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新华 赵荷花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高速增长,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我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外资流入国,并连续多年稳居世界第二大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口国地位。为应对全球经济新形势以及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必须通过“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建设更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更是明确提出,要坚持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对外开放,加快推进制度型开放。所谓制度型开放就是要立足规制层面,做好规则的“进出口”,通过对标国际通行标准,推动国内规则、规制等制度的改革和创新,进而形成与全球规则机制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实现中国和世界经济高质量安全有序融合。换而言之,在新时代新一轮对外开放背景下,政府规制变革是引领制度型开放的关键,只有不断加强和改善政府规制,才能为市场主体营造良好的国际营商环境,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促使国内国际双循环良性互动发展。
政府规制是指“行政机关(政府)依据有关法规对微观经济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的直接控制、约束或规范”,其目的是解决市场失灵、维持市场经济秩序。
改革开放40余年,中国经济建设经历了从半开放型走向全面开放型的演进轨迹。为了发展外向型经济,形成参与全球经济竞争新优势,并以高水平开放经济促进国内大循环,实现国际循环对国内循环的正向溢出效应,我国开始推进开放模式的转型,建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而政府规制变革是实现新一轮更高水平开放,建构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重要突破口。一方面,它能够提高国内市场环境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为国际经济循环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规则等制度是国家间进行贸易和投资活动的契约,决定着商品和要素流动的潜力空间。”用国际视野和国际理念来推进政府规制革新,以国际市场通行规则为标杆,完善法律、法规、规则等制度体系,能够重塑中国的市场优势、制度优势,不断吸引和集聚技术、知识、信息和人力资本等高端性和创新性生产要素,促使我国在更高层次上参与全球价值链和产业分工,增强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创新力和竞争力,助推经济发展由“要素驱动型”向“创新驱动型”方向发展。另一方面,政府规制变革还能促进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发挥,为国内经济大循环提供有效支撑。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是发挥国内经济大循环作用的关键。而通过政府规制变革,有助于破除国内市场的行政性垄断,降低制度性市场分割,推动国内统一大市场的形成,进而实现要素资源的自由化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国内经济循环的畅通。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在这关键时期,如何优化要素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化解过剩产能、淘汰“僵尸企业”,培育新动能新产业,助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等任务,迫切需要推进制度供给侧结构改革,构建科学高效的制度供给体系,为市场主体创造优质的制度环境,引领经济向高质量方向发展。2017 年,国务院颁布的《“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提出:“加强和改善市场监管,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方向,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的重要保障,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任务。”政府规制改革作为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通过采用市场准入与退出规制、价格规制、质量规制、反垄断规制等方式对市场经济进行规制,规范市场竞争行为,能够解决因信息不对称、外部效应、公共物品、垄断等因素导致的市场失灵问题,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建设现代化市场经济治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此外,政府规制作为宏观调控的关键性制度工具,还能够推动创新创业和经济结构性改革,提升经济发展质量。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立足点在于创新,依靠创新驱动培育壮大新动能,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而政府规制改革可以起到激励作用。