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桐
(吉林师范大学 吉林 四平 136099)
(一)秦代伦理法律化的开端。自从战国时期秦国实行商鞅变法以来,法家思想适应了当时秦国统治者的需求,开始走向政治舞台。秦朝统一集权建立后,秦始皇任用法家另一代表李斯为相,对韩非子的法家思想委以重任,重法轻儒,刑法严峻。
在韩非子看来“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乱也。”法家对伦理道德在教化民众方面的作用持否定态度,主张以法为本,作风强硬,且提出“天下皆以孝悌忠顺之道为是也,而莫知察孝悌忠顺之道而审行之,是以天下乱。”由此可见韩非子对于儒家提倡的孝道以及亲情伦理教化功能的否定,故秦代不孝律重于刑罚轻于教化。
政府强制推动法律的实施,还可免去“三环”的司法过程,从快从重对不孝行为进行处罚,极易导致轻罪重罚、错判误判的情况。因此,秦时的不孝律并未真正起到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反而激化了社会矛盾,引起人民对于强制性暴政的反抗。汉吸取秦经验教训,继续伦理法律化的过程,细化各项律例内容,重刑罚的同时亦重教化,除法律外,在政治制度中也融入孝伦理,使其真正达到稳定社会巩固统治的作用。
(二)尊崇儒家。秦朝过分强调法制,漠视人情,严苛刑罚,仁义不施,致使秦二世而亡。汉初时,统治者不得不重新思考法制与人伦的关系,儒家的仁义孝悌思想开始受到重视。在西汉初期,陆贾提出“行仁义、法先圣,礼法结合、无为而治”,著文十二篇,为儒家的孝悌仁义思想做了良好的铺垫。儒家思想亦符合当时统治者的要求。“孔子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可见在儒家的思想中,君为父先,父为子先,且孟子提出“未有仁而遗其亲者也,未有义而后其君者也”指出尽孝与尽忠并行的理论可行性,儒家孝伦理政治化的倾向得到了汉统治者的重用,汉武帝时更是“罢黜百家,表章六经”彻底确立了儒学在思想领域的统治地位。
(三)以“移孝为忠”作为目的。汉初,统治者为避免重蹈覆辙,重建秩序维护统治,对秦二世而亡进行了深刻的思考,普遍认为苛政暴行,摒弃德治是秦灭亡的主要原因。汉建立之初,国力衰弱,统治者对作为封建统治基础的小农经济加以重视,建立以孝为核心的血缘伦理秩序,将孝的内涵上移,把孝与忠的内涵类比趋同,以此来巩固统治。
《孝经》中说:“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 嘉平四年,鲜卑人把太守赵苞的母亲妻子虏为人质,赵苞悲号“昔为母子,今为王臣,义不得顾私恩,毁忠节,唯当万死,无以塞罪”其母远望说“怎能为了我而不顾忠义。”赵苞而后出兵,其母其妻被杀害,鲜卑军大败。当忠孝难两全时,对君王尽忠排在对父母尽孝之前,符合儒家提出的君在父先的等级制度,也满足了统治者对于官吏、民众的思想要求。在封建社会家国同构的环境下,孝本身就是统治者的利器。在家强调孝,维护了父权,在国家层面,孝则进一步发展成了忠,维护了君权,忠孝成为一体,有力地维护了统治。
(一)简牍中中对不孝罪的规范。1.杀害、殴辱父母。关于杀害父母的罪行,秦汉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如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曰:“殴大父母,黥为城旦舂。'今殴高大父母,可(何)论?比大父母。”汉代更加注重伦理秩序,对此罪行也有了进一步具体详细的规定:
