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滇西永胜契约文书的音借字及其反映的方音

2022-11-01 09:38:48谢笃川
昆明学院学报 2022年5期
关键词:永胜水田文书

邓 强,谢笃川

(昆明学院 人文学院,云南 昆明 650214)

一、引言

《云南省博物馆馆藏契约文书整理与汇编》 (以下简称《汇编》)共六卷八册,收录了自明嘉靖二十七年(1548年)至1950年共 1 128 件契约,每件契约都有原件照片和录文(1)录文无标点,也无对文字的校勘,录文后亦无注释。,为云南契约文书的相关研究提供了便利。目前已有不少学者对《汇编》所录契约进行了校勘释词等整理研究工作。其成果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学者们结合各地明清以来契约文书和其他相关文献,校勘释读《汇编》录文中未识字、误识字、符号等。这类成果主要有张丽、韩健(2017)《〈云南省博物馆馆藏契约文书整理与汇编〉(第三卷)校读札记》,张娜娜、储小旵(2017)《〈云南省博物馆馆藏契约文书整理与汇编〉(第六卷)校读札记》,查平(2018)《〈云南省博物馆馆藏契约文书整理与汇编〉(第四卷)校读七则》,储小旵、汪曼卿(2018)《〈云南省博物馆馆藏契约文书整理与汇编〉校读十则》,张丽、张彤彤(2018)《云南契约文书校读札记八则》等,张丽、高雅靓(2018)《〈云南省博物馆馆藏契约文书整理与汇编〉疑难字词续考》。二是从俗文字学的角度对《汇编》中清代、民国时期云南契约文书中的俗字进行整理研究,以及对契约文书里疑难词语的考释。例如:罗芳(2015)《清代至民国时期云南契约文书俗字研究》以《汇编》为研究材料,从俗文字学的角度,对其中清代、民国时期云南契约文书中的俗字进行了穷尽式的整理研究。周菡怡(2017)《云贵川契约文书词语考释》归纳总结了云贵川契约文书的词语特点和考释的意义,对契约中行为类词语、交易物品相关词语、称谓类词语进行考释。唐卓、张丽(2018)《云南契约文书释词十则》考释了《汇编》第四卷中的十则词语。唐智燕(2019) 《近代民间契约文书词汇研究》一书是近年来的一部力作,书中全面考察了明清以及民国时期民间契约文书的词汇,其中“量词例释”等部分涉及了云南契约文书的内容。

虽然目前针对《汇编》中契约校勘和字词考释的研究成果逐渐丰富,但是《汇编》中大量的音借字却并未引起学界足够的重视,而音借字是正确理解契约文书内容的障碍,因此本文选取《汇编》里清代云南永胜契约文书中的音借字进行考释,这对于此套契约文书的进一步整理和研究是必需且重要的基础性工作。音借字还是研究汉语历史方音的宝贵材料,在揭示音借字的基础上,本文进一步对它们反映的清代云南永胜汉语方音进行分类讨论,期望能为云南汉语历史方音的研究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清代滇西永胜契约文书音借字考释

《汇编》第五卷共辑录清代永胜契约文书49件,契约书写者多为文化水平不高的普通乡民,有汉族,也有少数民族(2)永胜县由今丽江市管辖。该县人口除汉族外,主要还有傈僳族、彝族、纳西族、白族、傣族、回族等,本县通用永胜汉语方言,属于西南官话昆贵片。参见《中国语言地图集》B6官话之六,朗文出版有限公司,1987年。。契约行文多用汉语方言口语,语病较多;用字多俗体,常见音借字。笔者对这些契约文书做了穷尽的考察,共爬罗出同音借用例33条,根据音理和现代永胜方言来看,这些借用例的借字和本字之间都具有语音关系。兹分条考释如下。

1.流-留

《永胜卖水田契文约蓝喜易五诗颇卖面分水田与蓝氏萨马莫簾》:情因起造房屋一时无凑,只得祖遗流致(3)“致”当作“至”。今自面分,只得卖水田。(第317页,另见:第331页、第333页、第335页、第337页、第339页、第341页、第345页、第347页、第351页、第353页、第355页、第369页、第371页)

