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我国大部分城市均出台了电动车管理政策,为超标车设置了3年左右的过渡期。对于还存在于市场上的旧标准电动自行车,各部门正在积极推动,根据文件要求的缓冲期,设立时间节点,全力做好新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更新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中,对电动车生产企业做出新的要求,对消费者在日常使用的电瓶车也做出新规定,此举有利于完善电瓶车企业合理规范生产;有利于保护消费者购买电瓶车的利益;有利于促进电瓶车产业结构创新升级,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保障。此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4月15日开始实行。
一、对电动车进行速度限制,电动车不得随意超出25km行驶速度。
二、在购买电动车的时候注意购买新国标的, 购买车辆后需要上电动车牌,没有车牌的将不能上路行驶,一旦被发现也会受到处罚。
三、现在电动车的重量由原来40kg调整到新国标的55kg,重量包含电池在内,这样有效增加行驶时长。
四、电动车速度可以行驶到50km/h的,必须上牌照,这类车型归为电动摩托管理。
五、电动车需要安装有脚踏板并且还要防火、防水,没有脚踏板不允许上牌。
六、电动机功率从240KW提高到400KW。
七、不合标准的电瓶车不允许生产,消费者有权退货超标车。
目前全国的电动自行车生产标准由生产许可证制度转为了更加严格的3C质量强制认证制度,也就是说,没有经过3C认证的电动车都是属于超标电动车范畴。
按照工信部要求,新标准正式实施后,对于消费者已经购买的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妥善的解决办法,通过自然报废、以旧换新、折价回购、发放报废补贴、纳入机动车管理等方式,在几年内逐步化解。
目前市场上90%的电动自行车都属于超标车。所有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都是属于超标电动车,推出备案登记这一措施,是考虑到很多人买来的电动车因为超标无法上牌,成了无牌车,被偷了也无从查起,所以在这个背景下,实施了备案登记这一便民服务措施。但根据国家标准,这些电动车都属于超标的,这次国家做出规定,是从源头上杜绝了生产厂家和商家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车。过渡时间是三年,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
在电动车交通事故中,急性重型颅脑损伤是骑行者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佩戴安全头盔可以有效保护骑行者头部,降低交通事故的伤亡率。市场上流通的民用头盔主要分为摩托车乘员头盔和自行车、滑板、轮滑运动者佩戴的运动头盔。电动自行车骑乘者选择头盔时应注意,一是头盔对佩戴者头部要有缓冲保护作用,二是护目镜既要抗冲击又要能保证清晰度。
为进一步提升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和汽车驾驶人员安全防护水平,有效减少交通事故死亡,2020年4月,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部署在全国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要求各地加强宣传引导,增强群众佩戴安全头盔、使用安全带意识;联合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推广“买电动车送头盔”“买保险送头盔”模式,组织快递、外卖、出租车、网约车等重点行业示范引导,切实配齐用好安全头盔、安全带、行动期间,公安部教官部门加强执法管理,依法查纠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汽车驾驶人员不使用安全带行为,助推安全习惯的养成。
摩托车、电动自行、小汽车是导致交通事故死亡最多的车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死亡事故中80%为颅脑损伤致死,汽车事故中因为不系安全带被甩出车外造成伤亡的事故比比皆是。有关研究表明,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规范使用安全带能将交通事故死亡风险降低60%~70%,对保护群众生命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2021年3月2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针对2020年引发热议的“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即要求骑乘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要佩戴安全头盔,驾乘汽车要使用安全带。公安部相关负责人指出,该项安全行动积极推动了地方立法,积极推动形成了骑乘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佩戴安全头盔、驾乘汽车使用安全带这样一个良好的安全习惯和文明习惯。
会议介绍,截至2021年 3月,36个大城市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安全头盔佩戴率超过了50%。汽车前排驾乘人员安全带平均使用率超过90%。而另一组数据也显示,2020年全国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汽车驾乘人员交通事故死亡率同比下降了10%以上,这与“一盔一带”大力的推广有极大的关系。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部、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事实监督的意见,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 电 动自 行 车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GB 17761—2018)于2019 年 4 月 15 日实施。
在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管理方面,新标准实施后,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加强对认证机构和生产企业检查,确保产品一致性,避免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获得CCC认证并流入市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共享通过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信息(含认证证书编号、整车编码、电机编码、控制器、电池等相关技术参数)以及发现的违规生产、销售企业信息。
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查生产企业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新标准生产、不按CCC证书生产、假借出口名义生产违标车辆、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行为。对于上述行为查证属实的,由认证机构依法对认证证书作出处理直至撤销认证证书,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并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严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监管方面,实行电动自行车销售目录或公告管理的地区,新标准正式实施后所有不符合新标准、未获CCC认证的目录车型全部作废,不得限制符合新标准且经过CCC认证的外地车辆在本地销售。
加强电子商务经营者监管,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加强对入网电动自行车销售者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的核验、登记,严禁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在平台上销售。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经销商销售充电器、锂离子电池行为的监管,严格依法查处非法拆解、改装和维修充电器、锂离子电池的行为。对销售违标车辆的,要依法责令停止销售,并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动自行车,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缺陷产品调查,督促企业履行召回义务。对于控制器等主要零部件存在篡改隐患的,零部件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消费者因购买、使用违标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要引导当事人对生产、销售企业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CRE菌株常见耐药机制有4种:①CRE菌株产碳青霉烯酶;②菌株外膜蛋白表达缺失伴产超广谱β内酰胺酶(ESBLs)和头孢菌素酶(AmpC);③抗菌药物作用靶位改变;④菌株外排泵高表达。有研究提出所有CRE菌株中约50%为产碳青霉烯酶类的耐药菌[3],其次为孔蛋白表达缺失伴产 ESBLs和AmpC,而抗菌药物靶位改变和外排泵高表达则较少报道。
