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力晓
(安徽大学 ,安徽 合肥 230601)
在一项制度运行的过程中,总会发生制度反向的现象,这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制度的发展需要配套实施矫正规定从而实现制度所要实现的利益目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明确指出,正确处理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公众利益的关系、激励科技创新和鼓励科技运用的关系,既要切实保护知识产权,也要制止权利滥用和非法垄断。版权滥用是版权制度的运行偏离制度最初设计所追求的价值目标,这种现象如果不及时从强制手段入手进行矫正,会严重损失版权制度的协调性,形成制度变异,同时,版权滥用是在享受法律保护和社会协同遵守规则的基础上危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违背法律或正当性的行为。通观《著作权法》整体架构,并未明确规定版权滥用的相关法律后果,仅是为了部分社会利益的实现而对版权行使的限制,同时,大量的规定偏向于对于版权的保护,从一定层面来看,这是一种立法的倾斜。在版权制度发展的过程中,针对版权滥用的现象必须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进行规制,否则,版权制度的运行无法完整实现制度设计的价值目标。区块链技术在很多方面都发挥着特殊的作用,作为新兴技术,区块链本身充满质疑和支持,但这并不能完全阻挡其技术本身的发展性。结合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实践来看,其在防止版权滥用方面具有较大的探索性和发挥空间,研究区块链与版权的融合,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版权滥用”的概念源于“知识产权滥用说”。根据知识产权滥用说,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正当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景就是知识产权滥用,同时《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从中可以总结出版权滥用的标准主要是违法性和违正当性,基于这两项标准判断版权滥用与否会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一部分版权滥用行为,因此,从版权制度的设立主旨和价值目标出发,可以获得版权滥用的另外一项判断标准,即版权的行使是否违背版权制度的主旨和价值追求目标。这三项标准的内容具有一定的概括性和原则性,在具体实践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用,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失版权制度所存在的完整价值。
在部分不具有违法性的版权滥用行为中,并且受害人未提起诉讼的情况下,版权滥用的时间会持续损害部分社会利益或他人利益的实现,当这种滥用行为超越权利人的容忍程度,才能够唤醒其启动维权行动的意识,这种情况下由于时间的拉长,版权人因滥用行为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获取了巨大利益,并且损害了该领域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同时,在版权诉讼中,这种不具有违法性的版权滥用行为法院定性时不仅会考虑其中的社会影响,而且会根据版权制度的价值目标和政策导向进行衡量,因此,如果举证层面无法足够证明版权滥用行为的危害性程度,可能会导致败诉的后果。版权滥用主要集中在两个领域:一是版权维权过程中的滥用;二是版权许可过程中的滥用。版权维权过程中的滥用主要体现在诉讼阶段,一些版权人滥用版权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自身的诉讼行为获得部分时间利益或者经济利益,这种版权滥用行为不仅会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而且会增加受害人的成本。因此,如果在诉讼行为之前及时阻止这种版权滥用行为,就不会产生因这种版权滥用行为造成的损失。版权许可过程中的权利滥用主要表现形式是通过限制被许可人的相关权利,如就现有的版权内容进行研究开发的权利等,利用被许可人获取版权的被动状态附加不合理的条件限制,这种版权滥用现象由于其是基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且无法实时监测,导致发现的滞后性,这种滞后性也会带来一些不利的社会影响。
在部分版权滥用行为中,由于其本身行为的危害范围小或者权益损害小,导致利益受损人无法从诉讼的途径获得保护,或者说诉讼的成本大于弥补的亏损,为了自身利益的考虑放弃诉讼,使这部分版权滥用行为无法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在一部分版权滥用案件中,获取证据的难度和成本要远远大于胜诉获取的利益。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我们应考虑要严格掌握权利证据的审查力度和它的证明标准。
