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家琪
(贵州财经大学,贵阳 550002)
近年来,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现象在社会中引起了较大反响,康美药业舞弊案例、獐子岛财务舞弊事件、瑞幸咖啡财务造假案件等财务舞弊事件的发生,不仅会对投资者利益造成损害,更会影响证券市场交易秩序,进而影响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文以仁智股份财务舞弊案例为例,从案例背景、舞弊手段、基于舞弊风险因子理论的动因分析、治理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防范建议。希望对部分上市公司起到警示作用,利于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的企业文化,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舞弊风险因子,通常包含个别风险因子和一般风险因子。个别风险因子是指舞弊主体的自身原因,属于主观原因,通常分为道德品质和舞弊动机两个因素。
一般风险因子是指除舞弊主体外的一些环境因素,属于客观原因,通常分为舞弊机会、舞弊被发现的概率、舞弊被发现后舞弊者受罚的性质和程度等因素。根据舞弊风险因子理论,舞弊行为发生于一般风险因子与个别风险因子相结合,并且舞弊者认为有利可图的情况下。
舞弊风险因子理论全面考虑了主观与客观原因对舞弊的影响,可以对防范和治理公司财务舞弊提出针对性建议,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企业财务行为,减少企业财务舞弊事件的发生,保障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仁智股份),前身为绵阳仁智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 年9 月建立,2011 年完成挂牌上市,2016 年企业名称更换为“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仁智股份是一家致力于油田技术服务的高新技术民营企业,公司从主营业务为油服,围绕石油天然气钻井工程领域提供各类专业服务,以及油田化工助剂、石油化工产品和新型材料的研发、制造、销售,以及国内外进出口贸易等。
但近年来,仁智股份的运营绩效愈发下滑,业务规模下滑,市场占比降低,导致营运资本和资金流动性下降,生产经营陷入困境。2019 年4 月,经公司自查,2017 年部分业务存在虚假记载。
2019 年4 月12 日,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公布《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承认该企业存在财务造假行为,该企业经过自查,发现企业相关财务人员在进行2017 年财务数据处理时存在虚假记载。该企业对2017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更正会计差错后,公司2017 年净利润为负值,同时公司还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等一系列财务舞弊问题。
2.2.1 2017 年业务存在虚假记载
仁智股份披露公告称2017 年部分业绩报告出现虚假记载,仁智股份公司主要经营油服业务及钢贸业务,其中虚假增添营业收入9 041.72 万元,虚假增添营业成本6 079.52 万元,其发布的2017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2.2 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7 年3 月,仁智股份向安投融金融信息有限公司贷款3 000 万元,并以李俊男为名义借款人与仁智股份签订协议,仁智股份原实际控制人金环及配偶陈昊旻等人履行连带担保责任。同日,仁智股份和陈昊旻,双方协议将上述借款由陈昊旻账户收取并偿还本息,之后3 000 万元借款直接打入陈昊旻账户,上述行为已经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2.3 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
2018 年1 月、4 月,仁智股份董事长、董事长助理及相关人员在未经授权且尚未完成公司内部正常审核程序的情况下,向中经通达公司累计出具24 张总额2.61 亿元大额商业承兑汇票。2018 年7 月、9 月中经通达公司通过背书向仁智股份返还商业承兑汇票1.14亿元,剩余1.47 亿元被背书转让或用于质押担保引发后续诉讼事宜。关于该开具商业承兑汇票行为,未在2018 年一季报、2018 年半年报中如实披露。
2.3.1 个别风险因子分析
2.3.1.1 舞弊动机
一是重大资产重组失败。2016 年仁智股份就曾筹划过重大资产重组试图挽回业绩下滑和经营颓势。同年11 月,仁智股份发布了重大重组方案,拟以10亿元现金购买主营业务范围为生产数码影像设备的硕颖数码科技公司的全部股权。而仁智股份在2017 年2 月宣布,由于该时期国内证券市场环境、政策等因素发生了较大变化,此次重大资产购买时间晚于预计时间,交易双方认为继续推进条件不够成熟而公布终止。
二是资金周转困难。公司相比于2017 年,在2018 年的营业总收入减少了21%,主要由于公司对主营业务范围实施了战略调整,减少大宗商品贸易经营规模,导致该部分营业收入下降。2018 年仁智股份计提资产减值损失3.8 亿元,主要因为公司违规开具商业汇票导致款项无法收回以及客户拖欠货款。
三是存在退市风险警示。由于2017 年部分业务存在虚假记载,调整后净利润为-3 017.14 万元。若2018 年度公司持续亏损,仁智股份将于2018 年报披露后被采取退市风险警示措施,会引发依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得重组上市的情形。
四是急需注入优质资产挽回经营颓势。2018 年以来公司深陷多起诉讼,主要系对方拖欠公司货款和票据款,公司作为原告进行追索,致使公司资金流动性趋紧。同时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不达预期,业务收入逐年递减,亏损严重。在此情况下,公司急需注入优质资产挽回经营颓势,以期在可预见的期限内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盈利水平。
2.3.1.2 道德品质缺失
