其中“2010年标准”沿用至今。贫困线的设定通常依据居民满足基本生活需求所需的最低花费为标准制定,反映一国或地区居民的绝对贫困发生率。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相对贫困指标的设定逐渐受到了政府和学界的关注。[9]相对贫困线通常以相对收入进行衡量,具有动态性的特征,但并未有统一的制定标准,如欧盟的相对贫困线为居民收入中位数的50%或60%,新加坡以20%分位数的收入作为相对贫困线。2020年,我国彻底消灭绝对贫困,并提出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新目标,在新形势下,许多学者提出制定国内相对贫困线的构想。(沈扬扬等(2020);[10]李莹等(2021)[11])然而,以上方法仅反映了贫困人口的经济状况,学者们进一步增加教育、健康、生活、工作、住房、权利、心理等多项指标,以反映贫困人口多维度的剥夺,更全面地反映低收入群体的生活状况。(Alkire S(2019);[12]王春超等(2014)[13])

共同富裕强调兼顾“发展”与“共享”,在共同富裕目标重新提出之前,国内外已经开启了这一问题的实践与理论研究,与之相关的两个概念是福利社会和包容性增长。福利社会于1920年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在《财富与福利》一书中提出,他构想福利社会是一个没有绝对贫困、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福利经济学致力于三大问题的研究:一是如何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提升经济效率;二是如何改善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三是如何进行集体选择,增进社会福利。包容性增长的概念由亚洲开发银行于2007年提出,与传统的经济增长不同,包容性增长倡导机会平等的增长,最基本的含义是公平合理地分享经济增长,强调在关注GDP增长率的同时,也应给予社会公平问题足够的重视。2009年以来,我国领导积极参与和践行包容性增长这一经济增长模式,表明在2021年共同富裕目标重新提出之前,我国已经开始探索和实践兼顾“发展”与“共享”的新增长模式。

福利社会、包容性增长与共同富裕具有诸多相似之处,都认为只有兼顾“发展”与“共享”的增长才是机会更加公平的增长。然而,经济实践和现实数据表明,“发展”与“共享”之间并非一一对应的正向关系,即经济增长不会自动促进分配公平,因此在评价包容性增长、共同富裕等概念时,无法使用单一指标进行衡量,[14]必须选取多维指标进行考察。如人类发展指数(HDI)选取了预期寿命、教育水平和按购买力评价计算的人均GDP三个指标;全球繁荣指数选取了经济、创业、管制、教育、健康、安全、自由和社会资本8大类指标、89个具体指标;许宪春(2019)选取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生态环境和民生福祉4个一级指标,并下设49个具体因素,测度了我国2011年至2017年的“平衡发展指数”[15];高质量发展课题组(2020)从全民共享、全面共享、共建共享、渐进共享四个维度选取指标,构建了“经济共享发展指数”[16];亚洲开发银行选取教育与经济方面的不平等及贫困衡量指标,构建了包容性增长的评价指标体系;[17]OECD则选择家庭收入、工作机会和卫生健康水平评价包容性增长。[18]在将多个指标综合成单一指数时,大部分研究采用算数平均或者几何平均的方式进行加总,也有少量研究采取乘积的形式计算综合指数(如2010版的人类发展指数)。

