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楠 李涵婧 许秀雯
[ 摘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出台后,我国社区矫正进入了新阶段,众多学者在制度完善、社区治理、司法解释等方面展開了激励讨论,但并未将社会空间问题融入社区矫正研究中。笔者以时空逻辑为指导,聚焦社区矫正人员面临的社会排斥、自身认同感偏差、排斥社会支持等矫正痛点,通过案例深入剖析规训权力与社区矫正工作间的关系,从根本上调整权力运作的思路,以更加人性化、个性化的方式落实社区矫正人员规训,构建新型空间正义。
[ 关键词 ]
社区矫正;空间社会学;自我认同;空间正义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0407.2022.013.060
1 问题的提出
时间和空间都是社会的构造物,蕴含着社会性,特定社会的人都是以特定的方式去体验时空的。而社区矫正人员在客观时空与主观心理的互动下,投射出新的社会心理和社会秩序,进一步对矫正时空进行打破重构。时空概念是社区矫正研究中的重要理论视角,西方空间社会学家早已将微观权力的控制力量与时空相结合,从不同角度扩展了对时空的理解。福柯将权力纳入空间体系加以分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空间—权力”观。列斐伏尔更进一步提出“空间是政治性的”。哈维在他们的思想指导下提出了“时空压缩”的观点。这些理论研究将时空的内涵和外延逐步拓宽,时空的重要地位日益凸显。
结合西方发达国家的制度建设和实践经验来看,时空管制已然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内容之一。自202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正式施行起,探究个性化、特色化的矫正模式成为亟待解决的工作重点。社区矫正人员作为权力的受动者,其身份的转变不仅体现在空间的变动,价值观念、行为方式、社会关系等在长期规训中也在潜移默化地发生变迁。时空作为社区矫正不可忽视的关键因素,其发展变化对于优化权力行使、构建新型空间正义至关重要。
笔者以时空逻辑为指导研究空间政治下的社区矫正运作状态,通过关注社区矫正人员心理探寻规训权力下可能存在的问题,比如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小组等新增社会关系网包裹下会产生怎样的心理认同?如何看待社区矫正人员在陷入半景敞视式的空间内产生的局部反抗行为?社区矫正人员面对矫正及安置帮扶中究竟该如何自处?外界又该如何提供社区矫正人员认同的有效支持?回答这些问题,有助于厘清社区矫正思路,进一步推进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发展。
2 社区矫正人员的自我规训
社区矫正人员作为时空视角下的基本元素,其自我规训是一种不间断的、持续的强制模式。特定的时间和空间为社区矫正人员的自我规训提供了诱因和便利条件,反过来自我规训会按照矫正的时间、空间和活动的区分来发挥作用。
2.1规训的形成——社区矫正的外在权力逻辑
福柯认为“惩罚体制在重新配置”,而随着权力空间的进一步扩张,惩罚方式进一步转化为“温和”的精细控制——社区矫正。社区矫正相较于监狱内全景敞视式场所无微不至的直观监视,在社会环境中进行的社区矫正更体现了权力微观化渗透的“润物细无声”,在矫正过程中逐步完成了对于个体灵魂的控制,并由此产生了规训——通过微观的渗透、影响以及规范有效地完成社会对个体的控制。
国家通过制定政策,规定各项纪律,约束社区矫正人员的行为以达到“去异质化”的同一目的。吉登斯的权力观认为社会是由时间和空间来组合的,社区矫正的时间逻辑与空间逻辑相辅相成,共同作用。
2.1.1 时间逻辑——刻画规范模型
福柯认为的规训社会权力的时间逻辑是规律的、连续的和积累的。时间表是一项古老的遗产,包含三个主要方法——规定节奏、安排活动、调解重复周期。社区矫正工作通过固定的工作流程、安排规定性活动、周期性反复的强化矫正行为在时间逻辑上刻画出规范的模型,迈出驯顺的第一步。
