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 磊 乔大宽 刘宇荧,2 傅新红*
(1.四川农业大学 管理学院,成都 611130;2.四川省农村发展研究中心,成都 611130)
当前农业面源污染已成为我国最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之一[1-3],全国多地区农药化肥使用量已经超过了最优施用量[4],农业绿色生产迫在眉睫。作为农业生产微观经营主体,农业绿色发展的关键就在于农户生产意愿和方式的绿色化[5-6]。学界关于农户绿色生产的研究较为丰富,主要围绕农户年龄、受教育程度、地理位置、绿色生产认知等个体资源禀赋[7-10],外界环境影响对个体行为的影响同样不容忽视,如认知提升[11-12]、技术培训[13-15]等,近年来学界对农业生产环境规制的关注度持续升温[16-18]。其主要分为约束性规制和激励性规制两大类[16,19],约束性规制是指通过行政命令、通报批评、处罚等方式约束个体的环境破坏行为,具有强制性与约束性特征[20]。而激励性规制则包括经济补贴、物资奖励、技术保障等方式[19],具有引导性和激励性特征。已有相关研究表明,政策项目补贴等激励性规制可以有效促进农业绿色生产[21-22]。实施秸秆禁烧等强制性约束规制对提高农户的农业参与度也具有显著效果[23-24]。从国内外已有环境规制相关研究文献看,多是基于政府的视角所进行的环境规制相关定量研究,但仅从政府和管理者的角度实施规制,容易造成政府失灵[17]。且农业面源污染具有隐蔽、分散的特点,政府环境规制效果往往不尽如人意[25],必须依靠农村民间组织[26]。理论上,农民专业合作社规制能够克服成员机会主义行为[27]、组织化程度不高[28]以及小农经济意识[29]等困难,发挥组织农户、约束农户、激励农户生产行为的天然优势[30]。现实中,合作社可以实施产品质量控制[31]、统一生产标准[32]与农村社会监督引导[33]等“硬”性约束规制,产品收购[34]、技术供应[35]、声誉提升[36]等“软”性激励规制。虽有研究表明合作社规制能够引导社员改变生产决策,受规制的社员更可能参与绿色生产[34-35],但已有研究尚未对合作社的类型与规制的性质进行区分和探讨,合作社现行的激励和约束性规制是否均有效、不同类型的合作社适用于何种规制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充分回应,其中的交互效应也尚未得到检验。
目前全国依法登记的合作社总数已超221.7万家,入社农民突破了1亿,辐射范围广、成员基数庞大且倍受政策关注,在合作社蓬勃发展与异化泛化相叠加的阶段背景下,上述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因此,本研究在考虑社员合作社类型差异性、社员异质性的基础上,结合理性选择理论与外部性理论,运用博弈论分析合作社规制与社员生产行为的逻辑机理,利用四川省695户社员调研数据,实证检验并回答了“合作社规制对社员绿色生产是否有效”“不同类型的合作社适宜采用激励抑或约束”“激励和约束性规制是否存在交互作用”等问题,以期为新形势下合作社参与农业绿色发展的有关政策优化提供参考依据。
作为西方社会学理论流派中的重要理论范式,理性选择理论认为社会行动者是具有唯一行为原则的理性人,即最大限度地实现个人利益[37]。行动者通过控制资源与获利于资源两种方式与资源建立联系[38],在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指导下,行动者采取直接实现个人利益的行动。以自身利润最大化为首要考量[39],在无法明晰环境产权、迫使其付费的情况下,农户生产决策将会选择非绿色生产方式,由此产生大量农药、化肥以及农膜、瓶灌等废弃物[40],为农村生态环境带来严重的负外部性[41],公有地悲剧难以避免。如若缺乏相关规制,将导致私人边际成本小于社会边际成本(图1),最终只能由村民共同承担其负外部性行为带来的负向影响,进而导致农村整体福利降低。因此,如果放任社员以自身利益为唯一准则进行生产作业,必然会由于规制失位致使社员打消环境破坏顾虑,从而导致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社会边际收益不断降低。理性选择理论还提出,在特定情况下,行动者可以为了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交换对于某项事物的控制权,甚至单方转让控制权。对于深嵌农村社会网络的合作社组织而言,如若建立针对社员的生产决策的规制,对其绿色生产行为施以激励和约束,社员必定结合生产成本、行为获利、社会声誉等作出判断和抉择,如参与绿色生产的边际利益提升或不参与的边际成本增加,社员可能将生产行为的控制权让渡,接受合作社组织的绿色生产决策,以实现最终利益帕累托最优。
