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晓通
(南京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4)
近年来,学界兴起批判西方本位主义的理论取向,认为以西方理论预设和事实经验来研究中国问题无法建构关于中国实际的理论体系。故此,学人们开始从理论层次予以反思。在社会科学领域,一个基本的研究走向是试图超越所谓 “国家—社会” 的二元对立思维,重新思考和认识中国的历史实际和经验证据,从而构建具有本土特性的理论框架。需要承认的是,这一思维转变有其积极意义,因为它摒弃了对于纯粹西方经验的理论偏向,并代之以不同语境下理论的适用性省思。然而,我们同样需要反思,产生 “国家—社会” 二元范式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其对立性能否追溯至更长远的人类历史,而非仅仅停留在有关政治社会的讨论情境之中?同时,我们还需要省思,中西政治之间有何差异和关联?如果西方逻辑构成了其产生基础,那么中国的本土性逻辑是否也是其一部分?进之,如果前述命题成立,那么其不适用于中国情境的依据又是什么?这些依据是否动摇了它的对立基础?
为回应上述问题,我们试图从一种横纵向度来考察 “国家—社会” 理论的倾向性或本土性问题。具体来说,一是在理论建构上厘清不同时空维度下中西政治发展的次序问题。二是关注历史事实所折射出的多维特性,并以之阐明宏大时空界域下中西历史事实之间的理论联系。故此,我们的一个基本研究取向是:既不单纯否定由西方经验推演所形成的理论概括,也不过于强调中国式的本土经验在塑造理论上的独特作用,而是立足于长远的历史脉络来分析中西政治建构的先在条件,使得各类历史事实置于理论推演之上,从而将二者统合进一个中立的建构空间。对此,我们将以 “国家—社会” 范式的中国农村基层治理研究为起点,并通过论析人类从自然状态向政治社会过渡的历史逻辑,解读中国和西方的政治建构历程,进而阐明本文的主题。
长期以来,以西方理论或经验为参照的研究范式的引入,支配和影响着中国问题研究的思维建构,并由此形成了西方中心主义的倾向。这一现象背后隐含的普遍逻辑是:由于西方世界较早实现了现代化,因此默认其理论或经验也可为其他国家或地区迈向现代化提供指引。具体到政治学和社会学研究上,一个显著倾向是惯常于接受西方理论的主流定义,并借此引申出 “国家—社会” 二元对立的研究范式。
受其影响,对于如何解释中国的政治发展逻辑,越来越多的研究试图揭示中国政治制度中与西方理论预设不符的某些现象或问题背后的实质。具体来说,这些研究多以 “国家—社会” 二元对立为视角,呈现出国家权力介入与社会传统运行方式间的冲突与对抗场景。其中,国家维度主要以正式领域中与西方历史进程类似的 “国家政权建设” 运动为诠释,衍生出诸如 “全能政府”、 “威权政府”以及 “革命教化政体”等政治形态的话语表述,社会维度则主要关注非正式领域的规则、制度或观念,并从中抽象出与国家维度截然不同的作用边界,从而解释事实中逾越二者边界而产生的政治失灵现象。
针对上述研究,近年来学界开始反思并重新认识西方理论的本土适用性问题。这种基于理论自身的尝试性批判,引起了学人们对中国的历史实际和社会现实的关注。越来越多的研究开始批判西方理论范式不具有普遍意义,即中国长达两千多年的政治传统,尤其是其复杂的历史和社会背景,很难用纯粹的 “国家—社会” 二元关系加以概括。多数批判者认为, “国家—社会” 的研究范式隐含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彼此对立,这导致其忽视二者在中国实际中的互动、融合与同一关系,从而不可避免地将中国实际抽象为一种 “悖论”。由此, “国家—社会” 二元对立关系成为塑造中国式理论的主要障碍,本土实际好像只能经由西方理论的价值观念和话语设定的检验才能真正实现规范建构,而坚守西方经典理论及其延展议题来解释中国的 “悖论式事实” ,则使得中国自身的传统甚或独特逻辑离本土性的研究越发遥远,因为 “国家—社会” 关系在中国的运用更多是规范层面的,难以解释中国社会变迁的复杂机制。进一步说,当前中国所具有的历史与社会的复杂性使得有着规范意义的西方理论范式无法做出合理解释,但既有研究往往倾向于维持这种不合理解释,并无视其对西方经典理论提出的挑战。
批判者进一步认为,具体到中国农村基层领域,既有研究往往囿于西方经典理论而曲解了对中国实际的认知。例如,集体化时期的强制动员,被认为是国家权力的过度干预和社会自主权的缺失;农村税费改革时期的 “悬浮型政府”和 “黄宗羲定律”怪象,被认为是国家权力在乡村的退场和资源汲取功能的消失。同时,以 “项目制” 形式突破单位制下的科层体制束缚,继而重塑国家与社会之间新型的治理体制,以及项目制下 “精英主政” 局面的出现和村庄共同体内 “分利秩序” 的产生等问题,则被认为是二元对立失衡的表现。总体看来,上述研究都将国家与社会的边界划得很开,遵循的仍是 “国家—社会” 的二元对立思维。
当然,在批判者眼中, “国家—社会” 二元对立范式的滥用,某种程度上也与中国实际中存在的对立现象密切相关,这些现象又恰好契合了国家和社会两个主体间的对抗关系。例如,在中国的历史与当前的实践中,国家治理在常规的官僚科层体制之外,又有着非常规的突破韦伯式科层制的运动型治理机制。这构成了政治运行过程中有关 “权威体制” 与 “有效治理” 的议题,并由此引申出诸如 “自上而下的强制决策与自下而上的变通执行”、 “国家非常规的运动型治理与基层常规的运动型治理”、 “一统体制的国家建构与分权制衡的社会运作”等治理模式和治理逻辑。因此,局限于 “国家—社会” 的二元对立思维,既有研究倾向于将体现上述特性的现象或行为视作对国家与社会间关系边界的逾越,从而进一步将其认定为中国政府组织及运行中的 “失序” “扭曲” 和 “乱象”。换言之,在西方世界, “国家—社会” 分析框架或有其合理性,但在中国当代制度和组织中,西方经典理论成为衡量和评判中国政治效能的做法似乎就难以充分说明其合理意义。
