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术视角的老子“利物”思想研究

2022-11-05 00:38朱安洲乔凤杰
武术研究 2022年8期
关键词:武者徒弟老子

朱安洲 乔凤杰

1.上海交通大学,上海 200240;

2.清华大学,北京 100084

“利物”是指老子思想中取法于道生之化育,并实践于治世的思想内容。在老子看来,万物依“道”而生,“道”养育万物而成。根据“依道治世”的逻辑线索,老子希望统治者能够善待百姓,辅助百姓。老子有云:“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故几于道。”(《老子·第八章》)“利物”的字面意思是指滋润万物,而作用到治世当中则是一种利民之德。老子“利物”的思想可以分为以下三层来理解:第一,老子认为自然的规律是利物而不害物,即“利而不害”;第二,老子认为圣人在治世时常常辅助万民的自然本性而不加以干预,即“辅而不为”;第三,老子认为圣人施与而不求回报,给予而不图索取的做法可以消解君民之大怨,即“执契不责”。“利物”思想的这三重含义主要代表了圣人治国爱民的方法与理念,而武术作为一项社会文化活动,其中存在的教育和管理等现实问题,都能够从老子的“利物”思想中得到启示。

1 武术视角的“利而不害”

老子认为统治者要多帮助而不要伤害百姓。老子有云:“圣人不积,既以为人己愈有,既以与人己愈多。天之道,利而不害;圣人之道,为而不争。”(《老子·第八十一章》)“利而不害”是老子“利物”思想的首要内容也是基本要求。老子把“利而不害”看成是自然规律,即自然的做法就是“利物”而不害物。老子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故几于道。”(《老子·第八章》)老子发现“水”具有“柔弱、处下、利物和不争”的特性与作用,而“道”也这样,所以他认为“水”接近于“道”。人们要取法于“道”,自然就要做到“利而不害”。“利”在这里就是指“不积”“为人”和“与人”。老子认为越是帮助别人自己越富有,越是为他人做奉献自己越有所收获。“不害”的字面意思就是指不伤害,在其他章节中意义也是如此:“往而不害,安平太。”(《老子·第三十五章》)“是以圣人处上而民不重,处前而民不害。” (《老子·第八十章》)然而“不害”具体所指乃是不要逼迫和压榨百姓,即老子所讲的“无狎其所居,无厌其所生”(《老子·第七十二章》)。

“利而不害”应该作为武术教育的基本精神。武术教育者要尽可能地帮助学生而不要去伤害学生。武术是中国最具特色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之一,这项运动已经从未中断地传承了上千年。之所以能传承发展这么久,除了武术自身的魅力之外,武术教育在其中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武术教育最被人称道的地方就是武术中亲密的师徒关系。中国传统武术的师徒关系和现在学校教育中的师生关系存在巨大差异。现在的师生关系更像西方教育理念下的契约关系,因为“契约”存在所以才建立起师生关系,当契约不存在了师生关系也就淡漠了。而传统武术中的师徒关系是终身制的,正所谓“一日为师终身为父”,即使师徒不在一起,但是他们还能保持紧密的联系和亲近的关系。之所以能够这样,乃是因为中国武术受到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老子讲“利而不害”,而武术中的师傅就很好地践行了这一点。传统武术中的师傅将徒弟视如己出,总是想方设法帮助自己的徒弟,而且不去伤害他们。当徒弟的利益受到伤害时,师傅会毫不犹豫地挺身而出。打骂体罚学生是现代教育所禁止的教育方式,但在武术训练中这反而是再正常不过的现象。然而奇怪的是徒弟却好像根本不会记仇,随着时间的增加,徒弟对师傅的感情反而会与日递增,甚至会产生一种依依不舍的感情。从笔者多年的习武经历来看,徒弟和师傅不记仇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因为师傅做到了“利而不害”。师傅会真正帮助徒弟,而不会去做伤害徒弟利益的事。至于那点皮肉之苦对于武者来说根本就不算一回事,更谈不上是什么伤害。什么时候徒弟去找师傅,师傅都会有求必应,而且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对于这样的师傅,武者如何能够不爱戴?“利而不害”也应当作为武术管理的基本原则,武术管理者要尽量帮助而不要伤害习武者。何为不要伤害?在本文中主要是指武术管理者不要做压榨和强迫习武者的事。例如,在某些少体校,校方会强迫学生购买器械和定制队服而趁机敛财,器械要求每半年必须更换一批,队服一年会要求定制春夏秋冬款,这无疑给学生父母增添了不小的经济负担。在少体校习武的学生不比现在参加兴趣班或聘请私人教练的学生,他们大部分家庭条件一般,而且他们的父母在支持孩子习武这件事上已经比其他普通在校学生的家庭付出了更大的代价。如此只会有损学生习武的积极性,长此以往必将影响武术的传承与发展。笔者主要是想以此来强调武术管理者在管理武术时不要强迫和压榨习武者,否则这些行为会严重伤害到武术爱好者的武术参与行为。

