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包物流模式合规风险及应对

2022-11-02 02:55李天宇江南大学江苏无锡214000
物流科技 2022年10期
关键词:劳动物流信息

李天宇 (江南大学,江苏 无锡 214000)

0 引 言

众包物流是一种新兴物流模式,发布众包任务的企业依托互联网平台,将本应由专职配送员完成的物流任务转包给自愿承担众包任务的社会大众。2006年,“众包”这一概念由美国《连线》杂志记者杰夫·豪尔首次提出,意指将专职工作人员所需完成的工作转包给普通大众。与传统外包或转包概念不同的是,众包的承包对象并非特定的人或群体,而是普通大众。中国互联网产业本就具有后发者优势,站在共享经济的时代风口上,众包概念与传统物流产业相结合,众包物流由此诞生。国内最早布局众包物流的是2011年成立的人人快递,数10年间行业企业数量与规模实现高速增长,涌现出“达达快送”“UU跑腿”等专注众包物流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与此同时,在众包物流模式运作过程中,诸多潜在的合规风险逐渐暴露,对此,行业应积极处理以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

1 众包物流的运营模式

1.1 平台信息管控

传统物流模式的信息管理伴随着数字网络发展,经历了由线下到线上的发展过程。众包物流模式作为数字信息时代的“原住民”,本就是互联网、移动终端等技术发展的产物,诞生伊始便实现了完全的线上信息管理。具体而言,众包物流的运营模式如图1所示。

图1 众包物流运营模式

根据物流供给与需求主体的不同,众包物流运营模式大致可以分为B2C(business to customer,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模式)和C2C(customer to customer,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模式)两种,两种模式下众包物流平台的信息流通对象与步骤略有不同。B2C模式下的众包物流多见于外卖配送,该模式下待运商品的供应商与众包物流平台通过签订契约达成长期合作。商品供应商利用自建或入驻的互联网平台发布待售商品信息,消费者通过移动终端浏览信息后,上传联系方式、地址等收货信息并在线下单。商品供应商后台收到订单信息后,部分信息同时进入众包物流平台系统。紧接着以商品供应商为中心一定距离区域内的所有众包物流配送员收到众包物流平台共享的订单信息后通过移动终端在线抢单。中单配送员根据平台信息前往供应商处取货后送达消费者指定地址。众包物流平台纪录配送员的订单完成信息,并以此生成佣金信息作为结算依据。而C2C模式常见于同城代买代送服务,用户在平台上发布需求信息,平台审核通过后如前文所述将订单信息发布给一定区域内的配送员,配送员根据订单信息前往指定地点完成用户物流需求,赚取佣金。

从上述两种众包物流的运营模式可以看出,移动互联时代下,众包物流订单信息在商品供应商(或任务发起人)、众包物流平台、众包物流配送员间不断跳转,但始终依托线上平台得以实现。

1.2 开放式配送员

众包物流配送员非专职快递从业者,而向网络大众开放,开放式配送员是众包物流“共享经济”特征的直接体现。开放式配送员模式最直接的意义在于实现了潜在物流配送资源的碎片化整合。兼职从业的网络大众在做好企业分配的本职工作任务之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与物流的价值创造,获得传递的乐趣。

传统专职快递员入职程序繁琐、周期长,以邮政速递快递员入职流程为例,需要经历试岗观察、证件核对、医院体检等诸多步骤。而众包配送员接单资格的获取方式更为简短,以行业巨头美团众包为例,选择接单城市后使用手机号码注册账号后,仅需完成实名认证以及安全知识培训即可开始跑单,值得一提的是,以上操作均可线上完成。同时低门槛也意味着拥有数量庞大的潜在众包配送员群体,能为众包物流的运力提供保障。以传统快递公司韵达为例,截至2021年末,韵达全网快递员数量约18.10万人。而具有代表性的众包物流平台“UU跑腿”旗下“跑男”数量已突破500万。仅从运力人数角度而言,成立于2015年的“UU跑腿”用不到7年的时间便超越了韵达。