对此,批判者进一步主张中国的哲学和社会科学研究应超越西方二元对立范式的限制,并进一步寻求更加符合中国实际的理论框架,以便重新认识国家与社会间关系的独特性。总体上,这种超越集中体现在从国家与社会关系中再生产出介于二者之间甚或完全独立于二者的第三个领域,以此来纠偏西方中心论的单一倾向。在中国乡村政治领域,这一逻辑所持有的观点普遍认为,中国传统乡村社会所运用的恰恰是介于国家与社会间的一种非正式治理机制,即 “第三领域” 。它既非简单的国家正式体系,也非简单的社会/民间非正式体系,而是在两者互动合一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中间领域,具有特殊的逻辑和型式,遵循着高度集权的皇权专制与高度分散的农业社会特性相互映照下的 “集权的简约治理” 传统。换言之,批判者通过考察历史上传统的国家治理形态,挑战了 “国家—社会” 二元理论的主流地位,并将研究重心放在不被西方经典理论所肯认的中间地带。正是这些中间地带所呈现的基层经验,构成了中国乡村发展史上的多数地方自治实践。
譬如,不同于韦伯严格而理性的官僚科层体制和人格化社会,也不同于新古典经济学单一强调的国家权力干预和市场、社会的自然运行,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自治实践融合了国家与社会、理性与非理性、正式与非正式的多重逻辑,能够通过混合司法裁决与民间调解相互结合的方式,形成将矛盾纠纷化解于基层的治理机制。因此,在批判者眼中,西方建构下的理论概括不能用来反映中国基层的实际,如果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潜在张力视作互不相容的实体的话,那么就等同于忽视了中国历史上一些独特的治理传统。
在本文中,我们要回应的是与上述类似的批判态度,并澄清既有研究中有关 “国家—社会” 理论框架的对立性倾向,由此扩展对于中国农村基层政治逻辑的再认识。我们将从中西政治发展的历史脉络中尝试建立起具有普遍意义的整体框架,它不仅对当前中西政治及社会的差异保留了抽象概括,而且涵盖了较为重要的历史事实或事件。当然,这一意图并不等于否定先前批判 “国家—社会” 二元对立范式的学术革新,尽管我们的研究在本质上属于一种批判性行为。应当说,我们的研究取向是尽可能地站在非批判的立场上肯定西方理论在中国实际中的运用,以及中国本土的治理逻辑对于塑造一般性框架的重要意义。基于这一立场,我们将进一步论证中国的传统事实与西方经典理论在历史上的契合之处,以及造成当前二者间发展差异的主要原因。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发展差异不构成有关 “国家—社会” 二元对立范式在中国的适用性问题之争论。我们认为,西方理论在中国所产生的 “悖论式” 对话实际上折射了置于整体框架中政治发展的一种多维特性,而这一结果并不掩盖宽泛时空界域下中西之间所呈现的不同历史事实的共性联系。因此,我们试图建构的是一种以修正各类理论论争为基准的解释框架。
要形成这样一种解释框架,需要在方法上将理论的规范价值与中西的历史事实结合起来,从长时段的历史进程中考察政治发展的重要线索。对此,我们将以当前中西的政治建构为内核,通过考察早期人类从自然状态到政治社会进程中的共同特性及后来的发展差异,解读在整体框架下构成现代中西政治的不同要素间的时空次序关系及其优劣。与此同时,我们还将以这种方式解读中国政治发展的现代进路,扩展关于当前中国农村基层治理的探讨,并提出一个 “寓权威之治于民主之中” 的设想。
作为普遍政治组织的国家还未诞生之前,政治的原初形式一般被认为是基于血缘关系的一种早期模式,而在回答这种早期模式是源于自然性还是社会性的问题上,近代传统哲学的普遍观点则倾向于后者。不过,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卢梭就批判了同时代的法学家们对自然法所作的脱离自然状态的定义,认为自然法则应遵从先于理性而存在的两大原理。卢梭认为,人首先是作为一种感性动物,继而以感性为基础,慢慢才建立起理性的自然法则。在这个意义上,法则的公共运用并不等于承认其来源于人与人之间经协议而产生的共同规则,而仍旧是基于两大原理间的相互调适、发展和融合。进一步讲,卢梭指出西方传统哲学研究中对于人类真正的 “自然状态” 的忽略,导致他们在论述政治发展的不平等问题上注入了自认为 “自然” 的社会性主张。因此,卢梭认为必须回到人的自然状态,从人的起源来观察政治行为。
在同一问题上,霍布斯(Thomas Hobbes)有着与卢梭类似的看法,即主张回到自然状态,并赋予情感在人类政治生活发展中的重要意义。不过,与卢梭强调自然状态下情感对于法律、道德及一切规范的替代功能不同,霍布斯认为情感对于自然人的支配更多源自人类自身的恐惧。因此,野蛮的人最终才能一致同意以自由为代价,换取强大利维坦对于个人生命权的庇护。除此之外,洛克(John Locke)也对自然状态进行了讨论。按照洛克的观点,自然状态是在自然法范围内自然人能够依据自身观念或经验来决定其行动和处理其财产和人身,而无须获得他人认可或服从于他人意志的一种完整的自由状态。为了论证洛克所定义的自然状态在逻辑上的自洽,阿什克拉夫特(Cf.Richard Ashcraft)从 “道德建构” 和 “历史事实” 两个层面作出界分,将洛克的自然状态视作跨越一段时间的一种状态。这一论证既契合霍布斯的 “战争状态” ,又离不开卢梭的 “和平状态” ,因而介乎二者之间。