2 武术视角的“辅而不为”

老子认为统治者应该遵循万民的自然本性,给予辅助和引导,而不应该横加干涉、胡作非为。老子有云:“学不学,复众人之所过,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老子·第六十四章》)这是“无为”思想的表述也是“利物”思想的代表,代表了“利物”的作用方式。“辅”就是辅助、协助的意思(任继愈,2006:143)。“辅”是老子“利物”思想的一个主要“动作”。在圣人与百姓的关系中,老子希望百姓为主,圣人为辅。百姓处于首位,圣人居于次位。圣人给予百姓的帮助不是居高临下的施舍,而是润物无声的辅助。老子有云:“太上,下知有之……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老子·第十七章》)他认为君民最好的关系就是百姓只知道有君主而已。也有版本写作为“不知有之”,那这种说法就更加意味深长了,就是说君民最好的关系就是百姓都感觉不到君主的存在。事情办成了,百姓都认为他们本来就是如此。可见,圣人的这种“辅”已经达到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境界。

“万物”既可以指广义的自然界万物,也可以理解为狭义的万民,在此主要是指万民(董京泉,2008:458-459)。“万物之自然”也就是指万民的自然本性与诉求。万民的自然本性与诉求具体是指什么?在笔者看来,老子认为万民的自然本性是“化、正、富、朴”,也就是他所讲到的“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老子·第五十七章》)。万民的自然诉求是甘食美服、安居乐俗,即“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老子·第八十章》)。“不敢为”也就是不敢妄为、不敢胡作非为的意思。君主违逆百姓的自然本性与诉求就会遭到百姓的唾弃与反抗,君主的地位也就岌岌可危。古之所谓“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其实民心的得失主要就在于统治者是否尊重百姓的本性和能否满足百姓的诉求。“辅而不为”可以作为武术教育的作用方式。武术教育工作者在面向学生开展武术教育时应该注意教育的方式方法。借鉴“辅而不为”的思想就是要求老师在教育学生时要尽量多引导辅助,少干预限制。实际上最关键的就是做到两点:“辅”和“不为”。“辅”意味着老师和学生在教育关系中,老师是辅助者,学生是被辅助者。老师要以学生为中心,针对学生的自身情况和个人需求来实施教育行为。一方面,“辅”的前提条件是老师需要了解学生的自然本性和个人诉求。每个学生都有自身特点,也都有各自的想法,如果老师对此做不到清楚明白,也没有办法很好地引导辅助学生。一些老师也做了很多自己认为对学生好的事情,但这些并不一定符合学生的客观情况,其结果就是既得不到学生的认可,也起不到实际上的教育作用。另一方面,这种教育行为从外表上看是一种隐性或柔弱的方式。对于学生来说,最好的感受就是自始至终都感觉不到老师的存在,而实际上老师却给予了学生很多帮助与关怀。特别是对于武术学生而言,这点尤为重要。练武的学生一般性子都比较火爆,如果老师的教育方式太生硬,练武的学生就会产生强烈的抵触心理。哪怕是对学生再好,学生也不领情。武谚有云:“师徒之间心不齐,手里黄金要变泥。”师徒之间貌合神离,教育的价值就会大打折扣。

