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擅文
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的情况下,依然提供自己名下数张银行卡交由其用于收取、转移违法所得,并多次主动帮其转移钱款,且涉案金额较大。近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郑某某提起公诉。
已婚的郑某某通过社交软件认识了自称在缅甸做生意的男子陶某某,觉得自己遇见了久违的爱情。谁知有一天陶某某忽然对她说:“你的银行卡账号能不能借我用一下?”陶某某借口称正在美国出差,临时需要工作收款,但自己的支付宝和银行卡都无法使用。郑某某没有怀疑,提供了两张银行卡,并随后配合其将两张银行卡内转入的5万元及3.5万元,全部转入了陶某某的支付宝账户。
操作完成后,陶某某为表示感谢,送给郑某某一支价值520元的唇膏。收到唇膏的郑某某认为陶某某是在对自己表白,于是更加沉迷这段“爱情”。
在那之后,陶某某又多次让郑某某将自己的所有银行卡邮寄给他使用,还让郑某某陆续办理了数张新的银行卡寄去。这样的情况持续一段时间后,郑某某知道了陶某某是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但她认为这和自己关系不大,继续来往。甚至在从未见过面的情况下,郑某某仍放心地将自己所有银行卡的密码交给陶某某,自此之后,陶某某可以自己进行钱款的转账。
实际上,陶某某是在网上伪装成“年轻美丽的女子”进行裸聊诈骗,在要求被害人展露自己的私密部位后录像进行威胁,迫使被害人“花钱消灾”。
不久后,陶某某的违法行径暴露,警方通过追查发现其中两个收款账户的开户人便是郑某某,将其抓获。经审查,郑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检察机关遂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其提起公诉。近日,法院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2.7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网恋过程中,一定要提高警惕,保持理智,切莫陷入网络爱情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