子牧杀父母,殴詈泰父母、父母叚(假)大母、主母、后母,及父母告子不孝,皆弃市;子贼杀伤父母,奴婢贼杀伤主、主父母妻子,皆枭其首市;贼杀伤父母, 牧杀父母,欧(殴)詈父母,父母告子不孝,其妻子为收者,皆锢,令毋得以爵偿、免除及赎;殴兄、姊及亲父母之同产,耐为隶臣妾。其奊訽詈之,赎黥;殴父偏妻父母、男子同产之妻、泰父母之同产,及夫父母同产、夫之同产,若殴妻之父母,皆赎耐。其奊詈之,罚金四两。
两朝法律相比可见,汉沿袭了秦的不孝律,但更加系统翔实。
首先,汉对于施暴人、受害人以及刑罚有详细的划分,对于不同程度的施暴,如“杀”“牧杀”“殴詈”等有不同等级的刑罚,更加具体翔实。其次,除了依据不同罪行判处不同等级的刑罚,血缘关系的亲疏也是判处的标准之一。对于殴打直系血缘的长辈如祖父母、父母,判处弃市之刑,殴打父母同胞或者平辈的兄弟姐妹,则“耐为隶臣妾”,若是祖父母同胞、岳父岳母或者父亲妾侍的父母这样更远的血缘关系,则为赎耐。法律开始受到伦理中上下尊卑等级思想的影响,以维护不平等的等级社会关系。
以上情况属于以下犯上,而若是以上犯下,以尊犯卑,情况又会有所不同。《贼律》中记载“父母殴笞子及奴婢,子及奴婢以殴笞辜死, 令赎死。”尊长殴打卑幼致其死亡却可以被判赎死,由此可见,汉代律法实质上是维护尊长权利,对待罪行不能一视同仁,受到上下尊卑、血缘亲疏的影响,在实际案件中,律法与伦理法同时发挥作用。
2.教唆、非议不孝。《贼律》中记载“教人不孝,黥为城旦舂”,可见汉代对于舆论环境和思想统治同样看重。东汉末, 孔融曾言:“父之于子,当有何亲? 论其本意, 实为情欲发耳。”结果成为被诛杀的罪状之一, 说明刑法对妄论父母之重视。个体小家庭是国家的基础,统治者则通过舆论控制将孝观念根治于广大人民的思想中。
3.举告父母。《告律》中记载“子告父母,妻告威公,奴婢告主、主父母妻子,勿听而弃告者市。”为了树立以孝为核心的伦理秩序,国家法律从伦理的角度出发,直接禁止了卑幼对尊长的上诉,以维护尊长权利和等级秩序,但若是父母告子,法律则会给予严惩,此举也是法律与伦理结合的表现形式之一。
(二)春秋决狱中对不孝罪的处罚。春秋决狱,也称“经义决狱”,对于不完整不明晰的法律条文,董仲舒等儒学家使用《春秋》等儒家经义作为处理案件的标准,在动机善恶与人伦的基础上进行判案。前朝“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使汉清楚过重的刑罚并不能真正稳定社会,法家与儒家的思想主张也存在相悖之处,汉初为休养生息主要奉行道家黄老思想,但其无为而治的思想主张不能适应汉的长期统治发展需要,在此背景下,儒学逐渐融入法律,形成春秋决狱。作为法律与伦理结合的产物,它一方面缓和了律法的严峻与秦朝完全以客观条件定刑的弊端,协调了情与法,另一方面因案件有了犯罪动机、经义解释等主观性的加入,使公平公正、一视同仁的准则难以实现。
春秋决狱原则之一为“原心定罪”。《春秋决狱》中记载,甲父乙与丙发生争执,丙用佩刀刺乙,甲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如按汉时《贼律》,甲当枭首,但董仲舒得知此事后认为父子为至亲,知道父亲与人有所争斗前去帮助是人之常理,符合纲常伦理与儒家道德,并不是法律中认为的殴打父亲,因此不当坐,所以赦而不诛。