按:“流”当作“留”。“遗留”一词在云南契约文书中常见,例如第一卷(4)本文所用书证只写卷数和页码的都属《云南省博物馆馆藏契约文书整理与汇编》。(上)第55页《昆明钗村杜卖水民田文契杨发杜祖遗留下田上半田给杨顺清》:“央请中人说合,情愿将祖遗留下田上半田一坵,计二工,坐落阿鸡贲(5)“贲”当作“墳”。头间……”第三卷第17页《安宁杜卖麦地文约杨邦俊杜卖祖遗麦地与陈国辅》:“任随买主改入池五甲陈之玺户下输纳,其粮并无合勺遗留,倘有族内人等争兢,卖主一力承当。”

2.以-与

《永胜卖水田契文约蓝喜易五诗颇卖面分水田与蓝氏萨马莫簾》:自卖之后,艮田两相交明,不以内外人等相干。(第317页,另见:第329、第337页、第339页、第349页、第363页、第365页、第369页、第371页、第373页、第375页、第555页)

按:“以”当作“与”,介词,介引行为动作所涉及的对象。永胜契约文书多有用例,如第五卷第331页《永胜当水田契文约亚吾格蓝阿巧叵当祖遗田与蓝阿起颇喜子》:“其田系是祖手分授自己买房,并不与房族内外人等相干。” 第五卷第335页《永胜典当水田契文约蓝波猓止答叵故八止典当祖遗水田与刷平蓝刷马爸》:“无银任随买主照四至管业,常年耕种,不与内外人等相干。”

3.依-与

《永胜加找水田契书文约陈增茂同弟瑞堂加找典得之田到蓝二波猓名下》:任随蓝姓照原契四至管业耕种,不依内外人等相干。(第451页、第519页)

按:同“2.以-与”条。

4.於-与

《永胜加找田契文约蓝刷马叵加找田到蓝喜起叵名下》:二比心干情愿,不於内外人等相干。(第457页)

按:同“2.以-与”条。

5.一-与

《永胜借银抵田文约蓝二波猓以祖遗水田为抵借陈增祥老钱》:每两每月行利息四分,与(6)“与”当作“以”,见下文考释。作抵田上利,不一内外人等相干。(第523页)

按:同“2.以-与”条。

6.干-甘

《永胜典当水田契文约蓝波猓止答叵故八止典当祖遗水田与刷平蓝刷马爸》:自当之后,当日银田两相交明,二比心干情愿。(第335页,另见:第317页、第345页、第347页、第351页、第353页、第355页、第357页、第359页、第361页、第367页、第373页、第375页、第447页、第449页、第455页、第457页、第459页、第517页、第545页、第547页)

按:“干”当作“甘”,甘愿、乐意之义。云南契约文书中用例很多,如第一卷(上)第55页《昆明钗村杜卖水民田文契杨发杜祖遗留下田上半田给杨顺清》:“并无私债准折、永断葛藤、逼迫成交等情,此系二比心甘情愿。”第四卷第435页《新平具结书李桂云付李普氏兑身银》:“即日当众兑给李普氏手亲收,二比心甘意愿。”

7.垦-掯

《永胜卖水田契文约蓝喜易五诗颇卖面分水田与蓝氏萨马莫簾》:二比心干(7)“干”当作“甘”。情愿,并无逼垦等情。(第317页)

按:“垦”当作“掯”,强迫、逼迫之义,“逼”与“掯”在此属近义词连用。云南契约文书里“掯”还常与强制、逼迫义的“勒”连用,作“勒掯”或“掯勒”,如第五卷第205页《红河佃田约李博嘴堂弟仰撒将祖遗田佃与李寿龄》:“日后有力赎取,银到垫归,亦不得勒掯,此系两愿,从中并无屈抑情弊。”第六卷第47页《文山转当田文约永平里舍波萧学程将祖遗粮田转当与王和》:“日后取赎,银到契归,二比不得掯勒。”“逼”也与“勒”连用,如第五卷《永胜当水田契文约蓝巴答当自有水田与蓝桂芳》:“……系是心干情愿,并无逼勒等情,不致异言、反复。”可见具有强迫、逼迫之义的“逼”“掯”“勒”三字在契约文书中常两两配合使用,“逼垦”之“垦”当作“掯”为是。

8.伴-办

《永胜典契书文约阿其叵当祖遗水田与石坎子巴替陈新》:为因兹退本衙羊价,无处应伴,只得退逑将有祖父乙流(8)“乙流”当作“遗留”,见下文考释。分授水田乙(9)“乙”当作“一”。明清时期的不少契约文书里将“一”写作“乙”,清代云南的契约文书里也有此现象,将“一”写作“乙”未必是同音替代,而更可能是一种相沿成习的书写习惯。刑(10)“刑”当作“形”。……立约当到石坎子巴替陈新把事名下。(第329页)