开放式配送员抢单模式,一方面为众包物流平台提供了充足的运力,另一方面卸去了传统物流企业所需承担的高昂人力成本的包袱,为企业轻资产运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于社会而言,这种模式盘活了部分社会闲置劳动力,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就业问题。

1.3 去中心即时配送

众包物流模式与传统终端物流配送模式在订单收派原则、送达时效方面存在显著区别。基于区域内相对稳定的物流需求,传统终端物流配送一般由专职快递员完成,采取区域责任制作为订单收派原则。传统快递公司依据业务密度划分区块,指派固定快递员负责,以天为周期开展区块内的快递收派件业务。而众包物流服务模式中,物流订单随机出现于平台中,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且点对点的服务模式要求在收派策略的选择上更具灵活性,因此采用直取直递模式。

在传统城市物流模式下,客户首先就近选择快递服务网点,线下填写快递单,完成寄件操作。然后网点快递工作人员将固定时间内收到的待运货物统一送往分拨中心,分拨中心调度分拣后向下级分拨中心转运。一般而言,货物所要经历的分拣次数与收件地址相关,中心城市经历的分拨次数相对较少。最终运输至收件人附近网点并由专职快递员派送至收货地址。而众包物流模式的显著特点就是不设快递网点、不经分拨中心以及没有独立的货物分拣环节。众包物流模式下,商家或一般用户通过互联网平台线上下单,平台发布订单后由中单配送员上门取货后直接送达目标对象要求的地址。由此可见,众包物流模式下配送的环节数量大幅简化,实现了方便快捷的即时配送服务。在这种去中心化直取直递模式的支撑下,众包物流实现了传统物流所无法比拟的配送速度,同城配送情况下前者一般能在2小时内完成配送任务。即使是异地物流,后者配送时间也会比前者短,此外,本文认为两地距离越接近,众包物流的时效优势就越明显。

2 众包物流模式潜在合规风险

与传统物流相比,众包物流模式具有前文所述平台信息管理、开放式配送员、去中心化即时配送等特性,这使得其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但同时也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此外,众包物流模式的参与主体更多,各主体间具有复杂的法律关系,这也给众包物流模式带来了潜在的合规风险。众包物流模式中包括商品供应商(任务发布人)、众包平台、众包配送员、用户等四方主体,其中,后三者的关系复杂且存在争议。首先是众包物流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关系,众包物流究竟在众包物流模式中扮演怎样的角色,用户是否事实上从事快递业务。其次是众包物流平台与众包配送员之间的关系,二者究竟是平等的合作关系亦或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最后是用户与众包平台、众包配送者之间的关系,何者为货运合同的承运人,依法承担承运人责任。

2.1 无证经营风险

众包平台通过管理控制订单信息,在众包物流模式中为用户、众包配送员提供信息发布、线路规划、价格预估、数据纪录等服务。在世界范围内,美国同城速递公司首创众包物流业务,其所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寄递业务、货物运输代理、物流信息咨询。而中国众包物流平台企业多以信息技术公司或技术服务公司自居。如“UU跑腿”平台,公司全称为北京优优跑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登记的经营范围为技术推广、技术服务、软件开发、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不包含通常以为的快递业务。

中国快递行业实行准入制度,企业未获行政许可,不能从事快递业务。《中国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八十四条第三款将快递解释为: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同时第二款亦对寄递活动作出说明,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众包物流模式中,平台作为物流信息管控方不直接介入物流配送的各个环节,并且如前文所述去中心化配送的众包物流没有营业网点和分拣中心。具有独立分拣环节是否是认定开展快递业务的必要条件,应当结合分拣环节在寄递活动中起到的作用加以分析。快递业务与分拣环节并非相伴而生,后者是前者达到一定业务规模后的产物,具有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的作用。因此,从逻辑上看,具备分拣环节并非认定快递业务与否的必要条件。