上述发展目标都强调了“发展”与“共享”在增进人民福祉中的作用。然而,相比于这些概念,共同富裕有着更深刻的内涵。在共同富裕目标重新提出之后,我国学者以共同富裕的理论内涵为指导,对构建指标体系评价共同富裕水平进行了初步的尝试。大多文献从“发展”和“共享”两个维度出发展开测度。在发展维度方面,常用经济发展水平、福利、教育、健康等因素的发展进行衡量;在共享维度方面,一般用各变量的不平等程度进行评价,如利用居民收入或消费的基尼系数、[19]泰尔系数、[20]基于年龄调整的基尼系数[21]考察我国收入差距;利用区域间、城乡间、群体间公共服务保障水平的基尼系数、[22]泰尔指数、[23]变异系数、[24]Dagum基尼系数[25]测度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水平,使用子辈与父辈收入、教育、职业阶层的相关性衡量代际流动和机会公平情况(Solon G(1992);[26]Chetty R(2014);[27]王伟同等(2019)[28])等等。但在具体的指标选取方面,学者们的设置并不相同。刘培林等(2021)基于共同富裕的内涵,从总体富裕程度和发展成果共享状况两个维度出发,原则性地构建了共同富裕的指标体系;[4]陈丽君(2021)则设立发展性、共享性、可持续性三个一级指标,下设14项二级指标和81项三级指标,构建了较为完整的指标体系;[29]李金昌和余卫(2022)选择经济质效并增、发展协调平衡、精神生活丰富、全域美丽建设、社会和谐和睦、公共服务优享作为共同富裕的过程评价体系,以共享性、富裕度、可持续性作为结果指标体系,并下设多个二级和三级指标,对共同富裕进行动态监测和效果评价;[30]钞小静和任保平(2022)从收入与财产、发展能力和民生福祉出发选取基础指标,并利用“横纵向拉开档次发—BP神经网络分析法”将各指标进行综合;[3]万海远和陈继平(2021)仅选择了人均国民收入代表总体富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基尼系数代表共享富裕水平,但与其他研究不同,他们主要探讨了两者之间的函数形式。[31]以上文献虽对共同富裕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方法进行了探索,但都未利用现实数据对我国各地区的共同富裕水平的历史变化与发展现状进行测度。

上述文献或对共同富裕的内涵进行了剖析和归纳,或对共同富裕的指标体系构建进行了初步的探索,可为本文的研究提供研究思想和方法的借鉴。本文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丰富和完善共同富裕的量化研究框架:首先,需要在共同富裕的指标体系中加入弱势群体的保障水平,以体现共同富裕消除两极分化和贫穷的内涵;其次,需要在共同富裕的指标体系中引入主观平均指标(如满意度)和体现机会公平的指标(如代际流动情况);第三,需要收集数据,对各地区共同富裕水平进行测度,了解和评价我国各地区共同富裕的历史演变和当前状况;第四,可以通过分析共同富裕的得分结构,厘清各地区共同富裕的驱动因素和阻碍短板。本文将基于以上四点,以新发展阶段共同富裕的理论内涵为指导,构建科学、合理的共同富裕评价指标体系,对我国各省共同富裕水平进行测度与分析。

二、共同富裕的指标体系构建

(一)新发展阶段下共同富裕指标体系构建的基本原则

如前所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国内主要矛盾的不断变化,共同富裕的内涵亦随之发展。在新发展阶段,共同富裕强调以高质量发展为重要载体,满足人民对美好物质精神生活的需求,促进全体人民共享经济发展成果。因此,在构建指标体系对新发展阶段共同富裕进行评价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必须兼顾“发展”和“共享”两个主题,特别要考虑社会弱势群体的共享水平。新发展阶段的共同富裕不是“劫富济贫”,更不是“共同贫穷”。共同富裕的前提是生产力的不断提升,只有不断做大蛋糕,才能为更合理的分配蛋糕提供源泉和保障,必须同时考察全社会的财富总量和分配的均衡程度,才能真正反映共同富裕的内涵。此外,在考察共享程度时,需要特别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水平。共同富裕的基本要求是消除贫困和两极分化,保障和提升弱势群体的收入水平、帮助低收入群体进入中等收入阶层,是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必经之路。因此,在构建共同富裕评价指标体系时,应当选取反映低收入居民、农村居民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占比、收入、保障水平及生活质量的相关指标,才能体现共同富裕“提低扩中层”的工作进度,同时更全面地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是否惠及社会弱势群体。

其次,必须兼顾经济财富和物质精神财富,还要关注居民的主观幸福感。经济财富指收入、工资、消费等名义变量,这是社会收入分配均衡状况的直接体现,也是其他物质精神财富供给与消费的基础。物质精神财富包括教育、医疗、养老、文化、生态、精神等多个方面,这些内容是民生所系,也是人民幸福生活的重要保障。只有实现幼有所教、病有所医、老有所养、社会风气文明、生态环境美好、精神生活丰富,才能实现共同富裕所倡导的人的全面发展。此外,以往研究关于物质文化财富的测度多从供给数量角度出发,不能全面地反映供给质量、供给精准度以及其为民众带来的满意度提升。因此,在构建共同富裕评价体系时,必须增加反映居民主观满意度和幸福感的指标,才能切实反映共同富裕实现人民群众共同期盼的美好生活的根本目的。

