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0 元的乐队演出票不能退,结果临时有事去不了,演出快开始了也转卖不出去,最后就砸在手里了。”金女士表示,感觉电影票、演出票不能退是默认的,也没有想过去不了可以把钱要回来。
很多人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电影票、演唱会票不可退的规定,似乎已成为行业潜规则。这是否合理?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常莎表示,所谓“霸王条款”是指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对于购票平台制定的“不支持退”的格式条款,常莎认为,此类条款限制、排除了消费者申请退款的权利,减轻了票务企业的责任,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属于“霸王条款”,该格式条款无效。
消费者遇到这类情况该怎么办?
消费者可以先与影院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由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对影院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消费者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由消协出面协调解决。
在日常生活中还存在许多常见的“霸王条款”,常莎举例:消费活动的宣传,会出现“最终解释权归XX 公司所有”“保留最终修改权”的字样,属于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储值型消费卡规定有效期,并规定“卡内金额过期作废”,属于排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网购过程中,商家要求退换货“商品包装或外观必须完好”,否则要收取一定费用,属于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商家在促销时,针对特价、促销、打折商品标注“不退不换”,属于免除了经营者对提供商品、服务的保证责任;商超储物、停车时会见到“如有遗失概不负责”“盗损责任自负”等,属于免除了经营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