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成文
“民主集中制”这一重要范畴在完整考察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建设中不可或缺。由于民主集中制是由“民主”和“集中”这两个次级范畴构成,因此,首先考察作为范畴的“民主”和“集中”非常必要。
所谓“民主”,就是百姓为自己做主。回溯西方政治思想史,不难发现:民主,并非新范畴,而是一个已有两千多年历史的古老范畴。不同时代因对“人民”或者“百姓”之内涵存有不同理解而必然导致对“民主”内涵出现不同认知。在古希腊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著述中,“民主”主要是指拥有奴隶的城邦公民为自己做主。古罗马时期,“民主”范畴频频出现于西塞罗的笔端。在西塞罗看来,“国家是人民的事务”,而“人民”“是为数众多的人们依据公认的法律和共同的利益聚合起来的共同体”。在此语境下,“民主”主要是指具有团体色彩的世界公民为自己做主。中世纪,“民主”主要是指封建贵族为自己做主。到近代,“民主”时常出现于马基雅维里、格劳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康德、黑格尔、贡斯当、潘恩、杰弗逊、托克维尔等人之笔端,主要是指市民社会中的富户或资产阶级为自己做主。马克思在深刻批判与辩证否定传统民主观的基础上重建了自身民主观并在此前提下确立崭新“民主”范畴。在马克思看来,“人民”主要指包括“无产阶级”在内的广大社会底层;而“无产阶级”就是“工人”;而“工人”就是自中世纪以来出现的一种社会底层群体,就是一个被彻底戴着锁链的阶级,就是一个由于遭受普遍苦难而具有普遍性质的社会领域,就是“社会制度”“人为造成的贫民”,就是通过“揭示自己本身的存在的秘密”来“宣告迄今为止的世界制度的解体”的阶级。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这就决定,马克思所要重建的崭新“民主”只能是包括“无产阶级”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通过政治解放来实现为自己做主。
中国共产党人带领全体中国人民在把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进行有机结合的过程中,探索了崭新“民主”这一国家制度形式。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就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因此,这些阶级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团结起来,组成自己的国家,选举自己的政府,向着帝国主义的走狗即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及其帮凶们实行专政。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民主”还被称为“人民民主专政,或曰人民民主独裁”,也就是说,“对人民内部,则实行民主制度,人民有言论集会结社等项的自由权”,“选举权,只给人民,不给反动派”。“无产阶级专政对于人民来说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所共同享受的民主,是历史上最广泛的民主”。
所谓“集中”,就是为实现特定目标把分散的力量聚合起来。作为制度的“集中”,就是把分散的权力、权利、意志、智慧、意见和建议等聚合起来以形成合力从而实现特定目标。所谓“权力”,主要是指公权,即由法律所赋予、由特定团体所享有或由特定主体所代行的一种强制力或支配力。所谓“权利”,就是由法律赋予团体或者个体以获取实际利益的凭持与根据。所谓“意志”,就是指团体或者个体为实现特定目标所确定的某种心理状态。所谓“智慧”,就是指团体或者个体在认知、记忆、判断、理解和实践等方面所具备的一种超越能力。所谓“意见”,就是指团体或者个体关于事物或者事务的批评性、愤懑性和告诫性的观点与看法。所谓“建议”,是指团体或者个体关于事物或者事务的前瞻性、建设性和提点性的观点与看法。
所谓“民主集中制”,就是把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进行有机结合并由此形成的制度、体制和机制。民主集中制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和组织建设中的具体运用,也必然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在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建设中的具体运用。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就是团体或者个体的意志、意见和建议等的充分表达与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等的充分展现。民主集中制的“集中”,就是特定团体及其中的所有个体的权力、权利和智慧等的高度凝聚与实践行动的协同一致。实行民主集中制,就是要“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实行民主集中制,要求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之间实现有机统一,这是民主集中制从宏观上对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建设所提出的一个必然要求。这就意味着,在领导制度、作主制度和法治制度之间实现有机统一必然构成展现民主集中制之制度哲学意蕴的宏大叙事。
