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 萌
(苏州大学,江苏 苏州 215008)
在过去20年里,算法管理得以兴起,公司通过算法的使用来分配、管理、优化和评估各行各业的劳动者,再加上智能手机的广泛使用,催生了“零工经济”“共享经济”和“平台经济”。“平台经济”是一个定义尚未明确的术语。总的来说,平台经济是指通过数字平台的建设和发展,促进以点对点服务为主要运营方式的公司通过对专有算法的使用,将劳动者与通过智能手机下单的客户进行匹配,同时承诺为各方用户提供无缝化、最优化交易的经济模式(Muller,2020)。作为回报,建设和提供平台的公司除了收集有价值的用户数据外,还可以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算法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促进了“零工”“平台经济”等新经济形式的不断变化,但劳动法的步伐却稍显落后。平台公司通过使用算法工具,为自身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信息优势和服务选择权利,却也同时增加了平台工人被剥削的巨大可能性。缺少统一完备的法律认定标准和案件处理导向的困境,以及由于算法的设计而对劳动者造成伤害后的补救措施,都亟待规制与完善。
优步公司作为平台企业高速发展的典型代表,在享受平台经济带来的优势与利益的同时,与平台劳动者(优步司机)之间关于身份认定、待遇享有及权利保障的争议也伴随着这一发展愈演愈烈。2021年2月,优步公司针对2018年败诉之判决向英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坚持认为司机应该被认定为自雇者或者独立承包商,企业只是起着“代理机构”的作用,司机并不属于优步公司之员工。而英国最高院在其“三分法”模式的劳动法项下,解决了优步司机的法律地位问题,及其和优步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最终维持了劳动上诉法庭的判决,认定优步司机“工人(worker)”身份,并享有相应的劳动者权利,使英国成为为优步司机直接提供带薪休假和退休金拨款的首个劳动力市场。这一经过6年时间的法律斗争走向终局,在为世界范围内平台劳动者的身份认定与权利保障打开了新局面的同时,其中所包含的导向性问题也值得进行深入的思考。一是关于平台劳动者利益损害的来源问题。平台经济这一新时代的产物为何要使用突破传统劳动法的判断方式进行规制?解决这一问题的前提是要明确平台企业与平台劳动者之间关系的特殊之处。换言之,相较于传统企业,以优步为代表的平台企业为何、如何给平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带来减损,以致需要引入新的标准与方法进行倾斜性保护。二是优步案件中的认定标准问题。优步案件奠定了平台劳动关系认定及权益保护的新格局,形成了与过往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在事实不变的情况下,需要探究该案件采用了何种特殊的判断方法,将相同的案件事实通过不同的法律适用和解读方式,引导至一个不同于以往、稳定且得到广泛支持与认可的结果。三是经济现实标准的价值与适用问题。经济现实标准为何能够适应平台经济的新特征,从而真正实现平台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的目标。
1.设计者掌握算法制定和使用的主动权
平台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使得企业可以利用信息、员工和企业的不同利益获取方式,来破坏平台经济共同利润的前提。平台员工的算法管理问题不同于其他通过算法进行决策的情形(如在劳动力市场进入阶段,使用算法所导致的招聘歧视问题),因为其潜在的危害并不是一次性的,此类由算法决定的劳动分配的交易是周期性的,即使是微不足道的个人性边际伤害,也会随着时间的累积而积少成多、不断加深。以优步公司为司机提供的最优路线为例,算法在路线的选择上秉持着通畅、快速的原则,公司的巨大体量和这一选择所带来的商业价值、总体利润和用户群体的增长,足以应对每单5%的成本损耗增加,但对司机这一个体来说,每单几美元或几美分的持续性损耗,可能意味着一年损失数千美元的收入。平台企业真正掌握着算法设计、使用和修改的主动权,而机器仅是学习与运行算法的工具,平台成为看似被动中立、实则将控制权与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的管控媒介,挤占着平台劳动者的利益空间。