分布式共享机制是指区块链以分布式的形式存储数据,账本由一系列有顺序的和防篡改的记录组成,形成一个链式数据结构,里面包含着数据的全部状态改变,而每个节点上都保存着它所属的一个账本,因而也被称作是分布式账本。分布式账本针对一项版权可形成一个可共享的数据块,从版权的成立到发展所产生的信息都完整锁定在这个共享式的账本之中,包括版权的滥用的相关历史记录和处理结果,在这种共享状态下,各地及时进行信息交流,数据共享,保证了版权滥用案件的统一处理标准。在分布式账本的模式下,可以根据版权滥用的具体表现形式,集中查控重点,内嵌于账本中的警报系统,使版权滥用者的滥用行为及时引起版权保护机构的警惕:第一,可以通过区块链监控版权内容的创作时间、上链内容、市场的流通信息等,结合现有法律的相关规定,根据创作时间晚于未登记的信息内容、利用版权造成市场支配地位等版权滥用标准进行筛选,及时对版权滥用者的滥用行为进行警示,若在两次警示后仍不予以改善,则启动警报,由版权保护机构进行处理。第二,根据分布式账本中所存在的版权信息,跟踪版权的许可与被许可行为,以及与此相关的市场行为及研发行为,智能分析其中版权权利人对被许可人不正当的权利限制。第三,可强制版权许可协议内容上链,设置上链的固有版权许可协议模板,在协议模板中设置被许可人权利的监控,尊重协议双方合意行为的前提下,对版权滥用行为进行及时监督。分布式账本模式下的版权信息能够涵盖全国甚至全世界的版权行使行为,一旦内嵌版权滥用标准的分析,将会实现对全范围内的版权行为的监控,实现版权的规范。
在区块链的分布式网络中,版权人在区块链平台上进行版权登记后,该作品的所有信息将会加盖时间戳,保存在一个区块中,该作品的所有交易信息都会按照时间顺序被完整、准确地纪录在不容篡改的分布式账本上,这种时间戳及分布式账本的应用不仅能够保证权利的实现,也能够防止权利的滥用。在相同的交易中,在对于版权利用条件的信息全部加盖时间戳,当发生冲突关系时,将对比时间戳的信息进行优先匹配,时间戳在前的部分享有优先权利,时间在后的部分可以基于时间戳的证据向版权人索取同等利益,这就避免了版权行使行为的因人而异性。同时,在版权人滥用版权时,时间戳锁定在区块上的信息会快速匹配形成警告,避免了滥用行为的肆意。当所有的版权交易行为都被加盖时间戳记录在分布式账本的平台上,能够防止版权人通过利用时间的漏洞攻击利益相关人,从而取得非法或不正当利益。事实证明,当权利的行使记录被加盖时间戳时,权利滥用的发生概率会降低,时间戳的功能相比于版权许可使用合同上的时间更有说服力,其摆脱了传统合同的缺陷,将版权信息区块完全锁定在时间戳中,具有不可篡改性,同时,时间戳取证简单、高效、成本低、可信度高,对于版权管理和规制版权滥用具有利用价值。
公有链是指全世界任何人都可读取、任何人都能发送交易且交易能获得有效确认,任何人都能参与共识过程的区块链——共识过程决定哪个区块可被添加到区块链中,同时明确状态。在公有链中信息完全公开透明,一台计算机就能解决所有的信息要求,在针对版权滥用行为展开追究的过程中,可以设置公有链让所有人看到相关的版权滥用信息,从而参与记录版权滥用追究信息的公有链中。也可以利用公有链的透明、不可篡改的特性进行版权的登记、确权,实现版权归属的精准定位和有效回溯,减轻版权登记机构的工作压力。私有链是指其写入权限仅在一个组织手里的区块链,目的是对读取权限或者对外开放权限进行限制。一份版权的利用可以通过设置私有链保证被许可人与许可人之间的交流互通,防止版权人通过其他途径单独设限,同时许可信息通过私有链的功能完整保存且不容篡改,一方版权的权利人改动版权的信息,各方都能够快速获取信息,这其中的交易和监督成本极低,保证了相关利益群体能够更好地发挥版权的价值。联盟链在版权滥用领域具有利用价值,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可通过联盟链管理众多版权的使用和许可。公有链、私有链及联盟链具有的不同功能、特点,可以在监管版权滥用现象的过程中进行区别性运用,结合版权滥用的行为状态,创造不同的版权管理模式,以此实现版权制度的价值目标。
宏观来看,区块链技术运用于版权滥用领域实际上是其运用于版权领域的具体体现,因此,区块链技术在版权滥用领域运用中面临的挑战实质是其应用于版权领域的挑战。由于目前“区块链技术+版权”的发展模式还未完全启动,因此区块链技术具体运用于版权领域的问题研究还局限在宏观层面。
区块链技术本身具备足够的优势实现较高的普及率,但是在技术发展的初期,国内实际还未完全接纳区块链技术在版权领域的运用,仅仅部分领域率先完成区块链技术的操作,并且,从发展情况来看,以区块链技术为发展核心的领域实现了较好的效果,如金融领域,以区块链项目作为发展核心的投资越来越多,随着各个实验效果的增加,我们可以预测区块链将会产生和大数据、人工智能一样的影响力。就目前形势来看,区块链技术在版权领域的运用值得尝试,并且一旦启动,将会对版权领域产生重要的影响,但是由于区块链技术的普及率导致区块链技术在版权领域的运用还需要时间去完善。版权领域区块链的普及率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影响因素:第一,技术性人员配备不足。版权领域的工作人员大多出身于法学专业,对于区块链技术方面的操作能力不强,且技术处理能力不能满足区块链技术的实际应用。第二,对区块链技术的认识不足。尽管关于“区块链+版权”的研究数量逐渐增加,但对于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版权的实际效果还存在诸多疑虑,对区块链技术能否改善版权领域的现存问题存在怀疑。第三,区块链应用于版权的制度配套不足。相关制度的落地才能推动实际应用,在没有相关制度肯定其合法性之前,区块链技术在版权领域的运用只能停留在初期阶段。
