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受贿违法放贷

2022-11-08 03:21李轩甫
检察风云 2022年21期
关键词:发放贷款文昌市林某

文/李轩甫

海南省白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林某志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是金融机构官员违法批准发放贷款的典型案例。

贪心一发难收场

贷款客户送好处,银行高管批贷款——作为金融机构权力之一的贷款审批权,有时竟成为“商品”。

林某志2009年出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昌支行行长。当年7月,文昌永丰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韩某光,亟须为公司办理5000万元贷款,经人介绍找到了林某志。林交代下属按规定走程序,很快便审批了这笔贷款。2010年3月的一天,韩某光打电话约林某志在海口市大同路一停车场见面。“林行长,我申请贷款,您鼎力相助。大恩不言谢,我给您带点东西,略表寸心。”韩边说边从车里拿出一个袋子交给林。林某志忙说:“审批贷款,为企业分忧,是我应该做的哦。”话毕,两人各自驱车离去。

回到家里,林某志打开袋子一看,里面有20万元现金。这天他彻夜难眠,是福是祸,心中没底。最终,贪欲战胜了理智。

林某志接受文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平的请托,为该公司办理4500万元贷款提供帮助。2009年10月的一天下午,刘某平驱车到文昌市清澜大道中西茶馆,然后拨通了林某志的电话:“林行长,我在中西茶馆等您来喝茶。”

林某志来到茶馆,两人私语了一番,林某志跟随刘某平上了轿车。刘将一个装有8万元现金的袋子交给了林。林某志接过袋子,满心欢喜地说:“盛情难却,下不为例。”

文昌市新城工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傅某标,为增加其公司的商品贸易量,急需大量周转资金。2010年6月的一天,他找到林某志,恳请其为自己的公司贷款提供帮助。林某志当即答应了傅某标的请求,几天后便审批了5000万元贷款。贷款到账后,傅某标备齐了20万元现金,在文昌市和平北路某处送给了林某志。

案卷资料显示:2009年上半年至2010年上半年,林某志在担任工行文昌支行行长不足一年的时间里,利用审批贷款的权力3次收受贿赂共计48万元。

违法放贷狂敛财

2013年5月,林某志调任文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信用合作联社吸储政策灵活,资金丰厚,放贷空间大。林某志到任不久,海南京都汇银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振几经周折找到了他,开门见山说:“林主任,我们公司近期资金周转困难,期望您能帮忙批贷款。”林某志听后满口答应。几天后,2亿元贷款顺利办妥。2014年6月的一天,张某振向林某志贿送40万元现金。

案卷资料显示:林某志在文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职一年多的时间里,先后4次受贿。

自2015年初起,林某志先后担任海南白沙农村合作银行负责人,海南白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其间,他先后7次通过审批贷款收受好处费。

2015年4月的一天,海南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蔡某斌主动给林某志打电话,约定在白沙县某酒店用餐。酒足饭饱之后,蔡某斌提起公司资金紧张,想贷款周转的事。“好说,只要你懂做人,会做事,贷款不成问题。”林某志提示对方。

几天后,林某志便将蔡某斌公司8500万元的贷款申请予以审批。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林某志在白沙县茶香源酒店收受蔡某斌贿送的40万元。

2015年7月,海南中合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贷款8000万元,未能获批。该公司董事长韩某涛为此事犯愁,经人指点找到林某志。白沙农村商业银行很快批准发放8000万元贷款给韩某涛的公司。随后,韩某涛在海口市灵山镇鸿州江山酒店先后多次送给林某志共计100万元,以表谢意。

林某志还通过审批贷款,先后收受海南美之园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林某毅等5人好处费共计95万元。

2013年至2020年的7年间,林某志在担任文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海南白沙农村合作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海南白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办理贷款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11人贿送的财物共计325万元。

造成损失数千万

2014年10月,海南白沙农村合作银行改制为海南白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某志随之被聘为董事长。自此,他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从2015年开始,林某志违法违规对外大肆发放贷款,导致很多贷款无法收回,无奈作呆账核销,给国家造成数千万元损失。

案卷记载,2015年1月,个体户罗某杰向白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300万元。经信贷人员核实,罗某杰申报的贷款用途不真实,还款能力不足,不符合放款条件。然而,林某志通过向信贷员、银行贷审会委员打招呼等方式干涉贷款工作,违法向罗某杰发放300万元贷款。这笔贷款经多次追讨未果,最终,林某志让银行贷审会作为呆账核销,造成本金损失200万元。

2015年11月,林某志通过向信贷员、银行贷审会委员打招呼等方式,违法向符某宣发放贷款300万元,最终造成本金损失250万元。

类似的操作还有2016年3月,林某志违法向海南侨友实业有限公司发放贷款500万元,造成银行本金损失490万元;2017年5月,违法向魏某洲发放贷款490万元,造成本金损失431万元。

据办案人员统计,在林某志担任海南白沙农村合作银行负责人、海南白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共违法发放贷款19笔,总金额7810万元,造成损失6813 万元。

难逃罪责入囹圄

2021年初,海南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现,2015年至2017年间,海南白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放贷款次数之多、数额之大,及呆账核销数额之大都极不正常。海南省纪委监委派驻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纪检监察组展开调查。

2021年6月16日,林某志接到海南省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后,于当天来到海南省纪委监委派驻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纪检监察组办公地点。他如实供述了海南省监察委员会掌握的其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发放贷款的事实,并主动供述海南省监察委员会尚未掌握的其受贿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事实。办案人员对林某志交代的受贿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对违法发放贷款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核实。

此案调查终结后,白沙县人民检察院对林某志涉嫌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进行审查,并于2021年12月31日向白沙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于2022年2月22日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检察机关除指控林某志的犯罪事实及犯罪数额外,还提出对林某志应以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提出具体量刑建议。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林某志在担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昌支行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办理贷款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48万元。

2013年至2020年,林某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办理贷款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11人贿送的财物共计325万元。

2015年至2017年,林某志在任职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在明知贷款项目和贷款用途造假的情况下,利用职权干预贷款工作,违法发放贷款19笔,共计7810万元,造成损失6813 万元。

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法定程序,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林某志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林某志在最后陈述中泪流满面,深感后悔,对因他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深表自责,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愿意接受处罚。

2022年7月29日,白沙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林某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40万元;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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