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欣悦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持续净化党内政治生态,保持高压态势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在“七一”重要讲话和十九届六中全会中,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强调,要牢记“打铁必须自身硬”和“生于忧患、死于安乐,常怀远虑、居安思危”的道理,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一步吹响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号角,再次清晰释放出“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的强烈信号。随着反腐工作难度日趋加大,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探究腐败治理的路径及其效果,政府审计如何运用其职能,发挥腐败治理作用。
政府审计是保障国家社会经济安全的“免疫卫士”,督促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受托经济责任有效履行,是国家治理的监督控制系统之一(刘家义,2012)。
政府审计的质量受到多位学者研究,其影响因素包括审计人员素质(马曙光,2007)、审计需求(叶子荣和马东山,2012)、审计范围和程序(王芳和周红,2010)、制度因素(黄溶冰,2017)等。实施政府审计会对地方政府治理(廖义刚,2014)、财政资金安全运行(杨喆娴,2016)、国家经济安全(赵万东,2019)以及环境治理(陈宝东和王颖鹏,2021)等公共领域产生影响。
腐败治理是治国理政中的重要议题,关系着一个国家、一个政权的兴衰成败(何旗,2021),是一个国家实现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张庆龙和郭霞,2021)。腐败一般是指政治腐败或官员腐败,即权利主体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或亲朋等谋取利益 (Tanzi 等,1997)。腐败的表现主要有“权钱交易”、“党同伐异”和“隐性腐败”等。
腐败的形式多样导致其影响因素极其复杂,包括政府规模(周黎安和陶婧,2009)、内部控制(周美华等,2016)、信息不对称(李梦琰和战炤磊,2021)、教育水平(Glaeser 和Saks,2006;王一江,2008)、制度建设(万广华和吴一平,2012)等。而腐败产生的后果也受到广泛关注,相关研究表明,腐败会对经济发展、财政安全、公共开支、公共基础设施等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
(1)事前预防作用。
政府审计的预防作用指政府审计将关口前移,始终保持高度警醒和抵御“病害”的忧患意识,及时跟踪、督察、监视政府及有关单位相关经济活动,及时识别潜在的隐患风险和不健康苗头,通过发挥事前的威慑作用迫使被审计单位及公职人员摒弃侥幸心理,进行自我约束,提高腐败成本,从而遏制腐败行为。
(2)事中揭示作用。
政府审计的揭示作用指政府审计充当“安全员”角色,揭露公权力运行中的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对收集的腐败线索和证据进行宏观把控,进行专业分析形成审计报告并提出对应的整改意见,抑制腐败行为的滋生。政府审计揭露及展示腐败行为在反腐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换言之,政府审计的揭示力度越大,对腐败的治理作用越明显(吴亚坤,2019)。
(3)事后惩治作用。
政府审计的惩治作用指政府审计对识别和揭露出的权力滥用、贪污受贿、资源浪费、侵害人民群众权益等违法违规问题及时进行纠偏和跟踪处理,通过建立健全反腐治理机制和相关制度对腐败分子进行严格的问责与处罚以提高腐败成本,降低腐败风险发生的概率。刘泽照和梁斌(2015)发现审计惩治力度与腐败程度的关系显著为负,提高审计惩治力度可以降低腐败程度。
(1)建立健全审计问责机制。
审计问责机制是政府审计发挥腐败治理职能的重要保障。赵广礼(2018)通过案例分析对政府审计作用于反腐败的制度现状进行了研究,发现政府审计有效抑制腐败的关键在于健全审计问责机制。陈丽红等(2016)基于我国省级数据,实证检验审计问责与腐败治理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政府审计问责力度越大,对腐败的抑制效果就越好,并且越好的制度环境越有助于增强政府审计问责机制对于腐败治理的效果。李越冬和周蕾等(2018) 也通过实证得出政府审计的问责机制可以通过提升地区市场化进程发挥有效的腐败抑制作用。
(2)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是发挥审计制约和监督作用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举措(钱啸森和李云玲,2006)。通过公告行为可以监督审计机关,促使其提高专业技能和执业水平,提供公正客观的审计结果,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陈尘肇等,2009)。同时,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给社会和公众打开了一个了解政府诚信度的窗口(张红英,2006)。2019 年审计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审计机关必须将执行审计工作所产生的相关审计信息向公众披露,奠定了结果公告制的法律地位。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为公众提供了参政议政的平台,对各级政府机关树立威慑力,在推动政府依法行政的同时实现反腐治理效应(陈雅莉,2021)。
