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南平 冯峻锋
[内容提要]数字竞争力是数字经济时代塑造新型国际关系和国际体系的核心力量。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和数字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不仅加速了数字企业竞争力的形成,同时也为新型数字巨头的垄断创造了必要条件。值得重视的是,数字企业在给国家科技研发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其垄断本身也给市场竞争和社会公平带来了负面问题,导致出现全球性数字寡头反垄断的难题。因此,需要在国际竞争的大背景下,进一步认识反垄断和技术保护的关系,并在保障数字科技企业核心竞争力中进行反垄断,提升国家数字竞争力和维护国家数据安全,进而强化国家在国际体系中的数字权力地位。
与传统意义上的国际竞争不同,在新技术革命推动产业变革的今天,以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为代表方向的数字经济发展,既全面地提升了国家生产力和变革了国家的经济基础结构,同时也成为新型国际竞争中政治、技术主导权和话语权的最主要角逐领域。值得重视的是,数字经济发展中以数据作为主要驱动力的新经济形态形成必然打破原有的市场边界,进而带来新型的数字企业垄断问题。而数字企业的垄断对于国家的数字经济能力而言,具有正向的积极作用,如资本、技术、人才的虹吸效应,进而构成国家数字经济竞争力的表现形式。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垄断同时也给市场竞争和社会生态维护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因此,在新一轮的国际竞争中,特别是在技术保护成为国家间竞争工具的前提下,提升国家数字经济竞争力和维护数据安全,合理地规制新型的数字垄断,不仅取决于国家数字经济发展的战略定位,同时还取决于国家参与全球数字竞争的自身基础和路径选择。
以计算机科学技术算法、算力为基础的生产力革新,叠加了数据与场景应用的扩大,包括互联网平台规模的日益壮大带来的场景开放化和生态多样性,使得全球数字经济得到了革命性的发展。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发布的《2017年世界投资报告》认为,数字经济深刻地改变了全球企业的生产与贸易流动方式,并且带动了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信息通信移动终端投资的大幅增长。麦肯锡全球研究院的报告也显示,近十几年宽带使用率提高所带来的数据流,已成为全球生产要素流动的最主要成分之一。
(一)数字经济呈现出现不可阻挡的增长态势。2020年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显示,2019年全球数字经济增速达到5.4%,高于全球同期GDP增速达3.1个百分点;在全球经济整体增速放缓时,数字经济在全球主要国家均实现了正增长,其中中国的数字经济增速处于全球领先位置,同比增长达到15.6%。
值得关注的是,新冠疫情在全球的蔓延,给金融危机后复苏中的全球经济增长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同时,在全球大国博弈力量角逐中,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主要大国实施了贸易保护政策,主动采用技术封锁、减少对外技术投资等一系列逆全球化举措。根据《2021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新冠疫情的全球流行导致全球外国投资锐减1.54万亿美元,2021年是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全球投资幅度下降最为迅猛的一年,并给全球经济带来了新的不确定性因素。在这一复杂的背景下,全球数字经济的发展却体现出显著的时代特征,在疫情对跨国交流带来地理空间意义上的限制时,以数据驱动的数字经济是突破这一限制的主要交流模式。而这在疫情打击全球就业的背景下更是成为弥足珍贵的经济增长动力。