MSC为边际社会成本,MC为私人边际成本,MEC为边际外部性成本,MSB为社会边际收益。MSC is the marginal social cost,MC is the private marginal cost,MEC is the marginal external cost,MSB is the social marginal revenue.图1 农业污染的边际成本与收益变化Fig.1 Marginal costs and benefits of agricultural pollution
外部性理论认为,将农业面源污染的外部性内部化是有效解决方案[42],合作社通过产品质量控制、统一生产标准、社会监督引导等约束性规制可促使社员私人边际成本与社会边际成本持平[43],通过产品收购、技术供应、声誉提升等激励性规制可促使其私人边际收益提升[16],倒逼其基于成本收益考量作出理性选择。理论上,两类规制均可以杜绝合作社社员在农业绿色生产集体行动中的“搭便车”行为[44]和集体行动困境[45]。因此,通过合作社组织规制,强化针对社员绿色生产行为的激励和约束性作用,引导社员实施农业绿色生产行为,是解决农业生产污染负外部性的有效方式。
从博弈的角度而言,在社员绿色生产行为博弈中,社员具有是否实施行为的首要选择与决定权。因此,社员的行为决策空间为S(1,0)={参与,不参与}。在不考虑其他条件的情况下,社员绿色生产与“囚徒困境”博弈模型相符[46]。假定社员a与b均是基于收益最大化作出生产决策。假定社员绿色生产后会因产品售价提高、乡村生态改善而获利B单位,但绿色农资、新型技术以及时间消耗会带来C1(C1>0)单位的成本。在a和b都参与的情况下,二人均获利B-C1单位;均不参与,则均不获利。若a参与,则a最终获利B-C1单位,由于当前农产品销售缺乏检测、认证和溯源体系,合作社存在搭便车现象,在考虑绿色农产品优质优价的情况下,不参与的b可能将产品以次充好,则其也会因a参与后的连片效应使产品售价提升与生态改善获利B单位;反之,a获利B单位,b获利B-C1单位。在其他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基于理性选择理论,a和b社员均会为了获取更高效益而选择不参与,最终的纳什均衡为(不参与,不参与),农业绿色生产难以推广普及。
表1 合作社规制缺失下的社员绿色生产博弈矩阵Table 1 Game matrix of green production of cooperative members under the lack of regulation
在加入合作社约束性规制后,合作社对社员农资使用与生产规程进行监督,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对不遵守约束规定进行生产给予C2(C2>C1)单位的组织处罚,a和b都参加则可均获利B-C1个单位;若a参与b不参与,则a可获利B-C1单位,b即使“搭上便车”也只能获利B-C2单位;若两者均不参与,则两者皆获得C2单位的处罚,最终获益均为-C2单位。根据理性选择理论,为避免处罚带来的总效益降低,a和b均会选择绿色生产,此时纳什均衡为(参与,参与)。由此可见,合作社约束性规制是促进社员绿色生产的重要渠道。
在加入合作社经济激励性规制后,假定合作社对实施绿色生产的社员多给予E(E>C1)单位的产品收购、技术供应和声誉提升奖励,则两者都参与均可获得B-C1+E单位效益;若a参与b不参与,a可获利B-C1+E单位,不参与的b只能获利B<(B-C1+E)。根据价值感知理论,合作社经济激励性规制促使绿色生产潜在的价值直观化、可视化,社员能够直接识别和判断行为价值,进而作出收入最大的生产决策,此时纳什均衡为(参与,参与)。因此,合作社经济激励性规制是促进社员绿色生产的有效途径。
表2 合作社约束性规制下的社员绿色生产博弈矩阵Table 2 Game Matrix of green production of cooperative members under constraint regulation
表3 合作社激励性规制下的社员绿色生产博弈矩阵Table 3 Game Matrix of green production of cooperative members under incentive regulation
当合作社约束性和激励性规制同时施行时,a和b社员进行绿色生产的效益均为B-C1+E单位;若a参与b不参与,则a可获利B-C1+E单位,b会获得相应处罚损失,仅获利B-C2(C2>C1)单位;若a和b均不参与,则均获益-C2单位。在所有社员都实施绿色生产时可实现利益最大化,此时最终的纳什均衡为(参与,参与)。因此,合作社建立绿色生产约束性和激励性规制均影响了社员绿色生产的成本和效益,促使社员在基于自身收益最大的前提下优化和调整生产方式,最终实现同时满足个人利益与社会福利改善的最优策略。