以中国现有的主流外卖平台为例,上述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时间设置。在系统的设置中,配送时间是最重要的指标,而超时是不被允许的。一旦发生,便意味着差评、收入降低,甚至是淘汰。骑手们无法靠个人力量去对抗系统分配的时间,只能用超速去降低超时的概率,导致生命健康权利的减损。二是路线设置。系统给出的配送时间通常根据最短路线计算,其中常常会包含大量的逆行路段。无论是直线还是逆行,系统均会达到其目的——依据导航计算出的送餐距离和时间支付配送费,缩短时间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同时压缩配送成本。但是每当系统导航出现逆行路段时,骑手都会面临一种无从选择的困境,要么放弃逆行从而面临超时的风险,要么服从导航同时承担安全风险。平台通过算法的使用将风险转嫁到了没有议价能力的平台劳动者身上。
2.平台劳动者对自己与企业的关系存在错误认知
在过去30年左右的时间里,由于管制放松、非典型工作模式的正常化和自营职业的激增,劳动力市场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零工经济”可以被视为这一变化的典范。在这一过程中,劳动者表面上被招募来为相同或是不同的最终用户完成零散的工作任务,而并非如传统的主流就业模式一样,参与到一个整体的契约关系当中(Prassl,2018)。传统劳动市场运作模式的改变,使得习惯于传统劳动市场特征的劳动者忽略了由平台经济新的特点所带来的劳资双方关系与力量对比的改变:
第一, 平台劳动者议价能力的削弱。关于平台经济优点的积极言论掩盖了双边平台市场的根本问题:平台劳动者的供过于求虽然对客户和平台运营商本身都十分有利,同时却也减损了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和工作机会。平台市场的机制是不透明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平台运营公司的手中,这一情况使平台用工问题变得更加复杂。一般认为,平台工作“解放”了劳动者,给其带来或增加了工作时间、地点和选择上的灵活性,但事实上,大量的数据和使用这些数据的核心技术手段都掌握在平台公司(通常为私人控股公司)的手中,本质上使得平台公司较传统市场而言,拥有了更大的议价能力和话语权。
第二, 平台劳动者经营参与度的降低。在传统企业中,人们想当然地认为普通员工不需要参与高层管理决策,但在平台工作的背景下,劳动者既为平台公司提供劳动,也是平台的客户群体,平台和平台劳动者间关系的自由性和自主性导致了这种不透明和权力不对称问题的复杂化(Rosenblat et al.,2016)。除了要考虑这一新兴领域的激励机制和潜在的伤害外,当算法的所有者和运营商逃避和平台劳动者(依赖平台获得收入的用户)形成正式雇佣关系时,那些误解自己与平台公司关系的员工就更容易受到控制和操纵。
如前所述,平台公司掌握着算法使用的绝对优势,平台劳动者对自己与平台企业的关系也存在错误的认知,这一错误既来源于平台的表象运行模式,也受到平台企业的引导与影响。由此,对平台劳动者利益的损害无法避免。以优步公司为例,具体表现为:
1.短期收益的牺牲与长期利益的失衡
在优步案件中,优步公司将司机定性为“司机合作伙伴”(driver-partners),其字面意义意味着双方将建立一个利润最大化的联合企业,但事实上这种伙伴关系并不平等(Hall et al.,2016)。作为一个全方位的中介,优步公司不仅对司机个人的驾驶工作享有几乎完全的控制权,而且在决定公司的整体战略和目标层面也是如此。更有甚者,优步对其调度算法的参数、数据和目标拥有全权的控制和自由裁量权。优步让司机相信,乘客、司机和公司的利益是一致的,但实际上三者的利益并不一致,甚至经常是对立的。优步公司对其使用的算法拥有完全控制权,并有以牺牲司机利益为代价、实现自身增长和收益最大化的强烈激励。与此同时,司机在公司整体战略下所遭受的利益减损与可能导致的新型伤害往往是个别化、细微化的,而总体上和长远上的深层影响,常常为司机本人和监管机构所忽视。
