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金融的法治化建设研究

2022-11-14 07:05:18姚立瑛
商业经济 2022年7期
关键词:金融风险金融数字

姚立瑛

(兰州工商学院, 甘肃 兰州 730101)

一、构建数字金融保障机制的必要性

数字金融生态法治化保障机制主要对日常金融业务活动下常见的风险问题进行控制与保障,充分发挥法治思维,灵活借助法制手段,提升风险应对能力、完善服务体系,构建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当前金融行业的发展必须关注金融主体产权保护、维系契约效力、稳定市场、坚持平等交换、公平竞争等内容,早日健全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体系,从而保障金融活动的有序开展,全面防范金融风险。

(一)实现经济平稳健康快速发展的有力保障

金融行业对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影响非常深远。维护数字金融生态健康有利于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增长、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地区竞争力。然而,若是数字金融生态环境不断被破坏,金融风险频发,则将从根本上侵犯金融主体的利益,破坏市场平衡,使得金融主体面临高额经济损失,长此以往将使得电商、贸易、航运以及现代制造业等产业与金融行业不断脱离,阻碍其向前发展,特别是对一些传统产业更为不利,将严重限制其转型进度,使其处于更加恶劣的生存环境下。因此,早日构建金融生态法律保障结构,制定统一、科学的金融行业行为准则、行为规范,有效保障金融行为的安全健康,尽可能降低金融风险发生的概率,维系整个行业的有效、平稳发展,可以帮助更多的产业解决融资问题,实现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

(二)深化平安建设的必然要求

如今,人们的日常消费、理财投资均离不开金融支持,因此金融安全直接影响着人们的切身利益。若是金融管理存在漏洞、行业环境风险重重,人们的经济利益将极易受到侵犯,且这种环境使得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有机可乘,进而造成相关利益人群集中讨债,更有甚者将引发社会动荡。为了真正实现平安建设,首先必须深刻认识到金融安全的重要性,将维系金融安全作为关键工作之一,将平安金融列入“大平安”格局下,积极借助法治思维、法治手段维护金融环境的健康,控制金融风险、处理金融纠纷、审办金融案件,将法律法制覆盖到金融活动所有流程内,从根本上避免、控制金融风险的发生,落实平安建设、优化平安建设成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数字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一)交易信用风险

互联网是一张隐形的“大网”,人们借助于互联网连接彼此的行为,而无需发生直接接触。人们处理网络金融交易只需要简单点击一下即可完成。虽然这简化了交易繁琐的过程,但也隐藏了诸多操作安全风险。互联网的虚拟性特点增加了数字金融信用风险发生的概率。基于互联网背景,传统金融机构各项活动不再受地理位置等因素的限制,使金融活动的范围得到进一步拓展。然而,因为尚未和客户本人产生实际联系,所以对客户实际的信用情况无法做到完全掌握,容易引发相关信用风险。

(二)信息泄露风险

在数字网络金融交易的过程中,最无法规避的就是信息安全的问题。业务信息安全风险、个人安全风险都属于安全风险范畴。因为互联网具有虚拟性特点,使其金融活动更具多样性与完整性,个人信用信息的获取方式主要通过信息的广泛搜集,因此需要大家提供更具准确性、全面性及隐私性的信息,这也预示着私人信息泄露的情况会经常发生,进而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倘若不科学应用的状况时有出现,将会对商业机密和他人隐私造成严重损害。

(三)财产安全风险

互联网数字金融实时运行的具体方式是采取第三方支付系统或者银行支付系统等进行支付。财付通、支付宝等支付平台属于我国目前规模较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用度和其支付系统是否具备高性能都对支付的安全性产生直接影响。只有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才能从真正意义上保障人民财产安全。一旦发生问题,将会造成严重后果。

(四)金融宣传欺诈风险

投资者基于互联网背景下的金融交易支付环境,其对金融机构及其产品具体情况的了解只能借助于金融机构所发布的各式各样的广告宣传和产品信息。很多金融机构为了吸引投资者的目光,以扩大自身金融产品销售量,不惜恶性竞争、言过其实。甚至出现欺骗、诱导消费者的行为,他们通常故意夸大自身金融产品的预估盈利及利润,以蒙骗消费者进行投资,此种行为归属于不正的竞争手段。除此以外,更有甚者会通过P2P 非法集资挪作他用,这就构成了非法集资罪名,会对投资者利益造成严重侵害。

(五)多主体交叉的法律责任风险

基于互联网的联动性,互联网金融每一个环节都环环相扣,保持着紧密的关联。当其中某一环节产生问题时,都会迅速对其他各个环节造成相应的影响。金融、信息技术等行业都属于互联网金融所涉及的范畴,既包括金融学专业知识、技术知识,也包括法律法规知识,这些知识层层相叠就形成了复杂的互联网金融。同时,应从法律责任、信息披露、主体、范围以及模式等方面入手,对互联网金融各个环节做出新的要求。

