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楠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经济学院,北京 102488)
自20世纪50年代学者第一次观测到地球平均气温上升始,气候变化问题逐渐进入经济学、气象学和生物学等领域的研究视野。20世纪70年代以来,显著且严重的全球变暖趋势以及随之导致的一系列严重经济社会问题引发了世界各领域、各学科研究者的重点关注。2022年4月4日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发布的第六次评估报告(AR6)第三工作组报告《气候变化2022:减缓气候变化》中指出: “气候变化已经在陆地、淡水、沿海和远洋海洋生态系统中造成了巨大的破坏和越来越不可逆转的损失,生物体‘经常同时经历’气候和非气候驱动因素的影响,如果全球变暖程度超过1.5℃,海洋生态系统将会出现‘不可逆的破坏’。”这意味着全球气候问题已经成为举世关注且亟待解决的焦点问题。长期以来,西方主流经济学理论普遍认为,气候问题的产生是由于气候具有公共产品属性。作为公共产品的气候的产权不明晰,导致其产生负外部性和市场失灵问题。以该理论为基础,学者们提出了碳税、碳排放权交易以及碳金融市场等多种市场化解决方案。其中,作为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主要市场化工具,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肩负了环境治理、节能减排、保护生物多样性以及推动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使命。
中国作为最早加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国家之一,在应对全球气候变暖这一问题上实施了多项政策和措施。2020年,习近平主席向世界承诺, “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为实现 “双碳” 目标,我国在能源、产业结构、生态碳汇、碳足迹、碳金融以及碳排放权交易等相关领域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其中,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 “碳中和” 的重要市场化配套措施。在《京都议定书》的框架下,2011年我国先后在北京、天津、上海、湖北等两省五市启动了碳排放权交易地方试点工作,2013年地方试点陆续开始进行线上交易。2020年12月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我国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同年7月16日正式开市交易,并于同年12月31日成功完成第一个履约期。
国内外学者从西方经济学视角对以碳排放权交易为代表的由市场主导的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政策工具进行了全面研究。西方非主流的经济学派尤其是以生态学马克思主义为代表的学者提出了不同看法,对建立在资本主导的市场框架上的碳交易解决方案进行了深刻的反思与批判。生态学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全球气候变化的根本原因不是市场失灵,而是市场背后以资本为主导的社会经济关系。如果不深入调整和完善社会经济关系,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气候问题。
笔者将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视角出发,系统分析碳排放权交易的运行机制:首先,分别从西方经济学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视角分别对现有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其次,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分析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运行机制;最后,沿着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观点和思路,立足我国具体碳交易的实践经验,探究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方向。
碳排放权交易是解决气候问题市场化工具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新型、现代化、国际化的生态治理手段。1968年, “排放权交易” 一词由美国经济学家Dales首次提出,他认为 “排放权交易” 是建立在合法基础上的污染物排放权力,并将这种权力以排放许可证的形式展现出来,使环境资源可以像商品一样进行买卖。美国国家环保局是首个将 “排放权交易” 运用到实际大气污染和河流治理管理的国家政府机构。1997年签订的《京都议定书》规定了发达国家的减排义务,并提出了三种灵活且可供选择的减排方式,其中一项就是碳排放权交易。
从理论上看,西方经济学理论认为,气候具有公共产品属性,产权不明晰的公共产品产生的负外部性和由此导致市场失灵是全球气候问题的根源。基于此,一些学者从西方经济学视角出发,根据科斯定理和庇古税等理论,提出了相应的市场化减排机制。基于科斯定理,学者提出可以利用市场机制解决因产权不明晰产生的气候负外部性问题。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设定碳排放量的总量限制和配额方案,可以在产权明晰的情况下,将外部性问题内部化。人们根据科斯定理甚至可推知,如果交易成本足够低,交易的契约行为可以直接忽视产权界定从而解决外部性问题。此外,也有学者根据庇古税理论,主张收取环境税,对污染行为进行定价,以此控制污染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负外部性。此种税收方式可以同时实现企业成本最小化和社会总成本最小化,根据此类观点形成的是碳税机制。