第三,必须兼顾结果公平和机会公平,特别是教育方面的机会公平。大量研究采有财富占有量的均等化水平来衡量分配公平,实际上考察的是分配结果的公平程度,即结果公平。结果公平无疑是共同富裕状况的重要体现,但任何社会都会存在一定程度的收入和财富差距,一定范围内的收入差距是社会财富创造的动力,新发展阶段的共同富裕也并非追求绝对的结果公平。较之结果公平,人们所向往的更多为机会公平,机会公平是指通过规则公平和权力公平,保障每个公民都享有同等的追求良好教育、优质工作、幸福生活的机会,这是共同富裕中“共享”理念更加客观的体现。而在众多的机会公平中,教育公平是最大的机会公平(李克强,2021),也是实现其他机会公平的重要阶梯。因此,在构建共同富裕的评价体系时,必须包含反映结果公平和机会公平的指标,特别是反映教育机会公平的指标,才能全面客观地体现社会的共享程度。

(二)共同富裕评价体系的指标选取

本文以上述原则为指导,借鉴刘培林等(2021)[4]和陈丽君等(2021)[29]的研究成果,遴选3个一级指标、7个二级指标和49个具体三级指标,构建新发展阶段共同富裕的评价指标体系,多维度、全方位地对共同富裕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

共同富裕的第一个一级指标是总体富裕。总体富裕是共同富裕的重要组成部分,总体富裕既是共同富裕的目标,也是推进和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和必经之路。几乎所有学者都强调,共同富裕不是分配固定的蛋糕,更不是“共同贫穷”,只有通过不断发展生产力,增加社会总体收入和物质精神财富水平,才能为公平合理的收入和财富分配提供保障。因此,总体富裕的相关衡量指标是共同富裕评价指标体系的必要构成。

总体富裕程度反映社会群体的总体生活水平,如前所示,居民的生活水平既体现在自身收入水平,也受到物质精神财富供给数量、质量和满意度的影响。因此,本文在总体富裕指标下设立两个二级指标:财富收入和公共服务。在财富收入方面,本文选取了衡量总体收入水平常见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支出和人均财政支出4个三级指标,反映各地区的总体财富收入水平。在公共服务方面,本文主要考察民生高度关切的教育、医疗、养老、社会保障、文化、环境和基础设施七大公共服务,共选取13个三级指标。教育指标包括人均教育财政支出、小学生师比和中学生师比;医疗包括孕产妇死亡率、人均卫生机构床位数和人均全科医生数;养老指标为每千老年人口养老床位数;社会保障水平包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参保率;文化服务包括人均博物馆数和人均藏书量;环境指标为绿地覆盖率;公共设施指标为人均城市道路面积。

共同富裕的第二个一级指标是均衡水平。共同富裕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富裕,都能享受美好的生活。合理分配社会财富大蛋糕,使得全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是推进共同富裕过程中无法绕开的重大议题。因此,本文将均衡水平作为二级指标,考察我国经济财富和物质财富分配的均衡程度。