可以发现,从社会的形成基础来说,卢梭的 “自然状态” 定义最为纯粹,其主要将自然状态理解为一种服从于人的自身本能与作为 “自由主动者” 所生存的温和的原始状态;霍布斯的定义则在显现自我保存和自然权利的基础上,借由战争状态所隐喻的人类的激情本性后,强调了人的理性与经验的作用,并进一步区分以契约形式建立公共权力的政治社会和以自然力量建立私人权力的自然状态之间的区别,从而弱化了卢梭意义上 “人之本能为理性所限” 的构想;而洛克的自然状态定义则是卢梭眼中未能真正上溯至自然状态的呈现,这在根本上区别于霍布斯与卢梭。因此,霍布斯与卢梭的自然状态,恰如其字面意义所体现的那样,是一种原始的尚不存在任何政治社会要素的形态。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表现为战争状态,后者则相反。相较之下,洛克的自然状态可以看作是霍布斯定义的进一步发展和演化,与后者突破卢梭理性限制的自然状态相比,前者又反过来将后者的战争状态限制在了自然法的支配范围之内。
我们已将问题指向区分人类与其他物种的更深层次的领域。从上述三位思想家对于自然状态的定义中,我们可以发现这样一层逻辑预设,即自然状态下的人类,天生就处于一种相对孤立的个体状态。他们似乎都在极力澄清,业已存在的政治世界以及人与人之间已然建立的复杂社会关系与自然状态下原始人类的生存方式有着根本不同。但是,我们也应当注意到,政治社会的起源,如果极大可能应归因于由自然性向社会性的过渡,那由此代表人们之间相互结合的契约,又是在何种条件下被建立起来的?换言之,如果原始人类始终处于相互隔离的状态,那么促使社会联合的行为似乎是无法产生的,这就陷入了 “自由和必然” 的二律背反。尽管卢梭等人曾援引情感、智识、语言、经验和暴力等因素来试图求证由自然向社会的过渡,但终究难以满意地解释其原因,而只能笼统地归于偶然的外部因素作用的结果。
针对这一困惑,我们的研究决定遵循与卢梭同时代的法学家们的观点,即自然状态下的人类在某种程度上就具有社会性。这一推论亦可从马克思在其晚年所著的《古代社会史笔记》(以下简称 “《笔记》” )中获得相应理据。事实上,作为从哲学人类学向经验人类学转变的经典著作,《笔记》在继承有关历史唯物主义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间关系的理论论证的同时,也将摩尔根等人类学家所关注的古代社会研究同唯物史观之外的不同社会发展道路间的差异结合了起来,进而共同形成了马克思有关 “宗教、亲属关系、政治、经济等不同方面构成一个彼此相连的整体” 的社会性思考。进言之,这一思考不仅涉及柯瓦列夫斯基对以印度为代表的东方社会中有关土地制度及土地关系的发现,而且还涉及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所作的原始社会之社会结构及构成其结构之基本形式的演变规律的论述。前者关照了氏族社会中以集体耕作为主要特征的土地共有制(或曰共同耕作制),而在马克思眼中则表现为以亲属等级或血缘关系为依据而采取的土地分配模式,其进一步构成自然社会中公社占有制形成的基础;后者则认识到原始母系氏族在家庭形式和生产方式上的改变,同时将这一变化的源头归因于私有制、国家及阶级社会的产生。总体上,就有关原始社会中土地制度及其衍生的生产形式而言,不论是从其共同所有制的角度来考察古老民族的最初社会形式,抑或是从私人占有的角度来求证马克思意义上的唯物史观及原始社会的历史演变规律,实质上都可从《笔记》中窥见马克思对原始人类族群中的社会性及其相应血缘关系的强调。
另外,《笔记》也暗含着马克思对原始社会中生产工具所具有的社会属性的强调。在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一书中,马克思对柯氏所描述的印度农村公社与西欧封建社会时期所实行的土地制度进行了区分,并将其产生动因归结为与西方私有财产界定有所不同的资源分配方式,从而否定了资本主义在社会生产方式演变中必然发生的历史逻辑。这也印证了马克思在其《资本论》中反复提及的观点,即俄国公社 “可以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 的有利条件是一致的,也即 “土地公有制赋予它以集体占有的自然基础,而它的历史环境(资本主义生产和它同时存在)又给予它以实现大规模组织起来的合作劳动的现成物质条件”。通过考察东方原始社会中生产资料、劳动对象和生产力发展之间的历史图景,马克思确认了古老氏族在公社演变和土地制度等物质生产方面所表现出的 “所有权” 或 “占有” 关系。这一关系进一步暗含着某种 “协作” 面相,即马克思意义上的 “生产的社会化” 。与 “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的所有制”的论述相联系的是,自然状态下形成的社会劳动生产力同马克思在其《政治经济学批判手稿》中所划分的 “社会形态” 实现了某种契合,即社会形态被认为是建立在以对物质的依赖为基础的经济社会结构之上,而物之依赖性又以人之依赖性(以血缘亲族关系)为基。而有关此解释,现代生物学的研究同样为其提供了支撑。在《政治秩序的起源》中,福山就系统论述了这一 “社会性” 事实。诚如福山所指出的,如果从遗传学和生物学的研究来看,那么基因同时具有 “自私” 与 “利他” 两种特性,且共同体现了人类的社会性。一方面,自私性是基因行为的基本准则,其目的在于为自身创造最大化的生存机会。另一方面,自然选择赋予了人类区别于其他物种的更高级别的基因,且进一步表现为自私之上的利他。利他性决定了生物体如何对待除自身以外的其他个体,这一重要特性会促使人类产生出更高级的合作行为。在自然状态下,因为考虑到人类群体在自然界的最大生存机会,个体与个体之间往往会进行更紧密的配合,以便共同对抗来自恶劣环境和其他野兽的威胁。
据此,如果以进入政治社会作为人类发展的高级阶段,那么在初级阶段自私性的作用往往大于利他性,因此人类更乐于建立起基于血缘的亲戚关系,将生存资源传给与自己有着相近基因的下一代。这意味着,早期人类的个体与个体之间是相互依存的。另外,这种相互依存的关系也得益于利他性的潜在作用。当不同个体或群体间彼此进行合作的次数增加时,其内部会自然生发出人为界定的道德、规则和制度。由此,即使是在最纯粹、最原始的自然状态下,野蛮人之间也共同具有社会性的血缘基础,即尽管不同的环境、语言、观念和文化演化出了不同的政治文明,但自然状态的野蛮人仍无法回避本质上与之延续共生的社会性。