另一案例一对父子中子虽有犯罪动机,因有生恩却无养恩也有所宽恕。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甲对乙说:“汝是吾子。”乙怒杖甲,甲自告县官。董仲舒认为甲对乙没有养育事实所以没有父子之情,所以不应坐。可见在司法实践中不仅考虑动机,亦考虑事实,不单纯以血缘论,比之秦律,做到了律法与人情的平衡。
春秋决狱以“原心定罪”为原则,客观上促进了法律与伦理的结合,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法律的约束性,在司法实践中产生弊端,儒家经义内容繁多,不同人对其的解释带有不同的主观性,难以保持客观的准则。伦理与制度的结合是,一方面要在法律与人情之间反复衡量找到平衡点,另一方面确实促进了汉建立伦理新秩序,对后世封建王朝亦有深远影响。
(一)维护尊长权威。不孝律的相关法律规范实质上强化尊长的权利,弱化其义务,子女难以得到法律的保障,甚至成为尊长的附属。
一方面,《贼律》与《告律》中记载了多项法律规定,如子女杀害殴打尊长,皆处以弃市或枭首等重刑,而父母杀害子女,却可赎死。另一方面,孝伦理已经变成了子女单方面的义务,无论父母慈爱与否,子女都必须尽孝,如薛包“不得已,庐于舍外,旦入而洒扫,父怒,又逐之……积岁余,父母惭而还之” ;冯豹“后母恶之,尝因豹夜寐,欲行毒害,豹逃走得免。敬事愈谨,而母疾之益深,时人称孝”。对于子女的苛刻和尊长的维护可见一斑。
(二)法律与伦理的结合。汉代时,法律纳入了伦理,扩大了伦理的适用范围,加强了伦理的约束性,使伦理制度化,伦理也不断调整适应法律的发展方向,使法律伦理化,二者互为表里,相互产生深刻影响。
秦将孝这一伦理观念纳入法律时,二者已经开始了结合,汉则促进了二者的融合。子女辱骂非议孝道本是伦理道德问题,却使用重法,父母杀害子女属于刑事,却因伦理而有所宽恕,春秋决狱的原则更是原心定罪亲亲相隐,皆看重与家庭关系的调整与稳定。除了法制,孝伦理也融入了官制、养老机制、教育体制等多个领域,其内容包括举孝廉、授王杖、设《孝经》博士等多种形式。这种伦理与制度的结合并不仅对当世,对后世皆有重大的建设意义。
(一)积极影响。1.维护统治。君权的稳定始终是统治者的主要问题,所以对孝道大力推崇,希望以此达到由孝及忠、由父及君的目的。
在政治斗争中,孝作为一种主观意识较强的伦理犯罪,成为统治者党同伐异、排除异己的有力武器。成帝以“出入六年, 忠孝之行, 率先百僚, 朕无闻焉”而罢免丞相薛宣,霍光以“五辟之属, 莫大不孝”废黜昌邑王刘贺。在朝堂之内,统治者可巩固权力,朝堂之外以此推行忠孝一体,维护君权。
2.稳定社会。汉代的孝观念,以及孝延伸到的忠等伦理,已不只是在维护家庭稳定方面发挥作用,而是成为整个社会的道德标准,贯穿古代尊奉对象“天地君亲师”,从而维护社会的上下尊卑关系。
首先,孝观念已经扩张到“天地”也就是神学领域。民间出现了带有神话色彩的孝行故事,如汉顺帝时期“姜诗孝亲、涌泉跃鲤”,还有刘向《孝子图》中记载,郭巨欲埋儿奉母,于土中得黄金,上有铁券“赐孝子郭巨”,反映了民众对于孝行的推崇,孝的神话色彩也对人民有了无形的约束力。其次,对于君主与尊长,孝观念在其中的稳定作用已不必赘述。师生,其关系亦如父子,汉代思想家扬雄曾言“呱呱之子,各识其亲;譊譊之学,各习其师。”师生关系被类比于父子关系即孝在这一社会关系中的体现,上至天子汉明帝“遵以师礼,甚见亲重”下至百姓对老师有“服勤至死,心丧三年”的礼数,扬雄凤五年卒,其弟子侯芭便为他建坟,守丧三年。
