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孙费”引发的争议

2022-11-04 02:34
湖南农业 2022年9期
关键词:姜某外孙女抚养费

为减轻年轻人的负担,老人帮子女带娃的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对于双职工家庭,有老人帮衬着实能省心不少。那么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帮忙带孙辈的,是否可以要求支付“带孙费”呢?

近日,浙江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智造新城人民法庭审结了这样一起“带孙费”案件,判决孩子爸爸向外公外婆支付10.5万元。

【案情回顾】年近古稀的陈某和夏某,本应在家安度晚年,享受天伦之乐。2012年,癌症夺走了独女夏某珍的生命,只留下10个月大的外孙女。考虑到女婿姜某在外地工作,见不得外孙女受苦的陈某和夏某,便将外孙女接到自己身边抚养,却没想到,姜某自此当起了“甩手掌柜”,除了一开始的时候给了点生活费,之后几乎没有出过抚养费,也几乎没来看过孩子。随着外孙女的长大,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开支也越来越大,两位老人与姜某多次沟通未果。

2020年4月,姜某回到衢州工作,陈某和夏某再次与其沟通依旧未果。无奈之下,这对老夫妻向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婿姜某支付自2012年10月至2021年10月的孩子抚养费合计18万元。庭审中,姜某辩称,他支付过抚养费,也并没有不闻不问,况且陈某和夏某是自愿抚养孩子,相应费用也是他们自愿出的。

【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外祖父母,对于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外孙子女,才有抚养义务。

本案中被告姜某具有抚养子女的能力,为被告抚养女儿并非原告的法定义务。被告的女儿姜某某长期由原告直接抚养,原告为此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关于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认定大部分抚养费由原告负担,但也不能排除被告承担部分费用的可能。对原告的诉请,人民法院酌情参照2012年至2020年浙江省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左右确定为10.5万元。

经多次组织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人民法院遂综合全案考虑,判决被告姜某支付原告陈某、夏某抚养费10.5万元,并驳回了原告陈某、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哀哀父母,生我劬劳。”在我国大多数家庭中,老人不仅养育了自己的子女,还帮他们养育下一代人。然而抚养未成年人子女系为人父母的法定义务,并不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法定义务。只有当父母均已死亡或无力抚养时,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有抚养未成年(外)孙子女的义务。本案原告起诉的“带孙费”并不是照看孩子的辛苦费、劳务费,而是要求被告支付其垫付的抚养费。原告陈某、夏某抚养未成年的外孙女,彰显了家庭亲情、人伦道德;被告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父亲,在妻子去世后更应尽到抚养义务,多陪伴和照顾孩子,给孩子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

长辈帮忙带娃是基于对子女及孙辈无私的爱,却不该是理所应当的事。为人父母应当传承这份无私奉献的善良并常怀感恩之心,积极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勿让老人出钱出力又寒心。

摘编自中国普法网(202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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