具体来说,血缘关系上的至亲之人在初级阶段往往会居于同一住所,构成现代意义上的家庭。每个家庭之间产生社会合作,慢慢地演变成族团组织。由家庭和族团所组建的小共同体也会不断扩大,继而产生家族团体(或称之为 “部落” )。相较于最初的血缘组织,部落社会人与人之间的聚合度更高,血缘关系和衍生规则也越发复杂。至此,血缘作用扩张为无数亲戚团体都能上溯几代人而找到其共同的祖先,由此塑造了古老的宗族。在宗族中,父系家族成为血亲连结的主要形式(这也成为当前世界上仍旧存在的许多宗族组织的雏形)。随着规范的不断增多和人口的不断繁衍,初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生过渡,部落之间开始涉及土地、猎物等资源的争夺,暴力和竞争也会相继出现。于是,社会的合作面逐渐扩大,人类自身的生存技巧愈益增多。部落及其成员在竞争中加强合作,又在合作中强化了竞争,进而迎来了 “寻求承认的斗争”。为确认自身所在群体的地位,部落成员不再满足于单纯强制的征服行为,而是渴望从战争中获得他人的自愿认同,并借此不断扩增其追随者。由此,有着紧密亲戚团体的部落会逐渐退出自然状态,迎来相对平和的政治社会。
可以看到,在广义上的政治联盟还未出现之前,自然状态下的野蛮人之间会彼此竞争和博弈,通过反复的交往行为,产生道德层面上的信任关系,并由此积累经验和塑造出更广泛的相互合作。得益于这种特定的进化过程,在早期组织中,人类依赖于纯粹的血缘关系,所有的日常活动围绕亲戚而展开。由此,最初的规范与自然的血亲关系紧密关联,并且受到情感和道德的支配。当人类从自然状态走向政治社会时,先天的社会性会促使他们不断开发自己的智识和生存能力。在此过程中,情感的最初发展不仅为社会合作的产生创造了有利条件,而且也促进了人类心智的不断进步。出于情感,人类在长期的互相接触中会自然地产生对于事物因果关系的认知,即通过自身心智的确认,对新的认知予以理性的思考,发现自身行为与他人行为之间的潜在关系。除此之外,借助于独有的语言,人类在与他人的交往中还会试图求证这种关系的同一性,即自身对于某事物的感受与他人之感受是否等同,进而引导自身行为作出协调与适应。
从整体上,我们分析了基于血缘的社会性是如何使得早期人类一步步走向政治社会的,以及说明了这种社会性与人类政治发展之间的密切联系。花费巨大篇幅来阐述人类政治发展进程中的社会性及血缘关系,绝不只是为了模糊地了解距我们如此遥远的人类时代的生活场景,而是意在表明:对于不同国家、民族和地区之间在政治发展上的显著差别,我们有理由将其作为后天因素作用下的产物来看待,并且应正视人类先天的社会合作和血缘之亲的自然特性。认识到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它有助于我们拓展研究的主题。接下来,我们将进一步考察中国和西方在克服共同的血缘政治问题上所采取的不同方式,以及二者所体现出的不同的政治逻辑。
应当说,自然状态下的人类将血缘的亲戚关系视为一种常态,并逐步放大,由最早的家庭、家族和族团,慢慢形成更大范围的部落组织。这也是国家之前的主要社会形式。从战争状况到和平国家的过渡,实质上代表了以共同他者来捍卫个人生命权的政治关系取代以血缘为基础的部落斗争。国家形成之前,氏族或部落内通常以宗法礼仪来团结和凝聚成员,除少数具有超凡魅力的领袖之外,成员之间的关系相对平等;这一平等形式有着血缘上的亲疏远近之分,因此缺乏普遍的约束。而在国家形成之后,亲戚关系则被相对约束,其时权力集中于远超酋长和部落首领的君主,并且出现了等级分明的管理制度。不过,纵使非人格化的国家具有区别于部落社会的政治效力,但亲戚关系也难以完全湮灭。这里引出了本文的一个重要命题:即社会性及血缘纽带应是人类共有的特性,即便这一特性因应不同环境、观念和经验而衍生出不同的政治表现形式。若这一命题放置于中西视域之下,可以发现,无论当前二者具体的政治形态如何,实际上都可追溯其共同的血缘政治基础,亦可发现二者在历史上都曾致力于打破血缘关系。区别在于,中国是以集权形式强化了国家的大一统,西方则是事先发展了分权的个人主义。
首先,从现代意义上来看,中国是最早创建具有现代官僚管理机构的国家,即奉行领土上的统一化和行政上的层级化。不过,国家的早熟也使其长久地染上了家族色彩。周灭亡商后,中国进入史学界定义的 “封建社会” 时期。其时,新的国家要素为古老的社会关系所渗透和包裹,由亲戚关系组成的封建贵族在中国政治参与中占有极为特殊的地位。与此同时,儒家进一步将这种血缘关系和历史传统提取、转化为意识形态上的自觉主张,并对这种起着社会结构作用的血缘亲属关系和等级制度做了明朗的政治学解释。其隐含的逻辑是:基于血缘关系而相对排外的中国部落社会,因持久的大规模战争建立起了强大国家。然而,为避免持续的战争状态,国家又需在政治上褪去原有的血缘色泽,也即必须获致权力的绝对集中,并建立起非人格化的官僚行政机构。不过,进入政治社会后,古代中国在血缘与国家之间的边界问题上却表现得较为模糊,也即血缘关系自然地依附于强大的国家内部,形成了人格化与非人格化并存的局面。
区别于中国,西方也有所谓的封建时期,不过其不同于中国强大国家下的皇权专制,而是以社会力量的分散为表现。自脱离部落组织后,西方社会的普遍尊严概念因基督教的出现而弥合了根本性的道德层面上的差异。一方面,与古希腊一贯主张的 “不平等” 信念不同,基督教遵循着某种人类相同且平等的概念,由此使得人性在普遍意义上产生了伦理层面的价值。另一方面,与中国有限的以家庭/家族为范畴的道德体系不同,西方社会深受以基督教教义为基础的普遍道德体系的影响,其所特有的信仰结构显现出了意外的非排他性,这种特性正是基于对原有以血缘关系为核心的社会规则的超越。换言之,基督教作为人类平等的形而上基础,实际上取代了中国祖宗崇拜等仪式所强调的基于血缘的政治形态。譬如,早在西欧的封建主义盛行之前,天主教在世俗婚姻和财产上的诸多规定就为扫清亲戚团体障碍创造了条件。随着基督教的发展,共同平等和人类尊严被纳入教会法,并在中世纪实现了系统化。宗教改革后,清教徒又进一步将人类自由的观念扩展至信仰体系之外的其他世俗领域。在这一过程中,受基督教教义所秉承的信仰结构的影响,西方社会率先发展出个人主义,并影响了其法治的形成。在这里,法治体现了人类自离开自然状态后在不平等问题上所广泛建构的包容和平等理念,即法律构成了人类在正义问题上所凝聚的普遍规则,对西方后期现代国家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可以看到,得益于基督教所提供的思想动力,西方社会在封建时期实现了与亲戚关系的分道扬镳,领主与属臣之间不再具有血缘意义上的内在联系,政治制度也不再受亲戚团体所左右,这使得西方社会在根本上享有地方的完全自治。
