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编辑/周子琳
新闻回顾
加大普惠托育服务的供给,是解决生育人群“后顾之忧”的重要举措。近日,《宁波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出台。根据《管理办法》,宁波计划对全市符合条件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等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该《管理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补助对象限于2025年底前符合条件的对象。
新闻解读
◆目前,宁波市婴幼儿托位的基本情况如何?未来有何规划?
2021年底,宁波市卫生健康委曾对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进行调研,结果显示全市能提供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的机构有696所,托位达25108个,每千人口托位数为2.63个,社区(村)婴幼儿照护服务站点达155个。宁波市虽初步建立起了以家庭为主、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托育养育与健康促进相协同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但也存在托育服务供给缺口较大,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的动力不足、服务质量总体不高等问题。
按照“十四五”规划每千人口托位数的目标,2022年至2025年全市至少需要增加2.2万个托位。市、县两级亟须建设具有指导功能的综合性托育服务中心,为托育服务机构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及样板标杆。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如何管理和使用?
《管理办法》所称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由市及各区(县、市)卫生健康、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对各地申报的资金项目进行审核,提出年度资金预算和分配方案,并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指导、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并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督管理。
(图/宁波光鹿姐姐托育有限公司供图)2022年8月28日,托育园小朋友在机构内进行彩虹伞游戏。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保障基本、普惠为主,注重绩效、示范引领”的原则,以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相应核减补助资金,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管理办法》重点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其具体补助办法是什么?
《管理办法》根据宁波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现实基础,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比如: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建设普惠性托育机构,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支持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家庭托育点以及儿童早期发展、家庭养育健康指导等社区照护服务发展;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提升和示范创建。
《管理办法》提出:从2020年起,对社会力量新建并通过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普惠性机构给予每个托位1万元的建设补助;根据实际提供普惠托育服务人数,分年龄段给予每人每月300—800元不等的运营补助,限补三年。对按照浙教办基教〔2022〕12号文件登记的社会力量办幼儿园托班,且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给予同等补助;对公办幼儿园托班和公办托育机构,按一半标准给予运营补助。
为鼓励创优,按照《管理办法》,宁波将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奖励,对承担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功能的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给予每个100万元的建设补助,对推进普惠托育成效明显的区(县、市)给予100万元的考核激励。
此外,市级财政按照全市常住人口数,以不低于0.5元/人的标准确定补助总额,统筹用于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家庭托育点以及儿童早期发展、家庭养育健康指导等照护服务发展。
◆托育机构出现什么样的情况会被取消补助?
《管理办法》规定,对三年内出现不良行为的托育服务机构,将不予资金补助。这些不良行为具体包括:严重失信行为,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婴幼儿伤害事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