按:“伴”当作“办”,办理之义。“应办”为云南契约文书常用词语,如第三卷第275页《安宁承揽水长文约陈兴承揽水沟石坝》:“若至小满芒种夏至,小心应办,不得在家私自偷安。”第四卷第104页《新平归并文书李安衡将分获之田归并与李有勋》:“实接授归并价银一百四十八两整,入手应办。”

9.乙-遗

《永胜典契书文约阿其叵当祖遗水田与石坎子巴替陈新》:为因兹退本衙羊价无处应伴,只得退逑将有祖父乙流分授水田乙刑……立约当到石坎子巴替陈新把事名下。(第329页)

按:第一个“乙”当作“遗”。云南契约文书用例如第一卷第121页《昆明海源堡龙院村八甲杜卖水民田文契李增贵杜卖祖遗水民田给周明斋》:“情愿央请中人说合,愿将祖人遗留水民田一坵……立契永远杜卖与周明斋先生名下,永远子孙为业耕种。”《腾冲契约文书资料整理与汇编》第一编(上)第9页《乾隆四十九年二月初二日吴起学卖住地等与张维汉的地契》:“立实出卖住地契文约人吴起学,为因移基乏用,情愿将祖父遗留住地一段……立约实出卖与维汉张二兄基下为业。”

10.只-执

《永胜典契书文约阿其叵当祖遗水田与石坎子巴替陈新》:若有反复,只约理论。(第329页)

按:“只”当作“执”,持、拿之义。云南契约文书多有用例,如第五卷第525页《永胜收付文约蓝阿弟叵收到蓝喜起叵借银》:“如若取讨,执约凭公理论。”第三卷第17页《安宁杜卖麦地文约杨邦俊杜卖祖遗麦地与陈国辅》:“如有此情,执约赴官,自甘认罪。”

11.以-遗

《永胜典当水田契文约蓝波猓止答叵故八止典当祖遗水田与刷平蓝刷马爸》:无奈只得将祖父以流自己面分水田乙形,坐落马子堵,钱银四至在后。(第335页)

按:同“9.乙-遗”条。

12.使-时

《永胜当田契文约蓝阿巧叵当祖遗水田与蓝喜起叵》:实授地价老钱贰千整,彼使入手应用,并无货利准折。(第345页,另见:第341页、第347页)

按:“使”当作“时”,时候之义。永胜契约文书中用例颇多,如第五卷第317页《永胜卖水田契文约蓝喜易五诗颇卖面分水田与蓝氏萨马莫簾》:“实授田价系丝银一两五钱整,彼时入手,家中起造,费用并无债利准折。”第五卷第357页《永胜当水田契文约蓝巴答当自有水田与蓝桂芳》:“共合银五两整,彼时入手应用。”

13.异-意

《永胜当田契文约蓝阿巧叵当祖遗水田与蓝喜起叵》:自当之后,银田两相交明,典当二比心情异愿,一无谋算等情。(第341页,另见:第373页、第375页)

按:“异”当作“意”。永胜契约文书中多有用例,如第五卷第349页《永胜转当水田契文约陈玉山陈美廷弟兄转当水田与朗者蓝春方》:“二比两来心情意愿,并无逼压等情。”第五卷第521页《永胜借银抵田文约蓝二波猓以祖遗水田为抵借陈增祥老钱》:“二比言明心情意愿,并无压逼等情。”

14.根-埂

按:“根”当作“埂”。该词为契约文书常用词语,如第五卷第335页《永胜典当水田契文约蓝波猓止答叵故八止典当祖遗水田与刷平蓝刷马爸》:“计开四至:东至罗姓田埂,南至蓝姓田,西至族内田,北至蓝姓田。”第五卷第337页《永胜转当水田契文约海刷马爸萨龙气转当祖遗水田与巴安蓝喜马爸》:“计开四至:东至帮生的田埂,南至坎子,西至本家田埂,北至蓝姓田埂。”

15.与-一

按:“与”当作“一”,全、都之义。云南契约文书用例如第五卷第341页《永胜当田契文约蓝阿巧叵当祖遗水田与蓝喜起叵》:“二比心情异愿,一无谋算等情。”第五卷第457页《永胜加找田契文约蓝刷马叵加找田到蓝喜起叵名下》:“自找之后,二比言明,一无压逼等情。”

16.余-一

《永胜加找田价文约蓝弟叵蓝故措弟兄加找祖遗水田到蓝喜起叵波猓名下》:二比心干情愿,余无谋算等情。(第447页,另见:第449页)