以上提及,两个 “封建” 时期分别代表了中国和西方由自然状态进入政治社会所采取的不同发展路径。总体上,中国路径侧重于强大的中央集权国家建设,对皇权的制衡主要依赖于传统的儒家道德;西方路径侧重于普遍的个人发展,且主要依托宗教信仰基础上的法治原则来建立社会秩序。具体来说,中国的政治化进程与国家政权连为一体,而代表最高权力的权威最初则来源于部落成员对逝去祖先的崇拜。因此,中国早期国家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倚赖于血缘关系;与此同时,强大国家的进一步建设又必须打破亲戚关系的制衡,这造成了国家与家族制度间长久的斗争与对抗。可以看到,20世纪以降,中国在社会和经济的现代化上付诸努力,尤其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后,中国陆续推行了市场经济和民主化改革,国家治理取得了巨大成效。相比之下,西方则与中国相反。在西方社会,宗教权威促进了个人主义。得益于此,西方较早发展了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和负责制政府,并推动了第二次工业革命和20世纪的全球化,由此在现代化进程中居于高位。不过,个人主义的盛行也相对弱化了强大国家的建设。很长一段历史时期以来,西方社会频遭异族入侵,各地割据势力之间战争不止,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权力的过度社会化。进入21世纪后,因缺乏集中的行政力量,部分西方民主国家也开始出现了政治上的衰败。
可见,中西通向现代政治的道路各有优劣,也存在不同时空次序上的区别。另外,尽管二者具有不同的政治发展逻辑,但都表现出了对于政治现代化的共同渴望。这一观点契合了马克思《古代社会史笔记》中有关东方社会发展的不同道路形态的唯物史观研究,即 “在确立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的同时,还必须看到人类社会的特殊发展规律及不同民族的特殊发展道路”。从此意义上考察中西政治建构的历史特征,可以发现中国是优先开发了强大的中央集权国家,自大一统国家形成伊始,具备现代特征的官僚制度就已在中国内部产生,且整体上延续了数千年之久;西方则是优先发展了极致的个人主义社会,在此过程中,基督教独特的信仰体系发挥了关键作用,使得社会制度完成从 “身份到契约” 的转变(脱离古老的亲戚关系,具备了社会现代化的前提)。换言之,为打破亲戚关系,二者都致力于构建能够不受人际关系影响的政治秩序。对此,我们还可以作出如下理解:(1)自然状态下的社会性共同演化出了日益复杂的亲戚关系,这使得人类的行为具有了天然的血缘特性,此为政治秩序发展中一个重要的共同基点。(2)为超越这一共同基点的自身局限,中国发展了自上而下的强大国家,西方形成了自下而上的强大个人。这意味着,国家主体与社会主体的两分,实际上在中西践行其共同的现代化理想之时就已然形成。(3)政治秩序发展的一个必然过程,是从规范上划分出国家与社会两大主体,但这一过程并不排斥二者间产生互动和联系。
事实上,不论是在中国历史还是在西方历史上,国家与社会自划分后就经常彼此交织。譬如,中国历史上战国时期的秦国法学家商鞅就曾试图越过贵族阶级,将国家与社会直接联结在一起,推行国家层面的个人主义。作为皇权国家的汉朝也曾与地方农民结合,共同反对愈发强大的封建地主。而在西方,社会上的基督徒在政治上曾参与过软弱的国家政权斗争,并赋予了天主教会某些现代国家的特性。大革命之前的法国政府也曾通过寻租途径,允许社会平民进入国家机构,以共同抵抗其时家族专制主义对国家的侵蚀。另外,在人类普遍的政治发展历程中,即使是正式的官僚体制内部,实际上也存在着许多相互制衡的非正式的互动过程。可见,人类从自然状态发展至今,绝大多数社会都仍未完全摆脱亲戚关系的影响。因此,如果因历史上国家与社会间存在的模糊性就质疑对二者进行界分的合理性,实际上就对人类政治发展过程产生了一定误读。
这里就回到了本文的主题。如前文提及,我们批判的是近年来在学界兴起的有关西方经典理论中 “国家—社会” 二元对立思维的批判。我们也已经明确,人类从自然状态到政治社会的过渡是社会性的,不论在自然状态,还是在政治社会,社会性所蕴含的血缘关系都成了人类政治发展进程中隐而不彰的主题。围绕这一主题,人类区分出国家与社会两个实体,国家从社会中产生,其权力又居于社会之上,社会则让出个体自由,以共同缔结的契约规定建立公域,将一切社会冲突纳入统一秩序之中,由此形成国家。也就是说,区别于自然状态中国家与社会概念的不明确界分,步入政治社会后,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立就在事实上被建立起来了。当然,我们也需指出,国家与社会的对立并非指称二者间的互不干涉或相互对抗状态,恰恰相反,这一对立提供的是能够解释从事实经验中抽象出来的普遍性的政治形态。这一形态所构成的,乃是一种用以阐明政治秩序或人类活动相互性的比对基准。因此,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立实质上是将二者视为各种规范融合下得以彼此确证的认知之源,二者共同指向了对自然状态下人类的社会性及血缘关系所形成的政治秩序的重建。当人类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社会,经确证的普遍认知便将规范具体化为符合自身内在价值的政治性产物,其表现形式既与签订共同契约而产生合法效力的权力支配机构密切相关,也蕴含了人类最本质的追求自由与平等的个人意志。