(3)强化政府审计的协同治理。
政府审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构协同合作构成了国家的反腐治理机制(王会金和嵇欣欣,2018;李嘉明和杨流,2018;魏祥健和游静,2019)。加强政府审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协同配合有利于扩大政府审计范围,为腐败案件搜集和归类更多、更重要的线索和证据,推动腐败治理效率的提升(周泽将,修宗峰,2017)。(熊磊,2017;刘学华,2016) 认为要将政府审计与纪检监察有效结合,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动腐败治理进程。王会金与马修林(2017)基于协同理论揭示了政府审计与腐败治理的内在协同逻辑,实证研究发现政府审计主体与客体的协同水平越高,腐败的治理效果就越好。
(4)加强媒体监督和公众监督。
在反腐败斗争中,舆论监督具有正面引导、教育宣传、防范督促等作用(牧歌,马少猛,2021)。傅樵和高晓雅(2018)基于我国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媒体关注度的提高,有助于扩大政府审计范围从而扩大腐败治理作用。曾艳和严志远(2020)也认为媒体监督的加入,可以有效增强在腐败治理中的政府审计投入力度。并且由于舆论效应的引导,媒体监督力度加大会使审计结果被更加重视,腐败立案数量也会随之增加。
除了媒体监督以外,公众监督也能发挥有效作用。郭芮佳等(2018)通过实证研究证明了公众参与程度越高,政府审计对腐败治理的抑制作用越明显。
(5)借力大数据革新审计方式。
大数据为政府审计开辟了一条崭新的道路,促进政府审计模式的转变升级。政府审计在审计过程中运用新的技术手段,建立审计数据共享机制,会使被审计单位各种不为人知的腐败行为无处遁形(李霞,2017;刘利,2019)。此外,身处大数据时代,应用信息化手段创新优化审计技术和审计方法(战春燕,2020),将大数据技术(如远程审计、网络爬虫等)应用于审计领域,可以克服审计方式固有弊端,提高审计效能(田冠军等,2021),这些都给政府审计作用于国家治理带来了新的机遇。
“区块链+政府审计”的模式可以打破智能化腐败具有较强隐蔽性的困境,强化政府审计的腐败治理功能(陈怡,2021)。蒋尧明等(2021)也认为依托“区块链+审计”可以打造新型数字化审计平台,能够有效揭示隐性腐败,进一步提升腐败治理的效率和效果,开创多层面、全方位的反腐防腐新格局。
加强党对政府审计工作的领导。加速推进反腐预警体系建设,不断提高自身免疫力,提前感知风险,及时发出警报。在加强顶层设计的前提下完善国家监察体制建设,着力打造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常态化、长效化机制。在审计工作中对重要的专项资金(如扶贫资金、新冠疫情防控资金等)进行全流程跟踪跟进,对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真实反映。同时,要完善审计风险响应系统,在常规审计之外构建应急管理体系,及时研判风险,把握审计重点。此外,还要加大审计结果的公开力度,对心存侥幸的政府官员进行事前威慑,将潜在的“腐败种子”扼杀在摇篮。
独立性是政府审计赖以发展的基石,政府审计机关要保持绝对的“抗干扰”独立。同时,随着审计范围的不断扩大,政府审计的自身力量也亟须提升。一方面审计机关可以视情况而定,必要时寻求外界帮助,采取政府审计为主、社会审计为辅的综合模式,充分利用社会审计资源;另一方面,审计机关要顺应时代发展要求,与时俱进,不断革新审计人员自身能力素质,接纳和引进掌握审计先进技术和专业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增强审计人员的大数据意识,探寻智能化时代下隐匿的腐败线索。审计机关应熟练掌握前沿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最大化挖掘数据价值,创新数据式的审计程序流程,打破浅层次、碎片化的技术利用方式,优化审计服务质量。积极探索信息化审计的新技术新方法,让审计脚步跟上新时代。
审计机关需要结合自身职权和特点,与反腐败监督机构积极建立互动与联动机制,形成权力监督合力,及时进行信息的披露、传递、共享和反馈,提升反腐败工作成效,下好审计工作“一盘棋”。审计机关一方面要在日常审计工作中提高案件线索精准性,提出高质量的审计整改建议,另一方面还要在审计决定执行、审计整改跟踪等环节加强与其他部门打击腐败的信息资源共享,权利配合,工作协调等,克服单纯审计监督职权和能力不足,形成对权力的运行监督的合力。审计结束后,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公众等发布审计结果,并安排专门的小组对接被审计单位整改问题,监督督促,正向引导。在保障审计独立性、客观性的前提下,审计机关利用反馈结果,不断调整其工作计划和流程、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使公告的审计信息更加契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