由此可得,孝伦理的泛化已经适用于人们基本的伦理关系与社会关系,使人们内心自觉产生孝的思想意识并遵循,达到社会的协调与稳定。
(二)消极影响。1.尊长对子女控制加强。汉代三纲五常中提到过“父为子纲”,使带有血缘的父子伦理关系也融入了尊卑等级秩序中。先秦时对父子关系的要求是“为人子,止于孝;为人父,止于慈。”即对父子有双向的要求,要求儿女要孝顺也要求父母的慈爱。但到了汉代,弱化了父子关系中父母慈爱的道德要求,加强了儿女对尊长的义务,当这种伦理导向与法律结合,子女变成了父权的从属。
首先,父母加强了对子女的控制权。不仅丧失了婚姻权“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出。”甚至人身自由,汉高祖时“乃令民地卖子,就食蜀汉”,汉武帝时,重臣金日磾因儿子行为不端大怒杀子。其次,儿女失去了对父母的话语权,法律允许父告子,却不允许子告父,“子告父母……勿听而弃告者市。”从法律上保护了父权,也使子女逐渐在不平等的伦理与法律中丧失自我。
2.孝行为极端化。随着父权的强化,孝变成了子女单方面的义务,逐渐开始趋向极端与畸形。《孝经》中写到“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而汉代行孝已趋向损害身体,甚至牺牲妻子、儿子的生命尽孝,并以此为至孝,国家还会有所表彰,实则摧残人性,背离人伦。
汉代时期,愚孝行为屡屡出现。在上层阶级中,彭城靖王居丧“毁衡过礼”、济北王居丧“体生疮肿”。 在士大夫阶层这一现象更加普遍,陈纪“遭父忧,每哀至,辄欧血绝气,虽衰服己除,而积毁消踌,殆将灭性。”陈纪因此获得政府的褒奖与宣传,也引得更多士大夫以此为捷径,哀毁过礼,损伤身体。士人阶级中此现象更是屡见不鲜,希望以此被举孝廉或征辟为官。至于底层百姓,因父丧过哀而亡或以身殉葬者层出不穷,“遂俱沉溺”“自投水死”凡此种种,触目惊心。由于政府的大力倡导与广为宣扬,民众跟风效仿,此风气日甚一日,孝在此时已经违背了正常的人伦走向极端。
3.孝伦理功利化。汉统治者重孝,使孝这一伦理行为带有政治色彩,追求功名利禄之人便将孝视为博取名声追求利禄的手段。
统治者从精神与物质两方面倡导人们重视孝道。从精神方面,国家大力宣扬孝子孝行,树立榜样,统治阶级本身亦为民表率,为孝之典范。汉高祖本人“五日一朝太公”东海孝王刘臻“敦厚有恩,常分租秩赈给诸父昆弟”被顺帝作为“劝善厉俗”的楷模大力褒扬,强大的政治导向力对民众产生了深刻影响。从物质方面,武帝时举孝廉已成定例,汉各代皇帝亦多次赏赐孝悌之人,汉代对孝进行褒扬与奖励,也正是由于孝的巨大回报,追求功名利禄之人以此为手段,假孝行为层出不穷。《后汉书》中记载,许荆的祖父武,被举为孝廉,欲使弟弟闻名,于是共割财产以为三分“武自取肥田广宅奴婢强者,二弟所得并悉劣少。乡人皆称弟克让而鄙武贪婪”,武之后又以三倍的财产返还,许武更加远近闻名,官至长乐少府。如此投机倒把,早已失去了尽孝的本心,其功利性可见一斑。
汉代“不孝入律”对整个国家产生了深刻影响,以维护家庭伦理为出发点,巩固统治为目标,最终确立稳定且尊卑有序的社会伦理秩序,对后世立法亦有深远影响,各朝基本沿袭此律法,根据社会发展进行增补修改,促进了社会稳定,维护了封建统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