相关案例也能加以佐证,在李相国与北京同城必应科技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闪送平台对自身信息服务公司的定性不能成立。表面上看,闪送仅仅通过平台发布货物运送需求的信息,但实际上通过掌控订单信息,众包平台得以监控物流配送情况。据此可以认为闪送平台背后的运营公司实质组织了物流配送的全过程。众包平台虽然只抽取单笔订单佣金的20%左右,但通过提供海量物流配送服务获取高额利润即是众包物流平台企业的营利模式。法院据此认为众包物流平台的运营公司并非单纯的信息服务公司,而是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经营的公司。由此可见,当前众包物流模式中平台及其从事业务的法律属性问题尚未明晰,一旦被认定为快递业务,极有可能因为未获许可擅自经营而受到行政处罚,存在合规风险。

2.2 劳资纠纷风险

众包物流作为互联网新兴业态,创造了新型互联网用工模式,造就了众包配送员这一新就业形态和劳动者群体。传统劳动关系难以嵌套在新型用工模式上,众包平台与配送员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当前,众包物流主要针对同城配送市场,以便捷、快速为服务特点,配送员多使用自有电动车等非专用交通工具。在以送达时效为主的奖惩规则影响下,众包配送员不按信号灯通行、超速行驶等情况时有发生,交通事故频发。而众包配送员是否与平台存在劳动关系对于事故后续责任赔偿、费用承担具有重要意义。若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则众包配送员可据此申请工伤保险,而不必独立承担事故损失,平台亦可能因为雇主身份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司法解释仅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解除和终止作出规定,并未明确书面协议缺位或不规范的情形下,事实劳动关系应当如何界定。2006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曾试图引入人格从属性及经济从属性作为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但最终被写入正式文本的却是“用工”这一概念。何为“用工”,后续立法也并未作出明确解释。立法层面对于事实劳动关系规定的模糊,不利于实务中对其存在与否的判断。当前司法实务中对事实劳动关系的界定主要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5年发布的部门规章《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旨在通过审查劳动关系构成要件来确定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与否。

相关劳动争议纠纷案例中,众包平台与众包配送员对二者关系的判断各执一词,前者出于节约人力成本等方面的考虑一般主张合作关系,后者出于申领工伤保险、加班费、高温津贴等方面的考虑主张劳动关系。法院对于二者构成何种关系亦持不同看法。福建人力宝科技有限公司覃林森劳动争议纠纷案中,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驳回了众包物流平台人力宝公司请求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其一,《网约配送员协议》是由众包平台人力宝公司制定的格式条款,而非双方平等协商制定。其二,该协议明确众包配送员的工作内容、服务规范、配送要求、收入规则等方面内容,表明其在工作过程中需要接受众包平台规章制度的管理。其三,众包平台审核配送员收入,并委托第三方支付至后者的网银账户,这一过程可被定性为众包平台向配送员支付劳动报酬。据此,湖里区人民法院认定劳动关系存在。部分司法案例则对此持否定意见,如栾异范安徽杰仕达配送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王敬科马鞍山赛乐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案、杨晓松大连益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由此,当前众包物流模式存在大量劳动争议,这些纠纷如同达摩克里斯之剑高悬于如前文所述轻资产运营的众包物流平台上空。

2.3 涉刑风险

众包物流模式采取的直取直递模式省略了传统物流配送所需的验视、分拣等环节,一定程度上确实极大地提升了物流效率,但寄递环节的缺省使其存在更大的涉刑隐患。以“UU跑腿”众包物流平台为例,2017年以来该平台涉及118起刑事案件,其中妨害社会秩序管理罪占多数。犯罪嫌疑人利用众包物流模式的漏洞或特性,通过众包物流的方式将管制物品运送至买家手中。