当前我国在人群间、区域间和城乡间均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平等状况,结合这一背景,本文选取人群均衡、区域均衡和城乡均衡3个二级指标,对总体均衡水平进行考察。在人群均衡指标下,本文首先选取了收入的基尼系数这一常用的衡量收入差距的指标。然而,共同富裕并非追求绝对平均的收入分配,因此基尼系数并不能充分体现共同富裕的内涵,必须辅之其他指标。因此本文进一步选取平均工资收入占人均GDP的比率、中等收入群体占比及其收入中位数三个指标,平均工资占比反映的共同富裕“提高劳动收入”的内涵,而中等收入群体占比及其收入中位数则反映“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对共同富裕的重要意义。中等收入群体的界定方法尚未有统一的标准,本文以Milanovic和Yitzhak(2002)提出的中等收入群体的定义——日平均收入(或支出)为10至100美元——确定中等收入群体,[32]并以各年美元对人民币的平均汇率进行转换。上述收入标准是依据2000年全球收入情况而制定,考虑到物价水平的变动对居民财富购买力具有重要影响,因此本文对该标准按照我国历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进行调整,确定我国各年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区间。按照上述方法,2019年,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范围为38860到388600元,月收入约为3238元至32383之间。该收入下限能保证大部分省份一个双职工三口之家的中等消费水平,上限也能包含经济发达地区的中产阶级收入水平,基本符合社会群众对“中等收入群体”的普遍认识。我们还选取了总体社会公平满意度指标,通过对微观调查数据中相关问题进行统计分析,了解居民对社会公平的主观感受。最后,如前文所述,共同富裕不仅关注收入分配的结果公平,也关注个人是否能不论家庭背景、在社会中公平地竞争优质资源,而教育机会公平是就业、收入和社会地位竞争机会公平的起点,本文利用父辈和子辈教育水平的相关系数测算各省的教育代际流动情况,用以衡量社会的机会公平程度。在区域均衡指标下,我们进一步选取了财富收入和公共服务两方面的指标,财富收入包括人均地区生产总值的基尼系数、平均工资的基尼系数和人均财政支出的基尼系数;公共服务包括教育财政支出、人均医疗床位数和人均藏书量的基尼系数。在城乡均衡的指标下,本文选取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支出、最低生活保障、每千人养老床位数、每千人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和孕产妇死亡率的城乡差异反映城乡均衡水平,本文的城乡差异以城市值与农村值之比减去1的绝对值衡量,取值越大,表明城乡的差距越大。由此,我们共获得了18个反映均衡水平的三级指标。

共同富裕的第三个一级指标是弱势保障。在任何一个社会,都会存在差距,共同富裕允许社会在经济和物质分配方面存在适当的差距,但要求消除贫困和两极分化。消除贫困包括消除绝对贫穷和缓解相对贫穷(刘培林等(2021);[4]李军鹏(2021);[5]胡鞍钢等(2022)[6]),在我国已全面消除绝对贫困的背景下,防返贫和减少相对贫困是反贫工作的重点,必须做好农村、落后地区、低收入者等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障工作,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引导低收入群体进入中等收入阶层,真正做到“保障最底层、提低扩中层、激励较高层”[5]。只有引入弱势群体保障强度指标,才能反映共同富裕的进程,更全面地体现共同富裕水平。

在弱势保障指标下,本文设立两个二级指标:低收入保障和农村保障。本文的低收入群体主要包括两类人群,一类是领取最低生活保障的人群,另一类按照收入来界定。本文以日均收入低于2美元作为低收入群体的界定标准,参照上述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确定方法进行汇率与物价水平的调整,获得历年低收入群体的收入范围。按本调整方法,2019年,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标准为年收入低于7772元的人群,每月收入低于650元,基本符合社会对贫穷人群的认识。我们选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额、领取最低生活保障人数占比、低收入群体占比、低收入群体收入中位数、低收入和中等收入群体收入中位数之比6个指标来反映社会对低收入人群的保障情况。在农村保障方面,我们考察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恩格尔系数、农村小学师生比、农村中学师生比、农村每千人养老床位数、农村每千人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农村孕产妇死亡率8个指标来反映农村居民的经济财富和公共服务水平。具体的指标体系如表1所示。

表1 共同富裕评价指标体系

三、共同富裕水平的测度

(一)数据来源

基于指标特征和数据的可得性,我们剔除北京、天津、上海、重庆、西藏、云南、新疆和港澳台以外的24个省份作为研究对象,利用上述指标体系,对各省的2013年、2015年、2017年及2019年共同富裕水平进行了测度。各省收入、消费和公共服务数据来源于历年《中国统计年鉴》,测算区域均衡的地级市数据来源于历年《中国城市统计年鉴》。2013年、2015年和2017年微观个体的收入、教育水平、满意度数据来源于《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2019年的微观数据来源于《中国社会质量基础数据库》(CSS),上述所有名义变量均按照各省的价格水平进行调整,以消除物价水平变动对居民实际收支水平及生活质量的影响。

(二)测度方法

本文采用熵值法对共同富裕水平进行测度。熵值法是一种客观赋权方法,其出发点是根据各指标的离散程度来确定各指标的权重:一个指标的离散程度越大,则该指标包含更多的信息,对于综合评价的影响越大,因此为其赋予更大的权重;反之,一个指标的离散程度越小,则赋予其较小的权重。