一方面,通过政府规制改革可以破除束缚创新发展的桎梏,为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提供便利化条件,对于充分调动市场主体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和释放创新创业新潜能发挥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健全政府规制体系,可以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胜优劣,引导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来提升市场竞争力,使我国经济走上依靠创新提质增效的发展路径。
政府规制的实质是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为企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我国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商事制度、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使市场营商环境有了较大改善,释放了市场活力。然而,与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相比,我国的营商环境仍存有较大差距。世界银行颁布的《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显示,中国营商环境排名为31位,较之前有所上升,但在纳税、获得信贷、办理破产、跨境贸易等方面的得分均较低。另外,《2020年全球经济自由度指数》显示,在186个经济体中,中国的经济自由度指数得分为59.5,位列比较压制(50-59.9)类型等级。其中,投资自由度和金融自由度的得分最低,均为20,其次是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得分为60.9。这表明当前我国政府与市场关系还不够协调,经济领域仍存在规制错位与缺位并存的现象。如政府在采购和招投标环节,区别对待内外资企业;企业的纳税成本依然偏高,缴费负担较重;贸易投资领域仍存在准入壁垒、变相审批;知识产权领域则存在规制不足与缺位等现象。由此可见,要化解营商环境梗阻,降低市场运行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必须重新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通过政府规制变革,清除市场壁垒、破除束缚市场主体运行的体制机制障碍,为经济发展提供有效规制,即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建立起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规制体制,实现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的结合。
规制作为规范全球经济活动的治理工具,为国际经贸投资交往提供一定的准则与标准。在经济全球化中,政府的规制能力以及规制模式已经成为国家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的重要因素,影响着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水平。当今,国际政治经济格局开始发生显著变化,全球经济治理体制处于重大变革期。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挑起的全球贸易摩擦,其实质是制度与规则之间的竞争。一方面,面对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部分西方国家对华采取贸易壁垒以及投资保护主义措施,对我国出口产品增加关税,并加剧了外资引进的难度;另一方面,发达国家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要求重构新一轮国际经贸规则,对全球经济治理带来新的挑战。2018年,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发达国家提出对WTO框架进行改革,并将中国列为世界贸易组织的重点改革对象。此外,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欧盟-加拿大综合经济与贸易协定》(CETA)、《美墨加协定》(USMCA)、《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定》(TTIP)等为代表的区域经贸协定或双边自贸协定,不断涌现出新规则和新议题。因此,为了有效应对国际经贸规则新挑战,适应国际经贸规则变化新趋势,在新一轮国际经贸规则重构中争取主动权,我国必须全面统筹国际国内规则,主动对接国际贸易投资自由化的高标准、高规则,及时变革市场规制体制,推动国内规则的国际化,这既是新时代我国积极应对国际社会变化、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的战略选择,也是提高我国在全球事务中制度性话语权的现实需求。
一是规制公开性仍需提高。规制的公开透明是国际经贸投资规则的基本要求,这意味着我国要逐步建立符合国际规则的信息公开机制,提升行政的透明性。这是制度型开放中政府规制面对的严峻挑战,因为规制公开性意味着政府在制定规制政策中要充分收集和听取利益相关者、中小企业、行业协会等的意见,尤其是涉及外资政策的制定要有外资企业的参加,并要对规制政策的具体内容、意见采纳情况进行清晰、完整的公布,以方便公众查阅;在规制政策执行过程中,要对规制主体、规制对象、规制方式等方面进行公开,让政府规制在阳光下进行,实现规制过程的规范化、开放化。
