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定罪,也非无罪“疑罪从挂”的罪与非罪

2022-10-25 08:27:42
新传奇 2022年40期
关键词:案子司法机关检察院

1961 年,妻子出事后,王作梅作为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在看守所18年,检察院一直没有起诉。1979 年,王作梅被“释放待查”。此后,案件再无进展。案发61 年来,他始终戴着犯罪嫌疑人这顶“帽子”。

这类当事人被拘留或逮捕后,一直未起诉、审判的案件,被称为“疑罪从挂”。在这种情况下,被指控者处于尴尬的境地——既不是罪犯,也非无罪,而是长期悬空的犯罪嫌疑人。

▲王作梅在门前的菜地劳作

“释放待查”却“没法结案”

在河南太康县红山庙村,提起王作梅的名字,村里上了年纪的人马上反应过来——是那个妻子死在家里、在“监狱”里呆了十多年的人。

事实上,王作梅没进过监狱。妻子1961 年出事后,他作为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在看守所18 年,检察院一直没有起诉。

传闻里,李凤英的死和丈夫王作梅脱不开干系:王作梅有了外遇后,和情人约定好,要把李凤英“解决”掉。按照王作梅的说法,传言中唯一真实的是,他当时的确和生产队一名仓库保管员有婚外情。他曾听情人说妻子李凤英似乎对此也有察觉。

李凤英之死发生在1961年农历十月初三。当时,25 岁的王作梅和李凤英结婚5 年,有一对儿女,女儿王雪林3 岁,儿子刚出生3 天。

作为村里为数不多识字的年轻人,王作梅在生产大队当会计,管着13 个生产队的账目,晚上还要看守粮仓。按他的说法,事发前一天,他到公社开了一天会,晚上回大队参加生产队长会议,大约到十一二点结束。散会后,他回家转了一圈,见妻子和孩子都睡下了,又回粮仓值班。

“孩子妈出事儿了!”第二天一早,母亲急促的喊叫声吵醒了王作梅。他起身披上衣服就往家跑。屋子里,王作梅见妻子躺在地上,胸前缠着一根绳子,脖子上的勒痕一直向上延伸到耳后。

他和情人谋杀妻子的传闻很快流传开。事发第三天,妻子下葬后,王作梅被警方带走。

王作梅称,讯问时,侦查人员让他描述作案过程,还递给他一段绳子,让他回忆如何勒死了妻子。讯问持续了好些天,他描述的场景始终和现场勘查情况对不上。之后,就不再有人来过问案子的事。

王作梅似乎成了被遗忘的人。在太康县看守所呆了3 年后,他被转到河南省看守所羁押,5 年后,又被送回太康县看守所。

在王雪林的记忆里,母亲过世,父亲被抓,家中只剩爷爷奶奶和弟弟。后来,两位老人无力抚养弟弟,将他送养。

1979 年,王雪林结婚的第三年,丈夫李国祯接到红山庙村治安主任的电话,告诉他老丈人可以放出来了。李国祯当天就到县看守所接出了王作梅。工作人员告诉他,案子还没结,人属于“释放待查”,回去后得保证随叫随到。

整整18 年过去了,但事情还是没画上句号。回村后,王作梅总觉得,别人对他和以前不一样,“看你就比别人低一等,好欺负”。

总有人提起他从“监狱”里出来的事。王作梅跟人理论,但争论往往以一个难以辩驳的问句结束,“既然没犯罪,为什么进去十多年”?

近些年,王作梅总能在电视里看到冤案平反的新闻。和那些案件对比起来,王作梅觉得自己的案子历时更长,更应该解决。

2018 年,王作梅要李国祯帮自己讨个说法,“既然别人的案子都解决了,那我也有机会”。没和妻子商量,李国祯决定帮王作梅讨个说法。

在太康县公安局反映情况后,李国祯得到的回复是,这么多年过去了,公安局局长都换了几茬,王作梅的案子早成了“历史遗留问题”,没法结案。

之后,李国祯带着王作梅,逐级反映情况。跑到第二年,唯一的收获是太康县公安局出具的一份证明,“王作梅是我县一位正常合法的公民,平常生活中,享有我国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疑罪从挂”也能申请国家赔偿

一路上,李国祯咨询过的律师就有6 位,有周口的、郑州的,最后到了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红丹接手了这个案件。

查阅资料时,刘红丹注意到,最高法、最高检在2016 年1月发布的一份司法解释,或许可以推动这一案件的解决。

司法解释名为《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了‘疑罪从挂’案件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司法解释的发布会上,最高法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刘合华说。

这终结了之前饱受诟病的国家赔偿的“死循环”,让正义及时到站,避免个别司法机关用“从挂”的手段不让案件终结,从而规避对自身错误责任的追究。

之所以有“疑罪从挂”,是因为之前一些司法机关迫于破案率考核要求,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就将公民抓捕、起诉,形成了骑虎难下的局面。于是,有的司法机关就搞“疑罪从挂”。