1.样本数据的标准化处理

由于评价体系中各指标的量纲不同,为使各指标之间具有可比性,需要对各指标的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本文采用以下方法对样本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

正向指标:

(1)

负向指标:

(2)

2.指标权重确定

接下来,我们利用熵值法为各指标赋予不同的权重,熵值法的赋权方法如下:

(1)计算i省份t年在指标j上所占的比例

(3)

(2)计算指标j的熵值

其中,0≤ej≤1。ej的大小可以反映指标j取值的离散程度:xijt'的差异越大,ej的值越小,则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中该指标应当起到更重要的作用;反之,xijt'的差异越小,ej的值越大,则该指标在总体评价中的作用越小。

(3)权重系数的确定

其中,wj表示第j个指标在综合评价体系中所占的权重。

(三)共同富裕水平的测度结果

运用以上方法,我们对数据进行了标准化处理,并利用熵值法确定各指标的权重系数。进一步的,我们对24个省份2013年至2019年间隔年份的共同富裕水平进行了测度,测算结果如表2所示。

表2 共同富裕水平的测度结果

从表2中容易看出,从2013年至2019年,各省的共同富裕水平均呈现提升态势。2013年,各省平均共同富裕水平为0.3444,2019年这一指标水平已达到0.4736,各省平均增长率达到45.75%,共同富裕得到长足的进步。2013年至2015年、2015年至2017年、2017年至2019年各省平均增幅高达10.82%、13.91%和10.48%,这与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出台的各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乡村振兴”政策密切相关,上述政策对推动共同富裕具有显著成效。

在共同富裕水平排名方面,从图1可以看出,各省从2013年至2019年的共同富裕排序虽有变化,但总体幅度不大。2019年共同富裕水平排名前三的省份为浙江、江苏和吉林,此三省份近年来始终保持较高的共同富裕水平:浙江省自2013年以来始终保持全国第一的水平,江苏省自2013年以来均保持在前五名的位置、2015年以来保持前三,表明浙江、江苏两省在推动共同富裕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而2019年,共同富裕水平列末三位的省份为河南、广西和广东,且此三省份自2013年以来共同富裕水平均处于中下游水平:河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2015年以来,共同富裕排名始终处于全国倒数前三位;而广东虽然其总体富裕水平较高,但其在人群和区域均衡方面仍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且作为人口大省,公共服务资源相对稀缺,致使其共同富裕总体水平较低,自2013年以来排名分别为第21名、第19名、第20名和第22名,共同富裕水平有待提高。除上述省份外,如表3所示,2019年,宁夏、内蒙古、青海、黑龙江、辽宁、山东、陕西、甘肃和福建九省处于我国共同富裕的中上游水平,而湖北、山西、四川、安徽、河北、江西、湖南、贵州和云南的共同富裕排名我国中下游。共同富裕在空间布局上大致呈现出东部优于北部(东北和西北)优于中部和南部的格局。

图1 各省共同富裕排名情况变化(2013年-2019年)

表3 2019年我国各省共同富裕水平排序情况

(四)共同富裕驱动因素及阻碍短板分析

在上文中,我们对各省历年共同富裕总体水平进行测度。但如前述指标体系所示,共同富裕包含众多内涵,各维度的发展现状是全面评价共同富裕工作的重要指标,也是共同富裕工作推进方向的重要指导。因此,本文从总体富裕、均衡水平和弱势保障三个一级指标及多个二级指标入手,通过测算和比较各省2019年各维度的得分排名情况,了解各省共同富裕的主要驱动因素及发展阻碍,厘清各省在共同富裕推动方面的优势与短板。测度结果如表3所示。

表4 2019年各省共同富裕驱动因素及阻碍短板

我们首先考察共同富裕水平排名相对靠前的省份。2019年,共同富裕排名首位的是浙江省,从表3中容易看出,浙江省在总体富裕、均衡水平和弱势保障三个维度均名列前茅,分别为第1名、第2名和第5名,表明浙江省的共同富裕质量较高,且结构较为均衡,无明显短板。从二级级指标来看,浙江省的人群均衡、区域均衡和低收入群体的保障工作仍存在一定的提升空间,可将上述三个方向作为进一步推进共同富裕工作的重点。江苏省的共同富裕水平列全国第二,其总体富裕水平和弱势群体保障工作列全国前位,分别为第3名和第2名,其中城乡均衡水平与低收入群体的保障工作均列全国第一。但其均衡水平仅排名15位,处全国中下游水平,这主要是因为其人群均衡和区域均衡水平较低,特别是江苏省的区域均衡列全国倒数第二位。缩小人群和区域差异是提升江苏省共同富裕水平的关键,改善经济布局,引导经济发达城市产业向周边城市辐射,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是江苏省巩固和提升共同富裕的主要任务。