按:同“15.与-一” 条。

17.时-实

《永胜当干地契书文约蓝玉春当父授干地与袁星照》:……今凭中证立约实出当与袁星照名下为业,时授地价老钱拾伍千应用。(第373页)

按:“时”当作“实”,实际之义(11)这里的“时”并非指立契之时。云南的契约文书中若表达这个意思往往用“彼时”,如第五卷第325页《永胜杜卖田契文约南坑蓝故措等杜卖水田与蓝二波裸》:“实授田价,前后原价加找,总共合银贰拾叁两零伍钱整。彼时入手应用,并无贺(按:当作“货”)利准折。”。云南契约文书中用例很多,如第五卷第333页《永胜当水田契文约哑吾格蓝阿巧颇当祖遗田与蓝阿起颇喜子》:“……请凭族证立约当与蓝阿起颇喜子名下为业,实授田价文银壹两整。”第五卷第343页《永胜当田契文约蓝阿巧叵当祖遗水田与蓝喜起叵》:“……请凭中证立约当与堂兄蓝喜起叵名下为业,实授田价文银壹两柒钱整。”

18.自-字

《永胜当水田契书底稿文约蓝玉春当祖遗水田与蓝五诗爸》:立实当水田契书抵稿文约为据,后添两个自。(第369页)

按:“自”当作“字”。云南契约文书用例如第五卷第345页《永胜典当干地契文约羊甲首蓝喜起叵波箩当干地与颜二相公》:“契内后添写混名六个字,二张批明合照。”第五卷第453页《永胜加找田价银文约蓝二蓝坎弟兄同等加找先年出当之田到蓝二波罗名下》:“内添三字批明,找约存照。”

19.其-齐

《永胜当水田契书抵稿文约蓝玉春当祖遗水田与蓝五诗爸》:计开四至,东至其□□叔田,南至西至其买主田,北至其族内田,四至批明。(第369页3次,另见:第519页)

按:“其”当作“齐”,齐平之义。云南契约文书中多作“齐”,如第三卷第377页《保山杜卖租谷契文约成甸屯主王买臣将祖遗田杜卖与余正然弟兄三人》:“其佃户归原买主承顶,东至齐海塘田隔垦(12)“垦”当作“埂”。,南至鱼尾巴田隔,西至大河,北至齐大沙田隔。”第四卷第65页《新平转当田契文约吕思同孙老鲁将先年堂兄买获田出当与李国珍》:“情愿先年堂兄买获田半分,坐落六百者,其四至内有田心分半,齐田头,至田尾止。”第六卷第53页《文山典契官纸萧李氏统子将祖遗田地当与戴家忠》:“屋山头沟边一连四坵,下齐沟边,上、左、右三至均齐城隍庙田止。”

20.起-齐

《永胜当荞地契底稿文约蓝玉春当祖遗荞地与蓝瓦薄》:计开四至:南至良(13)“良”当作“梁”,见下文考释。子东,东至起叔之地,西至起石岩,北至起阿瓦答叵地。(第371页3次、第373页3次、第375页3次)

按:同“19.其-齐”条。

21.良-梁

《永胜当荞地契底稿文约蓝玉春当祖遗荞地与蓝瓦薄》:计开四至:南至良子东,东至起叔之地,西至起石岩,北至起阿瓦答叵地。(第371页)

按:“良”当作“梁”,“梁子”为山脊之义。云南契约文书用例较多,如第五卷第347页《永胜典当干地契约羊甲首蓝喜起叵波箩当干地与颜二相公》:“计开四至:东至岩根水井,南至小箐,西至族内蓝大箐宜地埂,北至小梁子。”第六卷第35页《广南当地文约陆万林同子将祖遗地当与侬大老爷》:“上至王姓地为界,下至曾姓地为界,左至梁子为界,右至何姓地为界。”

22.何-合

《永胜加找田价银文约蓝二蓝坎弟兄同等加找先年出当之田到蓝二波罗名下》:二比当同言定何五年之外取赎、加找、转当,在为满量伍年之内不能取赎、转当、加找。(第453页)

按:“何”当作“合”,计、共计之义。用例如《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会试录》 (下)第555页:“是知自一年而言,则所积既不为多。合九年而言,则所积已为不少,而况又由此而久乎。”《豫河志》卷十第15页:“倘置之不议,一年剥削四五寸,合十年而计之,其所费之多,恐有不止于加修之数者。”《李文忠公全书》电稿(卷九)第10页:“议定借银还银不论镑价,周年认息七厘,每六个月一期,分六期算还本利,共合三年,不得再多再少。”