在这一节,我们将重返批判理论所关注的中国乡村领域,讨论当代中国基层治理。我们的态度是:尽可能站在上述言及的中立立场去思考当前农村基层的治理安排与民主制度建设等若干问题,以便挖掘中国农村实际中的变革力量,为现代民主政治建设寻求可能路径。
当前,中国农村基层治理大体延续了改革开放后的 “乡政村治” 和村民自治实践。不过,近年来村民自治的民主效能愈益衰弱,而传统的集权化和行政化又重新显露端倪。为何会出现这一情形?很显然,要回答这一问题,同样需要延续前文的分析思维,并且立足于中国从传统政治向现代政治发生变迁的历史进程来加以理解。
从历史维度来看,源自20世纪的传统向现代的剧变,无疑是中国在深重的民族危机下产生的。数千年前,中国借助持续不断的战争创建了强大国家,而在19、20世纪之交,中国同样因战争开启了现代民主政治之路。在帝国末期,政治衰朽,西方列强入侵,清王朝的大国幻想被打破,现代的民主观念随之被灌输进来。不过,中国的早期民主主要是以儒学思想为依托的。五四以降,以文化现代化重建为标志,民主才开始批判传统儒学,并成为中国对政治传统的自我理解的判准。自由、公正、平等、权利和法治等西方政治观念相继引入,为中国本土的现代化实践提供了指引。其时,人们已经意识到,大一统的传统帝制国家无法实现社会和文化的现代化;若要建构出新的政治秩序,那么就需进一步将个体从家族伦理中解放出来,以摆脱亲戚团体对个人意志和权利的限制。然而,自辛亥革命以来,在中国乡村社会,不论是民国时期的乡村建设运动,还是新中国成立后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村集体化,很大程度上仍习惯于诉诸强大的国家力量来推行社会层面的集体行动,并借此填补传统权威的历史性消弭。
具体来看,这种惯性表现主要涵盖四个传统方面:一是封建帝制时期国家治理的皇权专制,表现为尽管受到辽阔疆域、地方分散权力和治理成本等因素的限制,但统治者仍以中央集权强化着对乡村社会的干预和控制。二是晚清至民国期间开展的 “国家政权建设” 运动,表现为官僚机构以不断下沉的方式将权力渗透进村庄,从而将分散的、多中心的、割据性的权威体系,逐步转变为一个以现代国家组织为中心的权威结构的过程。由此,乡村社会形成了杜赞奇所言的 “国家政权内卷化”,意指乡村建设进程中背离现代化宗旨的一种治理形态。三是新中国成立初期集体化的全面管控。这一时期的治理形式表现为经济上建立计划经济体制,土地上实施集体化和公有化,政治上开展人民公社运动,组织上实行 “政社合一” 体制,并在村一级设立党支部,完成了强大国家主导下政党力量对乡村社会的全面渗透。四是改革开放后官僚体制的规模扩张和权力膨胀。在这一时期,中国社会的总体性格局被打破,多元化冲击了毛泽东时代的卡里斯玛权威,而伴随着改革开放后的市场经济大潮,官僚体制则扮演起了经济发展实体和垄断强制权力的双重角色。其时,属地政府的经济主体作用得到强化,以权力和资源的官僚化集中为表现形式的治理机制创造了经济的高速增长,而自上而下的层级治理关系则塑造了权威的分级垄断。由此,以结果为导向的考核机制催生了官僚内部的 “晋升锦标赛” 治理模式,与此同时,下级政府的自由裁量空间也得到扩大,继而出现了部分基层官员的谋利倾向和选择性治理等违背民众意愿的行为。
另外,由古老的宗族权威及其家族文化所构建的乡村秩序也深刻影响着中国农村基层治理的发展样态。当前,部分地区宗族势力的复兴和灰黑势力的操控大有破坏基层治理根基的态势。在中国南方,绝大多数乡村仍有颇具影响力的宗族组织。回溯至传统帝制时代,宗族通常是正式制度设计的延伸部分。这也是费孝通先生所言 “双轨政治” 的具体表现。其间,亲戚团体发挥了非正式权威的作用。这些非正式制度的领袖,一般都是宗族内威望或地位较为突出的精英群体。而在论述帝制时代的治理传统时,费孝通先生又进一步将 “双轨政治” 上溯至周秦之变,引申出 “皇权与绅权” 的权力结构,以及 “政统与道统” 的政治源流。由此,颇具韧性的古老宗族组织不仅能够与强大的中央集权国家长期并存,而且还影响了非亲戚关系的社会团体的发育,阻碍了现代政治秩序的建构。地方灰黑势力的涌现则反映出乡村社会中人格化关系的恶化。长期以来,中国向上集权的制度形式造成了古代皇权的不受限制,而以儒家道德观念来约束或教化统治者,则导致历史上专制主义的盛行。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地方权威身上。在当前乡村社会,传统儒家道德规则破灭,而新的社会规则又尚未完全形成,由此便带来了利己主义和逐利意识的高涨,并最终导致社会精英介入乡村组织,不断谋取地方利益和资源,部分边缘群体势力也威胁了乡村秩序的稳定。总体看来,中国强大国家与血亲团体的斗争仍在当前中国乡村上演。
1.传统权威:国家力量与宗族社会
以上所及,反映了单一的强大国家的尴尬。当前,尽管皇权已不再是国家之上的主导权威,但人格化特性的社会运行方式仍深深扎根于中国社会。即使20世纪80年代改革家邓小平在经济领域实施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并通过市场经济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经济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的步伐,然而,制度的历史惯性并非短期内就能彻底改变的。即使支撑原有社会运行的权威坍塌,但秩序内其他运行规则往往还会继续存活下去,并影响未来政治秩序的发展。在当前的中国乡村,基层政府与社会民众的利益纠葛愈益多样,宗族内外等乡村精英成为新的权威,多数村民自治陷于形式主义泥淖等,都反映出传统集权思维压制现代民主的历史影响仍在持续,以及基于血缘的亲戚关系仍然存在的事实。一旦这些影响同经济现代化并存,而社会现代化又尚未完全形成,那么巨大的利益就很有可能被村民以外的官员和精英群体所占取,农村基层治理也会相继背离现代民主观念和民主能力建设。从现实层面来看,农村民主制度就很有可能成为缺乏相应组织和能力的 “价值空壳” ,而农民的个体意识和权利意识也会失去对现代民主政治产生独立影响的可能。