共同富裕水平列三至八位的分别为吉林、宁夏、内蒙古、青海、黑龙江、辽宁。宁夏和青海的共同富裕情况较为相近,其总体富裕水平和均衡水平均处于高位,列全国前5名,但弱势群体的保障工作仍需提高,列全国第18位和第16位。从二级指标量看,宁夏和青海两省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较差,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服务供给差距显著,必须将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促进农村地区的产业落地,提升两省农村居民收入水平,推进公共服务城乡一体化。

与两个相似的西北省份相比,四个东北省份的共同富裕结构则存在一定差距。吉林省是东北地区共同富裕水平最高的省份,列全国的第三位,从二级指标排名容易看出,吉林省在总体富裕、均衡水平和弱势保障方面均具有较好的表现,特别是吉林省的弱势保障工作,列全国第一位,其低收入群体和农村居民的保障水平均列全国前三位,成为了共同富裕的主要驱动因素。从短板来看,吉林省总体经济发展水平仍需提升,列全国第16位,城乡差距和人群差异的缩小也是共同富裕工作的主攻方向。东北地区共同富裕水平第二的省份是内蒙古,列全国第5位。内蒙古总体富裕水平较高,排名全国第4,其中财富收入列全国第6,公共服务水平列全国第3,成为了内蒙古共同富裕的强劲动力。但内蒙古的区域均衡水平亟待提高,应当通过引导各类资源在区域间有序流动,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投资力度,建设良性互动的城市群,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另外,内蒙古还应当增加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特别是对低收入群体的转移支付,将保障和提升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水平作为共同富裕的主攻方向。黑龙江和辽宁的共同富裕总体水平列全国第7位和第8位,两省的共同富裕排名较为接近,二级指标的排名情况也比较相似。从具体的驱动因素来看,两省的农村居民保障水平处于全国高位,是共同富裕的有力支撑。在短板方面,黑龙江省的财富水平水平较低,列全国倒数第3位,探索新的经济动力,盘活各类生产资料,是黑龙江省的主要课题;而辽宁省得分最低的指标为区域均衡,应将此作为提升共同富裕水平的突破口。

进一步,我们考察共同富裕水平较低省份存在的问题。2019年共同富裕水平最低的省份为河南。从表4的评分结果可以看出,河南省在总体富裕、均衡水平和弱势保障三个维度的排名均处于全国下游水平,具体而言,其在财富收入、公共服务、人群均衡、低收入人口保障、农村居民保障方面存在明显短板。河南省作为人口大省,常住人口接近1亿,为如此大基数的人口提供高质量的就业机会、公共服务和低收入人口的生活保障,需要强大的经济总量作为支撑。因此,河南省应当充分挖掘经济潜力、发挥人口红利,带动人口大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在做大经济蛋糕的同时,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机制,缩小不同社会群体间的差异,提高弱势群体的保障,才能稳步推动河南省的共同富裕。

共同富裕水平列倒数第2位的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共同富裕的最大短板是总体富裕水平——财富收入列全国末位、公共服务供给列全国倒数第二,且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的保障水平也处低位。从表4中可以看出,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理位置靠近、且均为少数民族聚集地区的云南和贵州两省,其共同富裕也处于全国下游水平——云南省列倒数第5位,贵州省列倒数第6位。桂、黔、滇三省在共同富裕的特征方面也有诸多相似之处,均表现为总体财富收入、公共服务供给都处于下游水平,集中力量做好产业转移承接工作,带动当地经济高质量发展,是三省共同富裕的首要任务。同时云南省城乡差距较大,贵州省农村居民生活保障水平不足,西南三省应当加大农村地区的帮扶力度,寻找农村经济发展的内生驱动力,做好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工作,推动农村地区产业振兴,提升农村居民收入及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水平,扎实推动共同富裕。

