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威监狱刑罚执行的理念、体系及对我国的启示

2022-11-08 21:30李易尚
犯罪研究 2022年1期
关键词:行刑监禁刑罚

魏 浩 李易尚

刑罚是一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严厉惩罚,刑罚的历史经历了由野蛮向人道的变迁。新时代,深入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对我国刑罚执行提出了新要求,监狱行刑工作亟须梳理新思路、改革新机制。当前,为适应社会形势和监狱工作的发展变化,我国《监狱法》的修订已提上工作议程。《监狱法》在未来修改完善时要科学借鉴域外经验,如吴宗宪教授在《我国监狱法修订研究》一书中翻译了《欧洲监狱规则》(2006年版),介绍了欧洲国家在监狱管理和运行方面的许多共识。挪威是北欧特色刑事政策的代表性国家,挪威监狱在刑罚执行理念与运行机制等方面具有鲜明特色且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效。我国与挪威的国情不同,但不同国家之间的比较、冲突与碰撞对于监狱行刑工作的发展创新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本文旨在研究挪威监狱刑罚执行的现实图景、行刑理念与行刑体系,为我国行刑制度的发展完善提供经验。我们应以客观审慎的态度去扬弃他国的刑罚体系,以我国国情为立足点,在中外比较中反思我国现行的监狱行刑制度,从而为《监狱法》的修订提供智力支持,为进一步改进监狱行刑工作提供启示。

一、挪威监狱及其刑罚执行概况

包括挪威在内的北欧五国在刑罚执行方面具有相近的特点,由于施行较为宽松的刑罚执行政策,而被称为“斯堪的纳维亚刑罚例外主义”(Scandinavian Exceptionalism)。挪威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在2018年高达8万美元,是全球最发达的福利国家之一,高度发达的经济水平与高福利的社会政策深刻影响着挪威监狱的行刑理念与制度。截止到2020年9月,挪威全国人口共计537.5万人。根据国际监狱研究中心的统计数据,挪威大约有3800名罪犯,共有近50所监狱,挪威最大的哈尔登监狱(Halden Fengsel)关押人数为250余人。挪威监狱的罪犯中有3/5是挪威公民,其余罪犯则来自于东欧、中东和非洲等地区。挪威惩教署是负责执行刑事判决和审前拘留的国家级机构,惩教署所管辖的挪威监狱按地域可划分为东部、南部、西南部、西部和北部五个区,按监管程度和罪犯关押类型可划分为封闭式的高度戒备监狱和开放式的低度戒备监狱,其中开放式监狱关押的人数约占罪犯总数的20%至30%。部分挪威监狱在狱中设置A单元、B单元与C单元分别收押危险系数由高到低的不同罪犯,其中,A单元对罪犯的限制性最强,主要关押人身危险性较高的暴力型罪犯。此外,挪威还有近20个负责执行社区刑罚的缓刑办公室。

挪威政府高度重视刑罚执行工作,每年向监狱投入巨额资金确保行刑工作顺利开展,充足的监狱经费也保障了警务人员的稳定和警囚比例的协调。以位于首都奥斯陆的某监狱为例,2006年该监狱在押罪犯共计375人,而管理人员有350人,年度经费达1.78亿克朗,约合2000万美元。挪威的哈尔登监狱平均每个罪犯每年的管理经费高达12万美元。充足的经费使政府能够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监狱管理、罪犯帮扶以及罪犯的社会化融入等方面。

挪威的刑事犯罪具有低犯罪率、低监禁率以及低再犯率的特点。高福利的社会背景意味着社会的相对公平和较小的贫富差距,平民阶层的生活有所保障,使得挪威始终保持较低的犯罪率,最终执行监禁刑的比例为每10万人中约70人被监禁。不同于排斥式与惩罚式的刑罚执行,挪威的“平等文化”造就了其融入式的行刑理念,警察对罪犯信任、尊重并注重对罪犯的教育、感化与帮扶。相比于英国刑满释放人员高达 50%的再犯率,挪威的再犯罪率仅有19%,与欧洲其他国家相比,挪威监狱的罪犯改造工作卓有成效。