一种是利用2012 年修订之前刑事诉讼法对“发回重审”没有次数限制的漏洞,上下级法院之间“来回拉抽屉”、发回重审,谁都不愿意作无罪判决,形成一个死循环。

另一种则是“逆向操作”,在关押公民即将达到法定羁押期限之际,在证据明显不足以定罪,甚至明知案件弄错的情况下,某些法院不作出无罪判决,检察院也不进行不起诉处理,而是由检察院宣布撤诉,把案子退回公安局。这样一来案件就算没有完结,一直“挂在那里”。

按国家赔偿法的原则,申请国家赔偿的前提是案子已经了结,即只针对案件撤销、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法院判决无罪等情况。这种“从挂”状态则游离于法律之外,形成死循环,公民无法还清白之身,司法机关也不用承担办错案的责任。

比如,2007 年,陕西泾阳县农民吴志峰被认定为一起凶杀案的凶手,在被羁押了472天后,因证据不足,警方对他取保候审。但在一年多后,当吴志峰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时,警方却表示:“尚未结案,不能赔偿。”蒙冤坐牢472 天,就这么被死死卡在了国家赔偿的“死循环程序”中。甚至从理论上说,吴志峰要戴着杀人嫌犯的“帽子”进棺材。

“疑罪从挂”的延宕,加之国家赔偿的“不结案不赔偿”,使正义在“法律”名义下被延期拖延,使“无罪推定”被架空。也因为理论上“案子未了结”,导致很多冤案的责任不能够得到及时追究,案件质量终身追责成为一句空谈。

所以,《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这种积弊开出药方,明确:解除、撤销强制措施超过一年未进行处理的(起诉、不起诉或者撤案);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国家机关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解冻的立案后超过两年未进行处理的(起诉、不起诉或者撤案)等情况之下,就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这不仅是明确了公民在“从挂”的情况下,可以得到国家赔偿,也是明确了一个“正义期限”:司法机关办案超期不处理,就要被推定为“错案”,倒逼基层司法机关及时办案和认错——解除强制措施超过一年不进行实质性处理,就要启动国家赔偿,也就会对责任官员进行追责。所以,这一机制不仅打破之前国家赔偿的“死循环”,也是倒逼着司法机关慎捕慎抓、全面贯彻无罪推定原则。

侦查阶段能否“撤人”不撤案

看到了新办法,2021 年5月,王作梅向太康县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3 个月后,县公安局书面回应,不予受理申请,理由是公安机关不是法定赔偿机关。刘红丹从太康县公安局法制科一名工作人员处了解到,县检察院曾对王作梅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补偿机关是检察机关。

之后,王作梅向太康县检察院提出申请。得到的答复是,“原案尚无处理结果,无证明原案处理情况的法律文书”,赔偿申请不符合立案条件。

从犯罪嫌疑人回归“人”的过程,为什么这么难?

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看来,目前,“疑罪从挂”现象大多出现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

1996 年刑诉法修改后,在检察院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阶段都明确了“疑罪从无”原则: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发现疑罪案件,最多退回公安机关进行两次补充侦查,如果认为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作出不起诉决定;审判阶段证据不足, 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但在侦查阶段,刑诉法中没有对疑罪案件从无处理的明确规定。陈永生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疑罪案件在侦查阶段撤案没有法律依据,所以案子和人就一直‘挂’着”。

曾在检察机关任职的西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范卫国表示,疑罪之所以“挂”在侦查阶段,是因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一些重大、复杂,或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的案件时,当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达不到起诉标准时,通常会选择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而不是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事实上,尽管检察机关有权对存疑案件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但这种处理方式与民众对司法正义的朴素认知存在冲突,而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也将面临来自各方的办案压力。

陈永生还提到,“疑罪从挂”的另一个原因是,刑诉法只对侦查羁押期限做出了规定,如果嫌疑人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侦查行为就没有时间限制。

念斌投毒案被认为是贯彻“疑罪从无”理念的典型案例。2006 年7 月,福建省平潭县两户居民家中多人出现中毒症状,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很快确定是人为投入鼠药所致,并认为邻居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在之后长达8 年的诉讼过程中,念斌四度被法院判处死刑,直到2014 年8 月,他被福建高院终审判决无罪。

不过,无罪释放后没过多久,念斌又被“挂”上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平潭县公安局曾作出回应,念斌被宣告无罪后,已破案件变成未破,因此要重新启动侦查程序。而将念斌列为嫌疑人,是因为有了新的证据,但暂时“不方便透露”。但后来警方也没再因案件情况联系过念斌。

陈永生认为,侦查阶段可以确立“撤人”不撤案的规定,如果案件暂时无法侦破,可以“挂”着,将来有条件时继续侦查,但嫌疑人身份需要在一定时限内解除,等有新的证据,也可以再列为嫌疑人。

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林艺芳在一篇关于嫌疑人身份撤销机制的论文中建议,可以将两年作为嫌疑人身份撤销的时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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