(二)数字经济竞争成为大国核心力量博弈的新边疆。从全球整体来看,生产力技术进步带来的国家竞争力的变化具有跨时代作用,意味着全球权力的分配将出现更大范围的调整。在数据收集和分析能力大幅提升,平台经济带来的数据源几何级数增长,以及数字经济竞争力差异共同作用下,全球数字经济发展呈现了一定的不平衡性。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的数字经济报告统计,作为全球数字经济领先国家的中国和美国合计拥有全球云计算市场份额的75%以上,占据全球数字平台市值的90%,而欧盟在数字平台领域仅仅拥有全球市场份额的4%。
为提升大国博弈中的数字经济能力,摆脱巨大数字经济劣势,欧盟于2021年3月发布了《2030数字指南针:欧洲数字十年之路》计划,希望通过数字人才培养、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产业数字化的途径,提高本区域的数字经济实力,维护欧洲数字主权与安全。与此同时,美国信息技术与创新基金会(ITIF)在2021年1月也发布了《美国的全球数字经济大战略》报告,认为中国现阶段在数字技术领域是美国最主要的竞争对手,美国应制定有力的数字政策,保障其在全球数字技术领域拥有绝对的领导权。在数字经济时代,世界各国为了抢占和维护数字经济技术高地,提升国家数字经济竞争力,已经作出了重大的战略调整,这将深刻影响国际经济的合作方向。
由于数字技术竞争的关键性和重要性,世界主要国家采取了较之以往全球化时代不同的发展战略,战略聚焦点则是将更多的数字技术留在本土,进而影响了世界技术转让和对外投资进程。《2021年世界投资报告》注意到数字竞争对于国际经济合作的负面影响并认为,全球对外投资的广度将下降,而本土投资的深度将大幅提高,世界各国均努力将资金集中于发展核心技术和高精尖领域,并在新一轮的国际战略竞争中,尽可能争夺数字战略高地和技术霸权。因此,数字经济空间拓展,包括其中蕴含的数字竞争力本身的获得已经成为大国核心力量博弈的新边疆。
(三)数字经济发展带来诸多新问题。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为世界经济注入新动力的同时,数据要素以及数字技术应用本身同样也带来了潜在的负面影响。数字经济产生的新型数字巨头造成了垄断问题的出现,数字垄断对消费者权益和隐私安全、市场竞争生态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同时国际竞争中数字技术门槛的存在也加剧了国与国间的数字鸿沟。
首先,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垄断公司可凭借海量数据与智能分析,根据消费者行为偏好进行针对性产品推广,甚至实施差异化定价策略。亚马逊凭借拥有比任何其他零售商更庞大的客户数据优势,成为第一家采用动态定价的线上零售公司。例如,相对于传统的降价促销而言,亚马逊的产品定价建立在消费者期望价格水平的算法之上,拥有更为隐蔽的价格歧视手段来剥夺消费者剩余。
其次,数字巨头对于数据的大规模存储也给用户隐私与数据安全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据报道,Uber在2016年被黑客窃取了约5700万客户和司机的个人信息,Uber为维持公司的业绩以及客户市场,未及时公开数据泄露消息甚至向数据窃取者汇款以期其删除数据。上述行为在一年后才被公之于众,但数据泄露带来的安全问题早已不可避免。
再次,在市场竞争方式变化上,数字巨头可以通过对客户的捆绑,以及对同业竞争者设置排斥性门槛的方式阻碍其他公司的发展。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对数字社交平台Facebook的反垄断调查中,认为Facebook存在着高昂的客户转换成本。同时,Facebook规定第三方应用程序获得平台接入权限的前提是排斥竞争的做法,限制了外界技术合作的开发空间,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最后,在国际竞争层面,由于国家间存在数字技术的算法和算力的巨大差距,以及数据规模总量和使用场景的极大不平衡,数字巨头带来的非公平性竞争将进一步加剧国际间的数字鸿沟。因此,世界各国监管部门一方面承担着对内规制本国数字企业的不正当竞争以保护市场环境的责任,同时还面对着通过出台反垄断的政策法规为数字经济发展构建良好市场环境,实现数字资源的有效转化,加快提高本国数字竞争力以维护本国数字安全,包括争夺全球数字技术竞争优势地位,强化自身数字权力等宏观战略诉求。而这种差异化的悖论诉求使得诸多国家政府很难同时把握二者的平衡。