二、挪威监狱的刑罚执行理念

(一)挪威监狱刑罚执行的社会化

行刑社会化是指刑罚执行机构在行刑中采取措施避免罪犯与社会脱节,减缓监禁的封闭性对罪犯带来的负面影响,帮助罪犯在狱中接触社会、出狱后融入社会。犯罪行为是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以及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刑罚的社会化旨在调节上述三种因素中的社会因素,从而减少犯罪率与再犯率。罪犯社会化的程度直接影响着再犯风险,因此,刑罚执行不仅要关注惩罚性,更要关注社会化改造,以便罪犯出狱后更好地融入社会。监狱作为封闭性行刑场所,会对狱内、狱外空间进行分割,但狱内监禁的空间本身就是一个开放与封闭的混合体,挪威监狱将医疗、教堂、教室、图书馆等设施引入狱内,使得外界社会性的要素渐渐渗入到狱内空间。挪威监狱密切关注行刑社会化问题,鼓励行刑中的社会参与,帮助罪犯为其出狱后融入正常生活做准备。挪威监狱的行刑理念是尽可能地让罪犯贴近社区生活,这一理念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增强监狱的开放性。监狱为前往探视的罪犯家属提供住宿,多数罪犯会被安排在离家近的监狱以方便探视,罪犯在狱内与家人可以随时通话。亲情会见、通话与亲人探视活动对罪犯接受亲情帮教、更新社会认知大有裨益。监狱管理人员的招聘面向全社会公开,聘请有社会工作经验的管理者而非仅针对警察院校毕业生。这一系列举措能够增强罪犯与家人、社区和社会的联系。另一方面,在监狱中融入社会化要素。在监狱布局方面,挪威有三分之一的监狱采用开放式布局,如哈尔登监狱和巴斯托伊监狱(Bastoy Fengsel)都为开放式监狱。此类监狱不设传统的高墙和铁丝网而代替使用智能电子围栏系统,也并未建造配备狙击手的塔楼,从建筑布局、环境设施到管理方式都蕴含开放性元素,旨在缓解罪犯心理压力。在管理与改造方面,监狱通过安排罪犯参与集体活动来满足其社交需求并培养社交能力,通过在狱内分配工作任务督促罪犯学习工作技能以便出狱后正常就业;通过提供体育健身设施、组织文艺活动、提供书籍报刊等让罪犯通过接触正常社会中的事物培育对生活的认知与热爱,如挪威监狱为罪犯提供种类丰富、实时更新的图书资源,挪威最大的监狱图书馆每年预算约为60万克朗(约合6.7万美元),馆藏图书5500余册,且每年能保持有10%的图书更新。

(二)挪威监狱刑罚执行的法治化

挪威监狱的刑罚执行是在其完善的法律法规框架下依法运转的,有关行刑的法律法规主要体现于该国议会制定的统一法律文件以及加入的国际公约。一方面,挪威制定了适用于各种刑罚的统一法律文件。2001年挪威议会通过了《刑罚执行法案》,该法案适用范围广泛,不仅适用于监禁刑的执行,也适用于社区刑罚的执行。该法案的实施体现了刑罚执行中惩罚与改造的双重使命,推动了挪威刑罚执行一体化的发展进程。《刑罚执行法案》对挪威监狱与缓刑办公室的职能进行了重新审视,确立了社区刑罚这一新型刑罚措施,并明确了其职能任务。另一方面,挪威加入或签署了许多有关刑罚执行和人权保障的国际公约、区际公约,如《刑罚执行法案》确认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属于挪威法律的一部分。