在这两个极端之间,存在一个由算法参数或设计选择造成损害的中间地带,破坏了平台公司所宣称的联合利润的前提。优步公司的司机实际上是在参与一项大规模的行为经济学实验。一家公司可能为了赢得长期的市场占有率而牺牲短期的盈利,更别说可能为增加公司市场份额而以牺牲劳动者个人收入为代价。在这一过程中,几乎没有任何方式可以保护劳动者的收入不受公司经营战略和高层决策的影响。同时,平台算法的改进带来的好处主要归算法所有者享有,而错误和低效的成本则由劳动者承担。在优步案件中,优步公司的服务条款一直因配合公司的经营理念和高层决策而不断变化,但当优步司机打开应用开始工作时,除了同意这些变化和更新,通常无法进行其他任何有意义的选择(Horton,2010)。司机会因提供服务而获得报酬,但却无法从相关算法的开发、改进和优步公司能够获得的交通洞察中汲取任何利润。
2.劳动者身份的丧失与法定权利的减损
劳动者身份的认定天然地与劳动者所享有的法定利益和法定待遇息息相关(例如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工伤等方面),平台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认定中身份的丧失,即意味着后续法定权利的减损。1998年的《英国工作时间条例》和2015年的《英国最低工资法》都包含了衡量工作时间的规定,但在适用这些规定之前,需要一个必不可少的前提,即必须明确有关个人在哪些时期是根据“工人合同”而受雇的“工人”,从而被纳入立法的范围。这是优步案件的重要争议焦点,也是劳动者身份认定与待遇减损之间关联的关键。
伴随网约车运营体系的日趋成熟,网约车平台用工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逐渐凸显。当下,不少网约车平台在用工时均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其管理模式的部分特征却体现出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从属性。以优步公司网约车平台为例,在“管理司机从雇佣到解雇全程”“决定车费标准”“为司机提供劳动工具(APP)”等方面均体现出较强的从属性。但同时,优步司机却又在工作路线、工作时间等方面具备较强的自主性,从而激发了对二者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探讨。国内学界对平台用工问题的讨论和关注重点主要集中于平台与平台从业者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或构成何种关系的理论分歧(包括传统判定要素的解释与适用)(王天玉,2020),其共同点是将劳动关系的确认与劳动者的权益保障紧紧捆绑在一起(娄宇,2020),强调只有在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才能够为平台劳动者提供对应的维权基础和措施。这种观念导致劳动者权利保障出现要么“全无”要么“所有”的极端局面。在现行立法的视域下,网约车司机往往无法享有劳动合同的福利保障,大量司法判决认定网约车司机与网约车平台间存在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而按照传统理论,劳务关系的前提是假定劳务双方是平等协商的主体,二者之间不存在从属性,司法判决的结论显然与传统学理相悖。网约车平台用工的劳动权益保障缺失折射出现实与理论、法律认定与事实的脱节,要想有效维护网约车司机的权益,亟需对现行劳动关系认定方式进行借鉴与调整。优步案件的最终结果所体现出的保护效果,则是探寻和借鉴其所使用的认定标准——“经济现实标准”的一大契机。
经济现实标准是一项对雇员和自雇者进行区分的适用标准,美国劳工部的规则重申了经济现实标准的重要作用。该标准的决定性因素为“经济依赖”,即如果一个劳动者是自主经营,那么其将被认定为独立承包人,而如果该劳动者在经济上依赖一个潜在的雇主,那么其将被认定为雇员(Deakin et al.,2012)。
美国第六巡回法院在《公平劳动标准法案》中阐述了一个广泛的“经济现实标准”: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是否是雇主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专业技能是否会影响到雇主获利或亏损的机会;劳动者与雇主的投资程度;该工作是否需要特殊的技能和一定的自主性;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关系是固定持久的还是不确定的;雇主对劳动者控制的性质和程度。经济现实标准的核心问题是,劳动者是以企业家的身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还是仅为承担亏损或获利机会的最终风险的人工作,而并非以工作时间和工作中的自主程度为主要依据。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常规判断外,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劳动关系和身份认定中,经济现实标准将成为一个良好而稳定的判断标准:
