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辅导员应对校园危机事件的法律思维

2022-11-16 09:12
法制博览 2022年30期
关键词:危机权利辅导员

刘 源

江苏大学管理学院,江苏 镇江 212013

一、问题的提出

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关系到立德树人的固本培基功能。高校辅导员是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等多重角色,肩负着大学生价值观引领、职业生源设计、学习生活服务、合法权益维护、“亦师亦友”等岗位职责,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护航人、引路人。我国《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提出,“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等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大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1]同时,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作为胜任辅导员岗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为了加强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推动高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以下简称《职业能力标准》)将法学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纳入辅导员应掌握的多项职业知识内容,并突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若干法律法规知识,在职业知识中的重要地位。

毋庸置疑,“辅导员的能力素质关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成效,必须兼顾支撑辅导员业务开展所需知识的多学科性与个人职业发展的专业性,探索创新对辅导员能力素质提升行之有效的机制模式。”[2]尤其是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高校大学生管理与思想政治工作应把辅导员法律职业能力融合或嵌入全方位管理事务之中,并作为依法治校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职业能力标准》第五条,详细列举了辅导员在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等方面的9项主要工作职责。根据“校园危机事件应对”部分的要求,辅导员应积极组织校园安全基本常识及风险意识教育;参与讨论、制定预防与实施校园危机事件的管理方案;搜集与掌握校园危机事件的相关信息,提出初步处理方案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认真应对校园危机事件中的相关问题,努力控制事态发展;参与甚或主导校园危机事件的善后安排;分析与评估校园危机事件的处理过程,总结与积累工作经验,等等。也就是说,辅导员应全程参与校园危机事件的处理。值得注意的是,在职业能力标准方面,对初级、中级、高级辅导员来说,应对校园危机事件的标准是统一的,并不存在标准要求的差异性。这充分说明,一是应认识到处理校园危机事件的重要性;二是处理校园危机事件应执行同质性标准。

笔者认为,高校辅导员处理校园危机事件,需要具备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管理学、法学等职业基础知识与专业知识,但一般情况下,校园危机事件涉及人身健康、社会矛盾、权益维护、权利冲突等复杂因素,既关系到可能发生的诉讼纠纷的应对,同时更关系到公正正义原则在校园危机事件中的深刻体现。因此,将法律思维贯穿于处理校园危机事件的全过程,具有较强的实践价值与理论意义。

二、校园危机事件的基本涵义

实践证明,在高校大学生管理事务中,校园危机事件呈现出突发性、复杂性、敏感性、网络发酵性、社会渗透性、法律维权性等综合性特征,往往给高校治理秩序甚或社会治安造成负面效应。充分认识校园危机事件的性质,准确把握校园危机事件的事态发展,依法依规妥善处理校园危机事件,是提升高校辅导员法治化管理能力的应然之义与实然要求。

从现有高校大学生管理的法规或相关规范性文件来看,并没有对校园危机事件作出制度层面的定义,在理论与实践方面,也缺乏权威性解释。《职业能力标准》在对辅导员的职业能力划分时,仅在“职业功能”部分提出了“危机事件应对”事项,明确了辅导员应开展“工作内容”或应具备的“能力要求”与“相关理论和知识要求”,但并没有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释义。因此,在校园危机事件的概念理解方面,则见仁见智。例如,“大学生危机事件,是指由自然灾害、社会问题或人为因素诱发的,可能对大学生人身、财产安全有重大威胁或对高校职能有一定损害或负面影响的突然事件。”[3]“大学生危机事件是指以大学生为主体或涉及大学生利益的,主要发生在高校校园内的,在事先未预警的情况下突然爆发或潜伏尚未发作的,对学校的声誉、秩序或部分成员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总称。”[4]而有的学者则将校园危机事件等同于一般性的突发事件,系指“某一事件的出现给某部门或社会常态运转秩序造成影响,质疑或否定其原有的价值体系或行为准则,使其实践与认同度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危害,同时因突发性的特点,应对模式和惯性思维方式无法发挥应有作用,所以需要通过非常规性的决策使正在蔓延的危害得到抑制。”[5]等等。

