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德文
“县官不如现管”是一句俗语,通俗理解是“管事的”不如“办事的”,这是长期以来国家治理的实践样态,乃至于成了基层社会的共识。站在国家的角度,“县官不如现管”当然不是一件好事。因为,它意味着正式权力很可能被非正式权力所歪曲、架空,国家治理的统一性和有效性都无法实现。时至今日,“县官不如现管”仍然是一个有待解释的国家治理命题。
所谓“郡县治,天下安”,县域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在今天,“县官”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位置仍然关键。这不在于其权力有多大,管辖人口有多少,处理事务有多复杂,而在于县级行政是国家与社会的交汇点。
某种意义上,“县官”既是政务官,又是事务官。他们需要有全局意识,主动贯彻中央精神,因此需要对政治原则有深切理解。与此同时,他们又是“父母官”,需要对一方百姓负责。历史上,一个好的“县官”往往既是一个文人或学者,又是一个熟练的行政官员。前一个身份意味着,他对政治伦理有深切体会,维护皇权和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后一个身份则意味着,他能够体察民情,驾驭地方势力,保证国家治理的有效性。
今天,一个优秀的县级官员,应该既是政务官也是事务官。县是一个完整的治理单元,具有所有政治实践的元素,如果没有大局意识和政治驾驭能力,也就谈不上“和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而相较于传统社会,当前的县域社会已经是一个高度分化和异常复杂的现代社会,对县级官员的行政能力的要求更高。
在这个意义上,县一级的吏治具有双重性,既要防止其乱作为,又要防止其不作为。从自上而下的视角看,吏治的首要任务是防止“乱作为”,避免地方政治的豪强化。具体而言,“县官”必然是国家权力在地方治理中的人格化象征,他们不能成为“土皇帝”,对上欺瞒对下施压,也不能被地方势力架空,出现“皇权不下县”的情况。
但从自下而上的视角看,吏治的主要任务是防止“不作为”,避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泛滥。具体说来,“县官”不能仅仅是一个象征和摆设,不能仅仅成为上级的传声筒,而应该实实在在地回应基层诉求,为地方做实事。
与之相关的是,国家治理也具有双重性,是统一性和灵活性的结合。地方官员只有严格执行上级决策,准确领会政策精神,才能实现国家治理的统一性。也因此,“县官”虽然是一个职业身份,但更是一种制度设置,是科层体制中的一个环节。如果地方上各行其是,就容易导致政策被扭曲。客观上,这就要求“县官”们不能乱作为。反过来,由于每个地方的历史条件和环境条件都不一样,这就要求地方治理需要灵活性,“县官”们应该按照地方实际创造性地执行政策。因此,“县官”不作为,变成“太平官”,是不能允许的。
吏治的双重性和基层治理的双重性之间,存在矛盾。通常而言,如果在国家治理中强调统一性,地方官员的理性选择也许是“不作为”,从形式上应付上级要求,却并不一定会认真对待地方实际。如果国家治理强调灵活性,地方官员又很可能“乱作为”,将国家赋予基层的自由裁量權转化为个人的权力任性而为。
因此,在县域治理中,要实现“县官”和“现管”的有机结合,着实不容易。在帝制时代,“县官”是流官,是国家权力的代表,也是政策统一性的保障,县域治理的主要目标是防止“县官”被数量庞大的地方势力取代,“现管”这一潜规则泛滥成灾。
当前,地方治理中的灰色地带仍然存在,潜规则也还有一定的生存空间。然而,更重要的事实是,县域治理的科层化程度已经极大提高,县乡村三级之间已经有了正式的上下级关系。尤其是在监督下乡背景下,基层干部的自由裁量空间越来越小。因此,县域治理的主要目标在于真正激活基层社会活力,重构基层治理自主性,让“现管”起点作用。
很多年来,学术界和社会各界都流行一个看法,把国家治理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归咎于“人治”,而解决之道是“法治”。至少从县域治理的经验看,问题没那么简单。
历史上的“人治”,与其说是依靠人去治理,还不如说是依“礼”而治,而“礼”源自儒家经典、社会情理,它实际上是另一种制度形态。在这个意义上,在基层治理中强调重视“人治”,并非完全没有道理。今天强调“法治”,强调发挥制度的功能,并不能代替人的主观能动性,也不能消灭社会情理在治理中的作用。如果制度健全了,但人的积极性没有了,也不可能有好的治理效果。事实上,我们今天还如此强调地方领导者的德行与素养,强调群众工作要动“情”,甚至把“德治”与自治、法治的结合当作乡村治理新体系的方向,恰恰说明“人治”还没有过时。
因此,“县官不如现管”的问题,显然不是“人”的问题,而是制度问题。“县官”的权责设置,对其行为规范的要求,甚至于对其形象的塑造,都是制度运作的结果,绝非地方官员的个性使然。反过来说,县域治理中一系列制度要件要发挥作用,也离不开基层干部尤其是地方主要领导的领导艺术。基层治理有人格化的特征,想必是符合国家治理逻辑的。
(摘自《理论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