(三)挪威监狱刑罚执行的人道化

相对于古老的刑罚执行场所与手段而言,监狱的出现标志着刑事司法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刻,即刑事司法走向“人道”。在世界各国的监狱中,挪威的刑罚执行更是体现了人道化的理念,刑罚执行权力以一种更为温和的方式行使。彼得·S.史密斯(Peter S.Smith)、托马斯·乌格尔维克(Thomas Ugelvik)等学者将这一行刑模式称为“‘超级’刑事福利国家模式”(“Big Mother”penal welfare state model),旨在强调该模式中“刑罚—惩罚性”与“福利—人道化”两要素的并存。首先,挪威主张刑罚方式的人性化。挪威的罪犯在服刑期间享有单独居住权、劳动和休息权、接受教育权、提出建议权、宗教信仰权以及会见通信权等诸多权利,挪威还禁止对罪犯使用残酷的刑具和戒具。在监狱服刑过程中,挪威的罪犯可以自由穿着私人服装。由于昼短夜长,罪犯的日常工作与学习仅安排在上午和中午的较短时间内进行。挪威设立了亲子监狱、夫妻监狱,并为前来探视的伴侣、儿童提供住所,周末时罪犯可以和家人一起居住于监狱的招待所,以此来激励罪犯营造和谐的家庭关系,促进罪犯在监狱内的人际交往和亲情帮教。其次,挪威行刑的人道化体现在精神层面。在人人平等的文化价值观影响下,警察与罪犯并不对立,而是相互尊重、协调共生的关系。监狱要求罪犯之间以及警囚之间要建立相互尊重的关系,挪威监狱的管理者对罪犯具有绝对的信任,如巴斯托伊监狱所雇用的70名工作人员中,只有5人夜晚在监狱岛上过夜,狱警们相信罪犯不会脱逃。这种尊重与信任的态度能够对罪犯产生积极的感化与改造作用。最后,挪威行刑的人道化体现在物质层面。即使是被监禁在监狱,挪威罪犯的生活条件和福利待遇依旧较好。挪威监狱为罪犯配置了健身房、体育馆、图书馆、厨房等人性化的生活、学习设施并注重医疗与卫生服务,保障罪犯获得与普通民众相近的生活、卫生与保健服务。自1988年挪威司法部向卫生与健康服务部移交职责以来,挪威监狱卫生服务一直是国家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挪威监狱刑罚执行的轻刑化

挪威经济发达且犯罪率低,人权保障意识强烈,对公民自由的限制较为谨慎,独特的社会背景塑造了挪威刑罚轻刑化的特点。挪威监狱的刑罚执行注重感化教育,“慎刑”而不“尚刑”,遵循“最小干预”原则。早在1902年挪威就取消了除叛国罪以外其他罪名的死刑适用,禁止对普通平民判处死刑,1981年全面废除死刑并随后又进一步废除了终生监禁。挪威有期徒刑的刑期也相对较短,90%的罪犯刑期在1年以下,其中约40%的罪犯刑期短于30天,最高刑期为21年,平均刑期约为70天。此外,对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监狱不予关押。挪威设置了不同等级的监狱,针对情况各异的罪犯实施不同的监管与改造策略,但即使关押在高度戒备的监狱,其监管的严格程度也逊于北欧以外的其他国家,充分体现了轻刑化的行刑理念。

(五)挪威监狱刑罚执行的个别化

挪威根据罪犯的罪名种类、罪行轻重、刑期长短与年龄结构等因素科学评估罪犯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将罪犯关押在不同类型的执行场所,有针对性地进行不同程度的监管改造。对于罪行轻微、刑罚较轻的罪犯,主要将其关押在开放式的低度戒备监狱;罪行严重、刑罚较重的罪犯在高度戒备监狱关押一定时间后,若表现良好并经危险性评估也可转至低度戒备监狱服刑。挪威监狱不同程度的监管分类主要通过自由程度和物质待遇的差异影响罪犯心理,从而促进监管秩序的稳定。例如,针对少年犯,挪威根据少年犯的年龄及犯罪程度、行为恶劣程度、认罪态度分别将其收容交付于保育院、感化院、特别感化院、强制学院,并设立了挪威议会行政监察官办公室、惩戒委员会与监督委员会等人权保护机构充分保障少年犯的人权。挪威的罪犯可以根据本人的具体情况和兴趣爱好自由选择技能培训项目和狱内工作任务。罪犯本人负责各自的饮食与卫生,主动参与服刑计划的制订过程,以此来培养罪犯自身的责任感。为预防心理疾病,罪犯可以选择通过种养动植物等多种方式排遣负面情绪。狱警密切关注每位罪犯出现的新情况,综合考量罪犯的近期表现、剩余刑期长短等因素随时调整行刑策略以此来激励罪犯改过自新。针对即将出狱的罪犯,挪威惩教署设置了“中途之家”等中间监狱和过渡训练所帮助罪犯建立起监狱与社会的中间过渡地带。