以上关于校园危机事件的概念,均从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校园危机事件的诱发因素、发生类型、影响后果等特性,对于认识与把握校园危机事件的基本内涵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但笔者认为,理解校园危机事件的内涵,需要从其固有的特征出发,进而全面提炼出校园危机事件的基本要素。一是校园危机事件的主体特殊性。校园危机事件的发生一定是与大学生个体或群体相关联,即使是群体性事件,事件处理的结果一定是分别指向大学生个体;二是校园危机事件的场域特殊性。一般来说,校园危机事件是在校园内发生,例如宿舍、食堂、操场、教室等地方。但我们对“校园”的理解应从宽泛的视野出发,即校园危机事件可能发生在地理意义上的“校园”之外,如校园周边的饭店,或在学校指定或允许的实习基地,等等;三是校园危机事件的不确定性。校园危机事件具有难以预防的偶发性特点,例如车祸、自杀、群殴、健康意外、食物中毒等情况。需要指出的是,“难以预防”不等于不能预防,有些校园危机事件是有预兆的,例如先天性疾病、心理健康问题等;四是校园危机事件的秩序冲击性。一般而言,校园危机事件会对高校治理秩序产生一定范围的负面影响,甚至形成社会治安事件;五是校园危机事件的社会影响性。从大量校园危机事件来看,一般都涉及家庭、媒体、公安,如果涉嫌犯罪,还要走司法程序。另外,校园危机事件还具有负向示范性、问题敏感性、商谈复杂性等情况,与日常管理相比较,需要针对事件的特殊性,分类作出“特殊”处理。

从以上分析可知,所谓高校校园危机事件,是指针对大学生这一特殊主体,在宽泛地理意义上的“校园”发生的影响学生、高校、家庭、社会等方面的不确定性事件。校园危机事件涉及教学、治安、育人等高校内部的治理秩序,甚至波及到社会的一定范围,具有较强的媒体扩散力与社会影响力。目前,虽然各高校一般都建立了应对大学生危机事件的管理机制,但高校辅导员始终位于处理校园危机事件的第一线,面临着知识、技能、善后等诸多因素的严峻挑战。

三、应对校园危机事件的法律思维

根据《职业能力标准》的要求,高校辅导员在“危机事件应对”方面,应充分利用“公共危机管理相关知识、心理学相关知识、教育教学方法相关知识”,并按照相应“工作内容”与“能力要求”妥善处理校园危机事件。但实践证明,在穷尽解释、协商等方法后,“规则”最终是妥善校园危机事件的“分水岭”。因此,正如上文所述,在应对校园危机事件问题时,高校辅导员应确立稳固的法律思维,并将这一“底线思维”贯穿于事件处理的全过程。

法律思维的概念存在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法律思维,即法律适用思维,一般是指“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6]广义的法律思维,是指在法治社会环境中,人们思考与解决问题的一种思维方式,它“系指生活于法律制度架构之下的人们对于法律的认识态度,以及从法律的立场出发,人们思考和认识社会的方式,还包括在这一过程中,人们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7]显然,本文所指的高校辅导员应秉持的法律思维,应是广义概念上的法律思维在处理校园危机事件中的具体应用。这一思维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面:

(一)基本法律思维

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基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一般是比较全面调整国家及社会某一领域或方面社会关系的基本规范,如《刑法》《民法典》《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学位条例》等法律,均属于根据我国《宪法》制定的基本法律。基本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无论是狭义的法律思维,还是广义的法律思维,首先不能偏离基本法律的原则精神与具体规定。校园危机事件相对于日常管理事务来说,其本身的性质与重要程度比较特殊,往往涉及人身权利、法律后果、利益平衡、公平公正等法律思维属性。通常情况下,与基本法律相关联的校园危机事件,包括高校辅导员在内的管理干部均难以驾驭,一般都由校园危机事件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且高校法律顾问会参与其中。但高校辅导员必须确立基本法律思维意识,积极配合校园危机事件的妥善处理。

(二)规章法律思维

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国务院所辖部门及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政府,可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上位制度的规定,制定规章。一般情况下,涉及高校管理的规定都是由教育部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精神与具体规定,以“规章”的形式颁布实施。当然,也不排除地方政府对所辖高校制定相应规章。以教育部制定的相关规章为例: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条开宗明义的提出:“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可见,维护高校校园秩序与保障大学生合法权益均是高校辅导员应秉持的“规章法律思维”。再如,为预防、避免、应对在校学生伤害事故,并切实维护伤害事故中学生与学校的合法权益,教育部颁布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值得注意的是,本条将“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纳入“校园”的场域范围,这是处理校园危机事件应遵循的“规章法律思维”。否则,就违背了该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同时,该办法也是《职业能力标准》规定的“相关理论和知识要求”的主要内容之一。