“不敢为”就是要求老师在实施教育时不能妄为。所谓不能妄为就是指老师不应该违背学生的自然本性而单凭个人的意志来开展教育的行为。在武术教育里,“不敢”显得尤为精妙和艺术。武术老师教学生哪有什么可不敢的?但作为一个“辅而不为”的老师就真的会有所不敢,他所不敢的是误人子弟。这个“不敢”既体现了武术老师对教育的谦逊和敬畏,也彰显了老师个人修养的武德。庄子有云:“灾人者,人必反灾之”(《庄子·人间世》)。武谚亦有云:“误人子弟者,必被子弟误。”能够以此为戒的老师才是好老师。

“辅而不为”可以作为武术管理的作用方式。武术管理者在开展武术管理时也要注意管理的方式方法,不应该强行妄为,要遵照武术发展的自然规律和武术人的自然本性来开展引导辅助性工作。依老子的逻辑来看,武术人的自然诉求至少应该包括生存、富足、练武和成就这几个方面。生存和富足是大部分人的共同诉求,练武的权利和取得武艺成就是习武之人的专属需求。假如有一天剥夺了武术爱好者练武的权利,可想而知是什么后果。习武者或多或少都会想在武术方面有所成就,这个成就不一定非要是打比赛夺金牌,得到其他形式的认可也算是武者的一种成就。如果管理者不能满足武者的基本需求,甚至违逆广大武术爱好者的意愿,那恐怕武术管理将无从谈起。同时,在满足武者的基本需求和遵循发展的自然规律之外,武术管理者还应该注意管理方式。较为理想的管理方式也是采用一种柔化的管理手段,最好是能做到治理于无形,不要以管理者为主,而要以广大武术爱好者为主。管理者做好辅助和引导工作就足够了,切莫做没有建设意义的强行干预。武术管理者要多做调研并且深入调研,切实了解武术爱好者的自然情况和真实需求,然后针对性地开展管理工作。

3 武术视角的“执契不责”

老子认为统治者应该施与而不求回报,给予而不索取。《老子》第七十九章中有云:“是以圣人执左契,而不责于人。有德司契,无德司彻。”“圣人执左契,而不责于人”简而言之就是“执契不责”。“执契不责”是老子“利物”思想的又一层涵义,主要体现了“利物”而不求回报的境界。所谓“左契”,古时候人们刻木为契,剖分左右,各执一半,以求日后相合符信,左契是负债人订立的,交给债权人收执,就像今天所说的借据存根。“不责于人”也就是不向人索取偿还。“司契”意为掌管借据存根,“司彻”意为掌管税收(陈鼓应,2003:342-343)。老子认为即便大的怨恨得以调和也必然还有余怨,就算以德报怨也还是不能妥善处理。老子认为妥善的处理方式是给而不要,就好比手执借据却不向人索取一样,这样也就没有怨恨可生。有德的人就像手拿借据而不索取的人,无德的人就像掌管税收而逼人交税的人。老子所讲的“执契不责”也是一种“利物”之德,他旨在强调施政者要多给予而不求回报,少索取而不倾轧于民。给而不索取,施而不求报,老百姓就会感恩戴德,不与为政者积怨。反之,为政者如果非但不帮助百姓,还要用赋税来榨取百姓,就会使百姓心生怨恨。怨恨一旦形成再想要化解就没那么容易了。