与传统的生产要素不同,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具有颠覆性的价值,数据独特的要素特征也给数字企业形成技术垄断创造了新的可能性。而深入认识和分析新型技术垄断和新型“生产力霸权—数字权力”的形成,需要对数字经济结构中的竞争力核心要素——数据的功能和价值进行剖析,同时还要基于生产要素结构变化对数字公司的经营特征进行分析,才能更深入地理解新型数字垄断的形成环节与形成特征。
(一)作为生产要素的数据的新型功能与特征。首先,数据本质上是非竞争性的,这一特性意味着数据可多次同时使用且价值不会损耗,并且没有各种传统生产要素所具备的折旧特征。由于非竞争性的存在,任意数量的企业、个人或机器学习算法都可以同时使用同一组数据,而又不会减少可用的数据量,这就决定了数据本身的高使用效率与巨大的潜在经济价值。在现实应用上,数据供应方可以通过提供访问与下载权限的形式给予其他公司数据许可权,其非竞争性可使数据具备更高的价值创造性。由于数字内容在复制与传输中的成本大幅降低,因此这一非竞争性也提高了数字窃取的便捷性以及版权保护的高难度性。
其次,数据具有规模报酬递增的特征。由于数据不存在折旧的特征,数据的大规模收集和存储并不会带来成本的迅速提高,数据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难以导致边际成本递增。技术进步提高了数据获取的容量规模。因此,在具备高水平的数据收集、存储和分析能力时,数字应用场景的拓展和数据流规模的持续扩大往往会产生超额的规模经济效应。有学者对数字利润的研究认为,数字要素作为一种近乎零传输成本、零损耗性的资产,有利于其进行全球分布并开展更大规模的生产,产生更为庞大的数字利润。
最后,数据要素具有显著的排他性。数据的非竞争性并不意味着数据可以无偿和免费被他人共享。早在20世纪末,就有学者对于欧洲电信网络接入的特征进行了深入研究,结果发现,数据的传输所依赖的技术设备与装置决定了数据的垄断权。而进一步的数字功能研究还认为,数字巨头可通过提供数据利用的服务中获益,掌握强大算法、算力的数字巨头始终保留着对数据的控制,可轻易向使用数据的公司收取租金。除了数据使用外,从数据流动特征来看,有学者认为数据的提供者和数据的最终所有者之间存在着错配,数据要素难以通过简单的劳动力媒介进行传播,进而形成高壁垒的数字竞争力。
(二)数字型企业的生产与新型扩张模式。正是由于数据资源的独有特征和属性,数字经济时代的生产特征意味着大型科技公司更容易形成基于数据规模和价值再利用的技术垄断,且其形成垄断的周期相较于传统制造业领域也将大幅缩短。深入分析数字型企业的生产扩张模式,包括垄断产生,可以发现两类路径最为典型。
第一类路径是掌握了庞大数据资源的平台型数字经济发展模式。数据本身便是该类型公司的生产要素,甚至是产品。其依托于数字平台建立了庞大的生态系统并在诸多领域进行扩张。以谷歌为例,其2020年初宣布,将采用新型的FLoC(同类群组的联合学习)技术,而这一看似从技术出发的举动,导致谷歌公司的数据产品购买方被迫支付技术升级费用,以便继续跟进顾客偏好。因此,数字经济生态下的垄断数据公司不仅以将近零成本的方式获取大量数据,并将其作为技术创新的生产要素,并不断收取技术升级费,而其他公司则需要为此承担大量技术落后的成本。
第二类路径是数字化嵌入对传统产业的改进与增强,数据本身成为企业辅助生产和决策的工具。数据生产使得生产链的精细化、标准化趋势更为明显,整体的生产率水平也得到极大提升。而数据作为研发环节的核心要素带来了新的价值链“后向一体化”发展特征。因此,传统的微笑曲线最终可能将逐渐演化为扁平状态,使得全流程数字化改造后的全球价值链出现集中收敛效应,继而强化生产环节链接的垄断性。
上述两种数字化生产特征,对于国际竞争和全球价值链构造产生了实质效果,数字化生产将有效地减少跨国分工所带来的信息损耗和业务误差,同时极大地提升生产效率和可靠性。而在疫情冲击下,世界各国纷纷追求经济主权和技术主权,这一新型的数字全产业链的垄断生产模式,不仅对既有的全球化分工生产方式提出了挑战,同时在大国博弈的战略层面上,甚至还嵌入了国家安全的博弈。