从实践上看,国内外学者根据西方经济学理论从多领域、多视角对碳排放权交易进行研究,成果丰富,涉及运行机制、经验研究、有效性评估、行业覆盖范围和影响分析等各个领域。骆华等学者比较分析了欧盟、美国、英国、印度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运行机制和实践经验,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建立、发展和完善提供了借鉴和参考。王璟珉等学者分析了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效率问题,认为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会存在效率不足的问题,分配、灵活性等机制设计不健全也会引发相同问题。Lin、Jia使用CGE模型分析了我国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后覆盖行业范围的进一步发展方向:应覆盖其他一次性能源生产行业,取得更好的减排效果。在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影响方面,既有研究成果分析了其对企业碳透明度、低碳技术创新、国内股票市场、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的影响。
在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学者们逐渐发现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如碳价制定、碳排放权配额机制以及政府和第三方监管力度等问题。部分学者通过对碳排放权交易的研究,开始追问依靠市场机制建立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能否真正解决气候变化危机。其中,20世纪50年代左右兴起的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为基础的生态学马克思主义学派是批判以市场化机制解决气候问题做法的主要力量。
生态学马克思主义与西方主流经济学的观点不同,前者主张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应用到资源环境问题的研究中,分析环境和气候问题的根本原因,并探索资本主义工业化大生产带来的生态问题的解决措施和方案。生态学马克思主义者认为,气候变化的根本原因不是负外部性导致的市场失灵,而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资本积累。他们指出:西方主流经济学将气候问题简单地归结为市场化问题,认为市场、企业在利润的驱动下,会不加节制地利用资源进行生产以及不计代价地推进工业化。西方主流经济学的这种认识忽略了资本主义生产的本质,以及资本积累同经济、社会、生态三者之间的复杂联系与运动,仅从负外部性认识和分析气候问题,将气候变化问题的产生原因归结为市场失灵。西方主流经济学仅在现有的市场经济结构基础上进行调整和改进,不仅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气候变化问题,而且很可能会使碳交易市场失灵加剧。资本主义的无限扩张与自然界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不断深化,资本主义制度最终成为一种反自然的经济制度。因此,生态学马克思主义主张,探究生态和气候危机应立足于资本主义制度及其生产方式本身,而这同样也是解决气候问题的本质关键所在。
纵观已有研究成果,生态学马克思主义者已经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进行了多方深入的研究。研究成果涉及资本主义生产本质、双重危机理论、绿色悖论、碳资本投机等多个方面。但由于生态学马克思主义本身属于非主流的小众经济学派,其研究成果相对较少,且当前生态学马克思主义者对碳排放权交易的反思和批判多停留于理论层面,与现实经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成果较少,缺少实证检验、实际解决方法和操作方式的研究成果。国内研究成果更多也是从理论层面对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进行分析和论述,剖析资本主义本质和发展理念,较少与中国碳交易市场建立和发展的具体实际相结合。中国正处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立的初期阶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于2021年正式建立,仅成功结束了第一个履约期,后续的发展仍处于不断探索阶段。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视角探究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结合中国具体实践进行分析,将会更好地为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服务,不断推动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为我国解决气候变化问题,实现 “双碳” 目标提供新的思路。
政治经济学对气候问题和生态危机的关注可以追溯到马克思时期。马克思恩格斯虽未出版过论述生态和环境的著作,也从未使用过 “生态文明” 这一概念,但马克思恩格斯以实践为基础,在对人、自然、社会的辩证统一关系论证中,以及在对资本主义的政治经济学的批判过程中,融入了其对生态和环境的思考。马克思恩格斯的生态批判思想的逻辑起点是对资本主义生产下工人的生存环境的高度关注。《资本论》《英国工人阶级状况》等著作详细描写了工业革命在带动生产力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了无产阶级日益贫困的境况,并带来了十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问题,充分揭示了资本主义制度下环境灾难频发的客观事实。