实际上,这也折射出了中国乡村社会在由传统走向现代的民主化历程中权威的更迭及共性。在古代帝制的中国,乡村权威的直接主体多为基于血缘的宗族精英,间接主体则为以皇权为代表的强大国家。某种程度上而言,宗族权威即代表着国家行政,在乡村场域发挥着广泛的自治功能。然而,这种自治形式却是人格化的,往往以宗法伦理为核心,呈现出 “泛道德化” 治理的模式,即运用一整套源自家庭的伦理道德为整个社会系统提供行为规范。如果乡村社会缺失基于普遍平等和尊严原则的价值规范体系,那么泛道德化的社会形态的式微就会使得权力出现人格化和精英化倾向。显然,这与强大国家所推行的非人格化的官僚管理体制并不一致,因此二者在权威建构上存在张力。一旦国家权威式微,家族权威又会重新展现其强大力量,并对帝国统治造成威胁。在近现代中国,伴随传统封建王朝的终结,君主权威已然作古,然而宗族权威仍在乡村社会存续。因此,尽管现代化冲击了传统帝国的强大权威,但乡村社会的宗族势力却阻碍了新的社会秩序诞生,而在旧秩序崩塌而新秩序尚未建立之际,客观上就要求强大国家的权力集中,以维持社会普遍认同的合法性。可见,不同历史时期的权威类型虽经历了数次更迭变化,但其内核却是一致的,即仍旧延续着血缘依附下的强大国家的政治形态。
2.现代权威:新时代下的中国共产党
乡村权威的变迁,一般源自社会秩序的重构。在现代化的秩序变迁历程中,中国共产党的诞生形成了这一新型权威。应当说,中国共产党所具有的权威是现代的、独特的,也是新时代背景下社会发展的必然,构成了一种新型的政治形态。如前所述,传统权威以皇权和血缘为核心,形成了早熟的强大国家和长期存续的宗族社会。而在新时代,历经历史上王朝的数代更迭、近现代以来的政权更替和改革开放后至今的社会巨变,现代权威主体则转变成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
这是历史的选择。新时代下的中国共产党确立了其在农村基层治理中的核心地位。当然,这里的 “核心” 表述所意指的并非先前阶段呈现的全面渗透、管控和集权特性,而是我们概括的 “寓权威之治于民主之中” 的一种独特形态,其隐含着从强大的主体力量向抽象的治理机制的转变。总体看来,这种权威治理机制在乡村场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以人民认同为前提介入乡村社会,进而从根本上改变以往的强大国家所采取的强制性介入和全面渗透方式;二是以 “以党领政” 和 “党领导一切” 的治理理念,进而将认同前提下的权威具象为广泛的基层组织力量;三是以基层党建为重要变量,引领乡村主体性激活和公共性重塑,使其民主实践制度化和规范化,从而提升乡村社会的治理效能。
具体来看,首先,作为奉行现代民主理念的强大政党,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指导下,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等伟大实践,由此形成的人民认同保证了其权威生成的正当性。自成立至今的百年以来,中国共产党不仅随世界民主化浪潮应运而生,也始终在现代化建设上致力于实现民主理想。自诞生之日起,中国共产党便把 “人民当家作主” 确立为始终坚持的奋斗目标。而在现代社会, “人民当家作主” 不仅是一个纲领或目标,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理念。按照现代民主的原则来理解,这一理念蕴含着中国共产党与中国人民二者间的紧密关系。这一关系是通过中国共产党在执政过程中所坚持的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来表达的。在新时代,每一位社会主义公民所产生的需求,都是以符合其人民主权、立场及其主体地位原则的民主实践来满足的,由此中国共产党便能够在国家治理中产生与人民意愿彼此契合的规范体系,从根本上改变强大国家的治理形态。
其次,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即中国共产党是没有自己特殊利益的政党,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决定了其获致领导现代化建设的政治资格,这从根本上扩展了其权威执行的合法性。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将人民意志视作领导中国革命、建设与改革的精神来源,以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等先进分子建构了现代化的组织实体,通过民主集中制将社会个人意志凝聚成统一意志,并将其付诸国家制度设计、事务治理和法律建设等层面。可见,中国共产党是内生于人民内部的,能够充分考虑、汲取和调适中国社会的历史实际和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正是这种政治形态,完整呈现了中国共产党以人民为中心的本质属性。另外,扎根于人民、与人民保持血肉联系也赋予了中国共产党以存在意义。实际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不仅是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中获取来的,更是广大人民群众需求和利益的化身。它从抽象上基于共产党领导权威的普遍认同,并具象为中国特色的制度体系,不仅形成于过去,更适用于未来。新时代下,农村居民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将成为建构中国共产党在治国理政活动中合法性的主旨。由此,也将产生出以解决村民实际问题、满足村民迫切需求为基本取向的公共权威和组织力量,并进一步形成良善治理所需的社会基础。