1.临时工、非正式工人或其他在工作安排上可能具有高度个人自主权的劳动者
如果他们在经济上依赖于一个主要的雇主,则可以在该项标准下被归类为雇员。如在Market Investigations Ltd v Minister of Social Security案中,通过经济现实标准的判断,尽管案件中市场研究人员是兼职劳动者,但由于其对于“在什么时候应该做这项工作只有有限的决定权”,因此被认定为雇员。
2.自己安排工作时间、在工作中不受密切监督的熟练和专业工人
如果他们在工作中使用的相关工具或设备的所有权主要属于雇主,并且由雇主承担企业可能会倒闭的风险,则他们可以在该项标准下被视为雇员。在这种情况下,工资的支付方式会对身份的认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不能单纯地以这一项因素作为判定标准。如果劳动者有固定的工资或是计时工资,则在通常情况下可以被认定为雇员。另外,即使劳动者是按件计酬或者全部工资均以与利润相关的计算方式获得,他们仍有可能被认定为雇员。也就是说,雇主是否决定将劳动者的薪酬与业绩或利润挂钩,这本身并不意味着工人对企业的管理和盈利能力承担了责任。在此情况下,有两种劳动者的特征具有明显区别,需要进行综合判断和区分:一种是熟练工人以雇员的身份为一个以上的雇主工作,另一种是小规模的商业经营者像独立承包商一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举例说明:
情况一:在Lee Ting-Sang v Chung Chi-Keung案中,当事人雇佣了一个熟练的建筑工人,雇佣的目的是满足健康和安全条例的规定,除此之外,既没有为其雇佣助手,也没有为其提供设备。同时,该雇员“没有投资或管理施工现场工作的责任,只是按照雇主向他指示的计划,把梁上的混凝土凿到要求的深度”。虽然该劳动者没有在工作中受到监管,但这仅是源于他的技术熟练程度和专业程度较高。因此,虽然该劳动者在工作中享有高度的自主权,也被认定为雇员。
情况二:在Hall v Lorimer案中,被调查者是一名熟练的电视技术人员,该劳动者为大约20家独立公司从事一系列短期工作,大部分任务都只会持续一天的时间。因此,虽然该劳动者的工作内容与薪资均由雇主决定,但仍被认定为自雇者范畴。
综上所述,不论是专业人员或是临时工,在没有独立的、可识别的业务时并不一定会被认定为雇员;相反,劳动者会因为不依赖任何特定的雇主而被认定为非企业主的自雇者。
3.被不同雇主连续进行短期雇佣的劳动者,也可以被认定为雇员
在Lane v Shire Roofing Co (Oxford) Ltd案中,原告是一名建筑工人,他受雇于被告进行屋顶翻新工程,并按日计酬。在施工过程中,原告不慎跌倒受伤,因为他是为特定职位单独雇佣的劳动者,因此雇主对他的健康和安全负有普通法上的注意义务。根据该案中亨利法官的说法,运用经济现实标准判断该劳动者为雇员的一大原因,是该工作中所涉及的“业务”是属于被告所经营的。因此,在身份认定时,劳动者健康安全义务的主体和背景也是不容忽视的重要考量因素。
在优步案件中,优步伦敦公司与司机之间在事实上并不存在书面协议,因此,只能在考虑相关事实和法律背景的前提下,通过双方的行为来推断二者之间关系的本质。而经济现实标准的上述判断因素,在此案对平台劳动者身份的定性中均得到了良好的体现和阐述,同时也体现出该判断标准的合理性、科学性与综合评价性,以下选取争议焦点部分做具体论述。
1.在劳动者工作自主性、与平台公司关系持久性方面
平台企业对劳动者的控制程度,和平台劳动者所享有的在选择工作种类、时间、地点上的自由,是以从属性为主的判断标准下,认定平台劳动关系不成立的根本性理由之一。同样地,在优步公司的运作模式中,司机自己提供车辆并支付包括燃料、保险、道路税和持有私人租赁车辆执照费用等成本;司机可自由地通过登录优步应用程序随时开始工作,工作时间长短、何时工作都由他们自己选择。他们不被禁止为其他组织或通过其他组织提供服务,包括任何通过其他数字平台运营的优步公司的直接竞争对手,也可在其私人租赁车辆许可所涵盖的地域范围内选择任意地点开展工作。表面上看,优步司机在某些方面有很大程度的自主权和独立性,特别是他们可以自由选择工作的时间、数量和地点(在其私人租赁车辆许可所涵盖的地区内)。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人代表他们说,这一群体是根据与优步伦敦公司签订的“总括性”合同来提供服务的(即根据其承担持续性工作义务的合同提供服务)。司机和优步伦敦公司之间的合同安排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存续,且该合同在司机不工作的时候并不具有约束力,相反,合同规定了司机在每次选择登录优步应用程序才视为开始为优步伦敦公司工作。