马克思指出: “资本不是物,而是一定的、社会的、属于一定历史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后者体现在一个物上,并赋予这个物以独特的社会性质。”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家将生态和环境看作具有一定效用的、可以带来利益和实现价值增殖的工具,几乎不关注生态资源的有限性和自然的承载能力,更不考虑人与自然的生产关系问题。他们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考虑的仅是如何实现自身利益与价值的最大化。毫无限制的资本扩张使人类过度使用自然资源,破坏了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交换链条,造成了资本主义价值增殖与自然环境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最终导致全球性的生态失衡,引发生态危机问题。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深刻揭示和批判了资本主义工业和农业生产方式的不可持续性,指明了资本主义的反生态性本质。工业文明进程开启后,社会生产力飞速发展,人类肆意开发和利用土地、水源、不可再生的化石能源等自然资源,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森林面积锐减、水土流失、全球气候变暖等生态问题频发。生态学马克思主义者通过对资本主义反生态性本质的论述,指出全球气候危机的根源是资本主义。以追求资本积累为目标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通过不断扩大生产和追求利润增殖,引发了地球资源和能量的 “新陈代谢断裂” 。这种断裂会对资源、生态和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带来资本主义生态危机。奥康纳将资本主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称为 “第一重矛盾” ,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与生产条件之间的矛盾称为 “第二重矛盾” 。由双重危机理论可知,资本主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既会导致经济危机的发生,也会诱发资本主义生态危机,资本主义生态危机的产生会导致 “第二重矛盾” 的激化,使有限的自然资源无法满足资本的无节制扩张。
1997年签订的《京都议定书》在全球范围内建立了资本主义基础上的以市场化解决气候和生态危机的机制。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是其中重要的一项内容。通过市场机制的运行,人们可以设定排放总量,将碳排放权看作是一种可以进行交易的 “商品” ,通过配额交易达到温室气体减排的目的。接下来笔者将根据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具体运行机制,分别对其进行详细的分析。
总量核定机制是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关键步骤,也是后续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和前提。通过一定的原则和规定,人们可以将符合条件的温室气体排放单位列入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名录。国家或地区再根据一定的升温控制机制确定碳排放单位的剩余碳排放预算,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因素,确定该国家或地区的年度排放总量限额。依照西方经济学理论,碳排放权的交易可以激励企业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在价格机制的作用下,促使企业不断进行技术创新,最终不再需要购买碳排放权甚至可以出售碳排放权以获取收入,达到市场与技术创新之间的良性互动。
在碳排放总量核算过程中,一个关键的制约因素就是碳排放量的核定标准。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在核定过程中首先需要将除二氧化碳以外的其他温室气体按照一定的标准折算为二氧化碳当量。但根据现有的大气科学技术,不同的温室气体对气候变化影响的衡量标准以及将其他温室气体折算为二氧化碳当量的计算标准远未达到成熟和完善的程度。当前国际通用的温室气体核算标准为《2006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世界各国在制定本国温室气体核算体系时多以此为准,但各国根据本国实际制定核算标准时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同时不同的气体之间的核算通常存在多次调整,不同气体所折算的二氧化碳当量会对碳交易价格的制定产生巨大的影响,核定标准的变化也会对碳市场的价格稳定性造成冲击。
其次,各国现有的碳排放总量核算标准也存在着总量控制宽松的问题。按照 “斯恩特报告” 描述的总量管制方案计算,当前国际碳市场的碳价至少应该达到300美元/吨碳。而根据现有数据,2022年6月欧盟碳交易体系(EUETS)的碳价为85.98欧元/吨碳,历史最高价格也仅为95.97欧元/吨碳。而我国2022年6月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价格仅为59元/吨碳,远远低于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价格。碳交易价格过低将无法对控排企业形成有效的约束和限制,不仅无法起到减排的效果,同时也无法促进控排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或使用清洁能源。
此外,在碳排放权总量分配过程中也存在着分配不公的问题。根据IPCC现有碳市场分配方案计算,2006—2050年发达国家的人均累积碳排放获批量将为发展中国家的3倍。现有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分配更多地倾向于发达国家和跨国大企业和公司集团,不公平的分配机制严重违反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规定的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原则。同时这种不公平的分配机制也为发达国家和大企业在碳交易过程中谋取私利提供了空间和机会,不仅无法达到原定的减排成效,反而会使气候问题日趋严重。