(三)数字公司的垄断成因与技术保护特征。数据本身所具有的非竞争性与规模报酬递增特征,意味着数据新附加价值的创造。伴随着数据的更新与优化,在消费和生产两端均可以出现“精准化、精细化、标准化”的效应。伴随着数据收集处理能力技术的不断进化,数字化过程可以使数据的商品价值进一步提升,并实现更多的价值创造。而上述特征必然给数字型企业带来新型的垄断能力。
首先,数字巨头的垄断过程与数据要素的特征密不可分。数据的非竞争性和规模报酬递增特征,使其从用户群体中掌握先手数据资源,并以平台构建的场景生态,带来用户群体的不断累积,进而产生规模效应和网络效应;这一先发优势更有利于大型数字平台通过跨界方式提供近乎全面的数字服务,并导致后进入市场的中小型科技公司由于数据要素相对匮乏,业务发展空间受限。而这一点已经被近十年来的全球科技创新产品实证所证明,同时也为规模不同公司的营收增长率所证明。
其次,数据的产生、传输、分析与存储都无法脱离数据载体,其根源于数据的排他性。数据排他性的实质是以算法、算力为基础的数据获取与分析能力难以被简单复制与学习,占据核心技术的数字科技公司容易天然形成技术型加数据型垄断,而这一过程的影响范围将是全球层面的。跨国公司通过大数据和数字技术不仅能更为方便地拓展全球市场业务,同时其依据数据对于全球市场的控制力也得到更大的强化。
最后,数字经济背后的技术门槛不仅强化了国家间技术的巨大差距,同时也会带来国家技术保护的现实需求。正是由于数据资源与数字技术能力的差别,各国之间在数字经济新时代所处的产业链地位、军事与国防安全实力差距进一步明显拉大,由于技术门槛以及数字垄断的双重限制,新一轮技术革命的数字技术中心一旦形成并通过全球价值链构建起全球网络生态,进而获得带有垄断性和控制性的数字权力,而这种不同于传统的数字权力不仅很难被迭代替换,同时,为了保护独有的技术与强化数字权力,数字技术主导国还会对竞争者主动进行技术限制、技术切割,包括技术封锁。
美国经过数十年发展所建立的全球数字霸权,给自身带来新型竞争能力,也给世界各国的数字安全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数字经济背后强大的垄断性以及长期形成的用户依赖性,导致许多数字技术企业无法跟美国垄断型数字巨头竞争,进而也使各国的数字技术发展出现了巨大的阻碍。因此,全球性的反数字巨头垄断的呼声此起彼伏,也形成了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的反垄断诉求。
(一)美国反垄断诉求变化与反垄断理论调试。从美国国内层面上看,数字巨头的垄断性发展,同样也给美国中小企业成长空间带来了负面影响,面对美国中小企业面临的“扼杀式收购与兼并”风险,美国政府难以回避对社会反垄断诉求予以回应。
从美国反垄断的诉求起源上看,美国的反垄断历史与产业革命密切相关。第二次工业革命带来了重化工业的高速发展,诸多中小型企业面临同行业托拉斯企业的收购与兼并威胁,托拉斯对美国重要领域的寡占也阻碍了地方各州的优势产业成长。因此,美国早期对反垄断诉求的回应主要集中于对公平竞争的保护。自美国第一部反垄断性质立法《谢尔曼法》的出台,到后续不断的法律出台和修正很好地回应了市场公平的社会诉求,其反垄断政策也明显受到哈佛学派结构主义产业组织理论的深刻影响,美国标准石油公司被肢解的司法案例体现了这一点。
反垄断诉求的变化离不开国内外的经济环境变化。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经济滞涨带来了美国实力相对下降的风险。美国企业受到以日本为代表的全球跨国公司的竞争与挑战,而哈佛学派结构主义反垄断政策显然不能满足增加大公司竞争能力的各种诉求。放宽经济管制,注重经济绩效的新自由主义呼声日益强烈,而这一新的现实诉求与美国芝加哥经济学派的注重市场效率的思想高度契合。在芝加哥学派思想的指导下,经济效率与制定垄断高价作为一项重要标准,以考察企业是否构成垄断行为。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司的负责人之一威廉·巴克斯特认为,效率与价格标准双重指标使反垄断执法具有更高的可操作性。而这种反垄断思路推动了美国科技大公司竞争力的快速提升,芝加哥学派所主导的反垄断思想也成为了美国司法界的主流。
(二)数字企业反垄断的新难题。在数字技术与平台经济迅速崛起的近20年间,延用芝加哥学派的反垄断司法理念已经必须面对数字经济特有的新问题。依靠算法、算力、用户数据控制进行市场的扩张行为,并没有得到美国反垄断部门的有效规制,而这一过程加速了数字巨头规模的迅速膨胀。