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版权领域的原始动力不足一部分原因是区块链的应用成本较大。技术运用初期需投入资金设立技术基础设施,培育版权领域相关工作人员的区块链技术操作能力,宣传区块链技术应用的相关操作指南,引导版权申请人和其他相关人运用区块链技术将版权信息上链,技术运用过程中除需投入资金保证区块链技术赖以存在的基础设施的更新与维护外,上传至区块链中的版权数据需通过数据转化过程形成哈希值,且哈希值无法更改,一旦某一项数据嵌入错误,则导致结果的扭转,因此而增加的过程成本也较大。在版权领域启用区块链技术的意识还未完全开化的背景下,区块链技术的初始投资成本就已经令相关投资者望而却步,更何谈深入研究与运用。
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版权的法律保障还未实现,版权人在区块链技术上获取的凭证只是一种证据体现,不能完全说明版权人的权利归属,同样,在版权滥用领域,相关利益者如若通过区块链技术上的相关信息证明版权滥用的事实还不足以完成证明责任。因此,在法律层面,关于区块链技术的相关规定还未落实,就无法引导版权人和相关利益群体参与到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中,也就无法实现区块链技术的普及。这不仅是对于区块链技术的发展造成困扰,更是对于版权的创新应用的阻碍。快速实现区块链技术是推动版权管理和发展的重要途径,因此引导相关立法是首要任务。
由于版权的成立需要对与独创性表达进行判断,而区块链技术本身难以完成对于独创性的判断,只是通过人为的机械操作来完成认定工作,一些区块链平台宣称在进行作品登记时其会对整个互联网上相类似的作品进行比对,但是因为区块链上存储的只有单纯的哈希值数据,并不存在作品的实质性内容,就算是要进行比较,也仅仅是对哈希数值进行比较,无法从内容上判定要认证的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因此,相对于版权滥用的管理与规制,区块链技术只能通过高效便捷的特性辅助版权管理的相关工作,解决版权滥用领域现状的一些短板,提升管理和规制效果。
区块链技术具备的去中心化、难以篡改、智能合约、集体维护等优势对于版权滥用领域可以说是值得应用的,虽然其并不能智能化解决版权滥用领域的全部问题,但是能够实现版权滥用的大部分疑难杂症,节省时间成本的同时又能够高效完成版权的使命,在区块链技术的发展需要和版权滥用领域问题突出的双重压力下,两者结合发展将会实现两全的结果。版权法需要利用区块链技术的优越性来适应科技迅速发展的需要,而区块链技术同样要借助版权法来限制权利人与用户的权利,以免造成进一步的权利滥用。
在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上,我国相比于其他国家具有滞后性,国外一些企业早早就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发展过程中,如以色列初创公司COLU 就在区块链技术的基础上推出了测试版平台,主要目的就是帮助不懂区块链的开发者和消费者,让他们也能够通过该平台建立和交换电子资产,德国企业Ascribe 则旨在利用区块链技术给知识产权产生的时间进行标记、为创作者提供便于使用的平台创建作者所有权和跟踪他们作品的使用。通过学习借鉴国外相关案例,并展开试点工作,增长使用经验的同时积极推广使用,不断增长区块链技术的熟练度,充分发挥其优势。目前,国内关于区块链的使用只是一小部分,大部分的人还未有关于“区块链”的概念认知,尚且需要不断宣传,通过互联网等途径进行区块链的相关知识的传输。“区块链+版权”的工作在国内已经在开展,如旺链科技这一网站,其主张利用区块链技术打造版权保护平台,帮助原创作者快捷实现内容版权上链,保证版权唯一性,全面覆盖多种知识产权类型,解决当前版权保护成本高、效率低等问题,为著作权作者提供高效的版权保护解决方案,同时基于区块链的版权交易解决方案,助力知识产权产业健康发展。
只有相关立法认可基于区块链技术取得的版权信息凭证,引导相关版权管理部门以区块链技术管理版权信息,区块链技术才能真正意义上成为规制版权的技术支撑,因此,在调研版权滥用领域的现实需要和区块链技术应用可操作性基础上,积极实现这一部分的相关立法,助推“区块链+版权”的应用,从而有效解决的版权保护以及版权滥用现象。实践证明,在版权滥用现象上,立法层面不仅仅要解决举证的问题,更要注重发现的及时性,以便于减少利益相关人的损失,保证版权市场的正常秩序。
在充足资金的背景下才能够实现更好的发展效果,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版权领域上,需要的是大量的资金支持和人力支持,这是任何一种项目必备的要素,通过人人助推的方式实现大量的应用和投资,同时,利用好时机要素,实现产品的更新。版权保护和版权滥用两种现象都须耗费巨大的成本,如果将这笔成本运用在区块链技术的推广和使用上,不仅能够解决版权保护和版权滥用的问题,而且还是一种长期性的解决,这是非常具有投资价值的。
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版权利滥用领域是一种创新选择,这种选择是具有时代意义的。版权意识逐渐增强的时代需要重点解决版权滥用问题,因此,一种先进技术能够解决版权滥用现象,并且带来巨大经济利益,这种技术是值得尝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