碳排放权配额交易制度指国家或地区按照一定的分配方案规定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年度必须完成的温室气体减排指标的交易制度。其实质是在原有的自由排放领域内,对重点排放单位制定碳排放上限,从而将不受约束的排放权人为改造成稀缺资源配额的过程。
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视角分析,配额交易将温室气体排放看作可以进行交易的 “商品” ,实质上以交易的方式掩盖了排放主体转嫁减排义务的事实。在总量核定标准宽松且市场监管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可以通过支付大量费用轻松实现。同时,在国际碳市场交易中,配额交易机制极易受到资本的支配,不公平的分配机制会导致碳排放配额受到资本的操纵,使配额向发达国家和跨国企业倾斜。发达国家和跨国企业占据过多的碳排放资金,会在一定程度上挤压发展中国家和中小企业的碳排放配额,导致其缺少必要的投资减排的资本空间,限制其减排技术的创新和减排能力的提高。
其次,当前的配额交易机制存在一定的漏洞,且碳交易机制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碳交易市场机制存在的缺陷,会对碳交易市场的流动产生负面影响。不公平的配额交易机制在挤占中小企业的减排资本过程中同样也会导致其对碳排放权交易的需求下降,使碳市场的收益率大幅降低,碳市场陷入流动性枯竭的 “流动性困境”。
配额交易的责任转嫁问题与不平等分配机制同样也会导致在国际碳市场建设过程中出现资本掠夺现象。发达国家在资本增殖过程中会毫无节制地掠夺发展中国家的资源和市场,将污染严重、碳排放权需求大的产业和企业转移出本国,消耗发展中国家的环境资源并排放污染物,将生态风险转嫁给发展中国家,以最低的成本维持其资本增殖和扩张,导致 “生态殖民主义” 的出现。碳排放权配额交易的实施也会导致 “碳泄露” 的出现。依照污染避难所假说,碳排放权配额交易机制会使本应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通过产业转移将高污染、高耗能的企业和产业转移至环境管制较弱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导致产业承接国成为发达国家的 “污染天堂” 。 “碳泄露” 是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产生的负向溢出效应,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 “碳泄露” 已经成为全球气候治理问题的重点和难点。
除了配额交易外,《京都议定书》中还规定了三种灵活的交易机制——清洁发展机制(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联合履行(JI,Joint Implementation)以及排放贸易(ET,Emissions Trading)。其中,联合履行和排放贸易是发达国家之间进行合作的灵活减排机制,清洁发展机制是提供给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进行合作的减排交易机制。根据清洁发展机制,发达国家可以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开展项目合作,帮助发展中国家进行减排,继而获取经第三方检验机构认证的 “核证排放削减量” (CERs),用于发达国家抵消本国的碳排放量,最终完成各发达国家在《京都议定书》上承诺的碳减排量。依照西方经济学,清洁发展机制可以利用发展中国家的成本优势,优化减排成本结构,提高国际碳市场的减排效率,同时也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吸引外资和发展经济的机遇。但在清洁发展机制的实施过程中可以看到,清洁发展机制并未达到预期效果。已有研究显示,清洁发展机制在实施过程中的减排效果并不明显,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减排技术并没有得到应用,所应用的是在项目开展国已经存在且能够有能力使用的技术。这不仅未达到减排和环保的目的,反而加剧了项目开展国的环境污染问题。清洁发展机制的本质是一种 “核证减排” ,发达国家在获取 “核证排放削减量” 的过程中并不需要考虑项目具体的开展情况,同时由于真实状况的复杂性,清洁发展机制在实际核算 “核证排放削减量” 过程中也存在着操作困难和难以监管的问题。在清洁发展机制实施过程中,发达国家过度追求 “核证减排” ,为获取 “核证排放削减量” 甚至不惜以环境为代价,违背了该项政策的初衷。碳交易市场中,核证减排也会导致投机行为的出现。投机者在碳金融市场通过核证减排量进行投机,从中套取大量利润。随着金融资本进入碳市场,碳市场将会成为金融资本的逐利工具。
除了清洁发展机制外,碳交易市场还存在一个更加自由的自愿减排交易机制。自愿减排交易机制指企业主动从自愿减排交易市场认购减排项目的机制。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使企业在认购自愿减排项目过程中改善企业形象,但在该机制运行过程中,比较容易出现监督缺位的问题。而且该机制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之上,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企业的自我约束,对于企业自愿自发行为进行监管相对困难。
虽然生态学马克思主义者从不同的角度对碳交易机制进行了批判与反思,但我们仍然要清醒地认识到,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作为当前国际以及国内使用的应对气候问题的市场化手段,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之间的自然资源和环境状况各不相同,且我国碳交易试点省市的碳市场在覆盖范围、减排战略、控排门槛、交易价格等方面存在差异。在建设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不同地区的状况和差异。同时,由于区域资源分布和产业发展水平存在差异,不同区域的减排成本和能力也存在一定差距,在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过程中,要预防国内不同地区之间 “碳泄露” 问题的发生。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中关键的一项就是总量核算与设定,宽松的总量设定规则无法对控排企业起到有效的限制作用。应不断优化碳排总量的核定标准,收紧配额,为有效地减少碳排放打好基础。同时,应预留一定的碳资产,建立防范机制,预防不确定性事件的发生导致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产生剧烈波动,确保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稳定运行。