三、挪威监狱的刑罚执行体系

(一)行刑前的分流处置

挪威秉持“重用罚金刑、慎用监禁刑、禁用死刑”的行刑方式,形成了包括调解、非监禁刑以及监禁刑在内的多元化刑罚体系。在刑罚执行进入监禁刑与社区刑罚执行阶段前,惩教署针对涉及不同案件、不同判决的犯罪人进行分流处置。在北欧国家中,挪威于1981年引入调解制度并通过法律细化了这一制度的具体规则。针对轻微犯罪,挪威监狱会组织案件当事人进行调解,减少执行阶段最终执行监禁刑的人员范围。在罪犯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后可以适当减轻罪犯的刑罚,不能获得谅解的罪犯则优先考虑适用罚金刑和刑事犹豫制度等非监禁策略。挪威法院在判决中尽可能以罚金刑代替监禁刑,每年判处罚金刑的案件数量约占刑事案件的一半,极大地提高了非监禁刑的适用比例。挪威刑事犹豫制度的缓刑期限一般为2年,其刑罚原理与我国的缓刑基本相通,即法院对于部分罪行较轻、刑罚较轻的罪犯可以判处刑罚缓期执行,如在一定时间段内不再重新犯罪,则视为刑罚执行完毕。除此之外,对于罪行较为严重、再犯风险较高的罪犯则主要执行社区刑罚与监禁刑。

(二)挪威的监禁刑与社区刑罚

1.挪威监狱的监禁刑

监禁刑是指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强迫其在监狱等监禁场所服刑并接受教育改造的一种刑罚手段。监狱的性质首先体现在它采用了“剥夺自由”的形式行刑且能够通过监禁时间来量化刑罚。在挪威,监禁刑是针对罪行最严重的犯罪人所实施的惩罚力度最强的行刑手段。除少量为警方提供羁押候审的临时性场所以外,挪威主要以低度戒备监狱和高度戒备监狱等各级各类监狱为监禁刑执行场所。其一,低度戒备监狱执行开放式或半开放式的管理,监禁时间、地点以及执行过程相对灵活开放,如位于奥斯陆的巴斯托伊监狱。开放式监狱没有防脱逃设施设备,管理人员也不配备枪支,罪犯被允许使用电锯和刀具进行工作。监狱方对于罪犯回家探亲、请假外出的限制较为宽松,罪犯可在特定区域内自由活动。周末监禁是开放式监狱的行刑模式之一,罪犯可以在工作日选择去学校上学或者去单位工作,周末等非工作时间再到监狱执行刑期,这种行刑方式极大地解决了罪犯的生活保障问题、教育问题以及与社会脱节的问题。其二,高度戒备监狱主要是封闭式监狱,对罪犯的管控较为严格,如卑尔根监狱(Bergen Fengsel)配置有铁栏、电网、6米高的围墙和层层安检门。挪威监禁刑的执行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罪犯一般先被安排在高度戒备监狱服刑,剩余刑期在3至5年时经罪犯申请并经评估符合要求后可安排到低度戒备监狱服刑,此举有利于罪犯逐步适应出狱后的社会环境。监狱方对于在开放式监狱中违反规则的罪犯确立了“倒流”机制,即“罪犯到开放式监狱服刑前要签署保证书,若表现不好将被退回封闭式监狱”,每年约有15%至20%的罪犯因违反规定被重新关押到封闭式监狱。近年来,为缓解本国监狱容量不足问题,挪威在监禁刑执行方面积极开展跨国合作,与荷兰等邻近国家签署了租用监狱合作协议,有选择性地遣送刑期较长的男性罪犯到国外服刑并在刑满释放前将罪犯转移回挪威。

2.监禁刑的补充:社区刑罚

监禁是挪威执行刑罚、惩罚犯罪的最后手段,为减少监狱监禁人数并降低监禁率,挪威将社区刑罚作为监狱行刑的重要补充手段。在挪威,对于部分被判处执行监禁刑的罪犯,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优先执行社区刑罚。社区刑罚作为一种处于监禁刑和非监禁刑之间的刑罚方式,确立于挪威2001年通过的《刑罚执行法案》并于2002年开始实施。社区刑罚适用于制裁判处6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刑罚执行的主要内容是强制罪犯为社区提供卫生服务和生活服务。