但是,在劳动者与雇主的关系的持久性上,如McMeechan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Employment案、Cornwall County Council v Prater案所证明的一样,劳动者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开始工作、并且在不工作的时候对需要执行工作的人不承担任何合同义务,这一特征并不能排除在该劳动者工作的时候将其认定为工人或者是雇员的可能性。伊莱亚斯 (主席) 在James v Redcats (Brands) Ltd案第84段曾说:“许多临时工或季节性工人(比如服务员、水果采摘工或建筑临时工)会定期为同一个雇主工作,但往往在工作的间隙或间隔期,双方都不对对方承担任何义务。无论在逻辑上或法理上,都没有任何理由认为,在工作空档期不是工人身份会对其工作时的身份认定产生任何影响。此类劳动者可能没有签订总体或总括性合同,因此在工作间隔期内不享有劳动者地位,但这并不排除其在工作期间应当享有这种地位。”经济现实标准对这一争议做出了明确的回应:第一,控制权测试因素可以被认为是用来进行分析的一小部分影响因素,不是主要的决定性的因素。该判断标准明确,应当以除控制性之外的相关事实性、经济性标准作为支撑性的判断依据。第二,对劳动关系的认定,需要判定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是否是雇主业务的组成部分。优步司机的专业技能及其所提供的驾驶运输服务,是优步公司主体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必要支撑,离开司机这一服务的提供者,优步公司的业务将难以为继。因此,这一事实判断揭开了优步司机表面上所享有的工作自由的本质,确认了优步公司与其司机之间劳动关系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2.在平台公司对劳动者控制的性质和程度方面
优步案牵涉到三方当事人:优步公司、司机和乘客。认定的重点还是要放在司机和优步公司之间关系的性质上。经济现实标准的判断,并不仅仅停留在对工作的选择与时间上的自由,而是探寻控制性的本质——劳动者与雇主的投资程度以及劳动者在该业务领域内是否具有自主发展的可能,从而对控制性的标准做出更结合事实背景的灵活性解读。在优步案中,判断公司对优步司机控制程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是:由谁决定向乘客收取费用的数量?由谁负责决定和提供给乘客服务?与乘客相关的安排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使司机有可能推销自己的服务和发展自己的独立业务?根据英国劳动法庭的调查结论,以下五个方面证明了优步公司对司机的控制性:
第一, 支付给司机的工作报酬是优步公司确定的,司机对此没有发言权。其一,对于通过优步应用程序预订的行程而言,车费是由优步确定的,司机不得收取高于优步应用程序所计算的价格。而若为乘客提供低于优步所设定的车费的折扣,都将完全来自于司机的个人收入,司机并不会做此选择。其二,优步公司对报酬的控制进一步延伸到有权自行决定在乘客对司机提供的服务提出投诉时,是否向其退还全部或部分费用。
第二, 司机提供服务的合同条款是由优步公司决定的。司机不仅要接受优步公司的标准书面协议,还要接受其强加的关于运送乘客的条款,司机对这些条款没有发言权。
第三, 司机对于是否接受乘车请求的选择受到优步公司的限制。其一是通过控制提供给司机的乘客评级信息(信息来自于过往的行程),这使得司机可以避免运送可能有问题的低评级乘客。其二是监测司机接受(和取消)订单的比率,如果司机在收到警告后,其订单接受率仍低于优步公司设定的标准(或取消率超过设定标准),就会将司机在优步应用程序内自动注销,并在10分钟内无法重新登录。