2.1.1.1 矫正流程的规定节奏。《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出台严格规定了社区矫正的相关程序,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形成了规范化节奏,社区矫正人员甚至在报到前就已经进入了政府预设的矫正轨道之中,在每个环节的精细化控制下,权力的规训作用逐步积累。
2.1.1.2 时间表的循环往复。日常的具体的社会行动在日复一日的例行性中形成了自身的秩序。在活动安排妥当的前提下,进一步反复强化才是实现时间规律性规训逻辑的关键一步。
例如,目前G司法所对考察期内社区矫正人员每月进行一次走访考察,每月5号集体报到并上交思想汇报,18号集中学习法律知识道德,每三个月进行一次集中教育,其间要求至少参加一次公益劳动。其中严管人员除此之外还需每周一去司法所报到,一周一篇思想汇报。
当时间表的规律性逻辑应用到对于活动的规训过程中,便实现了对于肉体的“符码化加工”,使得人的活动变成了一系列有规律的受到规训的系统化过程,通过权力的微时间作用点的积累,由“强制力”变成“习惯性”,最终完成权力的控制目标。
2.1.1.3 重要时间点的精细化控制。在纪律的作用下,时间、空间被尽可能地高度量化并被严格限定,几点几分、身体的某个部位应该做什么动作、达到哪个高度、持续多久,这些详细规定实现了对人体的精细控制。
2.1.2 空间逻辑——无形的高墙
小到细微的动作、大到历史的延续,时间与空间都是相互作用、缺一不可的。对于时间和空间,人们没有办法隔离其中的一个而只谈另一个的存在,在时间权力逻辑刻画的规范模型上,空间将权力逻辑上升到3D维度,进一步勾勒了社区矫正人员生活中无形的高墙。
2.1.2.1 分配矫正地。为了能够达到规训的目的,纪律首先要从对人的空间分配入手。《不进北京,不上诉》规定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
从新的社会空间观来看,空间作为人类实践活动的产物,是社会关系和意义的组合,现代性的权力是一种微观的权力,存在于人际关系网络之中。矫正地的确定不仅仅是地理空间上的选择,更是将其作为空间成员嵌入空间位置的有效权力运作,在社区矫正人员的“熟人社会”中,他们扮演着不同的社会角色,肩负着不同的社会责任,面临着不同的角色期望。在其“面对亲友关注”和“自我封闭”之间,显而易见,我们更期望看到的是前者。
2.1.2.2 限定活动空间。规定出一个自我封闭的场所(地域),在固定空间内制定成员的共同行为准则是权力实现的有效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國社区矫正法》第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社区矫正按管理范围分割了社区矫正人员相对封闭的活动空间,使管理规训更为具体化,并通过电子信息设备24小时随时追踪其活动轨迹,这种干预是自动施展的。同时,在固定的活动范围内,其活动内容也会受到一定限制,久而久之,绝大部分社区矫正人员习惯于局限在相对狭窄的活动范围并形成了几点一线的生活模式,实现了有效的自我管理。
2.2 内在枷锁锁定——社区矫正人员的“被矫正”认同
在政策外在的规范下,将纪律约束内化为自身思维规范和行事风格的过程即为潜移默化产生内在自我规训的前奏,这是向更加彻底的、由内向外的全面控制的转变,正如列斐伏尔所言:“权力已然扩展了其起作用的范畴和领域,蔓延在每一个人的骨髓之中,深入了意识的根源,干预到了隐匿在主体性下的‘特殊空间里。”经过长期的矫正规范,社区矫正人员的规训已经转化为内在身份上的烙印。
对“被矫正”的身份社区矫正人员存在普遍的认同感。在社区矫正的整个过程中,各项监管约束措施不断强调司法机关对于被矫人员的约束力,一旦违反相应规定,社区矫正人员会受到相应的警告,三次警告后即面临再次收监的惩罚,这是所有社区矫正人员都不愿面临的局面。所以在多重外在强化约束作用下,社区矫正人员普遍认识到自身作为“社区矫正人员——被监管对象”的存在。
3 局部反抗——社区矫正人员对自身属性的排斥
福柯说:“哪里存在着权力关系,哪里就会存在反抗的可能性。”在法律的强制约束力下全面直接的反抗是不被允许存在的,社区矫正人员行为上或许少有与规则直接相悖的举动,但规训中的局部抗争在其心理上可窥一斑,社区矫正人员内在对于“罪犯”属性不认同,总会留下略微“出格”的痕迹。
3.1 抗罪犯标签
