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瑛楠
(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1100)
经济发展往往与生态环境密不可分,两者关系始终处于动态的变化当中。在以经济建设为首要发展目标的时代,环境保护往往不被重视,由此产生的环境问题日益凸显,进而引发了大量的社会危机,倒逼各利益主体关注环境。党的“十八大”之后,生态文明建设被提升到“五位一体”的战略高度,环境成为衡量经济社会发展质量的重要指标。在此背景下,如何有效协调环境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成了推动经济与社会协同发展的重要议题。近年来,环境污染现象屡见不鲜,水污染、大气污染和土壤污染等问题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民众的日常生活。需要指出的是,环境问题不仅仅是技术性问题,更是一个社会性问题,往往会因治标不治本而陷入“久治不愈”的循环式困境。从环境问题的社会性来看,它一方面需要关注污染产生及治理过程中的“人”,还需要关注环境治理过程中涉及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社会互动,在环境问题的实际解决过程中也需要考虑现实社会情境。近年来,伴随着癌症村、铅中毒等环境恶性事件的曝光,环境污染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保护普通民众环境权益的呼声持续高涨。
在此背景下,民间环保组织得到了快速发展。1994 年“自然之友”的成立,标志着我国民间环保组织的兴起。据民政部数据显示,截至2017 年底,全国生态类环境组织共有6 501 个,其中,社会团体6 000 个,民办非企业单位501 个[1]。民间环保组织作为我国环境治理的重要主体之一,在多个层面推动了我国的环境治理。和莉莉等[2]指出,民间环保组织在普及环境教育、推动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提供环保咨询和推动环境治理进程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李悦[3]归纳了民间环保组织参与环境治理的具体方式包括环保知识与法律宣传、监督政府环保行为的落实情况、协助环保法律法规实施以及提供环境公共服务。沈海燕[4]认为民间环保组织在推动农村生态文明意识、制度和行为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具体来讲,李永杰[5]阐释了民间环保组织在环境教育方面承担着环保知识与理念的普及、生态的生活方式的倡导、环保活动的发起以及环保网站建设的具体任务。林春燕[6]提出民间环保组织在促进生态文化大众化方面承担着政府的得力助手、企业的合作伙伴以及群众的引领对象的关键角色。王社坤[7]认为民间环保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发挥了直接提起诉讼,促进法律实施;为其他主体的诉讼提供外部支持;监督诉讼判决的执行过程3 方面的作用。需要指出的是,若要在实践中高效发挥民间环保组织在以上领域的作用,就应当深入了解它的产生情境和行动策略。从结构的视角探究民间环保组织的产生与发展,有利于深入理解民间环保组织的“身份”和功能。另外,从行动的视角探究民间环保组织的行动目的、策略和逻辑,有助于人们清晰的了解其在环境治理中的实践表现和路径选择。本研究基于这2 个视角进行文献梳理,将民间环保组织的相关文献概括为结构论和行动论,试图从结构和行动上说明民间环保组织的产生过程与行动逻辑。
学术界有关民间环保组织的研究浩如烟海,从结构的角度讨论民间环保组织的文献也很多。通过梳理文献发现,现有研究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讨论民间环保组织的结构性:一是“国家-社会”关系影响下的民间环保组织;二是合作导向下的“政府-民间环保组织”关系。
在国家与社会关系转变的背景下,学界对民间环保组织的产生过程展开了深入研究。在“强国家、弱社会”“小政府、大社会”的不同社会背景下,民间环保组织的地位会相应有所改变。康晓光等[8]提出分类控制体系,强调国家仍占据主导地位,但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在寻求发展的过程中其自主性是不同的。从政府的角度看,社会组织具有2 种属性:一方面是挑战力量,他们能够广泛动员公众的力量开展行动;另一方面是辅助力量,能够帮助政府解决、沟通问题。他在对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进行有效划分的基础上,说明了政府会根据社会组织挑战力量与辅助力量的强弱去采取不同的控制策略。他所提出的分类控制体系在强调政府主导地位的同时,发现了不同社会组织的差异性。费埃德伯格[9]认为,政府是具有不同利益诉求和不同策略的行动者。在他的观点基础上,姚华[10]提出民间环保组织作为生活主体,是拥有自主能力的行动者,在与政府的合作中是一种相互建构的动态关系,同时强调在“强国家,弱社会”的背景下,民间环保组织在处理与政府的关系上,既要保持与政府的良性互动关系,又要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做加法”的行动策略,既能促成与政府的合作,又能保持自主性。在“强国家、弱社会”的背景下,民间环保组织的发展往往被忽视。他所提出的“做加法”的行动策略,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民间环保组织的自主性。杨晓光等[11]指出低碳经济的发展与转变体现了“小政府、大社会”的特点,在此情境下,政府不再是万能的,在某些层面上同样需要民间环保组织的支持,因此民间环保组织的发展是国家发展低碳经济的内在要求。两者的关系由对立转向合作,依靠相互信任与建立资源共享机制而达到一种双赢的状态。在“小政府、大社会”的背景下,政府与社会的合作需要日益凸显,社会力量开始逐渐显现。
