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开工日期的确认规则探讨

2022-11-09 04:23夏玉萍
中国建筑装饰装修 2022年20期
关键词:发包人承包人工期

夏玉萍

1 引言

建筑工程开工日期的确定对于发包人和承包人都十分重要,它可以直接影响工期的认定。黄鹏双[1]对施工开工日期的认定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对于承包人而言,其视角下的开工日期认定风险需要进行防范和控制[2],并且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其所承担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提出应对措施[3];不同的学者对建筑工程相应法律法规的解读大致相同[4];对于如何预防和避免延误施工工期,很多学者进行了分析讨论并提出相应建议[5,6]。

基于上述研究,本文对建筑工程开工日期的法律和实际意义进行介绍,其中分别介绍了开工日期的具体判断方法、建筑工程开工的8 个条件,探讨影响工期的原因和相应责任划分,并对发包人、承包人及第三人如何满足开工日期提出对策建议。

2 开工日期的法律意义

工程的开工日期是开始时间,在开工日期之后,不仅工程工期开始计算,工程现场也随之转移给承包人管理,水电、人员、材料、设备、设施等开始由承包人管理,承包商也负有安全责任,因此开工日期是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中最重要的时间节点之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1.4.1 条规定,“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第7.3.2 条的第一款规定了监理员的职责,监理员负责签发开工通知书,此通知书必须合乎法律要求,并在预计开工日期的七天内向业主发布开工通知书。

2.1 开工日期的具体判断方法

在实际施工中,因为政府规定、施工批准程序的进展以及不可抗力的因素,发包人无法确定开工日期,监理人无法向承包人发布开工文件。针对工程行政批准程序的复杂性和严格性,以及双方互相追求利润的问题,可在施工协议、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和开工通知中记录不同的开工时间。另外,这些合同所记载的日期也和承包商的具体进场时间不相符。在审判实践案件中,对实际开工日期的确定有很多不同的判决意见和方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二)》第5条规定可知,开工日期的具体判断方法如表1 所示。

表1 开工日期的具体判断方法

2.2 建筑工程开工条件

建筑工程包含了房建和水电设施的建设,此为一项庞大而又重要的工作,是关乎民生建设的大事。所以建设工程开工之前,需要满足各种条件,分别为签订有效建设合同或协议、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落实三材指标或实物、编制施工方案并获得批准、建设完成工人临时用水用电等相关设施、具备工程定位测量条件、编制施工图预算并过审、能满足连续工作的其他材料和设备等。以上开工条件缺一不可,需要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工程开工之前相应准备完全。

2.3 影响工期的原因

在实践中导致开工推迟的主要原因如下。

(1)发包人未能依法依约提供承包人开工的条件。发包人要获得开工之前所需的行政批准,比如建筑施工许可证等。发包人未能按照按规定的日期和条件提供原料、机械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导致承包人无法进行施工,从而推迟开工日期。

(2)承包人未能按时开工。承包人负责的人员、机具、资金、物料等未按时落实,无法进行工程建设;承包人未合理预测建筑工程施工时所需要的出入建筑施工现场的方式、方法和路线,又或者没有全面勘察建筑施工现场,包括了解建筑施工地点的气象条件、道路条件、风俗习惯情况等,形成的结果都可能造成工程无法开工。

(3)建设合同无效。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建筑工程各自需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所达成的协议为建筑工程合同,其中明确了建筑工程的开工日期。若招标工作顺利,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合同后3 天内,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进场组织施工。当合同内容和形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时,合同为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停止工程项目施工。

(4)外部原因。如自然灾害、恶劣气候、流行疾病、疫情或大气污染管控措施、周边群众阻挠开工等。如果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研究确定,工期可以适当顺延的情况如表2 所示。

表2 开工日期顺延的具体情况

以上可以延长工期的情形,根本原因就是:这种情形构成了发包人违约,或者是需要由发包人负担的风险。反之,如果导致工期推迟的主要因素是承包人的违约或都需要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则工期将无法延长。

当工期可能延长后,将按照下列方式确定:承包人在工期可能延长的情形出现后十四日内向工程师提供一份有关延长工期的书面报告;技术人员应接到报告后的十四日内核实和答复,如技术人员未在期限内答复,则可视报内容已经进行核实。

当然,工程师确定的时间延长期限为事故引起的合理延迟,工程师按照事故的情况、时间定额、工程文件等的要求加以确定。由工程师确定的顺延时间可视为约定时间约定时间。如业主不认可工程师的确定结果,可按照约定的纠纷调解方法办理。