首先,在数字企业的市场经营模式中,平台降价行为不在短期获得垄断利润就无法触发反垄断机制。以亚马逊公司的prime会员制物流项目为例,表面上亚马逊为消费者提供了绝对低价的服务,并为此承担了巨大的成本,但实际上亚马逊通过降价服务的方式进行了大规模的客户获取。客户锁定与大规模数据获取的优势产生了巨大且隐性的数据资本,并为算法的优化提供了保障,亚马逊公司的商业模式体现了数字平台的发展对当下反垄断机制的挑战。
其次,数字企业所挖掘的数据虽然具有一定的同源性,但是数据的获得本质来自于算法与算力的能力综合,本身在起点上天然的不平等。在谷歌收购网络广告公司DoubleClick一案中,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认为,被收购方所拥有的数据源属于准公开数据,因此,谷歌公司的收购并没有限制市场竞争,最终FTC以4/5的赞成票比例允许谷歌公司对DoubleClick的收购。从这个收购案中可以看到,从数据源以及竞争结构的视角进行反垄断规制,已经不适应现今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要求。
最后,出于全球数字竞争和国家安全的需要,国家需要借助大型数字型企业的技术优势和数据资源,在国际竞争中抢占制高点和话语权。而这样特殊需求带来的突出问题是,数字反垄断还包含了对于数字技术和数据双重安全保护的国家特殊需求。因此,世界各国的反垄断目标均带有本国显著的国家特征。可见,数字反垄断本身已经不单是一个经济和司法问题,还蕴含着复杂的大国战略博弈问题。而当多因素嵌入反垄断领域后,一个非对称博弈的国际竞争场景就会影响甚至主导未来的数字反垄断理念。
(三)美国数字反垄断的实质。把反垄断置于国际大环境应对的国家战略考虑之中,其反垄断政策与行为就会比单纯考虑国内市场因素更为复杂。同时,其中还夹杂着数据输入国与数据输出国因数字竞争力的位势差异,进而导致的反垄断司法实践面临全新的国家间博弈和合作难题。
从表面上看,美国总统拜登上台后任命的美国反垄断官员似乎有大兴新结构主义反垄断之势。但是,分析数字经济时代的反垄断不能仅有国内视角,且必须要联系当下的国际数字竞争的新现实。美国当前是全球数字霸权的实际控制者,大型数字企业一直被美国视为捍卫全其球数字霸权的重要力量,美国政府与美国科技巨头的技术合作将高于反垄断目标,美国的全球数字霸权战略诉求也将优先于公平竞争,反垄断不会从根本上触动美国数字巨头的核心利益。
从反垄断措施上看,拜登政府主要围绕行政处罚,即对业务收费、数据隐私、寡头联合等行为进行规制。而上述的约束仅是降低了科技巨头的超额利润空间,对数据隐私安全的保护要求,恰好提升了科技巨头在数据挖掘难度增加情况下的创新动力。因此,行政处罚的领域豁免存在不透明操作,这实际上是给了美国行政执法部门足够的“自由裁量权”。
在战略竞争层面上,美国政府推动的新一轮科技研发很大程度上需要与数字科技巨头进行合作。在2021年初,美国重要智库,美国信息技术与创新基金会主席罗伯特·阿特金森发布报告强调了“大就是好”(Big Is Not Bad)的重要原则,主张美方应当坚决避免被“反大型科技公司”的言论所误导,坚决捍卫美国科技公司的力量,进而提高美国的整体实力。而在美国国会两院均获通过的《2021财年国防授权法案》则表明,技术巨头正在与军方合作加强国家技术安全的建设。
从政府与企业合作上看,由于大型科技公司在美国涉及国家安全的研发与创新中具有重要的技术性贡献,美国政企、军企合作已是美国科研战略的重要一环。如,亚马逊于2019年与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合作,开发专注于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公平性的系统。在军事和安全领域,谷歌云宣布与美国国防部合作,以“建立一种安全的云管理解决方案,用于检测、防御和响应全球网络威胁”。
上述事实均有效证明,美国大型数字科技巨头对美国国家安全和科学研发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数字反垄断,美国司法界貌似已经有了新的认识和思路。但是,在维护数字巨头就是维护美国国家安全与科技创新的根基,强化数字竞争力和数字权力是美国大战略这一根本诉求下,美国的数字反垄断政策显然会服从更高战略目标的美国大战略需要,而进行符合自身利益的选择性操作。