23.物-无

《永胜加找田契文约蓝刷马叵加找田到蓝喜起叵名下》:彼时入手应用,并物利(14)“利”前当脱“货”字。准折。(第457页)

按:“物”当作“无”,没有之义。永胜契约文书用例较多,如第五卷第335页《永胜典当水田契文约蓝波猓止答叵故八止典当祖遗水田与刷平蓝刷马爸》:“彼时入手应用,并无货利准折。”第五卷第459页《永胜加找水田后文约蓝五诗叵加找当与水田到蓝阿七爸名下》:“彼时入手应用,并无货利准折。”

24.原-言

《永胜转退水田契文约蓝顺弟叵转退典得水田与荣静兰阿七爸》:“实授转退田价文银贰两伍钱陆分整,彼时入手应用,并无货利准折、转授。原明价足,此田自转退之后不与内外人等相干。”(第517页)

按:“原”当作“言”,言说之义。云南契约文书中多有“言明”一语,如第六卷第329页《永胜典契书文约阿其叵当祖遗水田与石坎子巴替陈新》:“实授田价文银柒两整,彼时入手本衙羊价使用,并无货利准折。二比言明,银田两相交明白,日后有银照契取赎,无银任从当主长年耕种,照契管业。”第六卷第457页《永胜加找田契文约蓝刷马叵加找田到蓝喜起叵名下》:“其银自找之后,二比言明,一无压逼等情。”

25.古-股

《永胜吐退干地契文约蓝春芳退早年典得干地与蓝老二》:又一分三古均分壹小分,此地壹小块,坐落腊古得。(第519页)

按:第一个“古”当作“股”,量词,相当于“份”。契约文书用例如第五卷第545页《永胜分关凭据合同文约蓝止答叵蓝喜七叵蓝巴答三弟兄分家析产蓝止答叵执单》:“水田一并分呈三股平分,均平之后立有分关合同。”第六卷第221页《文山遗嘱分关契纸普王亮将田地房屋等财产均搭分给儿子》:“……将田亩、山场、陆地、房屋、粮款及长短账物(15)“物”当作“务”。、牲畜、器械、什物等项,二股均搭,自分之后,各照分关办纳。”

26.与-以

《永胜借银抵田文约蓝二波猓以祖遗水田为抵借陈增祥老钱》:每两每月行利息四分,与作抵田上利,不一(16)“一”当作“与”,见上文考释。内外人等相干。(第523页,另见:第331页、第333页)

按:“与”当作“以”,表目的的连词。云南契约文书中用例颇多,如第三卷345页《保山当田契文约余讯同侄将先年买得屯粮田当与余成凤》:“凭中言定,逾年纸银三两二钱以作纳粮之费,不得短少。” 第四卷第97页《新平归并山地文约与李国升将祖遗山地归并与李国华》:“实接受归并价银三十四两一钱整入手应用,以作安葬之资。”

27.认-任

《永胜均分绝业分关凭据蓝措湛同路诗与堂兄止波猓父子分剖亲房巴湛止卓猜因乏嗣绝业钱粮门户》:若违据内情由,认随堂侄执据鸣官罚□……(第541页,另见:第557页、第559页)

按:“认”当作“任”,任凭之义。永胜契约文书用例颇多,如第五卷第317页《永胜卖水田契文约蓝喜易五诗颇卖面分水田与蓝氏萨马莫簾》:“日后有艮取赎不能减让分厘,无艮任随买主照契管业耕种。”第五卷第333页《永胜当水田契文约哑吾格蓝阿巧叵当祖遗田与蓝阿起颇喜子》:“自当之后,有银之日照当契取赎,无银任随买主照契管业,常年耕栽。”

28.形-行

《永胜支出据单蓝故止为养父母家办后事开支据单》:咸丰八年壬戌,岁十月内,因于二老爷住扎他留,红白纷纷,世道荒乱,纸约尽形实落。因于一切使用,银钱无卓。到咸丰九年癸亥岁抄白为据。(第551页)

按:“形”当作“行”,“尽行”为全部、全都之义。用例如第三卷第291页《安宁具诉状陈美等诉禄丰县赶马人放牲践踏庄稼》:“陡于本年七月初四日晚上,有禄丰县撖马人在此放牲,不知伊姓名,将小的等禾稼尽行伤损。”《刘坤一集》第四册第190页《致曾中堂》:“筹复鼓铸,诚足裕国足民,五年曾经严定章程,并将一切陋规尽行裁革。”