“执契不责”的思想可以指导武术教育者建构良好的师徒关系。在武术中,人们对师徒关系看得特别重要,对师德和师恩推崇备至。武谚有云:“师徒如父子,情亲似海深。”父子关系几乎是这个世界上再亲密不过的人际关系之一,而将师徒关系比作父子关系,这充分体现了武者对师傅的尊敬。父亲对孩子具有生养之恩,总是想方设法地帮助和照顾孩子,什么都想给他最好的,而且从来不图回报,甚至甘愿为其牺牲性命。而武术中的师恩也毫不逊色,师傅将徒弟视如己出,竭尽全力将平生所学传授给他,还教他做人做事的道理,除了没有生育之恩两者没有多大差别。所以,在武术中才会有“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的说法。武谚有云:“尊师要像长流流水,爱徒要像鸟哺雏。”无论是“如父子”还是“像鸟哺雏”都体现了老子“执契不责”的“利物”思想。

“执契不责”思想有助于纠正和打击武术界的“拜师”乱象。拜师仪式本是产生于中国传统文化土壤、在武术中传承至今的一种确认师徒关系的仪式化方式,但却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将其变成借机敛财的工具、各取所需的伎俩和沽名钓誉的手段。徒弟故意大摆阵仗,以表示对师傅的尊重,以期讨得师傅的欢心,借师傅之名声获得自身之江湖地位;师傅也乐意徒弟这样铺张浪费,以获得经济上的利益,以期获得对徒弟索取的权利,借拜师形式沽名钓誉一回。老子有云“绝伪弃诈,民复孝慈”,弃绝伪诈,人们可以恢复孝慈的天性。师慈徒孝绝不靠一次隆重的拜师仪式就能表现出来,有些人无非是想利用拜师这种形式表示自身的与众不同,借机享有一些特权。我们应当适时撕去有些拜师仪式的伪诈面具,还武林以风清气正。正如老子所讲的“六亲不和,有孝慈”一般,当师傅做不到“执契不责”时,才会通过拜师这种形式来约束徒弟。其实如果师徒二人都很有武德,何需用一个拜师仪式来增进感情。一个愿学,一个愿教,教的人倾囊相授,学的人虚心求教。如果有一天,师无所可教,徒无心而学,那就换师易徒。有些人会认为这样就是不尊师重道,不利于武术的传承。笔者则认为不然,尊师重道不应该流于形式,传承发展也不是靠一次虚荣浮夸的拜师仪式就能够完成,这样的仪式其实也不能说明徒弟对师傅有多尊敬,师傅对徒弟有多爱惜。但是,笔者并不是反对所有的拜师行为,那些不以名利为目的且有利于增进师徒感情的行为还是值得提倡的。

“执契不责”思想有助于调和武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矛盾关系。武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是相互依存的共同体,两者不能完全脱离彼此而独立存在,但处理不好二者关系也会导致矛盾冲突。特别在出现权力失衡和供需错位的情况下,两者的关系更容易破裂。作为拥有权力的一方,武术管理者应该具有“执契不责”的精神和智慧。“执契不责”的思想启发武术管理者在管理武术时要尽可能地多给予被管理者帮助与支持,并且做到给予而不索取,帮助而不求回报。武术运动的有序开展和进步发展离不开管理者的统筹管理和帮助扶持。而要完成帮助和扶持,就离不开财力物力的供给。武术管理者就如同手持借据的被借贷方,处于主动分配资源的地位,而被管理者就像借贷方一样需要得到资助。作为被借贷方,既可以选择给予也可以选择不给予,既可以要求回报也可以不要求回报。而老子给出的建议是要给予但不图回报。因为这样做有利于得到被管理者的好评,而且不易导致积怨产生。就好比人们求神拜佛一样,因为有求必应还不图回报,才会有那么多的人顶礼膜拜。如果神佛不给予帮助,或者帮完了非要得到人们的好处,人们也就不会那么虔诚了。武术管理者不是神佛,没有无所不能的神通,可是在能力所及的范围之内尽量帮助需要者也会得到人们的感激。如果还能做到不图回报,那么就会有更多的人愿意服从管理。反过来,武术管理者如果非但不帮助习武者,还总想从武者身上索取些利益,那么就势必会与武者积怨。当怨恨达到一定程度,再想亡羊补牢就为时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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