(四)欧盟数字反垄断的实质。与欧盟发达的经济水平及其产业链、价值链所处的全球竞争优势地位形成巨大反差的是,欧盟的数字普及与数字覆盖率虽处于全球高位,但其数字平台的市场份额却与美国、中国存在巨大差距。因此,如何解决欧洲分散化、不平衡的市场带来的数字企业规模化不足的问题,已经成为欧盟现阶段数字战略发展的一大难题。
从数字反垄断实践来看,欧盟先从战略规划推动入手。欧盟《2030数字指南》提出进一步建设“公平竞争的单一数字市场,扩大市场规模效应”。在推动构建自身数字生态的同时,欧盟也积极抵御外部数字巨头的威胁,从个人数据维护和网络安全等方面构建数字主权。欧盟委员会早在2016年便出台《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以加强对欧盟个人的数据隐私保护。2018年更是提议以征收数字税的方式抵御跨国数字巨头的无序扩张与用户侵蚀,包括对美国为主的数字巨头的营业利润进行来源地征税。
除了被动地通过反垄断保护自身的数据安全外,欧盟已经明显认识到自身在数字经济时代的能力弱势现状。自2019年起,特别是新一届欧盟委员会执政以来,欧盟以强化经济主权和战略自主为政策导向进行了补偿性追赶。欧盟在对自身薄弱的数字产业基础半导体、云计算进行了大规模的预算倾斜,除作出典型的“弱势出击”举动外,欧盟还出于全球战略竞争的考量,在对待与美国技术合作,特别是数字反垄断方面采取了适度容忍的态度,并开始有意识地加大与美国的技术合作。欧盟与美国建立了美国—欧盟贸易和技术理事会(TTC),并在首次会议中承诺将深化跨大西洋合作,以加强半导体供应链,并采取更统一的方式来监管大型全球科技公司。
欧盟对于数字反垄断特别是对待美国科技巨头的态度变化表明,数字时代反垄断的难题不仅在于国内层面,而且特别体现在国际合作和大国博弈层面。数据的流动性与远程操控性,特别是数字生态的形成,使得单一国家层面的反垄断很难起到全局性效果。而且一旦过度使用反垄断工具也会遏制自身的数字技术创新。因此,当大国博弈围绕争夺数字权力的国际竞争开始时,数字权力本身就不简单体现为经济性的权力,其相对应而产生各种衍生性权力诉求会影响国家的反垄断抉择。
在大国竞争日益激烈的时代,中国同样需要抓住技术升级和全球体系结构调整的重大战略机遇期,提升国家数字竞争力,让数字技术对自身经济增长发挥实质性贡献。鉴于中国的数字科技平台市场全球占有率已达到22%,仅次于美国位居世界第二。因此,如何在科学有序的反垄断中将规模优势转化为在数字经济价值链上的战略高地优势,已成为中国发展数字经济的重中之重。
(一)科学有序地反垄断与激发市场活力。从整体看,中国数字经济的发展具有较高的市场集中度。数字型企业的迅速成长是中国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重要体现之一,在这一过程,中国的独角兽企业凭借技术优势以及市场依赖产生了巨大虹吸效应,形成了数家垄断性数字平台巨头。目前,中国前八名互联网企业所占据的市场份额(CR8)达到76.93%,属于极高寡占型市场。因此,中国对于互联网平台反垄断也具有现实必要性。
从市场竞争的角度看,大型数字公司的市场过度集中将有碍于中小型企业的技术创新,并且损害了消费者福利。部分大型数字平台存在“二选一”现象。互联网平台的这一规定本质上属于反竞争行为,属于中国《反垄断法》第17条的“限定交易”行为。而平台限制性交易的规定,极大地提高了市场集中度,也让中小型数字平台失去了竞争机会。更为重要的是,诸如“二选一”的竞争行为,也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福利。
从数据安全性和数据利用风险的角度看,大型数字企业掌握的庞大用户群体数据,容易被黑客公司进行针对性攻击与窃取,部分不良数据经营者也容易将数据出售给境外势力,带来隐私泄露风险。同时,数字企业对用户行为偏好的分析可促使其通过消费信贷、推动非理性消费甚至融资和借贷,容易隐蔽地催生更大的长尾客户风险,提高金融监管难度的同时给金融秩序带来了不稳定性。
从上述因素考虑,规范数字巨头的垄断问题在中国具有现实必要性,其目的在于激发市场活力,保护公平开放的市场竞争环境,让数字经济真正惠及大众。从长远看,中国反垄断的过程必然伴随着数字规则的完善,并不会阻碍数字科技公司的核心技术研发与进步,反而会让更多的中小型高成长性企业能从事前沿的技术研发,进而提高中国数字经济的核心竞争力。
