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意图牟利 十倍索赔不受保护

2022-11-14 07:35
文萃报·周五版 2022年44期
关键词:牟利蓬莱燕窝

2021年7月,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某村村民小陈向蓬莱区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其在某网购平台上青岛某公司开设的店铺购买了标识为“泰国进口”的6件燕窝。收货后发现燕窝口味有问题,也没有标签及进口证明等文件,要求退货退款遭拒,遂诉至法院。

法院另查明,自2020年6月至2021年7月期间,小陈多次通过不同网购平台购买不同商家类似产品,先后在法院起诉十余起案件,均为网上购物要求退货退款并要求货款的十倍賠偿。

蓬莱区人民法院认为,青岛某公司在网购平台出售的燕窝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应当向小陈退还相应货款。小陈的行为与普通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明显不符,可以认定其系以牟利为目的而购买涉案产品,以购买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为由要求获得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明显,故不受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规则保护。法院最终判决青岛某公司返还小陈货款,驳回小陈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表示,不是所有的“知假买假”行为均能够获得惩罚性赔偿,司法实践中主要从职业打假人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以及销售者所售产品是否对人体健康具有严重损害两方面来进行判断。对于所售产品具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成分,确实对人体健康具有严重损害的,一般会支持惩罚性赔偿;对于购买者出于牟利目的而非为生活需要购买产品,不符合正常消费习惯,违背诚信原则,且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产品损害人体健康,同时,原告大多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有多起相似情形的诉讼案件,难以认定其消费者身份,最终可能仅支持退货退款。

(本版稿件综合《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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