3.1.1 自身意识上无犯罪认知
社区矫正本身因其罪行较轻、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而获刑较轻,在经过事先一系列调查评估后获批社区矫正,这导致罪犯对自身罪行的危害性认识不足。
例如,社区矫正人员WKS向访谈员解释自己法律意识不到位,只是因为父子矛盾烧了自己家,并不是坏人。甚至部分社区矫正人员前后生活差异并不大,所以连承认过错都不愿意,仍然存在法律认知上的误区。
3.1.2 社会环境上无群体感染
社区矫正是在社会环境中进行,相对监狱而言,活动较为自由,并且有效避免了监狱内强制性身份压制以及互相感染。
同时,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尽最大可能保护其隐私,外界大部分人是不知道他们身份的,他们彼此之间也不被允许交流。
3.2 权力制度下的局部斗争
微观权力是一种“关系”,像一张错综复杂、相互交错的网,上面有无数的交织点,网上的每一个点都是不稳定的,极易发生冲突和斗争,两点之间的相互位置是可逆的,因而有时甚至会出现权力关系的暂时性的颠倒反转。社区矫正人员在这张网的笼罩下,一方面控制自身行为局部越轨,一方面排斥外在软环境包裹。
3.2.1 可控范围内出格
在局部斗争中,人们反抗的是直接压迫自己的小环境,以达到个体摆脱权力或他人对自己身体的控制、改造和规训的目的,在权力暂时性反转的时间罅隙内满足自身反抗欲望。少数社区矫正人员在权力的网内通过自身的方式“钻空子”,但又不敢捅“大篓子”,在确保自身不会被收监的同时,满足抗争愿望。
3.2.2 排斥社会支持
部分社区矫正人员在面对社会支持时,将在社会其他关系中受到的排斥反作用于此,即“在社会排斥他们的同时,他们也排斥社会”。
社会支持往往建立在隐性社会身份认同倾向的基础上,很多时候,亲朋好友得知其困境提供帮助时,社区矫正人员所排斥的身份相当于被再次提起,尤其是面对亲友家人的略微埋怨的行为时,他们往往不能够理智对待,较易与家人朋友对立化。社区矫正人员在思想汇报中普遍提到对家人的愧疚,往往展现出不知如何与家人相处的窘迫。
社区矫正人员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往往有隐瞒自身信息的强烈需求,如被访谈者强烈抵触访谈过程中的拍照行为。标签理论认为,一旦违规者被贴上标签,就会形成“破罐子破摔”的心理,并且行为人会顺应社会对其作出的评价,把违规犯法当作其生活方式继续下去。
4 迈向新的空间正义——社区矫正人员解放策略
在空间政治学视阈下,空间正义作为其价值诉求,目的是建构社区矫正正义的空间维度,它不仅涉及社区矫正人员个体生存空间的尊严问题,更是关乎一个国家空间政治伦理和政权合法性的问题。苏贾在列斐伏尔空间政治的影响下十分重视对“空间正义”问题的研究。笔者主要采用的就是“空间的正义性”的研究方法,研究在社区矫正空间的视角下对社会公平正义进行的追求,旨在强调对于空间发展成果应通过正确的价值指导、政策与制度的制定安排等实现社区矫正迈向新的空间正义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林聚任,刘佳. 空间不平等与城乡融合发展:一个空间社会学分析框架[J].江海学刊,2021(2):120-128.
[2]刘少杰. 西方空间社会学理论评析[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
[3]林聚任. 论空间的社会性:一个理论议题的探讨[J]. 开放时代,2015(6):135-144;8.
[4]茹婧,杨发祥. 迈向空间正义的国家治理:基于福柯治理理论的谱系学分析[J]. 探索,2015(5):61-65.
[5]GUTTING G. Foucaul: A very shot introduction[M].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5.
[ 作者简介 ]
李楠,女,山东烟台人,讲师,博士研究生,齐鲁工业大学政法学院,研究方向:理论社会学。
李涵婧,女,山东东营人,本科,齐鲁工业大学政法学院,研究方向:行政管理。
许秀雯,女,山东青岛人,本科,齐鲁工业大学政法学院,研究方向: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