二是规制公平性还应改进。市场经济是公平竞争的经济,制度型开放的目标是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规制环境,使内外资企业能平等、自由地参与国内市场竞争。这就要求政府做到规制的公平、公正,在市场准入、政府采购、经营资质、管理标准、认证认可、产业政策等方面对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给予相同待遇,一律平等,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资源配置的有效性。 但目前我国歧视性规制、政府规制不公的现象依然存在,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扭曲市场竞争的行为时有发生,与制度型开放对政府规制标准公平性的要求还存有较大差距。
三是规制法治化尚需完善。市场经济运行需要政府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确保企业能在有序的市场中开展商业活动,减少生产经营面临的不确定性,同时保护其私有产权,有效解决商事纠纷。但从完善的规制法律体系上看,我国政府规制不仅法治意识相对比较薄弱,规制法律法规体系也不够健全,投资、贸易、金融等领域还存在诸多规制法律空白,导致行政执法无法可依的现象时有存在。要适应我国高水平开放的要求,就需要夯实政府规制的法律基础,坚持法治理念,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行事。
一是实现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规制”的转变。长期以来我国存在“重事前审批,轻事中、事后规制”的现象,政府规制的重点放在市场主体的准入条件、经营资格等事前审批上,并且行政审批程序繁冗,严重影响了企业投资、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为了适应制度型开放以及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我国应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采用“宽准入、严监管”的方式,不断缩减行政审批事项,精简审批流程,强化事中、事后规制,并通过事中的过程管控和风险规制,事后的稽查执法、依法惩戒等方式,有效规范市场主体的各种行为和活动,确保市场主体持续依法合规经营,维护正常市场竞争秩序。
二是实现从“粗放式规制”向“精细化规制”的转变。粗放式规制是一种简单依靠“人海”战术、采用单一方法与途径进行规制的方式,规制行为比较随意,规制内容相对模糊。因受技术水平限制,规制者无法全面准确识别规制对象的需求信息,其规制成本高、效率低,回应性差,难以适应全球化和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相较于传统粗放式规制,精细化规制是制度型开放下政府规制变革的基本方向和要求。它依托大数据技术,运用科技规制、数字规制等新理念,革新规制流程,重组规制业务,实现了审批与规制无缝衔接、线上与线下相结合。这样不但能便利社会公众、企业办理业务需求,提高规制的精准化、智能化程度,而且能减少对人力、财力、物力的依赖,降低政府规制的运行成本。
三是实现从“静态规制”向“动态规制”的转变。“静态规制”是政府采取按部就班的方式对规制对象进行监督的行为,通常规制对象比较稳定,规制程序也机械死板,不够灵活,忽视了不同规制对象的不同特性以及对象行为的连续性、过程性,经常出现规制信息传递和处置滞后现象。要达到有效规制目标,必须改变往常的静态、僵化的规制方式,通过构建动态规制数据平台,连续监测规制对象,快速采集规制对象的信息,并根据规制对象的特征以及不同时期的风险状况动态调整规制等级和规制力度,实现规制资源的优化配置。如对于市场主体,当其处于高风险阶段时,则应增加规制资源的配备,加大规制力度;当其处于低风险阶段时,则应降低规制等级,减少规制资源的调控。
一是从“单一政府规制”转向“多元规制治理”。因受全能政府主义惯性影响,我国一直过度依靠行政规制的力量对市场进行管控,传统行政色彩比较浓厚,规制主体也比较单一,市场自律和社会参与存在明显缺失。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经济活动变得更加复杂化、多元化和具有不确定性,加之政府认知、规制资源以及规制能力的有限性,以政府为权力中心的单一规制难以达到良好规制效果。政府要采取放权于市场、社会的方式,不断扶持非营利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等的发展,积极培育社会自治力量,鼓励行业协会和企业内部进行自我规制,构建多元互补、协同共治的规制治理模式,实现单一规制向多元规制转变,弥补政府规制不足,提升整体规制治理效率。
二是从“命令管控规制”转向“包容审慎规制”。随着全球数字经济,如信息经济、物联网经济及共享经济等不断涌现,传统交易和经营方式发生改变,冲击了原有“命令管控”的规制模式,倒逼政府规制模式进行改革。我国政府应基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特征及发展规律不断调整和更新规制方式,采取简约规制和审慎规制的原则,适当放松经济性规制,以激励性、包容式的规制方式为新兴市场主体发展营造宽松的氛围和条件,引导新兴产业健康发展,释放新经济发展红利。如,在互联网、金融科技等领域可探索使用“规制沙盒”模式,允许企业在“安全空间”内进行试错与创新,以解决政府规制滞后等问题,实现金融创新和风险防控的平衡。