三、在数字金融法治化建设中数字金融存在的问题

(一)从违法行为看:数量规模激增,形式复杂隐蔽

首先,很多金融案件往往牵扯到多个金融组织,且涉及程度较深;其次,一旦某一金融案件浮出水面,大多为多个地区协同作案、金额数目庞大、令更多的消费者面临巨额经济损失,威胁市场秩序,呈现出区域性、涉众性等特征,产生连锁效应。目前,企业为了寻求发展,大多选择相互担保、相互抵押,致使融资主体数目暴增,银行想要监测真实的资金状态十分不易,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风险,将会对整体结构产生不良影响,威胁着数字金融行业的发展。

违法手段多样。科技的不断进步,在推动社会经济向前发展的同时,也给不法分子提供了更多的违法机会,金融诈骗、银行卡犯罪、非法集资的手段愈发多样,形式同样更为隐蔽,例如关联存款诈骗、网络黑客制造伪卡等新兴作案手段层出不穷。通常此类企业大多设立在普通写字楼中,对外经营理财投资、资产管理,难以直接发现其实质内容,给司法机关案件侦查造成了严重阻碍。此外,一旦金融风险爆发,债务人为了逃脱经济损失,一味探寻法律漏洞,借助股权转让、企业重组等不同的方式转移自身资产,避免出现经济损失,此时即便银行维权成功也无法填补自身的经济亏损。

(二)从数字金融主体看:防控意识薄弱,制度管理滞后

银行体系是当前金融行业中的重要核心主体之一。分析得知,目前国内部分银行尚未意识到风险防范的重要性,所使用的风险防控制度仍存在较多不足,因而给金融风险提供了可乘之机。首先,银行等金融机构自身未意识到风险防控的重要性。如今,银行业竞争愈发激烈,很多银行为了寻求自身发展,达成业务考核目标,并未严格依照相关标准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例如签订合同、审批信用卡、审核票据等工作均存在明显漏洞,疏忽较多,大大提升了金融风险发生的概率。其次,对银行工作人员的管理存在疏忽。银行存贷款、信用卡等业务压力大,致使银行从业人员流失严重,加之管理存在漏洞,发生风险时无法确定真正的责任主体,部分银行的信用卡业务直接聘请了专门的企业负责有关事宜,从而致使银行对相关业务人员完全不熟悉,极易出现业务人员与客户相勾结、共同欺诈的行为。最后,管理制度存在明显漏洞,部分银行执行统一的借款、抵押、担保等业务合同与统一的业务开展流程,即便分行发现了合同内容与实际情况不吻合的现象,也无权对其进行修改,面对日新月异的犯罪手段无法在第一时间予以应对,致使风险事故频频发生。此外,金融机构贷款审核制度、公章管理制度等存在明显漏洞,同样埋下了巨大的风险隐患。

(三)从社会心态看:盲目逐利明显,诚信氛围弱化

当前,社会群众均已树立起了正确的法制观念,意识到保持诚信的重要性,然而仍有少数群众法律意识薄弱,成为金融风险发生的根源。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如下:第一,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利润。很多投资者自身并未掌握足够专业的理财知识、能力相对有限,无法准确把握金融产品的真正价值,只是一味跟风,盲目投资。第二,自身诚信观念欠缺。有些企业法人或社会群体仍未意识到保持自身诚信的重要性,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当风险发生时只知道想方设法逃避而非主动承担,“格雷欣法则”频频出现,严重破坏了金融行业的健康环境,造成风险事件层出不穷。第三,银行对企业的信任程度不够,大多数银行为保障自身权益,避免承担经济损失,对企业的信任程度严重不足,更有甚者对企业经营、发展能力抱有严重怀疑的态度,不愿向企业提供短期大额贷款,企业融资十分困难。

四、建设数字金融保障机制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联动、拓宽覆盖,构建数字金融风险预警防范机制

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协同,早日健全、完善地方保障金融债权安全联席会议体系,尽快落实平安金融,明确数字金融行业下各个监管主体、部门、金融企业的职责范围,确保各个主体各司其职,共同维护数字金融行业的安定。充分发挥金融安全信息服务中心的效用,联合地区政法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税务机关、金融监管部门等多方资源力量,构建统一的信息分享平台,及时对金融活动主体的违法行为进行公示,完善信息的收集汇总工作,例如对企业负债担保情况的了解、对行业内不良金融从业者信息的汇总、对现有金融案件信息的梳理等,加快构建金融风险联合检测预警机制,及时在信息平台中更新相应的金融数据,以便各个监管部门第一时间了解到真实的信息数据,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之类的问题能够在第一时间进行排查与应对,立足于国家政府、金融组织以及社会群众的利益角度,及时公示当前最新的金融预警情报信息,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此外,各个监管部门还需加强相互之间的交流与协作,通过联合排摸、联合执法的方式,严厉打击所有非法集资行为,严格参照法律要求执法,彻底排查所有违法案件。