第四, 优步公司对司机提供服务的方式进行了严格控制。其一,虽然司机需要自行提供车辆,但优步公司会对可能使用的汽车类型进行审查。其二,该服务提供中不可或缺的技术(路线选择)完全由优步公司拥有和控制,并被用来作为控制司机的一种手段。
第五, 优步公司将乘客和司机间的交流限制在执行特定行程所需的最低限度内,并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司机与乘客建立任何超出个人订单以外的联系。收取车费、支付司机费用和处理投诉都由优步公司管理,以避免乘客和司机间的任何直接交流。
综合以上对所有事实的判断,才通过经济现实标准确定了优步公司对其司机的控制性。
经济现实标准在优步案件中起到的重要作用,证明了其在平台经济劳动关系认定中的价值与可借鉴性。该标准对于中国的借鉴意义,首先体现于其适用场景与中国平台经济现状的契合。换言之,当前平台经济运行过程中的不规范现象、事实认定难题和法律认定标准的不协调性,造成了平台劳动关系认定及利益保护问题的困境,而经济现实标准的引入,可以为困境的突破带来新的动力。
1.对无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约定模糊问题的应对
当下平台企业为规避传统劳动关系下的雇主责任,通常会采用两种做法:其一,在平台的注册合同和条款中,将平台劳动者定性为独立承包商,劳动者在同意这一条款的基础上,才能作为正式“用户”得到平台所分配的工作;其二,在服务协议中含糊其辞,将其定性为服务提供者(平台劳动者)与客户(平台应用使用者)之间的直接合同,将平台本身定义为中介机构。在这两种情况下,平台劳动者并无任何议价能力以拒绝对这一条款的同意,甚至缺乏对条款本身含义和权利义务关系的知悉与理解。就如同在优步案件中,服务协议以及合作伙伴条款均是由优步公司律师起草,司机只有接受这些条款才可以使用或继续使用优步应用程序。许多司机可能都没有读过这些条款,即使读过,也不太可能理解其法律意义。在此情况下,通过谈判或前期合意的达成来修改条款均不具有实现的可能性。如果把服务协议条款对优步公司、司机和乘客之间关系的描述作为划分各方关系的基点,并且在事实符合一种以上法律分类的情况下,将该条款作为判断的决定性因素,实际上就是赋予优步公司自行决定旨在保护工人的立法是否适用于司机的权力。
把书面合同条款作为判定一个人是否属于“工人”定义的起点这一做法,是不符合立法目的的,会导致立法所要防止的弊端的产生。法定倾斜性保护所产生的根本原因,正是雇主往往能够主导这些合同条款,而从事工作的个人几乎无法影响其厘定。如果假定的雇主可以通过在书面合同中描述的关系来决定另一方是否应被视为工人,那么这种保护的效力将受到严重削弱。经济现实标准不是决定性地以双方的书面合同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而是以六个方面的事实作为判断合同内容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辅助,在平台企业试图以“合意”方式规避劳动关系的建立和雇主责任的承担时,探寻双方(特别是平台劳动者)对二者之间关系的真实预期,以填补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等及议价能力的差距。
2.对事实认定问题的解决
在英国的司法体系下,处理劳动争议的主要机构有“咨询、调解和仲裁处”、产业法庭和就业上诉法庭,对于劳动争议的解决需要经历三个阶段。当事人对产业法庭的判决不服,可以向就业上诉法庭提起上诉。值得注意的是,仅对产业法庭判决的法律方面而非事实方面有异议时(张再平,1996),当事人才有权利提起上诉,即就业上诉法庭只会审理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在优步案件中,根据法庭的论述,在必须通过调查和评估从事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关系的背景下,一个人是作为雇员(或延伸意义上的工人)还是作为独立承包商从事工作的问题,应被视为一个事实问题,应由第一级法院来认定。由此看来,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天然性地依据双方之间实际发生的事实而存在,而经济现实标准的适用,则可以将原本的事实认定问题,通过测试标准的使用,转化成为一种法律适用的问题。它可以将双方之间关于控制性、投入比例、自由度等事实问题的厘清,内化为对经济现实标准中六个具体因素的认定,使得劳动者的权利保护在程序适用上范围更加广泛,避免因为不同诉讼阶段、诉讼条件的限制,而使多层级的保护流于形式。