(二)数字科技公司结构优化与国际竞争参与。从互联网企业的业务运营结构来看,中国诸多平台型经济的业务发展过于侧重消费者业务,在企业业务上存在较为明显的短板。数据显示,中国针对企业直接面向消费者的B2C模式占据了大量的市场份额。在中美对比上,中国的B2C销售额高出美国近3000亿美元,在全球B2C销售中排名第一;而B2B平台的销售额却落后于美国将近9000亿美元,这也是中美数字经济市场规模呈现较大差距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中国数字科技公司如何从B2C端的过度集聚向开辟B2B市场业务演进,推动企业数字应用,建立更为刚性且稳定的产业链,提升数字经济为实体经济的服务能力,不仅是中国数字经济市场结构优化的方向,同时也是中国数字经济竞争力获得的必由之路。
从业务领域特征上看,中美两国数字巨头市场细分方向存在较大区别。美国数字巨头的业务领域侧重点是围绕着数字技术软硬件研发与制造和前沿数字技术开拓,但中国的互联网巨头的侧重点在消费与娱乐领域,除华为公司主攻信息通信技术实体研发制造外,阿里巴巴与腾讯公司极大的业务比重集中在消费零售、金融以及娱乐领域。同时,无论在营收规模,还是数字经济对经济增长贡献率的横向比较而言,美国数字巨头的技术优势依然十分明显。
从数据安全的角度看,中国对数字企业反垄断规则的制定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个人隐私安全。随着数字终端应用的井喷式增长与推广,大规模的数据存储带来的泄露风险也不容忽视。因此,中国反垄断规则设定了对国内数字公司数据搜集行为有效的规范和约束。此外,数字企业基于各自目的通过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控制,存在获得国民信息数据的安全风险,必须加以规制限制。
从国家数字战略方向上看,在明确数字巨头的资源集中与关键技术的突破能为国家经济增长带来巨大贡献时,还应该看到现阶段的全球数字反垄断依然包含了对本国数字技术的创新需要以及维护数字安全的关键抉择。中国对于国内企业的反垄断核心是为了维护社会与市场公平,激发中小型企业对市场的技术贡献。但欧美国家对于中国公司的反垄断执法往往会以更为严苛的方式进行,其根本目的是,阻碍中国数字公司的技术进步空间,这将对中国的数字竞争力构成直接威胁。
数字经济时代必然以数字竞争力作为新型国际格局演变的关键变量,而数据更是作为数字经济中的核心生产要素,其所衍生的数字型企业正深刻地塑造着新型的全球生产体系和改造既有的全球价值链,进而影响全球权力结构变化。从技术特性上看,数据的新型要素特征加速了部分掌握先发机遇、规模优势的数字企业扩张形成大型数字巨头,由此形成的数字垄断给各国的国内数据安全以及市场生态构成潜在威胁。上升到国际竞争层面上来看,大型数字公司的垄断又可以为国家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源,其所带来的集中化生产往往又转变成一种新兴的“资源集聚型”研发模式,对国家在关键技术的突破中发挥重要作用,有利于一国在国际竞争中取得技术主导权和强化国家数字权力。
因此,在悖论存在的前提下,如何发挥大型数字公司的国际竞争重要力量,同时又能够通过有效的法律规制手段遏制其负面影响,不仅成为现阶段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反垄断新使命,同时还要考虑其中嵌入的更为复杂的大国数字技术主导权争夺和国家安全的更高层次的要求。而两者差异性诉求的博弈使得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政策制定,更多地是需要服从其国际竞争和国家安全博弈大战略。
与货物和服务贸易传统竞争所不同的是,传统的全球贸易盈余固然可以反映一个国家当下在全球商业体系中的经济竞争力和比较优势,但数字竞争力,包括其对应的数字权力本身特有的控制性、垄断性,特别是生态塑造能力所带来的技术底层依赖性,才更能从本质上体现未来全球国家竞争所拥有的体系性的国家综合竞争优势。纵观全球,数字生产力对于国际生产关系的新塑造,在算力制造的加速升级和算法的迭代优化中已经得到深刻体现,而伴随世界各国数字企业在国际市场中对用户场景的扩张式布局和数据的规模式收集,国家数字竞争力,包括其带来的数字权力的获得,已成为国际竞争新主题。而其中所包含的国内外反垄断问题,特别是大国数字竞争战略与本土数据的保护选择,更是已经成为世界大国新一轮博弈的“新边疆”和“无尽前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