共同富裕水平列倒数第3位的是广东省,与河南和广西等省份不同,广东省的总体财富收入水平较高,列全国第三位,其共同富裕的短板来源于收入和物质财富分配的较大差距。广东省是我国人口最多的省份,超过1.25亿的人口造成了公共服务的超负荷,2019年广东省的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列全国末位。如表3所示,广东省群体均衡和区域均衡水平均处于全国下游水平,其中区域均衡列全国末位。从地区人均生产总值这一指标来看,2019年,深圳的人均GDP高达203489元,领跑全省,而经济发展水平最低的梅州市的人均GDP仅为27096元,两者相差近10倍,说明广东省各城市在“合理分配蛋糕”方面仍有较大的欠缺。广东省作为经济大省,拥有深圳、广州、佛山等多个经济发达城市,如何发挥上述城市对周边城市的辐射和引领作用,通过腾笼换鸟的方式,引导产业和资源有序转移,促进省内各城市的产业升级和均衡发展,是摆在广东省共同富裕建设道路上的主要难题。

接下来,我们来考察湖南省的共同富裕情况。从表4来看,湖南省的弱势群体保障力度不足,特别是对低收入群体的保障水平,列全部研究对象的倒数第3位。以最低生活保障金额为例,2019年,全国城市平均最低生活保障为6345.8元/年,农村平均最低生活保障为4184.3元/年,而当年湖南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为4990.5元/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为3685.7元/年,分别低于全国平均值21.6%和11.9%。此外,湖南省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较低,利用微观调查数据的测算显示:2019年,日收入低于2美元的群体,其平均收入中位数与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中位数之比仅为0.015,表明该省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更多集中在低位。湖南省需要增加财政投入,加大低收入人群的资金帮扶和就业帮扶力度,切实提高低收入者的生活水平,让经济发展的成果惠及低收入群体。

最后,我们探讨共同富裕排名居全国中游省份的共同富裕状况,以得分排名最低的二级指标为标准,考察其他省份共同富裕工作的最短板。通过对表4的分析发现,河北急需解决公共服务的供给的数量和质量问题,山西、江西和陕西人群间的收入差距过大,安徽的主要问题在于农村地区的收入和保障力度不足,福建和四川的低收入群体生活保障质量亟待提升,山东和湖北共同富裕最短板则体现在省内各地级市之间的区域经济发展和公共服务供给不均衡,甘肃的首要问题是城乡差距过大。各省可以上述分析结论为参考,从最短板入手,扎实推动共同富裕。

四、结论与政策启示

本文以新发展阶段共同富裕的理论内涵为指导,从总体富裕、均衡水平及弱势保障三个维度入手,构建了共同富裕的评价指标体系,并综合使用省级数据、地级市数据和微观调查数据,对24个省份2013年至2019年间隔年份的共同富裕水平进行了测度与分析。研究发现:第一,从纵向的时间维度来看,2013年至2019年,各省共同富裕水平显著提高,增幅高达到45.75%,这得益于党的十八大以来各项“精准扶贫”“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政策。第二,在横向的省级比较中,2019年,浙江、江苏、吉林共同富裕水平居全国前列,而河南、广西、广东共同富裕程度亟待提升,宁夏、内蒙古、青海、黑龙江、辽宁、山东、陕西、甘肃和福建九省处于我国共同富裕的中上游水平,而湖北、山西、四川、安徽、河北、江西、贵州、云南和湖南处于中下游水平,总体呈现东部优于北部(东北和西北)、中部和南部的空间格局。最后,本文通过二级指标得分的排序分析,厘清各省共同富裕的阻碍短板。研究表明,吉林和黑龙江应以提升总体经济收入作为主攻方向;河北需增加公共服务的财政支出和供给数量,陕西、山西、江西和河南群体间的收入差距是共同富裕的最大短板,江苏、辽宁、山东、湖北、广东应将共同富裕的工作重点集中于省内各地区的区域协调发展,宁夏、甘肃、云南的城乡二元结构亟待解决,浙江、内蒙古、福建、四川、湖南需增加低收入群体的保障力度,青海、安徽、贵州、广西的乡村振兴是推动该地区共同富裕的必经之路。各省可以上述结论为参考,精准提升各地区的共同富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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