(三)规范性文件法律思维

除了基本法律思维与规章法律思维以外,高校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主管部门,以及高校本身出台的相关内部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同样构成了处理校园危机事件的依据。例如,为维护高校在教学、工作等方面的正常秩序,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预防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江苏省教育厅出台了《江苏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苏教规〔2012〕6号);为保障在校大学生的健康居住环境,提高高校在学生公寓服务与管理等方面的质量与水平,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管理,全面提高学生公寓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制定了《北京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试行)》(京教勤〔2021〕11号);北京大学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北京大学章程》制定了《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校发〔2019〕147号);为了维护校园交通环境与保障校内交通安全,江苏大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了《江苏大学校园交通管理规定》(江大校〔2022〕24号),等等。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无论是教育主管部门,抑或是高校本身,出台的任何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上位制度相抵触。这就要求高校辅导员在处理校园危机事件过程中必须确立系统性法律思维。

(四)权利法律思维

之所以将权利作为法律思维的一种类型,乃缘于“一切法律问题,说到底都是权利与义务问题,”[8]而且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方面,“权利是第一性的因素,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9]因此,法律思维应以坚持权利为本位,“权利思维是法律思维方式的本质与核心,”并在本质上“赋予了法律思维的正当性与合法性。”[10]在法治社会条件下,权利思维方式以人的权利保护为根本指向,是人们分析问题、协商问题、解决问题的价值遵循,“个体权利优先、基本权利优先是处理权利冲突、进行权利选择的基本原则。”[11]目前,鲜见有高校出台关于校园危机事件的专项管理制度,况且诸如“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申诉管理办法”“校园秩序管理办法”“校园安全事故处理办法”等类似制度,一般都从大学生管理的“义务性”视野出发,突显约束性、禁止性等规范性特征,而维护大学生权利的相关条款则处于从属地位,甚至被漠视。

从权利思维出发,坚持以学生权利为本位应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育人的法定职责。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章在规定“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的结构安排上,优先列举了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应享有的诸项权利,充分体现了以学生权利为本位的法律思维。“学生权利本位则是在肯定学生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的前提下,以学生权利而不是以学生义务为起点、轴心和重心的高校学生管理。”[12]校园危机事件往往牵涉多方当事人,如高校、学生,以及与事件密切相关的第三方等。事件发生后,相关当事人一般会从自身的利益出发,主张与维护自己的权利,这就必然形成权利冲突。高校辅导员既是高校管理者,又是学生权利的维护者,在权衡学校利益与学生权利时,应在遵循公平公正的法治原则下,将工作重心“转向对大学生应有权利与合法权益的保障,”[13]即坚持大学生个体权利优先的原则。这是权利思维在处理校园危机事件过程中的深刻体现与本质性要求。

另外,在依法治校背景下,高校应在不违背相关上位法或制度的前提下,制定或完善关于校园危机事件的管理制度,通过“制度”明确校园危机事件的类型、预警级别,细化处理程序,确定辅导员的职责定位,从而构建校园危机事件处理的规范化机制。同时,“制度”必须以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公平、公正、倾向弱者的权利思维,努力维护校园危机事件中大学生这一“特殊主体”的法定权益。

综上所述,校园危机事件最突出的特征就是事件发生具有不确定性,以及事件处理过程的复杂性,这是高校辅导员必须面对的职业挑战。高校辅导员应遵循《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职业能力标准》等相关规定,确立立德树人、服务育人的宗旨意识,不断提升综合业务素质,特别是法律知识、法律技术在校园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应用能力。

根据《职业能力标准》对辅导员“职业知识”的要求,一是应具备宽广的基础知识储备,如,马克思主义理论、哲学、法学等多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二是应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如,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与工作实务的基本知识等;三是应熟悉并应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如,《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规定。总之,由于校园危机事件的诸多特殊性表征,辅导员应在现有“职业知识”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对于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与应用,并将基本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权利等法律思维贯穿于校园危机事件处理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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