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胜宽
(乐山师范学院 文学与新闻学院,四川 乐山 614000)
历史上那个曾经在春秋后期的郑国政坛因屡次与子产为难而一时声名大噪的邓析,在郭沫若对先秦诸子学术的全面研究中并未受到起码关注,尽管自西汉刘向、刘歆以来的历代公私书志多将其列在名家之首,而清代《四库全书总目》编纂者又将其归入法家四子之一,但这些信息并未受到郭沫若的重视,无论在其所著的《十批判书》《青铜时代》中,还是在涉及古代社会发展演变的相关专论中,都未曾正面提及,更不用说对其开展深入研究了,这是一个颇为令人疑惑的现象。今天追溯其所以抱此态度的一个重要原因,可能与多方面的因素相关。首先是直接跟20 世纪前半叶盛行的疑古思潮有关,因为那个时代的学者基本偏向于认定《邓析子》一书乃后人伪托,并不能反映邓析本人的学术思想。其次可能跟郭沫若对一些历史材料的误读有关,或许在他的眼里,邓析只是一个以淫辞怪说与政治改革家子产故意为难的诡辩者,而郭沫若对这类人的评价是极为负面的。在他看来,他们的学说不仅无用,而且会阻碍历史的发展与进步。
但如果认真分析邓析其人及其学术建设,他不仅不应该受到忽视,而且其所作所为,在其所处的发生着巨变的历史时代,作出了不容低估的法制建设积极贡献。
在郭沫若于1945 年1 月完成的《名辩思潮的批判》一文中,历举分属诸子各派的八位所谓“辩者”进行评析,在其论述荀子的名辩思想时,顺带提及邓析。
郭沫若以为,荀子是战国时代积极参加学术争辩的儒家代表之一(另一位是孟子),主张“君子必辩”。郭沫若引述荀子《非相》对“圣人之辨”与“小人之辨”具有本质差别的论述之后,进而作出分析评判,认为在荀子心目中,达到“圣人之辨”境界的,可以孔子为代表;而其他诸子百家,都被归入“小人之辨”一类。他指出:
为了证明荀子对名家的“破口大骂”,郭沫若援引了《荀子》一书的《不苟》《非十二子》《儒效》三篇文章中的具体论述,作为支撑其论点的证据。《荀子·不苟》有云:“山渊平,天地比,齐秦袭,入乎耳,出乎口,钩有须,卵有毛,是说之难持也,而惠施、邓析能之。”郭沫若在引述了这段文字之后,加括号作了如下解释:
邓析颇疑是墨家别派邓陵之误,陵或作林,后人不察,误改为邓析。邓析虽辩,但与战国时辩者实异其统类。
郭沫若提出这一“颇疑”观点的核心依据主要有两个,一是邓析乃后人误改为邓陵;二是“陵”字在有些文献里通“林”,所以邓林又被误认为了邓析。虽然他只用了“颇疑”这样的或然之辞,未作断言,但其认定邓析乃是传习墨经的“别墨”之一,则非常清楚。然而,郭沫若的这一新奇见解,却是没有确切文献内证的不合理猜测,所举的理由根本站不住脚。
首先,郭沫若自注所举的“陵”“林”可以通用的证据缺乏说服力。其所列举的这些证据,最多只能证明“陵”“林”两字在不同文献里确实有相互通用的情况,但根本不能证明邓析与邓陵就是同一个人。不知道郭沫若秉持怎样的论证逻辑,他用那么大力气去查找“陵”“林”相通互用的文献证明材料,但似乎他根本没有发现,“陵”“林”互通与“析”字没有任何逻辑上的联系,除非他能够证明邓析在不同历史文献里又叫“邓林”。但据笔者目前掌握的材料,关于春秋后期与子产执政为难的郑国人邓析,没有又名“邓林”的任何历史记载。所以他只能说系后人不察而误改,但又无法指明这“后人”是谁,故这只能算作没有可信根据的随意猜想。
今天要了解邓析的思想学说,除了先秦诸子文献所记载的事迹及论列的学术观念之外,《邓析子》一书也是值得重视的重要文献资料。
《四库全书总目》的编撰者认为从《邓析子》的内容看,有与申韩刑名之学相近者,也有与黄老之学相近者,但要论邓析的学术宗旨,与法家更为相似。表明邓析的学术思想并不为“九流十家”的某一家所拘限。郭沫若通过对先秦诸子百家学术思想的研究分析,已经充分注意到,在战国时代齐威王、宣王时期,稷下学宫成为天下学者的汇聚之地,各家思想在这里交流碰撞,互相訾议,互相吸纳,成为历史上百家争鸣的一道学术风景,诸子在齐国固有的道家思想文化土壤里,孕育出后来的主要学术流派,儒家、名家、法家、阴阳家,乃至墨家,都有从道家思想中吸取滋养的印记。郭沫若指出:
我们不知道郭沫若当时如果把关于《管子》一书的法家思想的论著写出来,他会怎样评价管子及其后学的法治思想与实践成效,但起码其所谓法家的产生追溯到子产的观点,就存在可以商榷的余地。恐怕重视并推行法治的政治观念,其源头应该追溯到早于子产一百多年的管仲那里,才更加符合古代历史发展实际。
有了这样的认识,再来评判邓析为难子产铸刑鼎,及其在法治理论建树方面的贡献,才能找到更加适合的历史坐标。
历来将邓析归为名家,都以为其擅长察辩,两可之说、无穷之辩、淫词怪说等等,把历史上的邓析描绘成一个没有是非观念,靠诡辩之术来为难当权者,造成社会观念与秩序混乱的“麻烦制造者”。但从《邓析子》一书的理论倾向看,并非如此。他在《无厚篇》里说:
这话与道家的论调颇为相似,也属于老子所讲的“君人南面之术”范畴。而邓析对于长期以来同异无别、是非不定、黑白不分、清浊不辨的局面是忧虑和反感的,其意更不在于阐明“两可”的合理性,而是要消弭“可”与“不可”、“此可”与“彼可”的差别,对人君而言,能够把这套权术用好,就可以专制于上,让臣民震慑,不敢用其私智。所表现的应该是道法思想。
《转辞篇》云:
“民一于君,事断于法”,正如《四库全书总目提要》所言,是邓析法治思想的核心观念。要真正做到遇事用法,而无所行其私智,这才是法治国家。在这样的国度里,人君可以拥有独尊专权的地位,但同样不能徇私枉法。所以,在邓析的思想观念中,臣下与君上,在“无私”的要求上是一样的,没有例外。这是早期法家赏罚分明、公正无私法治观念的反映。这种观念,在战国时代的法家政治家推行变法时,得到大力倡导,且不断强化其理论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