社区刑罚不同于监禁刑,亦不同于我国的社区矫正,其行刑模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解读:一是在行刑场所上,社区刑罚只是对自由的相对剥夺,罪犯执行社区刑罚的主要场所是其所居住的社区,只有在挪威有住所的罪犯才符合执行社区刑罚的条件。二是在行刑内容上,半开放的行刑方式为罪犯保留了较高的自由度,执行社区刑罚的罪犯所要接受的主要惩罚是强制进行一定时间的社区社会服务,如卫生保洁、房屋维护等。罪犯的人身活动具有相对的自由,日常生活所受限制较少,可以在进行社区服务的同时深度融入社区。三是在行刑效果上,社区刑罚强调社区对犯罪的预防和控制作用,其蕴含的“恢复性司法”等刑罚执行理念对于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罪犯回归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在“恢复性司法”这一过程中,所有与特定犯罪有关的当事人一起协商如何处理犯罪所造成的后果。这一理念在挪威社区刑罚之中有所体现,在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下,罪犯可以与被害人见面,寻求与被害人和社区的沟通协商并采取措施弥补损害,以此来愈合犯罪对被害人造成的心理创伤并缓解犯罪人因犯罪而造成的心理问题。四是在行刑的灵活性方面,社区刑罚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方可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要及时根据罪犯的表现动态调整行刑方案。若罪犯违反相关条件和规定,则要将罪犯转送到监狱执行监禁刑,若在行刑期间再犯新罪则要就所犯新罪重新进行诉讼程序。

(三)行刑后的帮困扶助

挪威刑罚执行的目标在于帮助罪犯刑满释放后迈入正常的社会生活,这一行刑目标的贯彻实施不仅体现在刑罚执行措施的多元化,还体现在刑罚执行后期对犯罪人的教育帮扶。在挪威,罪犯从高度戒备监狱转到低度戒备监狱后,还可转至更为开放的“中途之家”或“监狱释放人员收养所”,对罪犯进行回归社会前的教育、培训与帮扶。一方面是心理与精神上的矫治和帮助,挪威监狱会有针对性地对心理异常的罪犯进行心理矫治,教育其保持健康的生活心态与思想观念,还会联系罪犯的亲属及朋友进行亲情帮教以修复罪犯与所在家庭和社会的关系,帮助罪犯积极适应狱外社会生活。另一方面则是工作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解决罪犯出狱后的物质生活问题。在即将出狱或出狱后的短暂过渡期,针对罪犯普遍存在的就业困难、生活无法保障等问题,挪威探索了一系列帮扶措施。挪威有出狱罪犯持续帮扶政策,每位被释放的罪犯都将获得特定的服务以解决住房、就业和医疗保健等问题。对于服刑前有稳定工作的罪犯,执行刑期的2/3以上即可出狱;对于暂时没有工作的罪犯,监狱会安排罪犯在“过渡训练所”进行就业培训并帮助其就业脱困,如罪犯可以在监狱方的帮助下学习烹饪技能并考取专业等级证书。罪犯被允许在刑满释放前的18个月在狱外开始工作,找到工作后若无住所可申请居住在监狱的中转公寓。挪威监狱一系列的教育帮扶措施充分考虑了罪犯的心理以及工作和生活等因素,旨在促进犯罪人复归并融入社会,避免出狱后陷入生活困难。

四、对挪威监狱刑罚执行的整体评价及其启示

(一)对挪威监狱刑罚执行的整体评价

挪威监狱的刑罚执行体系健全,对罪犯的监管改造工作在当地起到了良好的效果。首先,挪威刑罚执行体系契合该国国情,适应挪威的历史文化背景、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水平。挪威的地理位置、思想文化、宗教信仰、财政经济等综合因素共同塑造了挪威自成一派的刑罚执行体系。其次,作为“斯堪的纳维亚刑罚例外主义”的典型代表,挪威的刑罚执行强调温情感化和人权保障,促使罪犯加强内心反省从而改过自新,有利于罪犯出狱后的个人全面发展。再次,从再犯罪防控角度来看,挪威的刑罚执行能够较好地改造罪犯思想,促使犯罪人真正回归社会,对于降低罪犯出狱后的再犯率、增强犯罪防控效果具有积极作用。最后,挪威人性化、轻刑化的刑罚执行特点并不代表惩罚性的缺失,罪犯在挪威监狱内的生活是受到限制的,如晚上23时以后实行“宵禁”,有吸毒史的罪犯会被定期收集尿液进行检验,罪犯活动范围受限且每人都需要在固定的时间进行学习和工作。剥夺自由是痛苦的源泉,挪威监狱对罪犯自由的禁锢本身就是对犯罪的惩罚,罪犯所有的生活经历都被漫长的监禁阴影所重铸。

