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锐
(重庆理工大学 会计学院,重庆 400054)
互联网平台作为一种商业模式,它的价值创造方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生产,而是通过网络的互动,实现了价值的增值。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互联网平台的存在解决了经济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极大地减少了主体间在信息搜索、商务谈判等方面的交易费用。同时,由于交易费用的减少,必然会产生相应的组织架构与价值创造方式,当供需双方越来越精确地对接时,由“工人—企业—消费者”的商业模式,逐步转变为“工人—网络平台”的商业模式。所以,互联网平台的业务模式创新,不仅是技术上的升级,更是一种组织架构与价值创造的方式。与此同时,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兴起,有效地促进了供求信息交流。
可以预见,随着信息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网络经济对各行各业的渗透,网络企业的经营模式的革新与发展,将会成为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转变与变革的重要载体。因此,在互联网经济迅猛发展时代,对企业的价值链进行深入的剖析,既可以促进企业管理理论和方法的创新,也可以在指导我国企业发展转型过程中实现价值共创、以促进企业的高质量发展。
价值共创是指消费者与生产商、零售商或其他消费者共同参与产品、服务、体验等价值创造的过程。企业应该注重自身的价值,即关注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包括供应商、合作方和顾客,从而形成一个价值创造体系,实现价值的共创。在价值分享理论中,有两种主要的逻辑:一是基于生产者逻辑的价值分享,这种逻辑包括了以产品为导向的逻辑和以服务为导向的逻辑。企业不但要生产和销售产品,还要为客户创造价值,还要将自己融入到客户的氛围中。第二种是基于顾客逻辑的价值共创,基于顾客的体验,以顾客诉求为核心,双方互创价值。
网络经济时代,公司往往会经由搭造平台型的商业机制来形成协作型的价值网络,这一价值网络的作用在于使促进成员企业和企业供需双方的互动和联系,能够以最低成本交流沟通,同时充分利用平台的开放式环境创造价值。在网络经济时代,互联网平台企业创新能力更强,这就意味着他们可以通过技术革新和管理革新,为用户带来更好的市场价值,从而在竞争中占据优势。平台之间的市场具有高度的竞争,每一个平台都想要吸引有创意的客户和有影响力的成员。而且,这些平台上的公司,也会成为其他平台的领导者,从而对原有的平台造成一定的威胁。要建立一个创新的平台,核心企业必须回答两个问题:第一,如何找到更具创新能力的优秀会员?这个问题实质上是一个网络的激励机制,也就是如何通过价值网络为成员企业创造价值。其次,如何将平台成员企业的异质资源进行整合,使之符合整个价值网的整体效益。互联网平台经济打破了原有的时间和空间限制,在交易地点、交易时间、交易速度等方面,中间环节大幅减少,具有跨越区域和时间的限制。在互联网经济中,通过信息挖掘、信息分析、信息处理,经济主体的生产、配给、消费等经济行为越来越依赖于信息网络,巨量的数据、动态的信息和交互信息将转化为各方价值共创路径。互联网平台按照价值主张、价值来源、价值生产、价值交换的业务模式的创新脉络,建立起“因果层—策略层—行为层—支撑层”的交互空间层次结构,并利用网络平台将线下资源进行有效的整合,聚合多元价值。
企业是以创造价值为目的的。价值共创下企业和客户的关系应当是一种双赢的关系,即企业通过满足客户的需要来获取利益,客户也可以从中得到满足。价值链分析,它以一种全方位的眼光来审视公司的价值,将经营模式分成两大类,即“基础型”与“资源型”。前者包括生产、销售等内容,而后者主要包括财务、人事、采购等方面,而正是这些内容的存在,使得价值链得以建立。其实,只有在一定的过程中,企业才能创造出真正的价值。从价值链的角度看,它是战略层面的一部分。为了取得良好的发展,企业要对各环节给予足够的关注,并采取控制成本、提高利润等方法来提高其价值。
在互联网平台上,企业将其价值链的战略环节划分为:采购、生产、销售、宣传、消费和服务。各环节的互动,是推动价值链高效发展的重要因素。通过对每一个环节进行有效的管理,可以减少成本,创造价值,并为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网络平台对于企业的影响,就是将传统行业中的各类信息数据化,经过数据分析聚集与归类,使得供需双方在需要的同时,以大数据网络为基础进行交易,从而为他们提供价值链上的一切服务。一是对售后服务科学精确。传统企业的售后服务常常不够及时,在问题发生后才能得以解决。而售后服务与消费者的消费间隔长,以此会削减消费者满意度。而通过互联网建立一个公司的网站,建立售后问题库,让专家来提供预期问题解答服务,提高了交流的效率,有效地控制了潜在的问题。二是娱乐消费一体共赢。网站依靠流量和广告而获得利润。在此期间,网络使用者的累积,对其后的网络经济产生了巨大的促进。随着第二代互联网的出现,形成了一些生活消费的一体平台,让原本只能提供娱乐的网站,也可以通过这种互惠方式来获得更多的利润。三是营销广告精准投放。互联网企业通过大数据精确分析消费者需求,为消费者主动提供信息,使得企业减少无效宣传投入费用。此外,通过互联网平台企业在投放网站、宣传方式以及定价方式上也有着多种方式选择,使得广告费用更为柔性。四是分销多渠道发展。在互联网的影响下,分销渠道逐渐产生了网络零售、网络批发等新的业态方式,弥补了传统销售在时间与空间上的限制。通过互联网,消费者可随时随地进行消费。这也解决我国传统零售业的能力不足、覆盖率低,难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的现状。五是设计生产由C2B到B2C。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消费者的主体地位会不断地增强。企业势必需要关注消费者的个性,快速满足消费者不断变化的需求。企业通过在互联网平台发布广告,同时对消费者意见进行采用,这种双方之间的互动实现了对产品的完善。互联网平台能够将个体的智慧和能力创造为价值,同时了解消费者所关注的个性化的重点,然后对生产流程进行调整,实现对个性化需求的满足。设计生产环节的互联网化既实现了消费者的参与,也实现了对第三方公司力量的引入,这也能够有效地帮助企业提升自身效益。六是原料采购与资源整合融合。互联网所强调的则是信息共享、资源共享,强调对成本的控制。因此在互联网化的过程当中,原材料采购仅作为一种资源整合方式出现,并不体现在传统的购买方式当中。互联网平台以一种媒介的方式存在,企业突破传统企业模式的资源边缘化,通过合作可以实现价值的创造,对资源进行整合,能够实现资源的共享与价值共创。