若企业管理层缺乏道德素养,不仅难以形成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和理念,对企业发展更是一种巨大的潜在风险。但由于道德品质不受法律法规的严格约束,企业无法通过制定规定来确保财务舞弊事件不再发生,因此只能通过采取相应手段来最大限度地降低因管理层道德品质缺失引发的财务舞弊概率。在信息不完全公开的情况下,企业管理者的道德品质、法律观念是直接影响着上市公司所提供信息的质量。企业管理者属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掌握着公司全面的信息,而外部信息使用者由于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和信息使用处理的过程,所以当企业管理者想要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时,可能会出现道德品质的缺失,进而人为地隐瞒、伪造、篡改对该公司不利的信息,最终会导致财务舞弊。
2.3.2 一般风险因子分析
2.3.2.1 监管制度缺失,内部审计形同虚设
有效的内部监督可以确保定期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查,发现舞弊行为并及时纠正财务漏洞,防止企业出现重大的财务造假行为,从而规避经营风险。但仁智股份内部的审计部门缺乏部门独立性甚至形同虚设,对企业内部的财务舞弊行为视而不见,从而丧失内部审计的有效性。
2.3.2.2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缺乏审慎
会计师事务所未能恰当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实质性应对措施不足。仁智股份在该业务中作为信用背书方,在未提供其他特殊技术或施工服务的情况下,未针对交易行为的必要性、业务模式的特殊性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并且存在审计程序不充分的情况,审计底稿中的细节测试只有打钩记录,以及部分记账凭证、结算单复印件,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3.2.3 被发现的可能性
对于公司外部,公司在2017 年开始财务舞弊,2019 年4 月11 日收到深交所下发的问询函,2020年才公布调查结果。这表示企业从开始财务舞弊到证监会发现并进行调查到最后做出判决的时间较长,监管部门对企业财务舞弊的监管较为薄弱。对于公司内部,仁智股份内外部控制体系不够完善,不能够发挥内部治理的积极作用及外部有力的监督与约束职能,未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模式,也没有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无法分析企业面临的财务风险种类及来源,导致公司财务舞弊的发生。
2.3.2.4 惩罚程度较弱
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相应的惩罚赔偿较低,当时证监会最高处罚金额仅为60 万元。处罚金额较少,违规成本相对较低,如果企业高管与企业因为财务舞弊获得的利益远远高于其违规成本,可能会导致高管倾向于利用舞弊来美化业绩。本案例中,对于该财务舞弊公司仅仅是给予警告,并处以30 万元罚款,对相关人士也仅仅是给予警告,处以30 万元罚款。该惩罚力度与上市公司舞弊所获利益相比较低。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应完善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条例,制定更为严格的制度,防止企业内部有发生损害企业内部审计独立性的行为,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同时可由外部董事担任审计部门负责人,直接由董事会或者由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领导,这样能够防止企业管理人员威逼利诱审计人员进行财务舞弊,来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调查发现大部分财务舞弊,是由于大股东以及公司内部人员牺牲或剥削了各小股东的权益,来保障了大股东自身的权益。若要从根本上消除该舞弊现象,必须改善公司持股过于集中的状况,保证公开的信息质量。并且如果将股权分散给机构的投资人,会使其积极参与公司的监督管理,这对公司的发展有较大帮助。
在上市公司中,中小股东的利益很容易被大股东侵占。在仁智股份舞弊案例中,中小股东遭受巨大损失,仁智股份的大股东拥有对企业的管理决策权,当其进行财务舞弊后,可以通过减持套现获得巨额利润,这样会让小股东对公司的业绩产生了误解,很可能增持公司股票,从而导致了更大的损失。所以,有必要在上市公司中实行大公司的股份损失赔偿机制,当大股东侵害到小股东权益时,如果对大股东实施了股票质押,或者操控财务舞弊等,则可以要求大公司对中小公司的股份予以合理补偿。
建立注册会计师回避机制、定期轮换制等制度,减少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各种因素,可以组建由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三者联合的监督机构。公司也可以允许三方机构外派代表进入公司监事会,实现联合监督的目的。
证监会应加强监管力度,应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抽查、全面检查或者重点的突击检查。通过以上检查方式,相比固定模式的审计报告,结论上会更为准确、更加具有参考性,因此可以把公司利用财务舞弊来谋取利益的想法扼杀在摇篮里。
同时,在2020 年3 月,新证券法中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披露的行为从60 万元上升到1 000 万元封顶;对存在虚假陈述、组织或指使从事虚假陈述的实际控制人最高处以1 000 万元罚款。相信在加大惩罚力度下会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上市公司舞弊行为。
应重视企业管理者与注册会计师的教育。应制定相关规定对企业管理者进行日常培训,加强其道德素养,对于道德败坏的企业管理者应采取严厉手段,对道德良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表扬,赏罚分明有利于改善行业道德风气。对于会计师来说,应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准入门槛,建立定期的考核机制,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对于注册会计师个人,应加强个人修养,在提高专业知识水平的同时,遵守职业道德,加强自身素质教育。
通过仁智股份财务舞弊案例可以看出,该企业存在虚假记载、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等重大问题。而想要预防并有效监督财务舞弊行为,不仅需要企业保证内外控制方面的有效运行还需要国家和社会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证券市场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