三是从“运动式规制”转向“常态化规制”。在传统规制中,政府习惯于短时间内集中规制资源和注意力,采取“运动式”的方式对市场主体进行集中检查和专项检查。这样在短期内虽有助于提高市场规制效率,但也容易助长规制对象的投机心理,不利于规制效果的长效化。要创造良好的规制效益,我国必须打破对运动式规制的路径依赖,通过科学、规范的常化态规制提升政府规制能力,达到有效规制的目标。如可推进国际通行的“双随机,一公开”规制的制度化,基于规制的重点以及问题突出的领域合理设定随机抽查的事项清单和比例,并加强对随机抽查结果应用,将其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中,达到威慑市场主体的作用,提高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另外,“双随机”规制机制因采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方式,还能抑制规制中的行政机会主义,降低规制部门与市场主体双向寻租行为发生的概率。
制度型开放对我国政府规制变革实践带来了新的挑战,要建构与国际规则相衔接的规制体系,必须秉承国际视野,主动对标国际通行规则,并结合中国现有的市场经济发展情况以及本土规制需求,对政府规制进行改革和创新,以高水平、高标准的制度供给,为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以及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创造良好的环境。
规制标准作为一种制度安排,规范着政府和市场行为,是政府规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创造优质的规制环境,就必须着眼于规制标准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建设,进而推动市场规制的科学化、规范化。
一是推进规制标准的市场化。市场化是良好规制治理的评价标准,也是推动政府与市场良性互动的重要方面。要实现规制标准的市场化,可从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企业税费负担以及融资便利度等方面着手。在市场竞争公平性层面,一方面要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打破行政性垄断,整治地方保护主义,改革束缚土地、劳动力、人才等资源要素流动的制度障碍,实现商品、要素的自由流动;另一方面,要有效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各类规制政策进行公平竞争性评估,确保其颁布的规制政策不存在限制竞争、排除竞争的内容,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在企业税费负担以及融资便利度层面,一方面,要推行企业的税费改革,优化税负结构,协同推进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另一方面,要不断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清除企业的融资壁垒,提升企业获得信贷的便利度,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二是推进规制标准的法治化。法治化是规制标准建设的内在要求,要实现规制标准的法治化,可从立法、执法以及市场主体权益保障等方面着手。在立法层面,要进一步完善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制定《域外法查明办法》《适用域外法裁判指引》等规则体系,为境外投资者“引进来” 和境内企业“走出去”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在执法层面,要健全市场规制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重大行政执行决定审核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确保规制执法程序公开透明以及公平正义。在市场主体权益保障层面,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法打击各种侵权行为。这既可以通过建立和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赔偿标准,来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违法成本,也可以通过创新设立知识产权“速裁+快审+精审”审判工作模式,提升知识产权案件办理效率,以降低企业维权成本。
三是要推进规制标准的国际化。要提高我国规制标准的国际化程度,必须加强与国际条约的对接,引入国际通行的行业规范和管理规则,做好国际规制标准的风险评估,并结合我国国情以及政府规制能力有效调整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相符合之处,逐步建立起与国际相接轨的规制标准体系,促进中国规制标准的国际化。例如,在外资管理规则方面,要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放宽外资在服务业、医疗、教育等领域的准入门槛,并贯彻落实外资准入后的国民待遇,打通外商投资企业“最后一公里”;在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方面,要推动涉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司法审判方式等方面接轨国际标准,通过健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涉外司法审查审判制度以及临时仲裁、协商、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来为外商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商事纠纷解决途径,维护外商企业的合法权益。
规制流程的优化能够有效促进政府规制效率和规制质量的提升。要建立简约、高效的规制流程,就需继续深化简政放权,加强规制平台建设,并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依托构建全过程可追溯规制,实现对市场主体的无缝隙、全覆盖规制。
