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背景下口述档案隐私权保护问题探究

2022-10-28 14:34薛玉洁杨生吉
档案天地 2022年8期
关键词:隐私权民法典受访者

■薛玉洁 杨生吉

一、口述档案及其隐私权概述

(一)口述档案的概念及特征

口述档案是一种特殊的档案载体形式,它通过采访与叙述的方式,记录保存在口述者头脑中的珍贵记忆,最后以音频、视频、文本等载体形式保存和还原历史。

口述档案作为档案的一种形式,它具有一般档案的基本属性,同时,由于形式特殊,其特征也比较鲜明,主要表现为:

口述档案是通过对历史事件的亲历亲为亲闻者大脑中记忆的挖掘,从而还原事件的原貌。因此,口述档案也不可避免地夹杂着口述者的心理、观点、态度等。它不仅关注以往历史通常所关注的统治阶级、社会上层发生的历史事件,同样关注历史事件中的市井百姓,从芸芸众生中捕捉历史的真相,还原历史原貌。

口述档案由于是口述者脑海中的记忆,受口述者年龄等因素限制,档案的内容往往局限在现当代的一些事件。同时,口述档案需要通过录音、录像、文字等方式记录下来,所以在没有声音影像记录仪器等设备加持的远古时代,只靠口耳相传流传下来的信息,其真实性自不必多说。

人类历史文明的传承载体先后经历了物传、言传、文传、音传、像传等多种形式,历程悠久。口述档案工作需要前期文稿及用品准备,加入了录音、录像设备,通过访谈的形式形成档案,可谓是集合了之前所有载体,使得档案记录的形式空前多样。此外,由于口述者所叙述的是自己所亲历亲闻的事件,所以我们往往能够挖掘到这些历史事件背后的、隐藏的细节和信息。口述档案可以更全面、更细节地展示历史的台前和幕后。

(二)口述档案的价值

口述档案是历史事件的生动再现,也是社会记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拯救濒危民族文化遗产、传承即将消失的历史文明及留存鲜为人知的史实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价值显著。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口述档案旨在捕捉珍贵记忆,而珍贵记忆会随时间的流逝而变得不清晰,加之许多受访者年事已高,口述档案是与时间赛跑来抢救口述者大脑中的活历史。2007年,南京出版的《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名录》中收录了2592名幸存者,到2010年,仍然健在的有300余人,到2017年减至100余人。要分秒必争地开展口述档案工作,只有跑赢时间、才能赢得历史。

传统的历史往往是“政治史”“精英史”,后人读史只能看到历史事件尘埃落定后的定局,而对事件的发展历程、派系斗争、人际关系等都无从知晓,这正是口述档案可以发挥其作用的地方。口述档案可以从事件亲历亲为亲闻者的角度将历史事件最大限度地还原,帮助构建平民化的生动立体的历史。口述档案已经显现出其在弥补历史空白、纠正历史偏差及揭开历史谜团等方面的重要价值。

根据口述档案整理形成的书刊、影视作品,可以对读者和观众起到一定的教育反思作用。比如,纪实文学作品《女殇》,真实记录了侵华日军对27名中国妇女实施的性暴力事件及其产生的恶劣影响,书中幸存者的描述将历史事实向后人完整地展示,警醒着国人牢记历史,勿忘国耻。同时,它也提醒着学者、专家,要变被动记录为主动挖掘,积极探寻这种微观个体层面的历史,不断丰富历史证据。

(三)口述档案隐私权界定

在我国,隐私自古有之,称为“阴私”,最早出自《汉书》,指隐秘不可言说之事。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形式命名的法律,它将人格权首次独立成编,并将隐私权确定为独立人格权。《民法典》第1032条对“隐私”进行了界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这是我国民事领域基本法首次明确规定隐私概念。党的十九大将保护“人格权”写入报告,也彰显了党的执政初心及国家对人民人格尊严的尊重和保护。

口述档案中不可避免地包含了一些隐私信息,也必然会涉及到隐私权保护问题。我们认为口述档案隐私权是指口述档案工作中所涉及到的公民私人生活安宁、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及私密信息,公民不愿意为他人知悉或干扰的权利。口述历史活动是一项交互式活动,在一问一答中,很容易侵犯到口述者本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权。只有充分保护口述档案中的隐私权,才能一方面尽量避免隐私权纠纷,促进更多的口述者没有顾虑地将其亲历或了解的事件进行口述传承,从而优化和丰富档案馆藏资源;另一方面,在充分保护口述档案隐私信息的同时,也能保障社会公众获取口述档案信息的正当权益,从而促进档案信息资源更合法、合理地开发利用,推动口述档案价值的实现。

二、新时代口述档案隐私权保护的困境

《民法典》强调了公民的人格权尊严、隐私权保护,这给口述档案的隐私权保护既带来了机遇,也提出了挑战。当前,我国口述档案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隐私权侵权的风险,主要体现为:

(一)隐私权保护意识薄弱

一方面,口述档案是一种新兴的档案形式,档案部门工作人员往往为了抢救珍贵活历史,而忽略法律风险或者即使心存疑虑,但是考虑到时间紧张、受访者往往又是自己熟悉的老领导、朋友等关系,也就抱有侥幸的心理,认为没必要用冷冰冰的法律条文或者授权书去约束双方,从而导致没有书面协议,甚至没有口头协议,后期一旦发生隐私权侵权,责任难以认定。另一方面,口述档案的整理是记忆输出的过程,不可避免地带有主观色彩,加之口述者往往年事较高、历史事件久远,这种输出难免存在失真和偏差。此外,一些口述者本身隐私权保护意识淡薄,在叙述中夹杂自己的立场和观点,也会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及名誉权。