一、电动自行车免费上牌 保险自愿
新国标实施后,国家严厉打击地方政府电动车管理乱收费现象,强调电动自行车作为非机动车辆应免费上牌。至于电动车保险,国务院到各地督察已经明确,保险只能采取群众自愿的原则,不能强制收费。
二、电摩和电轻摩免征车辆购置税
2019年5月23日,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在公告中,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规定电动车不属于应税车辆,从2019年7月1日开始,电动车将无需缴纳车辆购置税。
三、电摩驾照考取及年检等限制放开
简化考取电摩驾照考流程,凭身份证即可办理,简单高效;全国通检、6年免检,切实减轻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车主检车负担;下放交管服务权限,方便电动车用户业务办理。
四、“带牌销售”政策正式落地
五、取消部分电摩发票税务证明事项
新国标实施后,许多消费者因为购车时间较长,将发票、税收证遗失等问题,为上牌工作带来了诸多困难。在此之前,国家一直在提倡简化办理业务的手续流程,为此有关税务废止和修改的相关政策文件于近日正式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其中文件指出,将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便利度、增强减税降费获得感。
2018年4月,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联合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及外卖企业,共同加强外卖行业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工作,并下发《关于警企共治创新外卖行业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治理工作的通知》(下文统称《通知》),部署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加强警社合作、警企共治,与外卖企业建立警企协作、信用惩戒、指导帮扶、宣教培训、联合整治,“五大机制”,强化和创新外卖行业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治理工作,共同促进外卖行业健康、规范、可持续发展。
《通知》要求各地交警总队、地方交警支队借鉴上海、深圳、南宁等地做法,主动与当地外卖企业联系,建立警企协作机制,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外卖行业交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共同研究针对性措施,完善配送考核制度,加强交通安全管理。
建立信用惩戒机制,每月通报外卖行业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向行驶、占用机动车道等严重交通违法以及伤亡交通事故信息,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和进行叠加处罚,并推送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共享配送联盟纳入全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对多次发生严重交通违法、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配送员,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通报全行业清退和禁入。对交通违法、事故较多以及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企业,各交警总队、支队要及时进行约谈,向社会曝光,并通报主管部门纳入不良企业信用记录。
建立指导帮扶机制,指导外卖企业实行“一人一车一证一码”等制度,切实管好自己的车、自己的人。要督促企业使用符合标准的配送车辆,新增配送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按要求登记上牌;对超标在用电动自行车要设置最长一年过渡期,逐步淘汰更换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要坚持管理和服务并重,为外卖行业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事故处理等事项提供服务便利。
建立宣教培训机制,联合外卖企业加强对配送人员交通安全普法宣传和教育培训,指导企业在配送人员入职前,一律签订交通安全承诺书。对多次发生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高风险配送员,要会同企业通过组织交通安全法规学习、观看违法事故视频、参加志愿劝导体验活动等方式,不断提升其交通安全意识。
建立联合整治机制,联合外卖企业开展行业电动自行车秩序整治,督促企业安排内部管理员或监督员在配送高峰时段、集中通行路段、违法事故高发区域随警参加整治,查处、通报外卖配送车辆交通违法行为。要指导外卖企业建立交通违法举报平台或电话,鼓励公众监督、举报配送员交通违法行为。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呼吁外卖企业,决不能以牺牲配送员生命安全为代价而设置不合理的配送考核指标,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提醒广大外卖配送人员,要珍爱生命安全,不使用超标电动自行车等非法配送车辆,自觉抵制闯红灯、逆行、超速、占用机动车道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争做遵法守规、安全文明的配送员。
2018年,经国务院同意,工业和信息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低速电动车清理整顿工作,严禁新增低速电动车产能,加强低速电车规范管理。
《通知》明确开展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开展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清理整顿。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摸清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为后续阶段的工作开展打好基础。
第二阶段,对于在前一阶段摸底调查中发现的借用《公告》许可,或特种车辆生产许可名义超范围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产品的企业,要进行整改,无营业执照的,要依法予以取缔查封。
第三阶段,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区域低速电动车产能压减淘汰转型调整方案,制定实施本地区清理整顿专项计划,相关政策发布后,依法采取综合措施清理不达标生产企业和产品。
二是严禁新增低速电动车产能。要求各地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机动车辆生产销售相关法律法规,停止制定发布鼓励低速电动车发展相关政策,停止制定发布低速电动车准入条件,停止核准或备案低速电动车投资项目,停止新建低速电动车企业、扩建生产厂房等基建项目,停止新增低速电动车车型;已制定发布相关政策的地区,应立即停止执行,正在建设的项目要立即纠正,确保低速电动车产能不增长。
三是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在用低速电动车处置办法,研究设置一定时间的过渡期,通过置换、回购、鼓励报废等方式加速淘汰违规低速电动车在用产品。
相关部门加快研究制定后续相关政策措施,并建立部际联动、部地联动和联合督导机制,制定考核评估办法,对落实要求成效显著的地区和部门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不作为的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