据此,本研究提出以下假说:
假说1:合作社激励性规制对社员绿色生产行为具有正向影响。
假说2:合作社约束性规制对社员绿色生产行为具有正向影响。
假说3:合作社约束性规制与激励性规制之间发挥了正向调节作用。
表4 合作社激励与约束性规制下的社员绿色生产博弈矩阵Table 4 Game Matrix of green production of cooperative members under incentive and restrictive regulation
为控制绿色生产行为类别差异带来的内生性问题,本研究选取技术同质性较高的柑橘种植户为研究对象。研究数据来源于课题组2020年8月与2021年7月对四川省10个样本县区(柑橘产量位于四川省前列)合作社的社员调查问卷,在每个县内随机抽取4~8个乡镇;在每个乡镇抽取1~2家农民合作社,在每个合作社内抽取5~10个社员为调查对象。调查内容包括合作社绿色生产的约束性和激励性规制以及自身特征、家庭禀赋和绿色生产行为等。对没有实际运转的合作社进行剔除处理,经整理、统计,最终共得到有效问卷695份,具体情况见表5。
2.2.1被解释变量
根据农业农村部“一控两减三基本”的防治目标和《晚熟柑橘绿色高效生产技术规程》,借鉴已有对农户绿色生产行为的测度方法[10,17,40],设计了5种行为考察社员绿色生产实施情况:有机肥施用、生物农药施用、物理防虫、水肥一体化与废弃物回收利用。调查中分别询问社员是否实施上述行为,选项包括“使用”和“未使用”2种,以社员实施的具体数量衡量绿色生产行为参与度。
2.2.2核心解释变量
根据预调研情况和已有研究,问卷设计了合作社三项约束性规制:统一农资使用、统一生产规程、统一生产监督,三项激励性规制:产品优先收购、绿色生产技术供应、社会声誉提升,以此表征合作社规制。调查中分别询问所在合作社是否建立并执行上述规制,各问题选项包括“是”和“否”。当合作社至少采用了一项规制则赋值为1,反之则为0,并根据此原则为约束性规制和激励性规制赋值。
表5 样本分布Table 5 Sample distribution
2.2.3控制变量和工具变量
参照现有研究[7-9],控制变量主要包括自身特征、家庭禀赋等,本研究对社员年龄、受教育程度、柑橘种植规模等9个变量进行控制。此外,考虑到模型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本研究选择了组织威信(问卷以“合作社理事长是否为村中能人代表?”表征)作为工具变量,该变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合作社的组织权威以及规制的有效执行,但对社员绿色生产行为不会直接产生影响,只能通过强化合作社规制的实施影响其行为.变量的具体含义和赋值如表6。
表6 变量的含义与赋值Table 6 Meaning and assignment of variables
由于被解释变量为有序离散变量,一般而言,对于有序结果模型的建模,通常使用标准的ordered probit模型进行拟合估计,模型设定如下:
(1)
(2)
由此得到社员实施绿色生产行为的概率,分别为:
P(action=0|x)=P(action*≤r0|x)=
φ(r0-α1rulei-α2Xi)
P(action=1|x)=P(r0
…
P(action=5|x)=P(r4≤action*|x)=
1-φ(r4-α1rulei-α2Xi)
(3)
式中:r0 回归前首先进行共线性诊断。结果显示,各变量方差膨胀因子(VIF)为1.02~1.62,均远小于10,表明各变量间不存在明显的多重共线性问题。表7模型(1)基准回归的结果表明,合作社规制对社员绿色生产行为的影响在1%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模型(2)lnsig_2值为-1.082,模型的二阶段估计显著,还通过了atanhrho_12检验,证明在此模型中cmp方法优于Oprobit估计,工具变量的使用是有效的。结果显示,合作社规制系数显著为正,再次检验了规制对社员生产行为的积极作用。模型(3)~(5)的结果进一步表明,在控制个体特征与家庭资源禀赋等变量基础上,合作社约束性规制与激励性规制与社员绿色生产行为的显著正相关关系仍然成立,证两类规制的建立和执行能够有效促使社员绿色生产,假说1和2得到验证。