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病驾” “药驾” 风险管控

2022-11-11 05:31南辰
汽车与安全 2022年6期
关键词:交管部门驾驶证机动车

文 南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规定,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已经取得驾驶证,但身体条件发生变化,具有上述妨碍安全驾驶疾病,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30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

应当说,现有法规对“病驾”“药驾”已经有明确规定,之所以屡屡出现类似惨剧,根源在于法规执行环节仍然存在漏洞。例如,目前常规驾驶证申领、换证体检包括视力、辨色力、听力、四肢能力等,尚没有针对禁驾疾病的相关检测。也就是说,主要依靠驾驶人的诚信和自觉。对此,笔者认为,能否考虑由公安交管部门与卫健部门联手,建立禁驾疾病信息沟通机制,由卫健部门将患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病人信息,在严格保护公民隐私的前提下,建立大数据平台共享给公安交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在办理驾驶证申领、换证时进行信息比对和排查,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堵住相关漏洞。

此外,加强对驾驶人的法规宣传也至关重要。尤其是要结合近年来发生的多起惨痛案例,向广大驾驶人做好宣讲,讲清楚“药驾”“病驾”害人害己的危害性,讲清楚明知故犯、恶意隐瞒的“药驾”“病驾”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法律界人士认为,如果驾驶员此前没有过相关疾病史,突发疾病造成交通事故的,没有主管故意,没有过失,不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此前就有相关疾病史,在申领驾驶证时隐瞒不报,或事发前已有发病征兆却仍要强行驾车,主观方面属于间接故意,对公共生命安全不负责任,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故犯的“药驾”,更应加大打击力度。

另外,笔者建议,在初次申领驾驶证和办理驾驶证换证业务时,公安交管部门除了让办理人在相关疾病排除表格里勾选相关内容,还可以要求其签署诚信承诺书,在保留法律追责权利的同时,建立“药驾”“病驾”诚信黑名单制度,如发现患不宜驾驶疾病的驾驶人未如实申报疾病的,驾驶前服用相关禁药的,可以将未如实申报的行为人纳入信用体系惩戒,对其贷款、保险、创业等各方面造成影响,多管齐下堵住漏洞。

放眼未来,自动驾驶技术的快速发展能够为解决“病驾”安全隐患上一个“技术保险”。在具备L3、L4级别自动驾驶能力的相关车型上,相关厂家可以探索在车内设置“一键急救接管”或“语音急救接管”功能,供驾驶人突发不适时,车辆依靠自动驾驶功能紧急、安全停靠,同时,车辆自动向公安交管部门和医疗急救部门发送停车位置、车主常备急救信息等。

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发布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底,全国机动车驾驶人数量达4.81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达4.44亿人。面对如此庞大的驾驶人基数,即使其中很小比例的人“药驾”“病驾”,引发交通事故的绝对值也不容小觑。这就要求相关部门本着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锐意改革,打破信息沟通堵点,让驾驶人安全管理更加精准、更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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