现有研究体现出在不同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背景下,社会组织的地位与作用会发生转变。在“强国家、弱社会”的背景下,更多强调政府的主导地位,政府是环境治理的主体力量,社会组织的产生与发展有所忽视。在“小政府、大社会”的背景下,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难以满足复杂的环境治理情境,此时社会组织的重要性凸显,政府需要同社会展开合作。在政府与社会进行合作的过程中,一方面政府应当考虑不同组织的差异性,对不同的社会组织采取不同的控制力度,进而维持两者的良性合作关系;另一方面,社会组织不应为向政府获取资源而成为政府的“办事员”,应当在与政府保持良性关系的基础上,更多的发挥自身的独立性。
不同学者对于政府与民间环保组织的具体合作过程展开了深入研究,这部分学者普遍认为政府与社会的良性合作能够推动当前我国的环境治理进程。有学者从理论视角出发,探讨政府与社会的合作过程。罗丹[12]基于非对称资源依赖视角,提出政府与民间环保组织的良性合作应该建立在双方资源的相互依赖上,即政府对环保组织的公共服务的依赖以及环保组织对政府的经济资源、政策以及合法性地位的依赖。沈费伟[13]基于自主治理的视角,提出民间环保组织的自主治理条件应包括组织自身力量的增强和政府制度的有效供给。如何处理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进而实现与政府的有益合作,是自主治理的重要前提。李晓娟[14]从外部制度变化的视角出发,将民间环保组织参与环境治理的历程分为兴起、发展与转型3 个阶段。外部环境的变化体现在从政府主导到可持续发展时期,政府开始注重公众和社会团体的重要性。最后在生态文明的背景下,国家开始更多的对民间环保组织赋权。还有学者从个案出发,分析政府与社会的互动过程。钱超烨[15]指出L 组织所在的J 市在推进民间环保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提供了一系列的政策支持,为民间环保组织展开行动提供了合法性的依据。徐媛媛[16]以环保组织的视角为出发点,将环保组织与政府的合作划分为酝酿合作、建立合作、开展合作和维护合作4 个阶段,民间环保组织在不同阶段采取了不同的合作策略。确定双方的利益需求是合作展开的基础,建构信任关系是合作维持的前提。除了从微观层面上探讨本土民间环保组织与政府关系,还有论述外源性民间环保组织与政府关系的,崔月琴等[17]指出L 组织的外部关系建构呈现出与政府和民间社会的“双重脱嵌”的困境。在当前的环境治理情境下,政府与社会的合作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推动环境治理进程。
随着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转变,民间环保组织的角色定位更加广泛。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处于动态变化之中,民间环保组织作为社会的主体之一,虽然是体制外的社会组织,但很大程度上受到国家和政府的影响。结构论一方面强调宏观层面上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转变影响了民间环保组织的地位,另一方面从微观层面上阐释了政府与民间环保组织的具体合作过程,二者虽多表现为不平等的关系,但都有相互合作的需要,政府特定的合作需求影响了民间环保组织的发展特征,当国家鼓励社会参与时,民间环保组织就可充当倡导者、引导者和合作者等角色,发挥其动员社会参与的功能。
学术界对于民间环保组织的行动论方面展开了大量研究,本研究基于对相关文献的梳理,从行动策略与行动成效两方面去探讨民间环保组织的差异化行动。
民间环保组织在面对不同利益主体和不同情境时,倾向于采取差异化的行动策略。谭成华等[18]认为,在邻避运动中民间环保组织与公众互动时,能够将公众零散的意见进行有效的集中,做他们利益诉求的发言人,激励他们了解环境知识,澄清邻避运动的一些误区;与政府互动时,能够发挥专业优势,为政府提供风险预警,向政府建言献策,在政府和公众之间建立了沟通的桥梁。除了对不同利益主体采取差异化行动外,民间环保组织还在不同情境背景和阶段中表现出不同的行动策略。刘悦美等[19]分析了民间环保组织在同政府互动的不同阶段采取的差异化行动:从怀疑到开始合作再到稳定合作阶段,民间环保组织经历了与政府相关部门反复沟通、分析政府的行动路径、利用媒体与公众施压、以及多元策略组合等多种行动策略。曹海林等[1]提出,民间环保组织在有些情境下会“线上造势” “线下做事”和“顺势而为”,采取“闹大”的行动策略,利用社会舆论,将环境问题公开化,从而寻求与政府进行合作,获得自身想要的资源;在某些情境下又会“站在政府对面而非对立面”“唱白脸和唱红脸”“做阳谋而不做阴谋”和“本地人解决本地问题”的“柔化”的策略,在与政府维持良好关系的情况下与之展开合作,争取更多的空间,发挥其环境治理的自主性。