当然,挪威监狱的刑罚执行也存在一些值得我们反思的问题。一是政府经费开支巨大。北欧国家的高福利政策使得国家财政不堪重负,经费开支高昂的行刑策略已经受到了挑战。二是监狱容量不足。挪威司法部于2014年9月8日表示,挪威因定罪判刑而等待入监的人正在排队,计划向荷兰继续租用牢房。罪犯羁押容量不足将会影响刑罚执行效果进而影响社会安全稳定。三是挪威刑罚执行的惩罚力度相对较弱。惩罚性不足的刑事政策会滋生新的社会问题,不痛苦的刑罚可能带来反人道的灾难。我们不禁反思,过于人道性的惩罚是否也能较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

(二)推进我国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几点思考

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的刑事政策和刑罚模式是在其国家历史发展、相对平等的社会关系、对教育的高度重视等多种因素长期影响下形成的,不可能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完全复制。同样,作为“斯堪的纳维亚刑罚例外主义”的代表性国家,挪威监狱的刑罚执行制度是其独特的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其高福利的社会背景下过于轻刑化、人道化的行刑模式并不适合我国国情。但中国与挪威的监狱在行刑目的和职责上殊途同归,都以惩罚和改造罪犯为目标,我国监狱行刑工作在走向未来发展的进程中可以从中挪两国刑罚执行的比较中获得启示。挪威监狱对我国的启示不在于照搬照抄或全盘借鉴该国经验,而在于在对比中探究监狱刑罚执行的历史发展规律和现实优化路径。如根据挪威监狱刑罚执行制度的产生背景和影响因素,探究行刑制度应如何根植于本土国情;根据对挪威轻缓化刑事政策效果的考察,探究惩罚与改造的关系;根据挪威监狱的行刑措施、手段与体系,探究两国监狱行刑理念的共通之处;根据挪威监狱中高新科技装备的配置与使用,探究如何依托智慧监狱建设提升罪犯监管改造水平。新时代,应进一步完善《监狱法》的修订,优化我国监狱刑罚执行的理念与体系,一方面,要对挪威等域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做法和经验予以考量,各国和地区之间监狱行刑经验的交流是完善监狱体制机制与法律法规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平安中国建设达到更高水平为目标,立足本土实际,深化监狱管理制度改革,探索适应我国国情与现实的现代监狱制度和法律制度。

1.刑罚执行应遵循的原则:坚持三个平衡

坚持三个平衡具体包括:一是要坚持监禁性与社会性的平衡。监狱监禁刑所具有的惩罚性、强制性、制裁性与罪犯的再社会化本身是存在矛盾的,因为监禁本身就是一个与社会隔离的非社会化过程。监狱在执行刑罚时要达到一种平衡,即行刑中要实现刑罚效果与罪犯社会化的平衡。二是要坚持惩罚性与人道性的平衡。矫正主义学派认为,惩罚犯罪是为了改造罪犯。惩罚为犯罪人提供了自我救赎与心理补偿的机会,有助于愈合被害人的心理创伤,同时对罪犯和潜在犯罪人形成威慑,进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然而,在现代社会中的惩罚要坚持人道主义,人道化的惩罚是为了更好地管理与改造罪犯,促进对罪犯人权的保障。因此,惩罚的同时要伴随着义务劳动、道德教化、行为矫正等一系列训练与改造。三是要坚持封闭性与开放性的平衡。监狱这一国家机关的特殊属性对监狱工作的保密性提出了要求,但过度封闭会影响罪犯监管改造效果,在做好监狱工作保密性的同时要加强行刑的开放性。监狱管理开放化的过程也是行刑社会化的过程,监狱行刑的开放性要根据监狱戒备程度的不同坚持不同梯度,保证不同戒备等级监狱的开放程度适宜。同时,要把握平衡的标准与尺度。米歇尔·福柯认为对盗窃等某一种类型犯罪的控制应保持在社会上和经济上可接受的限度以内,并且对一个正常运行的社会来说保持在某个平均值附近将被视为最合适。这一犯罪控制思想可以应用于刑罚执行,即在监狱刑罚执行与行刑社会化、人道化、开放化、轻刑化之间的平衡要保持在各方都可接受的限度内,保证平衡的尺度与标准有利于社会的正常运行。