在中国的法律及诉讼体系中,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同样经历三个审理阶段。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二审对一审中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相关程序问题的处理进行审查;再审程序则主要围绕证据、法律适用及其他程序问题的错误而存在。对于事实的问题,通常在一审中进行认定与解决。与优步案件中所表现出来的一样,在既定的事实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三级保护并不能对劳动者法定权益的实现提供更多的机会。而经济现实标准的适用,则可以将法律衡量与适用的问题通过判断标准的固定,下沉到最初的事实认定中,给予平台劳动者更多的保护机会,并减少诉讼成本。
3.对平台经济特点的适应
平台经济的前提很简单:科技公司创建基于应用程序的数字市场,买家和卖家可以在算法的完美协调下进行交易。表面上,买家、卖家和平台提供商的利益是一致的,交易越多,客户的需求就越能得到满足,工人的收入就越多,平台运营商的收入也就越多。机器通过学习算法,拥有理论上完美的市场信息和最大化利润的指令,在匹配服务的买家和卖家方面会越来越好,似乎每一方都是赢家(叶嘉敏 等,2020)。但现实并非如此简单。仔细研究一下平台公司的激励和约束就会发现,在某些情况下,平台公司的利益与用户的利益存在分歧,甚至可能直接与用户的利益对立。公司相对于用户享有的巨大的信息优势和市场影响力,促使人们对权力动态和平台公司的行为进行更仔细的审查,并将之与其在用户面前表现自己的方式进行比较。一些雇主故意将雇员误归独立承包人,成为削减成本和避免遵守劳动法的一种手段。在这一背景下,美国劳工部才规定,雇主必须采用经济现实标准来确定一个工人是雇员还是独立承包人,以应对平台经济的特点所带来的一系列规避行为。而实践中的案件也证明了这一标准存在和发展的价值,适应平台经济所表现出的复杂特点,满足在这一复杂情况下进行事实认定和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要求。
如前所述,在明确了经济现实标准于中国借鉴的可能性和适应性后,就需要解决如何在现有立法、司法制度的基础上嫁接与融合这一认定标准的作用与优势的问题。
1.调整“从属性”的解释与适用方式
针对平台经济中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中国采纳从属性认定标准,将雇主对劳动者的“控制”程度作为判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关键要素。无论是“二分法”还是“三分法”,对“控制”的分析均聚焦于雇主对劳动力的指挥命令和监督管理,以及劳动者在生产工具、生产任务和劳动报酬上对雇主的依赖。从属性认定方式在实际适用中的过分强势,放大了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地点和方式的选择上的自由空间,加上其“兼职”或“零工”的工作方式,使得多数平台劳动纠纷案件以劳动关系不成立盖棺定论,又因为将劳动关系的确认与劳动者的权益保障紧紧捆绑在一起,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平台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缺位。不可否认的是,不论采纳何种学说与判断标准,“从属性”和其中所包含的“控制”程度认定,都是劳动关系判断中的重要一环,但固守原来的劳动者和自营业者的两分法,无视灵活就业的增加和从属性的弱化这一现实需求和发展,就会使从属劳动的领域日趋萎缩,导致劳动法的调整功能出现障碍(田思路,2019)。
如前所述,经济现实标准判断的核心是劳动者在经营中所扮演的身份和承担的风险,而并非单纯的工作时间和工作中的自主程度。因此,在平台劳动问题的处理中,可以将从属性的判断细化为内外两个视角。具体来说,外部视角延续对传统“从属性”标准的判断,主要集中在劳动产生和延续的全过程中劳动者和企业间是否具有紧密的人身和财产关联,也就是劳动者是否受到企业规章制度的约束、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指令进行工作、是否从用人单位处获取劳动报酬、是否接受企业的监督考核。内部视角则引入经济现实标准对“控制”的解读:一是,在风险承担和利益获取上,劳动者是独立担负还是依附于企业;二是,对服务或劳动提供的方式和规则,劳动者是否具有参与决策的可能性。在尚无具体方法于立法中弱化“从属性”标准的情况下,将这两个视角相结合,通过改变和完善“从属性”解释方式的路径,应对平台经济中劳动问题的新特征。