29.实-失

《永胜支出据单蓝故止为养父母家办后事开支据单》:咸丰八年壬戌,岁十月内,因于二老爷住扎他留,红白纷纷,世道荒乱,纸约尽形实落。因于一切使用,银钱无卓。到咸丰九年癸亥岁抄白为据。(第551页)

按:“实”当作“失”,“失落”为丢失之义,为云南方言词。该词在云南契约文书中时有出现,如第五卷第563页《永胜蓝阿马叵计单开列财产清单》:“早年接子之时,请凭族证,在中立有接子约据。后至白旗乱世之时,接子约据失落。”第三卷第287页《云南府安宁州保甲长职责文告》:“凡有各户不报名口,不领门牌,或领门牌不挂,以致失落、损坏,查出重责不贷。”

30.卓-着

《永胜支出据单蓝故止为养父母家办后事开支据单》:咸丰八年壬戌,岁十月内,因于二老爷住扎他留,红白纷纷,世道荒乱,纸约尽形实落。因于一切使用,银钱无卓。到咸丰九年癸亥岁抄白为据。(第551页)

按:“卓”当作“着”,着落之义。云南契约文书中常用,如第二卷(下)第723页《宜良借银文约桃花村甲长陈兴和刘济彬等向于伯母借国币》:“立借银文约人桃花村甲长陈兴和刘济彬等,系本村住人。因此次征兵款无着,全村开会议决,立约借到本村于伯母名下,实借国币捌拾万元整,入手应用。”第三卷第81页《安宁典水田文约李修典自有水田与李廷辅》:“立典水田文约人李修,系小罗白村住人。为因叔父身故,棺木钱文无着,情愿将自己水田贰坵……立约典与堂叔父李廷辅名下,为业耕种。”

31.记-据

《永胜永远合同罗止弟同子罗开文冒认田地有错担承以后永不再犯》:如违,执记鸣官,公罚无辞。中间不虚,出立合同凭据是实。(第555页)

按:“记”当作“据”,字据、契约之义。契约文书常见短语“执据”,如第五卷第541页《永胜均分绝业分关凭据蓝措湛同路诗与堂兄止波猓父子分剖亲房巴湛止卓猜因乏嗣绝业钱粮门户》:“若违据内情由,认随堂侄执据鸣官……”第五卷第557页《永胜担承凭据蓝发清蓝大利等同族众人为罚银安葬蓝止波猓衣棺费作证》:“若违据内情由,认由尸主执据鸣官,罪究无辞。”

32.除-出

《永胜担承凭据蓝应芳蓝长贵叵蓝三新元海只腊等担承蓝止波猓衣棺费》:路诗庅在家懵骗、吵闹,止波猓被伊受逼毙命,仍控县衙,幸蒙□管目、原差老民等邀县就近合息、除办。(第559页)

按:“除”当作“出”,“出办”为办理之义。该词在云南契约文书中常见,如第五卷第21页《红河卖房屋地基文约姚湘将祖遗地卖与堂叔姚象》:“因姚湘急银使用,无从出办,立约出卖与家内堂叔姚象名下管食为业。”第三卷第89页《安宁典水田文约陈占坤典豆田与陈定邦》:“立典水田文约人陈占坤,系和尚庄住人。为因正用,无处出办,情愿将自己由陈永祜赎回祖遗豆田……今当凭族内立约,出典与族孙陈定邦名下为业栽种。”

33.赴-付

《永胜担承凭据蓝应芳蓝长贵叵蓝三新元海只腊等担承蓝止波猓衣棺费》:若违据内情由,认由尸主执据鸣官,罪咎无辞。恐口无凭,立此担凭据交赴与尸主蓝谷止弟兄收执为柄。(第559页)

按:“赴”当作“付”,“交付”即交给。该词在云南契约文书中常用,如第二卷(下)第647页《宜良典契官纸李毛营王任氏同弟等将祖遗瓦楼房旷地东厕地典与林永昭》:“实计随带先年杜得陈姓老契壹张,交付银主收存再照。”第三卷第79页《安宁典水田文约陈安典祖遗水田与陈祥》:“实计买得赎还老契三张,交付再照。”