现实中,合作社约束性规制主要通过对生产过程进行控制和监管来实现对社员行为的约束,如果社员拒用规定的绿色农资、违反约定的生产规程,合作社发现后可通过批评通报、拒收产品、要求退社等措施将社员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相剥离,使之无法享受合作社优惠与服务,间接增加社员生产和交易成本、降低经济收益,因此,合作社约束性规制越严厉,社员违约的生产与交易成本越大,其实施绿色生产行为的可能性越大;合作社激励性规制主要通过降低生产风险与提高经济收益来实现对社员的激励,其中产品优先收购为社员经济收益提供保障,绿色生产技术与服务供应可有效降低社员生产风险,社会声誉提升还可在农村“熟人关系”乡土性社会网络中增强社员面子意识,激励性规制越强,社员实施绿色生产行为的风险越小、收益越大,接受合作社生产决策的可能性越大。 控制变量的影响方面,社员年龄与绿色生产行为的影响在1%水平上负向显著,随着年龄增大,中老年农户学习新事物、新技术的积极性下降[47],绿色生产行为的参与度越低。受教育程度正向促进社员绿色生产,教育为农户自身思想意识、学习能力与绿色生产能力的提升奠定了良好基础,对其绿色生产参与起着积极作用,与已有研究结论一致[48]。家庭劳动力在5%的显著水平上正向影响社员绿色生产,这与柑橘种植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采用绿色生产方式更加耗费劳动力密切相关。家庭人际关系网络对社员绿色生产的影响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正,家庭柑橘种、销关系网络越发达,越可能接受并实施绿色生产行为。 学界普遍认为农户存在较大的资源禀赋差异,因此关于农业农村的制度安排都需要考虑到异质性[49]。因此,本研究结合基准回归结果与现有研究[33,35,50],分别以受访者年龄、受教育程度、家庭年收入与种植规模为分组变量,并借鉴相关研究设置划分标准,就合作社规制对社员绿色生产行为影响的异质性进行实证检验,结果如表8所示。 表7 合作社规制对社员绿色生产行为的影响Table 7 Effect of Cooperative Regulation on green production behavior of cooperative members 以年龄分组的异质性层面,合作社规制对年龄55岁以上的社员群体影响更大,这与老年人对合作社信赖程度更高密切相关,其中激励性规制的边际影响高于约束性规制,可能由于老龄社员生计策略有限,更加青睐于可降低生产风险与提高经济收益的激励性规制;对55岁以下群体的影响在5%水平上显著为正,而激励性规制的影响不显著,可能的原因为年轻一代社员农业兼业化现象突出,非农收入占据其主要收入来源,根据刺激—反应理论,数量不大的经济激励难以形成对年轻一代的有效刺激,自然未对规制形成反应。 以受教育程度分组的异质性层面,合作社各类规制对小学毕业及以上学历的社员绿色生产行为影响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对小学以下学历社员的影响仅在5%~10%的水平上显著。这表明,受教育程度越高的社员更能理解合作社集体行动的价值,更能体会合作社绿色生产规制的意义,越可能接受组织规制、听从组织决策。 以家庭年收入分组的异质性层面,合作社规制对年收入10万元以上家庭的社员群体影响大于低收入家庭群体,但激励类规制的影响不显著,可能由于高收入群体自身资源禀赋较优、风险承受能力较强,合作社激励刺激难以达到其改变生产方式的门槛阙值。在年入10万元以下家庭群体中,约束性规制的影响效果弱于激励性规制,这与经济效益可以有效刺激低收入人群形成反应有关。 以家庭柑橘种植面积的异质性层面,合作社规制对家庭人均种植0.33 hm2以上的社员群体影响更大,这主要是因为规模大的社员通常采取流转土地集中经营的方式,多数属于理事会、监事会等合作社核心层,更愿意遵从组织制度安排与决策,约束性规制对此类群体的促进效果非常明显。而小规模社员在社内通常属于边缘化群体,对合作社的依赖程度较低,规制对其的约束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对此更适合于推行利益直观可见的激励性规制。 表8 合作社规制对社员绿色生产行为影响的异质性分析Table 8 Heterogeneity analysis of the impact of cooperative regulation on green production behavior of cooperative members 为确保实证结果的可靠性,本研究从样本和模型两个方面对主效应进行稳健性检验,详见表9。一方面,进行样本稳健性检验。基于老龄人自身体能、技术认知、生产实践等方面与其余样本存在较大差异,不具有实施绿色生产的代表性,因此,本研究在样本中剔除80岁以上社员后再进行回归,详见表9 模型(1)和(2),结果仍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说明样本稳健性良好。 另一方面,划为二分类变量后进行Probit、IV-Probit模型估计。