2.推进监狱行刑与社区矫正一体化建设

挪威《刑罚执行法案》中有关监禁刑和社区刑罚的规定蕴含了行刑一体化理念。反观我国,刑罚执行由多个机关进行,执行主体多元且分散。在这种背景下,刑罚执行要注重多方行刑主体的共同参与,可以在司法行政部门的主导下加强各刑事执行机关的合作,尤其是加强以监狱和社区矫正机构为主体的刑罚执行合作。在行刑一体化理念的指导下,应结合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组织体系,逐步建立统一的刑罚执行体系,加快推进行刑一体化建设,即在刑事执行立法的调整下,建立统一的刑事执行体制,合理配置行刑权。作为刑罚执行的主要部门,监狱和社区矫正机构要密切配合,优势互补,既要发挥好监狱的监管作用,又要发挥好社区矫正的教育矫治作用,完善监狱行刑与社区矫正的衔接机制,以社区矫正的实施弥补监狱行刑社会化的不足。在《社区矫正法》实施的背景下,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社区矫正的实施空间,限制适用短期刑,扩大适用假释,加强假释犯的家庭功能修复。再犯罪风险控制理论和新刑罚理论强调对低中风险罪犯采取低成本的监督并逐步提高风险评估能力与监督技术。在罪刑相称且经过科学评估的基础上,可以对非暴力型等再犯罪风险低的罪犯扩大适用社区矫正等非监禁刑并及时加以有效监督。

3.完善我国监狱刑罚执行的社会化改革

挪威监狱的刑罚执行强调罪犯对社会的复归与融入。社会对犯罪的反应有三种形式:一是完全消除,剥夺罪犯与社会的一切往来;二是部分消除,将罪犯与其不适宜的特殊环境隔离开;三是强制罪犯赔偿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第一种是传统的监禁刑,强调将罪犯与社会完全隔离,这种监禁方式容易导致较高的再犯风险进而产生新的社会问题。第三种刑罚主要表现为罚金刑。而第二种介于两者之间的刑罚策略,其强调监禁的适度性,即不能将罪犯与外界环境全面隔离开来,在行刑中要保持适当的社会化。我国在进一步推动行刑社会化的进程中,可以考虑扩大行刑的社会参与、加强罪犯处遇开放化、推动监狱设置科学化以及促进刑罚执行理念现代化。具体来说,首先,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牵头组织各种社会力量对罪犯进行联合帮教,通过联络专家和志愿者提供心理咨询服务、法律咨询服务等方式加强罪犯心理干预,解答罪犯的法律困惑,帮助罪犯培育健康的社会心态。罪犯的亲属、朋友可以通过会见、通信、电话等途径参与对罪犯的亲情帮教,以温情感化促进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其次,政府要合理设置监狱的建筑布局,选址位置不宜过于偏僻;监狱要通过合理设置出狱假与离监假、建立模拟超市等举措打通狱内狱外连通机制。再次,创新罪犯社会化改造方式,如监管人员可以通过举办文艺晚会等形式创造机会鼓励罪犯参与狱内戏剧演出,戏剧角色扮演是一种与社会连结的方式,能够通过培养群体间的信任感和参与度增强罪犯的社会互动。再如,可以在监狱中开展罪犯与狱警之间的“反思性对话”(reflecting dialogues),对罪犯进行心理康复与治疗。缺乏语言沟通会加剧罪犯的心理躁动与攻击性,在对话交流中能够让罪犯通过语言表达自己,减少罪犯与他人的冲突,同时也能够让罪犯增强自我反省,从不同角度看待自我。最后,注重对罪犯计分考核、奖励、减刑、假释等狱务信息的公开。监狱可通过网上公示或举办开放日活动将可以公开的一些行刑政策、狱内活动、狱务信息向社会公开以接受社会监督并促使人们形成对监狱的客观认知,同时也争取社会舆论对监狱行刑工作的支持。