三、音借字反映的清代滇西永胜汉语方音

以上清代永胜契约文书中的33条同音借用例,其借字和本字有些属于中古同音而后来仍然同音的,如“流-留”“古-股”等;有些与中古音比较虽然反映出了音类的混同,但属于明清以前早已有之的变化,如“赴-付”反映非敷相混,“使-时”反映浊音清化,“自-字”反映至韵志韵相混,等等。诸如此类的材料,对于明清官话语音和云南汉语方言研究的价值相对较小,此不详论。这里我们主要讨论属于清代云南永胜汉语方音的一些特殊语音现象。

(一)尖团合流

例如:1.其-齐(1910(17)括号里的数字是音借字出现的具体年份。、1911), 2.起-齐(1911)。

这两条材料中的“其”为《广韵》之韵开口三等群母字,“起”为《广韵》止韵开口三等溪母字,而它们所替代的本字“齐”为《广韵》齐韵开口四等从母字。这两条借用例反映出清末时永胜话“尖团合流”的语音现象。“尖音”包含古精、清、从、心、邪五母,“团音”包含古见、溪、群、晓、匣五母。“尖团合流”指以上两组声母中后来读细音的字合流后变为相同的声母,一般是演变为、h、,今永胜话从母字“齐”与群母字“其”、溪母字“起”声母相同,同读h。据《云南方言调查报告》 (汉语部分)丁声树在1940年的记音,民国时期的永胜话已不分尖团,声母合流为、h、[1]968。据《云南方言调查报告》 (汉语部分),20世纪40年代云南大部分地区汉语方言不分尖团,但也有一部分县市仍存在分尖团的现象,主要是保山、昌宁、顺宁、云县、景东、镇沅、景谷、双江、镇康、龙陵、潞西、陇川、腾冲、兰坪、丽江、富宁、牟定等十余县市,多数在滇西、滇南地区。永胜紧邻丽江,本文的音借字反映出滇西永胜话至少在清末就已出现尖团合流的语音变化了,在这一点上比丽江话发展得更快。

(二)齐撮相混

例如:1.以-与(1860、1883、1892、1894、1895、1905、1910、1911), 2.依-与(1902、1911),3.一-与(1892),4.与-一(1908),5.余-一 (1901),6.原-言(1907),7.与-以(1891、1892),8.记-据(1892)。

以上每对同音借用例中都有一个合口三等字:“与”,《广韵》语韵合口三等以母,又《广韵》御韵合口三等以母;“余”,《广韵》鱼韵合口三等以母;“原”,《广韵》元韵合口三等疑母;“据”,《广韵》御韵合口三等群母。与这些字相互替代的都是今读细音的中古开口三等字。这类借用反映出中古牙喉音合口三等字与开口三等字在云南永胜方言里的混同。以上例证中的合口三等对应清代通语撮口呼,开口三等对应齐齿呼,据《云南方言调查报告》 (汉语部分),1940年的永胜话已无撮口呼,齐撮合读为齐齿呼[1]970,现代永胜方言也是如此,这是云南昆贵片西南官话的一个普遍特点。据本文材料可见这一方音特点由清代一直延续至今。

(三)阳声韵尾相混

例如:1.干-甘(1883、1892、1895、1899、1901、1902、1903、1905、1906、1907、1908、1911),2.认-任(1902),3.根-埂(1905)。

(四)入声消失,入派阳平

例如:1.一-与(1892),2.只-执(1860),3.乙-遗(1860),4.与-一(1908),5.余-一(1901),6.时-实(1911),7.何-合(1904),8.物-无(1908),9.除-出(1902)。

“一”,《广韵》质韵开口三等影母,-t尾;“执”,《广韵》缉韵开口三等章母,-p尾;“乙”,《广韵》质韵开口三等影母,-t尾;“实”,《广韵》质韵开口三等船母,-t尾;“合”,《广韵》合韵开口一等匣母,-p尾;“物”,《广韵》物韵合口三等明母,-t尾;“出”,《广韵》术韵合口三等昌母,-t尾。结合《云南方言调查报告》 (汉语部分)中所记1940年永胜话无入声的情况来看[1]966,以上材料里古入声字与阴声韵字相互借用应当反映云南永胜话入声韵尾演变为喉塞音韵尾后在清代又进一步弱化,进而消失,与阴声韵混同的方言现象。