坚持党的领导,必然关涉“领导制度”。所谓“领导制度”,就是在为相对独立的团体确立把握方向、谋划大局、制定政策、部署决策的指挥与监督系统时所实行的制度、体制和机制的总称。领导制度是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建立关系、发生作用和产生影响的必要环节,因此对特定团体的发展而言具有关键性价值。领导制度的核心内容是用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形式对指挥与监督系统内部的领导权限、领导机构、领导关系和领导方式等予以规定。对于相对独立的团体而言,任何其中的个体都无权超越特定指挥与监督系统的规章规则规范去开展活动。任何团体或者系统都具有明确的管理层级、科层序列、指挥链条、沟通管道等。当代中国的领导制度必然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的制度。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与方向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与命运所系。实行中国共产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的制度是当代中国实行作主制度与法治制度的根本保证。
实行民主集中制为何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是因为:一方面,我国是一个幅员广阔、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大国,没有一个坚强的领导核心肯定不行。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经历了或者正在经历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等多重历史使命的严峻考验并因此无可置疑地成为当代中国各族人民的领导核心。
实行民主集中制如何坚持党的领导?一方面,从人民民主角度看,要实行“正确的集中”。也就是说,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社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能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另一方面,从党内民主角度看,要坚持“四个服从”,即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其中最重要的是全党服从中央。
人民当家作主,必然关涉“作主制度”。所谓“作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制度的简写,还可表述为“人民当家做主”制度。“人民当家作主”制度是在为相对独立的团体确定权力源头、权力主体和权力实施基本方式时所实行的制度、体制和机制的总称。当代中国实行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是一种典型的民主政治制度形式。
实行民主集中制为何要求人民当家作主?这是因为:一方面,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另一方面,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就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要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实行民主集中制如何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其一,不断完善民主制度、体制和机制;其二,不断丰富民主形式、方式和方法;其三,不断拓展民主渠道、平台和视域;其四,依法实行“五项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其五,确保人民能拥有和实施“六权”,即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商议权;其六,通过不断建立健全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和具体制度等来确保人民履行民主权利。
依法治国,必然关涉“法治制度”。所谓“法治制度”,就是“依法治国”制度的简写。而“依法治国”制度就是为相对独立的团体确立与实施游戏规则以及监督游戏规则的确立与实施时所实行的制度、体制和机制的总称。
实行民主集中制为何要全面推行依法治国方略?这是因为:要实行民主集中制,就必须实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制度;要实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制度,就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因此,全面推行依法治国方略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一个基本要求。
实行民主集中制如何全面推行依法治国方略?其一,在国家层面,要求“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其二,在社会层面,要求“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其三,在立法层面,要求“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其四,在执法层面,要求“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其五,在行政层面,要求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其六,在司法层面,要求“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其七,在普法层面,要求“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其八,在党员干部层面,要求“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