最后,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具有引领、联结和整合作用的政治统一体,在社会秩序建构上体现了非人格化的特性,这种从理念、信仰或共识性主张到政党组织及制度体系的人民政治建设,对于乡村社会中纵向的各级政策制定、决策和执行,以及横向的村一级的自治实践如何产生实质性的治理绩效是必然的和必要的,彰显了其权威内在的价值性。在乡村社会,中国共产党权威建构的重要步骤是通过加强基层党建,形成实现民主政治的支撑,从而构建乡村治理与基层党建双向赋能的联动互嵌路径。一方面,中国共产党的 “群众本位” 思想为基层党建提供了利益整合的规范性原则,通过充分践行群众路线,将当前农村基层面临的民主困境转化为党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回应群众诉求的民意问题,为激活基层党建提供了现实源泉。另一方面,以基层党建引领乡村民主实践,不仅梳理和重构了原有乡村社会关系,也强化和促进了村民政治参与的能力和水平。从现代意义上来看,由价值层面的民主转向技术层面的民主,实现的不仅是制度建设上的整体设计,更是能力建设上乡村治理主体的公共性与主体性的重塑。这为有效提升乡村治理的效能,实现良好的政治秩序提供了重要途径。
本文以 “批判之批判” 的提法,引出我们对中国和西方在现代政治形成及发展差异上的解读。在这里, “批判” 意指的是学界近年来兴起的批判西方 “国家—社会” 二元对立范式的研究取向,而 “批判之批判” 则是我们对这一研究取向的进一步省思。具体来看,批判视角对 “国家—社会” 理论所隐含的对立性和西方中心性提出了较为深刻的质疑,在中国实际下尤为如此。许多批判者指出,应超越西方限制,寻求更为符合中国实际的理论框架,以便重新认识国家与社会之间互动关系的独特性。多数有影响力的研究将视野放在了农村发展领域,并尝试论证介于国家与社会关系间甚或完全独立于二者的 “第三领域” 。应当肯定,类似观点清楚地认识到了中西政治形态之间的发展差异,但对于中国本土性的强力辩护则忽略了二者的历史共性。对此,我们以 “批判之批判” 来予以回应。
当然,如果要有力阐释我们的主题,那么澄清既有研究中有关 “国家—社会” 理论框架的对立性倾向就显得尤为重要。为此,我们将研究的时空维度追溯至国家形成之前的自然状态,梳理并总结了近代哲学视域下多种 “自然状态” 定义的内在缺陷,并论证了人类在形成不同政治文明之前的共性。我们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类事实上就具有天生的社会性和政治行为。在社会性的作用下,早期人类以心智上的抽象能力同有着血缘关系的亲戚群体产生社会合作。再者,人类的情感、语言、人口的繁衍以及战争和冲突的不断加剧,促进了社会合作的扩大及规范的增加。他们不仅依赖于血缘关系而产生利他行为,而且还把基于血亲的情感融入征服自然的过程,最终发展出了规范化的政治组织。由此,基于血缘的政治成为人类政治发展的共同形态。
时至今日,血缘政治仍存在于许多政治领域。可见,人类先天所共有的社会合作和血缘之亲的自然特性对政治演变起到了重要影响。这一观点不仅可从马克思的《古代社会史笔记》和《政治经济学批判手稿》中找到踪影,还可从现代生物学的研究中获得科学依据。我们的研究正是基于这一前提,试图从整体上描述其是如何使得早期人类一步步走向政治社会的,以及说明这一前提与人类政治发展之间的紧密联系。在具体层面上,我们就中国和西方打破血缘关系的路径及共同的现代化理想展开了探讨,由此引申出本文的核心命题,即区别于自然状态中国家与社会概念的未明确界分,进入政治社会后,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立就在事实层面上被建立了起来。但国家与社会的对立并非指称二者间的互不干涉或对抗,而是提供了一种能够解释从事实经验中抽象出来的普遍性的政治形态,以此作为阐明政治秩序或人类活动相互性的比对基准。这一观点契合了马克思晚年著作中有关人类社会一般发展规律与东方社会特殊发展道路之间关系的唯物史观的阐述。
在研究的最后阶段,我们将视野重新拉回先前言及的 “批判” 取向所关注较多的中国乡村领域。通过确立有关 “国家—社会” 关系的中立立场,进一步概括出中国乡村社会所蕴含的多重权威形态,并简要讨论了过去所遗留的集权化、行政化传统和宗族影响,以及当前所缺失的现代价值规范、权利意识及民主能力。就中国农村基层治理而言,破除过去遗留的权威,再造适应于现代民主政治的新型权威将是未来中国政治发展的主题。对此,我们提出一个 “寓权威之治于民主之中” 的设想,尝试挖掘出以中国共产党为主体的权威治理体制。不同于传统的强大国家权威和宗族精英权威,以中国共产党为主体的权威是新时代下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构成的乃是一种新型的治理形态。这一新型的权威治理机制将围绕人民认同、党的领导和基层党建为主要内容,凸显中国共产党在提升农村基层治理绩效上的重要性和独特性。
综上言之,在如何看待中西政治发展的差异问题上,我们提出了一些浅显的思考。尽管最终谈论了中国农村政治问题,但我们致力于考察的仍是学术研究中有关自我与他性、传统与现代、中国与西方之间的诸多理论范式之争。面对这些论争,我们摒弃了对于西方中心论的简单批判,修正了有关 “国家—社会” 二元对立范式的认知。质言之,我们的思考是从政治发展的差异问题上探求中西之间的共性,并试图将其纳入一个长时段的解释框架。这是一个宏大的设想,需要更多后续研究从观察与理论上齐头并进(尤其是结合更多细致史料来予以论证),从事实中建构规范,从规范中寻求事实,以便更为有力地支撑我们的理论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