一是深化简政放权改革。优化规制流程必须全面清理政府规制事权,加大行政简化的力度,全面实施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进一步缩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逐步建立市场主体承诺即入制,降低企业的准入门槛,有效解决企业准入不准营难题;加强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局建设,按照“一个部门一个窗口对外、一级政府‘一站式’服务”的要求,归并整合各部门和各窗口的办理事项,构建“单一窗口、综合受理、部门协同”的审批服务模式,整合再造审批流程,逐步实现简单事项立等审批,一般事项并联审批,关键事项节点管控,切实解决行政审批事项冗杂、审批程序繁琐、耗时长等问题,有效提高行政审批和规制效率,确保行政审批事项的集中办理、快速办理;与此同时,要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推广“证照分离”“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完善开办企业统计通报制度、企业退出机制,简化市场主体的开办流程和注销程序,构建便利、高效的市场主体进入与退出机制。
二是加强规制平台建设。规制流程再造离不开各部门间的协同互动,而其中的关键则在于数据整合和共享,这就要求政府建立规制信息数据库、企业电子数据库,并依托规制信息公示平台、规制信息统一检索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审批管理互动平台,实现各类规制数据以及信息的归集、整合、推送与共享,打破各规制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促进信息资源的跨部门、跨层级流动,方便各规制机构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另外,要推进规制信息共享机制建设,规范信息共享标准,通过制定统一的协同工作流程与标准,明确合作共享的权属与义务,强化信息共享,实现各规制信息的有效传递和无障碍交换。构建事中、事后市场规制综合执法平台、跨部门跨区域规制合作机制,高效整合并利用市场规制资源,降低各规制部门内部协调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打破市场分段规制、条块分割的规制弊端,以整体协同的方式处理各类规制问题,充分发挥市场规制资源的综合效益。
三是建立全过程可追溯的规制。制度型开放意味着市场风险的增加以及市场规制难度的提高。为此,要充分利用人工智能、数据挖掘、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等现代信息化技术,对市场主体进行在线即时监督监测,实现对规制信息的自动化采集、传输,并通过大数据综合分析,对市场主体的风险和问题进行全面感知、研判和评估,形成事前预警、事中监测、事后有效处置的风险规制模式,实现对市场主体全方位、全过程的规制。此外,通过建立政府规制可溯源机制,有效存储市场主体的各类规制数据,方便规制主体的查询、调用,真正做到“源头可溯、去向可查”,为走向动态规制提供信息支撑。
高质量经济发展离不开良好的政府规制方式。目前,我国政府规制效率不高且规制效果不佳的很大原因在于规制方式落后以及规制工具选择不当。要达到良好的规制治理效果,必须逐步完善规制工具。
一是要减少命令控制型规制工具。命令控制规制是政府借助公权力,采用强制性手段直接改变市场主体行为和利益分配格局的规制工具。它过于强调自上而下的管控理念,以消极的负面处罚手段为主,执行成本高且容易打击市场主体生产经营的积极性,造成市场对规制的抵触。为此,我国一方面要不断减少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命令、行政检查等控制型规制工具,弱化对市场主体的干预,赋予其更大的自由度和空间进行生产经营;另一方面还需对命令控制类规制工具进行修正与调适,在对市场失灵问题进行科学评估的基础上,合理使用命令控制型工具,避免政府规制引发的政策失灵。
二是采用激励性规制工具。激励性规制通过给予受规制企业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激励企业不断提高生产和经营效率。它实际上是一种对市场主体的成本补偿策略,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因规制者与被规制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在对市场经济进行规制过程中,可结合政府规制目标以及受规制行业的特征,引入价格上限规制、区域间竞争规制、特许投标规制、社会契约规制、利润分享规制、联合回报率规制、菜单规制等工具,促进市场主体之间竞争,提高企业产品和服务质量,进而推动市场经济的高效良性发展。
三是实施“聪明性”规制工具。“聪明规制”是一种灵活且富有弹性的规制方式,通过利用不同的规制工具和规制机构组合来达到最佳规制效果。要优化市场规制工具,必须设立包含政府规制、企业自我规制以及第三方规制的规制工具“金字塔”,针对被规制者的不同情况,采取差异化规制策略。当市场主体出现问题时,政府可优先采用优势教育和劝说、非正式表扬、表彰和资助、更多的表彰和资助、最高奖励等支持性“金字塔”中的工具,若规制问题尚未解决,再依次采用问题教育和劝说、对不作为者进行批评、威慑性处罚、加大处罚和死刑等惩罚性 “金字塔”中的工具,逐步提高规制强度,达到有效规制的目的。