为规避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社员行为不确定性,在前面基础上,本研究将社员绿色生产行为分为两类,将实施2项及以下绿色生产行为的社员归为“低行为”样本组,将实施2项以上绿色生产行为的社员归为“高行为”样本组。至此,被解释变量由“有序”变量变为“二分类”变量,选用IV-Probit模型进行稳健性估计,详见表9模型(3)和(4),稳健性检验结果与主效应结果基本一致,说明前述估计结果是稳健的。 表9 稳健性检验结果Table 9 Results of robustness tests 当前,农民合作社不仅限于专业合作范畴,在其异化、泛化的阶段背景下,各式各类的合作社形式不断涌现[51],而不同类型的合作社在实践中呈现出明显的异质性特点[52]。因此,本研究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按照经营模式、领办主体与产品销售途径对合作社类型进行划分,以探讨不同类型合作社绿色生产规制对社员行为影响的差异。 按照经营模式划分,合作社可分为集中经营型与分散经营型[53]。集中经营型合作社中,通常由社员将土地委托给合作社统一经营,而自己在社内务工或反租倒包,实现农业规模化生产,社员在其中的生产决策权体现在是否按照合作社要求实施具有劳动密集特征的绿色生产行为。分散经营型合作社一般仅为社员提供技术、信息等生产服务,社员个体参与生产全过程。根据表10实证分析显示,集中经营型合作社中,约束性和激励性规制对社员绿色生产的影响分别在1%和10%水平上显著为正,约束性规制的促进效果更为明显,这与该类合作社统一农资、生产、管理和销售等要素密切相关,集中经营型合作社具备更强的组织性与监管力,能够有效发挥对社员生产行为的约束作用。分散经营型合作社中,约束性规制对社员行为影响不显著,激励性规制对其影响在1%水平上显著正相关,可能由于该类合作社社员相对独立,自主经营程度较高,受限于地理位置分散、组织约束力不强,难以驱动合作社生产监督规制实施运转,而社员的经济理性思维决定其愿意接受激励性规制实施绿色生产行为,以实现从中获利。 按照领办主体划分,合作社可分为村干部领办型与非村干部领办型[54];结果显示,村干部领办型合作社中,约束性和激励性规制对社员绿色生产的影响均在5%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村干部领办型合作社规制对社员绿色生产行为具有良好的促进效果,村干部领办合作社既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和乡约民规实现对社员生产行为的有效引导和监管,还可以凭借村委对农村经济资源的优先控制权,有效提升规制作用。非村干部领办型合作社中,约束性和激励性规制的影响分别在10%和5%水平上显著为正,相对而言,由村民领办的合作社在乡村社会中权威与公信力较低,更多异化为企业形式,难以形成对社员的硬性监管,约束性规制难以发挥理想效果,但合作社领办人一般属于农村能人,自身具备的经济实力可以为激励举措的实行提供保障条件。 按照产品销售途径划分,合作社可分为完全横向合作型与部分横向合作型[55]。完全横向合作是指社员加入合作社后在接受合作社提供优惠和服务的基础上,将产品交由合作社统一销售;部分横向合作是指社员将产品以非合作社统一销售的方式销出。结果显示,完全横向合作型合作社中,约束性规制对社员绿色生产的影响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该类合作社对是否收购社员产品具有选择权和最终决定权,能够通过产品检测和收购条件制定实现从终端引导、从结果控制社员生产方式,倒逼社员被动接受合作社生产决策而实施绿色生产,使规制形成强有力的约束作用。部分横向合作型合作社中,激励性规制强于约束性规制,可能由于其中没有完全的供求关系,社员的惠顾对象往往并非合作社,多数社员持有“你不收我的货就不听你的话”“退出合作社我也没有损失”的心态,而良莠不齐的各类商贩难以溢价收购绿色农产品,导致此类型合作社的约束性规制失灵。 表10 不同类型合作社规制对社员绿色生产行为影响的差异性分析Table 10 Difference analysis of the influence of different types of cooperative regulation on members’ green production behavior 为检验假说3,本研究进一步加入交互项约束性规制×激励性规制来验证两类规制的交互作用。由表11模型(1)和(2)可知,约束性规制和激励性规制对社员绿色生产行为的影响均显著为正,再次验证了基准回归的稳健性。