2.4 延误责任划分

开工日期由于一些因素延误,所进行的责任划分是依据延误原理而确定,具体的开工日期延误责任划分由法律条文确定如下。

(1)发包人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803 条规定:“如果发包方不依照规定期限和条件,供应原材料、机器设备、工作场所、工程人员、技术材料等的,承包人既可以延长施工时间,还可以请求政府补偿停产、窝工的经济损失。”发包人因自身因素违反建筑工程合同所规定的前期准备工作,导致工程日期的顺延,需要按照法律要求承担责任,并对承包人进行相应赔偿。

(2)承包人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801 条规定,“由于施工人的个人原因造成工程施工质量不达到规定标准的,工程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条件修缮或者返工、更新。进行修缮工程或返工、改造后,而造成产品逾期交付的,建造人必须负违约责任。”承包人由于施工质量不符合建筑工程合同的规定,按法律要求,需要进行相应改进,并承担相应损失。

(3)工期顺延,互补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规定,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业主对于工程质量产生问题并需要鉴定质量是否合格时,鉴定的时间为顺延工期时间。

(4)第三人承担责任。法律暂时没有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关规定,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若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先向发包人履行赔偿责任,然后再向第三人追偿。

3 对策建议

开工日期的延误所造成的经济和社会影响十分严重,为了工程能够按时开工,本文对发包人、承包人和第三人的相应工作提出建议如下。

(1)对发包人的建议。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始之前,及时办好各类许可证,全力支持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并且与承包人严格制定施工合同条款,明确延误开工日期的处罚措施,严格按各部分工程工期要求,逐阶段检查兑现,在实际中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地方,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出要求并责令整改;按照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及场地,组织各方及时对材料设备进行查验,有问题应及时反馈给各方并按时解决。

(2)对承包人的建议。承包人需要在具备施工许可证、开工条件的情况下开工,如果不具备此条件,需与发包人达成不考核工期的协议,或做好工期签证事项;承包人不可盲目压缩工期,对自身的能力具备客观的认知,对工程内容做到心中有数,做到科学的组织施工;并且对施工人员进行前期培训,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3)对第三人的建议。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应按合同要求履行相应职责。设计单位要及时、准确、高质量地完成设计图纸,并在施工过程出现问题时,及时解决现场问题;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过程中进行监测和管理,施工期间不允许频繁更换监理人员,同时控制工程的质量、投资、工期三大目标。

4 案例分析

以某建筑工程为例,该工程在启动施工之前,工程师致函承包人,内容是在将在确定时间提供场地给承包人,承包人按照约定时间向施工现场派了代理人和监工,但发包人未能按时交付场地,直至两个月后才正式交付场地,之后又因为连续阴雨的天气原因,致使不得不停工4 周。并且发包人未能提供房屋设计图,包括剖面图及配筋图,致使相关材料未能正常供应。由于上述原因,承包人未能保持施工计划进度,导致整个工期延误。

由于工程师致函为不确定的开工令,故实际开工日期为承包人实际进入现场的日期,发包人未能按时交付场地而造成的工期延误,虽然发包人延误时间并未于开工日期后,不影响整体工期,但承包人进场后遇上连续阴雨天气,延误工期,故此工期延误责任需要承包人与工程师进一步协商;承包人进入现场后,因为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供设计图而导致的工期的延后,需要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承包人可以对此向发包人进行工期索赔,承包人需要采取相应措施加快施工进度。

5 结语

本文对开工日期进行了法律和实际意义的探讨,并具体介绍了开工日期的判定规则、开工条件,当开工日期延误时,对发包人、承包人和第三方进行了责任划分,为了能够按时开工,对三方提出了对策建议,具体结论如下。

(1)工程开工需要8 个具体条件,需全部准备完成后才可进行施工。开工日期具有严肃的法律意义,开工日期的确定需明确按合同或法律规定,需要严格流程进行审批报备。

(2)工程工期需要顺延时,延长的施工时间会产生额外的经济费用,对各方的经济带来一定损失,对社会造成不好的影响。故需对发包人、承包人和第三方进行责任划分,承担责任方需对损失进行赔偿。

(3)避免发生工程工期顺延事件,发包人、承包人和第三方需完成合同规定的所有前期准备工作,以确保工程顺利开工,并及时解决在施工中产生的所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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