史泰然[20]认为民间环保组织利用微博这一平台发起动员的策略主要有2 种。一种是作为中间人的角色,对已经发生的环境事件进行关注,旨在获取专业人员的意见与资源;另一种是借助某些行动与文字宣传报道,吸引人们关注环境事件。李文娟[21]基于协同治理的视角,以上海市某环保组织为个案,分析了该组织在与政府、社区以及企业展开互动的过程中,采取了在社区开展垃圾分类教育与培训、整合垃圾分类的标准流程等行动策略以保护环境。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利益主体不断增加、环境问题的情境逐渐复杂,民间环保组织的行动策略也将向专业化和科学化方向发展。
民间环保组织的行动具有弹性,在面对不同利益主体和情境时,它会不断调整自身的行动逻辑,以此达到利益最大化。正是这种具有弹性的行动模式,才能让民间环保组织化解了不同层面的困难,从20 世纪70、80 年代到现在不断发挥着其在环境宣传、教育、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决策和参与政策执行等领域的作用。
民间环保组织在采取不同的行动时,往往能产生差异化的行动成效。例如,陈涛等[22]提出“绿水”基于共情式营销的互动机制,一方面提升了组织的话语以及行动能力,另一方面搭建了不同主体进行良性合作的桥梁。“绿水”基于专业化嵌入的监督机制,增强了环境监督的科学性。除了提升组织的话语权以及环境监督的科学性,晋军等[23]提出民间环保组织在云南水电开发争论中,在政府给予的合法性空间基础上,通过在村庄进行社会动员等一系列行动,让村民与外部建立联系的同时也推进了村民的底层表达。还有学者从微观角度探讨本土民间环保组织的具体行动成效,高煜芳等[24]以三江源本土民间环保组织的2 个典型案例为研究对象,肯定民间环保组织在响应具体环境问题的高效性、获取环境信息的精准性和联结本地与外地沟通的及时性等3 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时,也提出了环保组织在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建构、管理能力与人才和资金筹措等方面存在问题。刘思敏[25]提出在草原垃圾问题日益严重的现实情境下,玛曲县牧民自发形成了民间环保组织,为当地社区提供环保教育、环保实践和团队建设等活动。这些活动虽然时间与地点不固定,具体内容也是形式多样,但最终目的是通过本土的环境意识觉醒带动社会的整体的环境意识。吴璇[26]以民间环保组织开展社区垃圾分类项目的行动策略为个案,提出在项目导入、执行以及维持的3 个时期,不同时期的行动策略重点具有异质性,但行动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证社区项目能够持续开展。有学者从宏观视角出发,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概括出民间环保组织的行动及其成效。张萍等[27]认为,我国民间环保组织在环境事件中所采取的行动,其成效体现在3 方面:一是利用媒体资源,调动公众以及组织参与到干预水电开发的过程中,进而影响到国家的相关决策;二是介入到环境污染的纠纷中,辅助受害村民进行专业的、合理的维权,维护村民的环境权益;三是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开始更多的发挥主体地位,有力的推动了环境问题的解决。民间环保组织的行动成效一方面体现在对于环境的直接改善,另一方面则体现在激发环境治理中不同主体的环境意识。
民间环保组织的行动成效体现了多样化的特点。从自身的角度上看,通过与不同主体的互动,其话语权、行动能力、行动的科学性方面有一定程度上的提升。从外部效应上看,更新了公众的环保理念以及价值观,优化了相关的决策等。
民间环保组织发端于20 世纪70、80 年代,至今已有近50 年的发展历程,在早期的环境保护,21 世纪初的环境维权和近期的环境治理等领域都发挥了很大作用。基于民间环保组织的文献梳理发现,结构论视角下的研究关注 “国家-社会”关系影响下的民间环保组织和合作导向下的“政府-民间环保组织”关系;行动论视角下的研究则聚焦于民间环保组织的行动策略和成效。综上,本文认为民间环保组织的相关研究还存在以下几个可以深入研究的方向。
(1)关于民间环保组织的长期追踪研究。学界对于民间环保组织的研究往往聚焦于某一组织在某一情境下所展开的行动策略,缺乏对民间环保组织的长期追踪调研。另外,有关民间环保组织的发展历程的研究相对缺乏,动态的研究民间环保组织的转型与发展过程将有助于充实相关的研究内容。
(2)关于不同类型的民间环保组织的比较性研究。按照发起的主体,我国的民间环保组织可以划分为政府发起的、民间自发形成的、学生社团发起的以及国际组织发起成立的这4 种类型。目前,学界对于政府发起与民间自发形成的民间环保组织研究较为丰富,未来可以在不同类型的组织间展开比较研究,进一步探索不同民间环保组织的差异性。
(3)关于民间环保组织与其他环境治理主体间的互动性研究。环境治理不仅仅是环境问题,其中也涉及到了大量的社会问题。民间环保组织在治理的过程中需要与不同的治理主体展开互动,未来的研究可以聚焦于民间环保组织与不同类型的主体如何具体进行互动与合作,以进一步完善该领域的相关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