其一,当前众包物流的运营模式难以实现对管制物品的识别与监管。众包物流模式缺少验视、分拣环节,众包平台并未给配送员配备便携式验视工具,众包配送员既没有能力也没有意愿主动核实待运货物类别。用户在众包平台线上下单时,虽会被提示禁止配送违规物品,但缺乏核实环节,仅依靠警示难以发挥效用。其二,众包物流模式的便捷特性使得管制物品交易更难被发现并查处。众包物流线上下单、线下交付的特性,使得管制物品交易实现了贩运分离,公安机关难以提前布控,人赃并获。此外,与传统快递行业推行的寄件实名制相比,众包物流模式中对寄件人的信息采集要求较低,在用户约定公共场所向众包配送员交付待运货物的极端情境下,订单用户信息可能是虚构的,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管制物品犯罪的侦破工作开展。其三,众包物流模式效率高、配送周期短的特性使得运输过程被极大地缩短,加大了公安机关取证工作难度。司法实践中多有众包配送员收递管制物品,送货途中被公安查获的情形。相关犯罪一般要求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管制物品而运输。众包平台配送员因事先不知情一般不会因此构罪,但众包物流涉刑案件频发会对整个行业的社会声誉构成风险。

3 风险的应对措施

3.1 明确众包物流业务范围

众包物流平台应当厘清自身的业务性质以规避无证经营风险。如果以开展信息技术业务为企业的发展战略,则应当在交易过程中凸显自身中介身份。具体而言,考虑改变当前以抽成制为主的服务费用收取模式,改以收取固定的中介服务费、信息管理费、结算服务费等。而若以开展同城递送业务为企业发展战略,则应当准备快递业务所需的物质基础,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快递服务体系,向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从而规避无证经营风险。

3.2 规范众包物流合作协议

其一,众包物流平台应当明确众包物流合作条款在劳动关系认定中的作用,格式条款固然可以简化签约程序、提高签约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但其不允许众包配送员协商变更的特性有违合作关系的平等特征。因此,平台应当审慎使用格式合同,在合作开展过程中注重与众包配送员的沟通与协商。其二,众包物流平台、配送员都应当尽可能保存与工作内容相关的凭证,当前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极其依赖证据的支持。其三,若众包物流平台明确开展快递业务,则应依法保障配送员的劳动者权益。按时按量发放薪酬,保障众包配送员合理稳定的业务收入。定期组织学习培训,加强众包配送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能力。搭建沟通渠道与纠纷解决机制,保证众包平台与配送员间信息畅通,即时解决争议与纠纷,从而规避劳资纠纷风险。

3.3 完善众包物流业务流程

其一,众包物流应当将核验与检视待运物品作为规定流程。当前,众包配送员上门取件时存在核实重量确定价格环节,验视流程可与该环节合并,众包平台应当为此提供必要的工具及帮助。其二,众包物流平台应当加强物流管理,常态化组织学习培训,提高众包配送员的警情反应能力,这有利于上述验视规定的有效执行,形成对犯罪分子的心理威慑,降低其利用众包物流犯罪的可能性。此外,提高众包配送员的警情反应能力能够为警方发现和缉捕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其三,众包物流平台应当完善信息数据的管理与保存,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提供与刑事犯罪相关的电子证据。通过上述对众包物流业务流程的完善,降低众包物流模式涉嫌刑事犯罪的风险。

4 结 语

众包物流模式能够有效应对“城市物品在近距离内流动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在数10年间获得长足发展的同时,却也诉讼缠身。众包物流的运营模式具有平台信息管控、开放式配送员、去中心化即时配送的特征。笔者认为这些特征既奠定了众包物流模式在同城配送领域独有的竞争优势,同时也为其埋下无证经营风险、劳资纠纷风险、涉刑事犯罪风险等诸多潜在的合规风险。本文通过深入分析风险成因提出明确众包物流业务范围、规范众包物流合作协议、完善众包物流业务流程等应对措施。

猜你喜欢
劳动物流信息
劳动创造美好生活
快乐劳动 幸福成长
本刊重点关注的物流展会
“智”造更长物流生态链
热爱劳动
订阅信息
拍下自己劳动的美(续)
基于低碳物流的公路运输优化
展会信息
健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