从模型(3)结果来看,加入交互项后约束性规制和激励性规制仍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交互项约束性规制*激励性规制系数在10%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说明两类规制在影响社员绿色生产行为中具有明显的替代关系。一方面约束性规制的增强削弱了激励性规制促进社员绿色生产的作用强度,另一方面激励性规制的强化也会一定程度上减小约束性作用,二者同时存在时,整体对合作社绿色生产的促进效率有所下降,没有实现“1+1=2”,而是“1+1<2”,这一结果推翻了前述假说,也与现有政府环境规制研究结论不一致[17],原因可能是由于规制主体组织的特殊性,合作社不具备政府部门的行政权力,也难以拥有相匹配的政策扶持资金。合作社约束性规制较严通常出现在承包社员土地的集中经营型合作社中,此类型合作社与社员的利益连接关系仅仅存在于土地租金与劳务工资之中,社员的生产行为完全以获取雇主的劳动报酬为导向,取决于合作社对生产过程的明确要求,社员不得不接受合作社的约束性规制,此时激励性规制可能略显多余且非必要,因此激励性规制的作用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弱。合作社激励性规制较强通常出现在分散经营型、部分横向合作型合作社中,社员自主经营程度较高,对组织依赖度不强,合作社并不具有严格的监督和惩罚机制的组织基础和实施条件,在设立激励性措施的前提下约束性规制的束缚力度变小。这也说明,约束性规制对社员绿色生产行为的促进作用会受到激励性规制的影响,即对于约束性作用较弱的合作社,激励性规制促进社员行为的效果比较明显;对于缺乏激励性手段的合作社,设立约束性规制可以取得更好的推动效果。 从社员之间的博弈关系进行分析,当合作社约束与激励性规制同时执行时,参与绿色生产的社员a可获利B-C1+E单位,不参与社员b因监管惩处而获利B-C2单位,因两种规制同时存在的替代关系,C1、C2与E大小难以判别,此时二者最终获利无法对比,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a和b两人均会由于预期利益不明确而选择不参与,最终的纳什均衡为(不参与,不参与)。因此,应避免两类规制在合作社推动绿色生产的过程中同时设立,要根据合作社类型选择建立约束或激励性规制。 表11 两类规制交互作用对社员绿色生产行为的影响Table 11 Effects of two types of regulation interaction on green production behavior of members 本研究结合理性选择理论与外部性理论,从博弈角度分析农民合作社规制下社员绿色生产行为决策的逻辑机理,并利用四川省695份社员微观调查数据,实证检验了农民合作社规制与社员绿色生产行为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第一,农民合作社规制能够促使社员参与绿色生产,且激励性规制促进作用相对约束性规制更加明显。第二,异质性层面,合作社规制更能促使生产规模大、文化程度高等类别社员参与绿色生产,进一步地,约束性规制对生产规模大、家庭收入高的社员促进效果更明显,小规模、低收入群体更适合于激励性规制。第三,相对于集中经营型合作社,分散经营型合作社对社员生产行为的规制作用明显弱化,而经济激励可以有效缓解规制弱化问题。村委领办型合作社对社员行为具有较强的规制,其约束性规制作用明显大于个人领办型。部分横向合作型组织的规制作用相对偏弱,完全横向合作型合作社约束性规制作用更强。第四,此外,合作社约束性规制和激励性规制之间起到了负向调节的作用,即约束性规制的增强削弱了激励性规制的作用强度,而激励性规制的强化也会一定程度上减小约束性作用。 据此,提出以下政策建议:第一,针对经济欠发达区域、小规模、低收入的合作社社员,放松对此类群体的约束性规制,强化激励性规制力度,如建立健全合作社社员农药化肥减施、农膜回收利用的奖助政策,补充完善农村生态环保补偿政策。第二,针对经济发达区域、大规模、高收入的合作社社员,加强硬性制度要求等约束性规制对此类资源禀赋较高群体的约束作用,如加大对合作社社员农业生产的监督与环境污染的惩处力度,进一步提高社员违约的声誉、生产与交易成本。第三,根据合作社经营模式、领办主体和产品销路等组织特质选取绿色生产的约束性或激励性规制,如针对集中经营型与完全横向合作型合作社要强化其约束性规制,针对非村干部领办型合作社要强化其激励性规制。3 模型估计结果
3.1 基准回归结果
3.2 合作社规制对社员绿色生产行为影响的异质性分析
3.3 稳健性检验
4 讨 论
4.1 不同类型合作社规制对社员绿色生产行为影响的差异性分析
4.2 两类规制交互作用对社员绿色生产行为的影响
5 结论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