李荣(1989)指出:“西南官话的特性是古入声今全读阳平,与其他六区分开。”[2]钱曾怡(2010)主编的《汉语官话方言研究》也认为:“古入声今归阳平是西南官话区别于其他官话方言最突出的语音特性。”[3]据《云南方言调查报告》 (汉语部分),1940年的永胜话已是“入派阳平”的局面[1]971,那么本文的同音借用材料是否反映清末云南永胜话的入声调已归入阳平了呢?根据前修时贤的研究可知,历史文献里因语音关系而相互替代的两个字未必是声调一致的,实际情况是声调不同但声母、韵母相同也可以发生借用。但通过全面考察,我们发现本文的材料整体上还是以相同声调的字借用为主。据笔者统计,除9条阴入借用外,其余24条材料中同声调借用的共18例:流-留、以-与、干-甘、墾-掯、伴-办(18)“伴”是《广韵》缓韵上声並母字,“办”是《广韵》裥韵去声並母字,由于“浊上变去”,所以“伴-办”属于去声字相代。、异-意、自-字、其-齐、良-梁、原-言、古-股、与-以、认-任、形-行、实-失、卓-着、记-据、赴-付,异调借用的仅6例:依-与、於-与、以-遗、使-时、根-埂、起-齐。显然,同声调的字借用是主流。同理,对于古入声字声调的归派也可以做类似的考察,看其主要和哪类声调的字代用,以此判断其归派方向。本文共9条阴入相混例,古入声字与今读阳平的古阴声韵字相混的有6例:乙-遗、余-一、时-实、何-合、物-无、除-出,而古入声字与今读上声的古阴声韵字相混的3例:只(19)“只”在《广韵》有平声和上声两读。“只-执”也可能属于平声字与古入声字的相混。-执、一-与、与(20)“与”为多音字。作为借字,该字除了上声也可能读去声。-一。可见,古入声字与今读阳平的阴声韵字相互替代是主流。再换个角度观察,阴入借用例涉及的古入声字共有7个:一、乙、执、实、合、物、出,这7个古入声字,除“执”外,其他6字全都出现了与今读阳平的古阴声韵字的借用,仅 “一”字除了与古阴声韵今读阳平的字代用外还出现了与古阴声韵今读上声的字借用(21)永胜话阳平调值为低降调31,上声是中降调42,调型、调值十分接近。古入声字与上声字借用,可能是因为上声与阳平接近的原因。参见杨时逢《云南方言调查报告》 (汉语部分),台北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9年,第967页;何守伦《永胜方言志》,语文出版社,1989年,第13页。,而且“乙”“一”“物”“出”这些通语里不读阳平的古入声字在以上材料里都与古阴声韵今读阳平的字代用,应该不是偶然现象。因此,结合以上几方面的分析以及《云南方言调查报告》 (汉语部分)所记1940年的永胜话,可以推测最晚到清末“入派阳平”这个西南官话区别于其他官话方言的显著特点在滇西的永胜话里已经存在。

据《云南方言调查报告》 (汉语部分),民国时期云南大部分地区汉语方言的入声韵消失,并入相应的阴声韵,但仍有寻甸、曲靖、陆良、沾益、绥江、水富、宾川、洱源、剑川、云龙、丽江等十余个县市还不同程度地保留入声[1]。剑川、洱源靠近永胜,宾川、丽江与永胜接壤,古入声字在民国时期的剑川、洱源、宾川、丽江四地已无喉塞音韵尾,并入相应的阴声韵,但仍保持独立的调类[1]1117,1101,1167,1619,不与阴平、阳平、上声、去声混同。相比较之下,本文材料反映的永胜话里古入声的演变在清代晚期就已经走在周边这四个县市的前面了。

四、结语

“尊重原貌,以错就错,不予修改”[4]是《汇编》整理云南契约文书的原则,这种编录原则的好处是能够展示云南契约文书的真实原貌,但旧时代乡村中契约文书执笔人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在书写过程中常使用同音借用字,给我们今天解读和研究契约文书的内容造成了障碍。因此,要研究这些契约文书,校勘就是必不可少的工作。我们考察了《汇编》第五卷里清代云南永胜县民间契约文书的三十余条音借字,揭示出本字,可以为这批契约文书的解读、研究以及进一步的校释提供借鉴。另一方面,这些材料为我们了解清代滇西汉语方言也提供了一些重要的语音信息。这里面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入声的消变。一般认为西南官话入声的消失是很晚近的事,民国时期云南、四川等地还有一些县市存在入声,《切韵正音经纬图》《等音》《声位》等清初云南韵书反映的实际语音里也未体现出入声消失,入声字还存有喉塞音韵尾。从这个角度来看,本文的材料更能显示出在云南汉语方言史研究中的价值,应该得到我们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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