1.基于资源丰度的平台企业协同驱动价值创造表现
(1)有形资源的核心化,为价值共创打下基础。以互联网连接为基础,降低自有技术平台投入水平,使得自由有形资产核心化。同普通传统实体行业相比,通过互联网平台积累多种客户资源,提高服务水平满意度、客户点击量,形成了其竞争优势,对价值创造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2)通过无形资源创造核心竞争优势,以数字技术为核心的互联网平台,将用户信息大数据化。把设计及个体体验放在首要地位,一边收集客户需求相关信息,一边也在不断吸引新客户,进而得到共创产品及服务,满足且丰富客户需求,使其获得高质量的体验。
(3)战略合作体系。通过与关联行业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从而使得互联网平台的功能最大化施展。该公司搭建体验型的平台形成新的“价值网+”,“平台企业协作网络”是一大资源聚集地,节点间利用多样化的信息共享实现产品或服务的创新。
2.基于关系强度的平台企业协同促进价值创造
企业通过互联网有效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互联网提高价值创造过程中各信息端点连接紧密程度以及信息透明度。首先,就联结的广度来说,在广泛的范围内,利用网络产品的销售来增加使用的人数。一是利用线上渠道吸引流量,增加用户基础;二是借助社会化媒体的力量,快速扩大自己的影响力;三是主动与其他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其次,从联结深度上来看,借助互联网提升企业“社交气质”,建立起一种人性化的价值观:一是基于社会网络,它为顾客提供了有价值的体验;二是创造集体气氛,个体之间分享与交流;第三,服务周到,通过互联网不仅满足了顾客的基本需要,还愿意协助顾客群里倾听别人的经历和感受,获得独特的情感体验。最后,从沟通的透明度角度来看,企业在消除信息不对称的同时,也在努力建立信任体系。采用多种方式来解决信任问题,使用户能够在开放的情况下进行信息分享和价值创造。第一,建立社交网络连接功能,允许用户与相关账户进行链接,让用户看到自己的好友,从而获得第三方的评价;第二,通过双向评价解决信息不准确等问题,让企业在网络上完善自己的产品信息,增强用户对其信任感;第三,建立权益保护制度产生信任。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在客户确认收货前,平台将保证其资金安全。
3.基于信息精度的平台企业协同提高价值创造
网络平台为每个价值创造带来了冗长的价值网络,通过对信息的筛选与归类,从而提高信息可利用精确度。互联网作为一个信息中心,供求双方可以进行信息的交流,通过准确的算法和反馈系统,用户可以迅速地识别出信息。生产者向平台发布产品信息,由消费者自行挑选,交易和管理费用较传统的实体店要低很多。另外,企业通过对用户需求归集与分类,由此实现个性化与规模化生产共存效益。
目前,互联网平台企业对数据赋能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结构、心理、领导、资源等方面,但忽视了网络环境下的数据是最主要的战略资源,而数据赋能推动价值共创是一个动态的阶段匹配和演化过程。基于以往的研究结果,本文认为,平台公司的数据赋能是连接能力、智能能力和分析能力的结合和动态演化。本文通过互联网企业的价值链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网络能够为平台企业提供最优的资源配置。网络推动了平台企业的价值创造,丰富和完善了协同创新的先决条件,为企业的价值共享提供了理论上的指导。
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网络经济,在应对疫情、推动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它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动力,是促进国民经济循环畅通、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但互联网经济的高速发展也暴露出诸多亟须解决的问题,笔者对此提出如下建议:
1.不得滥用其垄断地位,以排除或限制竞争
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非法经营者集中等;不以自身的优势地位迫使商家“二选一”;不以任何理由、不能以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依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
2.自觉维护网络商业的竞争秩序
严禁刷单、刷评、炒信等虚假欺诈,不参与信用诋毁、强制交易等违规竞争;禁止利用算法推荐、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方法进行“隐形”的非平等竞争。
3.强化与规范平台定价规则
强化对促销活动的事前审核,强化监管,严禁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对平台经营者进行不当收费。强化消费者权利保障。建立以顾客为本的观念,建立健全有效、快捷的投诉举报和反馈机制,并积极探索维护消费者权利的体制改革。
4.加强消费者隐私的保护
要加强对用户个人信息数据的安全、使用和保护,防止信息的外泄、误用。严格控制各种平台和应用程序的过度采集和泄漏、滥用,防止出现诸如电信诈骗等二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