4.探索低度戒备监狱以完善监狱分类体系

监狱是一种在法律体系中剥夺自由以改造人的“全面规训”机构,巴尔塔尔把监狱称作“彻底而严厉的制度”。挪威的监狱具有科学的分类标准,形成了完整的分级分类体系。目前,我国监狱的分级分类体系虽然也渐趋完善,但缺失低度戒备监狱的规划和建设,在《监狱建设标准》中没有制定关于低度戒备监狱的建筑标准。我国要早日着手制定低度戒备监狱建设标准,探索建设半开放式监狱。低度戒备监狱要采取较为开放的管控模式,在选址、建筑、设计等方面要兼具人性化、开放化和智能化,同时要建立严格的低度戒备监狱罪犯准入标准与评估体系。可先进行低度戒备监狱的试点工作,待试点建设成功后向全国推广。司法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包括高度、中度、低度戒备监狱在内的监狱分级分类建设标准,在此基础上加强不同戒备程度监狱之间的衔接,加强监禁刑和社区矫正等非监禁刑的衔接,构建体系统一、动态衔接、运转高效的刑罚执行体系。总之,科学的监狱分级分类是对罪犯进行合理安置、有效管控的前提,也是刑罚执行的重要保障。在监狱分级分类体系健全后,按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在罪犯入狱时可先关押在具有分流遣送职能的新收犯监狱,在对罪犯进行入监教育后再将其分流到不同戒备程度的监狱中,并根据罪犯的具体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在行刑过程中,通过实现罪犯从高度戒备监狱向低度戒备监狱的渐进性移转促使其逐步适应社会。

5.注重刑罚个别化理念下的罪犯分级分类

挪威“人人平等”的文化背景塑造了行刑个别化的刑罚理念,在这一理念指导下的挪威监狱注重对罪犯进行个别化的管理与矫治。刑罚个别化表明适用刑罚应着眼于个别情况,现代理性的刑罚个别化强调刑罚与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关联。刑罚执行作为整个刑罚过程的最终环节,应着眼于行刑个别化理念下的罪犯分类管理。对罪犯分级分类行刑要坚持特殊性与一般性的辩证统一,每个罪犯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刑罚执行机构要在遵循共性的基础上科学分析预测每一个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再犯罪风险等具体情况,有差别地适用刑罚、执行刑罚。目前,我国监狱对不同情形的罪犯采取“三等五级”的处遇等级分类,进行不同程度的看押管理。监狱和社区矫正部门要深化“循证矫正”的行刑理念,通过持续跟进罪犯入监前的情况和入狱后的表现动态调整行刑力度和严管程度,实施有针对性、个别化、差异化的教育、管理与改造。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注重刑罚执行的灵活性,通过对行刑策略的适时调整加强对罪犯的正向激励,及时调节罪犯的身心状态,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

6.加强智慧监狱建设背景下的行刑现代化

挪威监狱的智能化建设保障了其监狱安全性能的提升和行刑措施的平稳高效执行。自2019年起,我国司法部全面推进智慧监狱建设,《社区矫正法》也提出要提高信息化水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工作。监狱部门应审时度势,创新智慧监狱背景下的行刑现代化建设。具体而言,一是引进高科技狱内设施设备,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提升刑罚执行工作效率,升级电子报警系统、智能会见管理系统、智能谈话管教系统以及人脸识别技术、智能电子镣铐等高新技术,保证日常监管改造工作的安全性与高效性。二是加强技术支撑与信息研判,在精准把握刑罚控制力度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行刑策略,如为避免出现挪威监狱人满为患的类似局面,可运用数据模型科学评估监狱关押规模,提前制定行刑预案。只有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司法领域的数据统计与研究,科学分析人口犯罪率与监禁率,才能对犯罪人与犯罪形势精准掌控,制定更为科学的行刑策略。三是在新技术的加持下科学预测服刑人员的再犯罪风险,精准防控犯罪。采用互联网新技术和预测量表等技术性工具对整体再犯罪风险进行预测与控制,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司法行政部门要根据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数据,对罪犯进行刑罚执行分流处置,针对风险较低的罪犯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升级监督技术以加强对中低度风险罪犯的动态监督,从而减缓监狱行刑压力。监狱要加强对高风险罪犯的重点严格管控,提前预知管理风险,防控再犯罪风险,从而预防和减少犯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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