四是发展信用规制工具。信用规制作为一种新型规制工具,以信用信息为基础,通过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能够有效缓解市场经济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市场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为此,必须完善市场信用规则体系,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信用承诺制度,拓宽市场主体信用承诺的适用范围,实现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的信用互认。推行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引入第三方信用评级,并依据企业的信用记录以及风险状况进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将有限的规制资源集中在信用较差的企业上,实现规制资源的合理配置。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处制度,并通过建立以信用修复为基础的容错治理机制,鼓励企业重塑信用,实行诚信经营。
要实现规制标准、规制方式和规制流程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我国还需加强国际规制之间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建立规制协调机制和规制互认机制进一步完善国内规制体系,为高水平开放型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是加强国际规制交流与合作。规制交流与合作有利于我国政府了解国际通行标准,学习借鉴国外先进规制理念、规制方式以及规制技术,提高自身的规制能力。为此,一方面,我国可利用正式的政府间组织以及非正式的跨政府组织间网络等途径,展开规制信息交流、对话与会议,通过分享和交流规制模式、善治的规制以及规制合作等方面经验,了解国外规制改革的前沿动态,拓宽规制视野;另一方面,在规制设计和规制实施时,要充分考虑国际贸易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影响,参考国际通行标准以及“良好规制实践”的做法,推动我国政府规制改革与创新,形成与国际相兼容的制度体系,增强我国的制度竞争力。再者,我国还可借助“一带一路”、自贸区等平台,积极同发展中国家与新兴经济体开展规制合作及贸易投资规则互通,并在适当的情形下引导规则创制,促进我国规则和相关标准“走出去”,增强中国在全球规制体系中的话语权,贡献中国方案。
二是建立规制协调机制。规制协调主要是针对规制差异进行协商和调整,减少或消除分歧,提高规制的跨境互通性,进而减少经贸成本。大部分发达国家都建立了专门规制协调机构,通过发布规制指引文件来具体处理规制不一致性问题。例如,加拿大设置了规制事务局,澳大利亚设立了专门的规制审查办公室。我国可按照“良好规制实践”的高要求,在中央层面设置全国规制协调机构或规制协调委员会,建立规制协调审查程序,对规制措施进行系统性审议、评估,协调处理与国际通行规制措施之间的差异,促进规制的趋同和等效。此外,我国需要密切关注《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TTIP)等关于规制协调内容方面的最新进展,积极参与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层面有关规制协调的谈判,捍卫我国的规制主权,维护我国规制的合法利益。
三是推动规制结果互认。为了方便贸易投资,减少企业的生产成本、合规成本以及信息搜寻成本,不同国家之间签订了相互承认协定,实现对对方规制标准以及规制结果的相互承认。例如,美国与欧盟,欧盟各成员国之间以及经合组织各国家之间,利用相互承认协定促进了贸易大幅度增长。新西兰和澳大利亚,双方就产品标准和职业资格建立了相互承认的制度安排,并规定除了有限的例外,在一个管辖区合法销售的商品、获得的专业资格在另一个管辖区也自动得到承认。我国可借鉴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不断完善规制互认机制,加强规制标准互认和第三方认证制度建设,通过与新加坡、韩国等国家建立数据互换、规制互认、执法互动、标准计量等方面的合作机制,平等互利地开展规制标准与规制结果的国际互认活动,进而减少各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在出口过程中遇到的重复认证以及因产品标准差异而导致的重复生产等问题,推动国际规制的一体化。
习近平强调:“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开放是“十四五”时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但是,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之未有大变局,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持续升温,国际环境的不稳定、不确定性因素日益增加,使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适应国际竞争新形势和发展新趋势,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高质量发展必须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这就要求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建设更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体制,提升政府经济治理能力。政府规制变革是建设制度型开放经济体制的重要突破口,影响着对外开放层次和水平。厘清制度型开放进程中政府规制变革的动因、挑战和路径,及时完善规制体系有利于推动国内规则体系与国际规则体系相衔接,提高我国在国际通行规制和规则体系中的有效参与,打造更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进而有效释放制度红利,为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发展开拓新空间,赢得国际竞争新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