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网络暴力还需综合施策

2022-11-01 02:56支振锋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2022年7期
关键词:暴力公民

支振锋

治理网络暴力,不仅涉及公民权益维护,也涉及社会稳定与国家安全。但由于其参与者众、取证困难,因此必须在法治轨道上,综合施策,强化技术治理和行政监管,防患于未然

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传播具有互动性、即时性、个性化、传播成本低、权利平等性以及多元性等特点。这些特点也让其在舆论监督方面具备了特殊的优势,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网络传播也有其致命的缺陷,即网络信息的准确性很难核实、网络舆论中的情绪性言论较为突出,尤其是近年来频频发生的网络暴力事件造成一系列悲剧。网络暴力对公民权利和舆论生态造成严重危害。有组织的舆论动员和操控还会危及社会稳定和国家政治安全。

网络暴力造成的危害应引起足够重视

2004年起,从网民以人肉搜索来发泄情绪、渲染暴力的“川航张敏佳”“高跟鞋虐猫”“铜须门”等事件,到成都49中学生坠楼事件中海内外敌对势力的造谣煽动,再到前不久一些网民对江歌妈妈“骗流量”的污蔑诽谤,网络暴力已成社会毒瘤。被遗弃少年刘学州、疫情中的上海周女士,是网络暴力制造的最新夺命悲剧。

网络社交媒体的即时性、便捷性为人身攻击与恶意诋毁提供了加速器和放大器;情绪宣泄被无限叠加,攻击谩骂不断反复持续,往往导致受害者心理崩溃。利用算法推荐等人工智能技术,海内外敌对势力更易于借助社会热点事件来煽动社会矛盾和暴力,危害国家政治安全。

网络意见领袖恶意搬弄是非、频“带节奏”,掀起舆论风暴,甚至成为社会和政治不稳定因素。部分新媒体机构枉顾职业操守,以“标题党”来博眼球,失实炒作,催化舆论发酵。网络平台信息筛查具有严重的滞后性和局限性,常常难以尽到合法合规审核、及时删除违法犯罪信息等义务,不少提供网络信息内容制作或中介服务的MCN机构(多频道网络)为流量采取默许、纵容的态度,助长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从虚拟社会穿透到现实社会,侵犯被害人隐私权、名誉权、财产权等,对被害人造成极大精神伤害甚至导致被害人自杀。网络暴力常常与“饭圈”相协同,持续恶化网络生态,特别是危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而且,网络暴力往往引发社会风险,加剧群体极化和意识形态割裂,传导并扰乱现实社会公共秩序,甚至成为现实社会中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推动力,严重威胁国家政治安全。

治理网络暴力面临一系列困境

我国法律对网络暴力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方面进行规制,但网络暴力目前尚无统一的法律概念和界定。当网络暴力构成针对公民个人的诽谤犯罪时,根据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受害人有权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当网络暴力侵犯人格权时,根据《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可以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相关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对网络信息内容治理作了全方面规定,进行全链条治理。但总体而言,网络暴力愈演愈烈,但法律依据分散,救济往往滞后,受害人常常孤立无援。

网络暴力的施暴者人数众多,大大提高了维权成本和司法机关介入的门槛。网络暴力一旦构成针对公民个人的诽谤犯罪则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要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而受害人又面临取证困难的尴尬境地。在实践中,往往只有受害人自杀等极端事件发生,公民才能通过侵犯个人信息罪为由进行报案,寻求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公民维护权益的法律渠道仍然不够通畅。

污蔑容易“洗白”难,在网络社会,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的履行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丧失效用。网络平台承担的连带责任也非常有限,滞后性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难以弥补网络暴力已经造成的伤害。我国目前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较低,施暴者受到的惩罚很难与其危害相适应。

治理网络暴力需在法治轨道上综合施策

治理网络暴力,不仅涉及公民权益维护,也涉及社会稳定与国家安全。但由于其参与者众、取证困难,因此必须在法治轨道上,综合施策,强化技术治理和行政监管,防患于未然。

网络暴力行为的侵权方式和责任形式需要进一步明确,目前四川德阳女医生案、杭州女子被造谣案、江秋莲被诽谤案等,主要是通过侮辱罪、诽谤罪等来处理的,但对于那些仇恨言论等网络暴力行为,却往往不易处罚。对网络暴力受害者的救济手段,也需要法律进一步完善。一方面,可以将严重危害社会的网络诽谤、侮辱等网络暴力行为纳入公诉案件范围,从而提高取证的便利性和更好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另一方面,要发挥公益诉讼的作用,推动检察机关面对网络暴力案件主动作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社会的正确价值导向。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联合出台办理网络暴力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统一反网络暴力相关立法的理解与实施。

网络暴力涉及公民网络表达,需要做好捍卫当事人名誉权、隐私权和保护公民言论权利的衡量,避免在打击网络暴力时,不当压缩公民合法发言和参与公共辩论的权利;认定时还要综合参考主观动机,暴力话语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公序良俗的程度,转发、点赞、回帖的数量,以及造成的后果等,避免扩大非法行为的范围。网络暴力监管涉及监管部门、网络平台与网民以及MCN机构(多频道网络)等复杂关系。一方面,监管部门要增强主动性,做好政策指引、过程监督、事后追责,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另一方面,也要注意保护网络平台的合法权益,为其依规合法经营创造更好营商环境。

网络暴力是互联网技术的产物。由于互联网每天产生海量信息,却缺乏严格的质量把关,从而为违法犯罪等言论提供了空间,并带来极大的治理困难。因此,在压实平台责任,以社交、直播、短视频、搜索引擎、新闻资讯和榜单、话题、群组、推荐、弹窗等环节为重点及时清理处置涉及网络暴力的评论、弹幕等内容,针对首发、多发、煽动和跟风发布等不同情形分类处置网络暴力相关账号及其背后MCN机构(多频道网络)的同时,也要注重从技术上健全网络暴力当事人实时保护机制,调整私信功能规则,及时过滤网络暴力内容,强化“一键防护”等应急保护措施,建立快速取证和举报通道,加大弹窗提醒警示力度。利用技术规则、算法治理等技术手段,可以实现网络暴力行为早发现,实现更好的治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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