从根源进行管控。金融案件频发的根本原因主要来源于金融组织、人民群众自身意识观念淡薄,防控能力有限。因此,负责机关要加强对金融风险防控的技术指导,整理、汇编、分享相关金融案例,以便各个金融机构、社会群体认真学习,提升自身防范能力;定期开展法律排查工作,对行业内所有金融机构合同、信用卡发放以及票据管理等业务活动展开全面排查,对存在风险的内容及时予以警示;提升对机构内部所有从业人员的监管力度,严禁从业人员自身出现违反法律等问题;加强警银、法银、检银之间的配合,加强金融组织与房管、车管等部门的交流协作,严格参照法律政策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全面防范金融风险。

(二)精简程序、整合资源,构建数字化金融案件办理执行机制

提高办案工作效率,简化金融活动中的冗余环节,对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构建体系完备的金融自助立案制度,提升立案效率;充分借助金融案件审判庭对案件进行审判,根据当前实际情况对审判程序、判决文书等流程予以简化,依次提升司法机关的执法效率,控制金融风险。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为各个金融组织、协会部门提供相互交流分享的平台,以便帮助金融机构掌握更多、更有效的诉讼手段,通过提升公、检、法之间的交流与协同,尽可能减少审判流程中的多余环节,提升工作效率。注重审判人员业务素质的培养,组建专门的陪审团,抽选金融管理机关、高等院校、金融组织中的专家学者和专业人才成为陪审团成员,提升裁判的准确性;定时组织所有办案工作人员接受金融专题培训,并选派核心人员亲自前往金融机构进行学习,提升自身办案技能,以便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区域之间的协调与联动,当出现跨区域作案的行为时,政法委部门应及时向上级领导申请帮助,由上级机关部门协助侦破案件,以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脱法网。

为了提升法律政策的适用范围,国家上级法院、检察院还需针对当前实际情况,出台专门的金融法律法规文件,使基层执法部门在进行案件审理时有法可依,保证工作流程的规范性。加强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各地区政法委应充分发挥领导效应,鼓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以及金融监管部门积极参与至金融活动监管工作中,定期排查所有金融活动开展过程中是否存在类似信用卡恶意套现等违法行为,统一管理标准,保障金融环境的健康。深化法学研究,积极借助法律平台,选派专业人员深入研究金融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早日完善法律建设。

(三)健全规范、强化自律,构建数字金融诚信观念培育机制

出台相应的法律政策,借助法律政策巩固、规范金融活动。各地政府应进一步完善企业以及个人信用管理政策,从而早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各地区应严格参照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加强金融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政法部门以及经济合作部门等机关的交流与协作,尽快完善社会信用信息,构建体系健全、企业与个人全覆盖的征信体系,以便金融机构更全面、真实地了解贷款者的信用记录。加速构建完善的奖惩制度,灵活借助正面激励、反面惩戒等手段,将严重违反法律的金融“老赖”公示于法院及相关媒体平台上,进一步完善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从而起到警示效果,让更多的人意识到违反金融法律需付出巨大代价,以此规范人们的行为。新制度经济学派曾指出,制度主要包含正式与非正式规则约束两类形式,对金融行业而言,后者主要针对的是当前社会对信用所持有的历史文化传统、道德以及价值观念,道德与价值观同样能够对失信行为起到良好的控制作用。向海商参考借鉴“开放、多元、创新、诚信”等文化内涵,并将其融入到目前国内金融行业中,构建良好和谐的信用文化氛围。加强对社会群众的诚信思想教育,让群众自觉意识到诚信的重要性,从源头杜绝失信风险的发生。行业自身同样需要进行严格的自我约束,如今,仍存在一些金融机构虚报产品收益,吸引消费者进行投资等问题,严重威胁着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相应的监管部门还需要构建统一的诚信考核机制,客观全面地对客户诚信状况展开衡量。要求在金融活动开展前签署《金融机构诚信服务公约》,利用公约对交易双方的行为进行约束。

五、结语

技术的不断创新,法制的日益完善为数字金融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效助力。建立健全数字金融法律体系既可以促进数字金融向规范化、可持续化、法制化方向迈进,从源头上减少数字化技术引发的相关风险性问题,还可以帮助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人群接触到他们所真正需要的金融产品,推动了金融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在数字金融法治化不断推进的过程中,应进行深入的理论探讨,积极为数字金融行业发展出谋划策,给予相关理论依据,为实现我国金融监管水平专业化、现代化、科学化奠定良好的基础,进一步健全数字经济相关法律制度,为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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