应建立健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报告和核查管理体系,加强政府和第三方的监督管理。碳排放权交易实施的前提是充分、真实且准确地掌握纳入规划的控排企业的碳排放状况。第一,要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不断提高碳市场的透明度,保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公平合理竞争。第二,建立统一的认证机制。尽管我国的自愿核证减排注册认证工作在2017年3月暂时停止,截至2022年7月尚未重新开启,但CCER(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在碳交易试点城市仍可进行交易。CCER是全国碳交易市场中必不可少的一环,我国在发展和完善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同时,应着手进一步完善CCER机制,要充分考虑到不同行业、企业和地域的差异,建立统一的认证机制并选择正规公正的第三方认证机构,保证CCER实施的合规性与公平性。第三,加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监管力度,建立完整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法律法规,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并制定统一规范的奖惩机制。
应加强场内市场与场外市场的规范与衔接。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分为强制减排市场与自愿减排市场两部分,其中以强制减排市场为主,以自愿减排市场为补充。要完善两者之间的衔接流程,考虑技术和标准的统一制定问题。虽然核证减排可作为配额减排的替代品,但要考虑到企业被允许使用的限度和配额价格调控等一系列问题。
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还有待完善,其发展和完善要建立在中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之上。要充分结合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观点,对我国现有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进行反思,理清我国的 “资本—气候” 二重关系,从根本上解决资本的 “第二重矛盾”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碳交易制度。
中国作为最早加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国家之一,在实施碳减排措施和参与国际碳市场的过程中,要充分地认识到自身的发展现状和所处位置。中国于2011年开始在试点城市建立碳排放权交易中心,2021年7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了线上交易。目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仍处于初步建立阶段,覆盖行业范围较试点城市单一,当前仅覆盖了发电行业,且成交量周期性特点显著,交易存在 “羊群效应” 。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碳市场交易中参与度较低,话语权有待提升。国际碳排放权分配机制不仅是解决全球气候问题的重要手段,同时也体现了各个国家对国家利益和发展空间的争夺。在缺乏话语权和竞争优势的情况下,国际碳交易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的发展提出新的挑战。同时,由于我国的碳交易机制尚处于初步建立阶段,在国际碳金融机制的运作下,拥有资本的发达国家和跨国企业很容易通过碳金融市场从中国市场攫取利润,进一步地限制中国的发展与减排机制建设。
当前中国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已经成功建立并运行,在应对我国气候环境问题中起到了积极作用。我们应辩证地看待碳交易机制,既要看到其在气候治理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又要审慎对待碳交易机制,认清碳交易机制的本质,并在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建设过程中不断对其进行优化,使其更加合理,更加适用于当下的发展,最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适合中国发展、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碳交易体制。
作为全球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重要工具,碳排放权交易在生态文明建设和达成 “双碳” 目标的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自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实施以来,众多学者从众多角度对其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与探讨。我们应辩证地看待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既不能毫无原则地全盘接受,也不能全盘否定。我国的碳交易机制还有待完善,应审慎对待碳市场,不能盲从国外的治理模式与经验,要进行独立自主的决策,不断探索在资本与环境之间的关系,找到两者间的平衡点,不断探索全球气候治理的更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