在中国的实践中,实际也正由“二分法”向“三分法”进行不断的尝试。2021 年7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适应新就业形态,推动建立多种形式、有利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劳动关系”,确定了新就业形态的政策走向,以“多种形式的劳动关系”适应新时代劳动方式变革,构建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制度。据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文件正式引入了“劳动三分法”,形成了“劳动关系-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民事关系”的制度结构(王天玉,2021)。诞生并检验于三分法制度下的经济现实标准,不论是对于劳动关系的划分,还是对于劳动关系事实问题的探究与认定,均是应经济发展需求而生、经过长期实践检验的一项较为科学的判定方式,对中国“劳动三分法”的发展具有理论与实践上的借鉴意义。
2.强化真实合意的认定
从本质上来说,经济现实标准的最终目的,是突破平台公司与劳动者之间书面合同的限制,通过多重判断标准还原双方的真实合意与服务模式。在当前实践中,劳动关系认定的另一主要判断因素是双方之间签订的服务合同,及合同中所载明的工作时间、地点、内容和计酬方式。正如优步案件所反映的问题,合同条款由平台公司决定,对合同的同意和接受是平台劳动者注册成功、得以被分配工作和使用关联APP的必要前提。在这一过程中,劳动者对合同的内容无任何议价能力,甚至无法完全知悉其条款和运作模式的真正含义,在不满足真正“同意”(未完全知悉同意的内容和前提,不具有选择是否同意的能力)的情况下作出“同意”的行为。在实践中,以合同内容为依据对平台公司的控制性、劳动者的从属性作出认定,是对平台公司权利的扩大和放任。
因此,在对“从属性”的适用方式进行完善并依此作出判断后,即完成了劳动关系认定的第一步——以书面材料为依据的劳动关系性质、持久性和控制程度判断。第二步则需要结合经济现实标准的其他要素,做事实性认定:其一,平台经营是否能够脱离劳动者所提供的服务而独立存在;其二,劳动者所提供的服务的数量、质量是否与公司盈利息息相关;其三,劳动者是否能够在服务提供过程中获得仅属于个人的资源和发展空间。以上认定方式,在书面合同的基础上,对双方真实的关系和事实作出合理判断,可以进一步弥补“从属性”判定方式的漏洞,以应对不断变化的平台经济运行模式。
在平台经济中,平台企业掌握着算法制定和使用的主动权,造成了平台企业与平台劳动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同时,劳动者并未适应和充分理解自身在平台经济中的特殊定位——既为平台公司提供劳动,也属于平台的客户群体。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使得平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可避免地出现减损,需要引入新的标准与方法进行倾斜性保护。英国优步案件中适用的“经济现实标准”强调“经济依赖”因素的作用及六个判断标准间互为佐证、相辅相成的特性,使其能够适应平台经济的新特征,为平台经济中的劳动关系认定和劳动者权益保护开创一条稳定且具有高度适配性的处理路径,为实践中应对书面合同约定存在问题、事实问题复杂或平台各方利益不均等问题提供了借鉴。
综上所述,经济现实标准的适用场景与中国平台经济现状相契合,其并不拘泥于传统劳动关系从属性认定中的“控制性”标准做单一性判断,而是在完善“从属性”适用方式的前提下,结合经济投入、技术支撑、发展前景等全面性因素做事实性认定,维护共享经济中从属性与自主性并存的广大劳动者的合理权益。在中国目前平台经济发展模式下,对合同条款规定不明或具有规避性条款、对事实认定问题的救济不足、当下劳动法律规制及监管并不完全适应新业态特征等问题,经济现实标准的运用、实践和发展符合平台经济发展的规律与利益保护的需求,在事实认定、特殊问题解决方面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