(二)工作环节存在侵权风险

由于采访者和口述者双方都存在隐私权保护意识淡薄的问题,加上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人处理问题时一向喜欢用温和的人际关系代替冰冷的法律条文。尤其口述档案往往是在叙事、访谈过程中自然而然形成的,此时如果直接用法律或协议的形式规定或约定口述档案隐私权问题,似乎有些违背常理,也就不易被档案工作人员、尤其是口述者所接受。正如具有丰富经验的口述历史学者左玉河所说“如果访谈之前就拿出要签订的法律文书,这次访谈往往不会有下文了”。因此,口述档案的采集过程相对随意,口述者所受到的约束相对降低,隐私权侵权难以避免。

访谈工作结束后,要对档案进行整理和转录。采集来的档案本身可能会包含一些私密信息,这些信息也许涉及到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等人格权利。口述档案的整理转录直接来源于口述者的记忆,受口述者年龄大、事件久等因素影响,口述信息会出现偏差并对他人造成负面影响。如果档案整理转录过程中,不能对这类信息进行文献佐证或者口述互证等工作,很有可能会侵犯他人隐私权及名誉权。

普通文本档案可以直接区分隐私部分和非隐私部分,并进行分别保管和提供利用。而口述档案一般是以音频、视频等形式存放,音频视频资料往往无法只对其中一段内容进行加密,也没法将这段涉及私密信息的内容与其他内容分别保管和提供利用。载体的特殊性会导致在口述档案的保管和利用阶段有侵犯隐私权的风险。此外,信息时代,口述档案中的隐私信息也可能会遭受网络攻击而被窃取,从而面临隐私权被侵犯的威胁。

口述档案的发布即公开发表,主要包括出版和网络公开等形式。由于口述档案中包含许多私密信息,所以对它的发布应该持更加严谨的态度。当前,一些档案管理部门在口述档案的隐私声明、免责声明等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对隐私信息的保护力度不够。隐私一旦暴露在网络环境里,其传播速度更快、波及面更广、造成的损失也会更加严重。

能否科学有效地保护口述档案中的隐私权,成为制约口述档案有效利用的关键所在,也将决定着《民法典》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实现程度。

三、口述档案隐私权的保护策略

(一)健全制度,增强意识

2018年1月1日实施的《口述史料采集与管理规范》对口述档案的采集、管理等工作提供了执行标准,有效提高了口述档案工作开展的质量,不过,该规范对口述档案隐私权保护方面未尽详细说明。这种背景下,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应该结合自己开展口述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规范制度。制度应该做到公平公正,既要维护档案管理部门收集档案、社会公众利用档案的权利,又要保障口述者及第三人的隐私权,使口述档案合法合理地发挥其社会价值。

我国口述档案开展时间较晚,从业人员职业理念还不够强,口述档案的权利保护意识有待提升。所以,除了加强行业规范、部门制度外,还要不断加强从业人员的法律伦理意识。一是通过官方网站、官方微博等媒体平台宣传口述档案法律伦理理念,使权利保护意识深入人心;二是开展口述档案法律及伦理问题讲座,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使其树立合法、公正、客观的职业理念,增强权利保护意识和能力;三是结合本单位在口述档案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组织工作人员对口述档案法律及伦理问题进行研究,夯实理论基础。

(二)规范口述档案工作环节

确定了访谈主题、访谈对象之后,访谈者需要对主题背景进行信息储备。在这一阶段通过查阅文献等方式获取的信息中可能会涉及到私密信息,采访者对此负有不对外传播的责任;此外,也要谨慎利用此阶段获得的隐私权信息,如果在采访过程中有意无意地提及,可能会使受访者感到自己隐私权遭到侵犯,从而不利于采访工作的顺利推进。

为了避免访谈工作中出现隐私权侵权,更好地推动访谈工作的进行,在访谈开始前需要准备口述档案采集协议书,协议书中应明确口述档案采集双方的权利义务、口述档案利用的知情同意、口述档案公开的限制设定等内容,还应明确当口述档案涉及第三人隐私权、名誉权侵权时法律责任的承担等。

访谈的过程是整个口述档案工作的中心环节,期间所涉及的隐私问题也是多方面的。采访地点建议选择比较私密而不是嘈杂公开的场所;采访模式建议采用一对一而不是一个团队面对一个受访者的模式;采访者应提前明确告知受访者此次采访的目的、细节等要素;访谈过程中用到录音、录像设备,需提前征得受访者的同意,不得暗地操作;采访者要尊重受访者拒绝回答某些问题的权利,尤其不能过分引导受访者谈论某些隐私信息等。

访谈结束后,口述档案进入整理、利用等阶段。在口述档案的整理阶段,应仔细听、认真核对抄本,以免将隐私信息泄露,给受访者及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在对口述档案进行编目、检索时,对涉及隐私信息的内容进行标识,比如参照香港大学档案馆的做法,给口述档案标注“公开”“不公开”或“保密一定期限后公开”等字样,确保私密信息的安全;在保证口述档案完整、客观的基础上,可以进行合理的剪辑和编排;如果口述档案的转录或者整理转交第三方服务方完成,采集者与第三方之间也应该就权利义务达成书面协议,协议强调第三方的保密义务。

提供利用时,应尊重受访者禁止开放某些信息的要求,或按照受访者要求隐去涉及私生活特定人物的身份特征,提供匿名、化名处理;应尊重双方对口述档案封闭期限的约定,不能未经口述者同意,擅自对在约定保密期限内的口述档案进行公开;提供利用时,应对查阅内容、利用目的等进行严格审查和登记,利用者不能越权查阅,也不能将查阅到的内容私自传播;网络时代,口述档案管理机构应利用技术手段,对口述档案的查阅利用进行试用、部分浏览、限制下载等限制,防止信息的不当使用,充分保护口述档案中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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