总之,实行民主集中制,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就是强调“集中统一”,要求人民当家作主就是强调“民主基础”,要求全面推行依法治国方略就是强调“规则有序”。实现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必然成为民主集中制向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建设所提出的一个基本要求,也必然构成展现民主集中制之制度哲学意蕴的宏大叙事。
实行民主集中制,要求在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之间实现协同推进,这是民主集中制从微观上对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建设提出的又一必然要求。这就意味着,在选举制度、协商制度、决策制度、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之间实现协同推进,必然构成展现民主集中制之制度哲学意蕴的微型叙事。
民主选举必然关涉“选举制度”。所谓“选举制度”,就是为保证相对独立的团体得以正常运行对相关的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合法公民在责权方面所实行的制度性规定以及与此相关的体制与机制的总称。所谓“选举权”,就是指公民依照特定团体的法律规定享有参加选举的权利,包括参加提名代表候选人,参加讨论、酝酿、商议代表候选人名单,参加投票选举等。选举权属于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选举权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等。所谓“被选举权”,就是指属于特定团体的公民具备被选任为团体比如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候选人的资格设有比选民资格更为严苛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当代中国的选举制度主要由选举法、选举基本原则、选举组织规定和选择程序规定等构成。
实行民主集中制为何要通过民主选举来贯彻落实?这是因为,一方面,当代中国的民主选举制度是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和重要标志之一。1953年,刚刚成立不久的新中国颁布了第一部选举法,并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普选,产生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主选举制度正式确立。经历近七十载风雨历程,当代中国的民主选举制度已展现出了无穷的魅力和强大的生命力。另一方面,当代中国的民主选举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进行有机结合的产物,是对人类历史上所有民主经验的批判性继承和超越性发展,是当代全体中国人民集体智慧的结晶。
实行民主集中制如何通过民主选举来贯彻落实?其一,选举需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其二,选举需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其三,选举需要不断健全“全过程”民主制度;其四,选举需要不断丰富民主形式与拓展民主渠道。简而言之,实行民主集中制就是要通过民主选举来充分实现人民民主。
民主协商必然关涉“协商制度”。所谓“协商制度”,就是为保证相对独立的团体得以正常运行在从事商榷、商洽、商酌等活动时所确立的制度、体制和机制的总称。所谓“商榷”,就是指为保证相对独立的团体得以正常运行在群体会商、小范围磋议、一对一商量等方面所开展的活动。所谓“群体会商”,就是指在较多主体比如人民代表大会中开展的协商;所谓“小范围磋议”,就是指在较少主体比如中小型会议中开展的协商;所谓“一对一商量”,就是指在两个主体之间开展的协商。所谓“商洽”,就是指为保证相对独立的团体得以正常运行在浅表层次商讨、中度层次商谈、深度层次讨论等方面所开展的活动。所谓“浅表层次商讨”,就是指一般程度的商洽;所谓“中度层次商谈”,就是指较深程度的商洽;所谓“深度层次讨论”,就是指相当深度的商洽。所谓“商酌”,就是指为保证相对独立的团体得以正常运行在重大问题群议、重要问题商议、一般问题论议等方面所开展的活动。所谓“重大问题群议”,就是指对重大问题所进行的商酌;所谓“重要问题商议”,就是指对重要问题所进行的商酌;所谓“一般问题论议”,就是指对一般问题所进行的商酌。
实行民主集中制为何要通过民主协商来贯彻落实?由于当代中国的民主协商制度是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它必然成为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的一个基本路径。
实行民主集中制如何通过民主协商来贯彻落实?其一,政党协商。所谓“政党协商”,就是指在不同政党之间所展开的民主协商。其二,人民协商。所谓“人民协商”,就是指在人民代表大会范围内所展开的民主协商。其三,政府协商。所谓“政府协商”,就是指在各级政府范围内所展开的民主协商。其四,政协协商。所谓“政协协商”,就是指在政治协商会议范围内所展开的民主协商。其五,人民团体协商。所谓“人民团体协商”,就是指在各种人民团体范围内所展开的民主协商。其六,基层协商。所谓“基层协商”,就是指在农村村庄和城市社区等范围内所展开的民主协商。其七,社会组织协商。所谓“社会组织协商”,就是指在竞争性营利组织、竞争性非营利组织、独占性营利组织、独占性非营利组织等范围内所展开的民主协商。因此,民主协商在当代中国具有多种形式。简而言之,实行民主集中制就是要通过民主协商来充分实现人民民主。
民主决策必然关涉“决策制度”。所谓“决策制度”,就是为保证相对独立的团体得以正常运行在确立决策主体及其责权划分、决策客体及其基本内容、决策方式、决策体系、决策功能等时所实行的制度、体制和机制的总称。所谓“决策主体”,就是从事顶层设计与决议计划等工作的法人或自然人。所谓“决策主体的责权划分”,就是指决策主体所应享有的权力与所应负的责任以及由此所形成的清晰界限。所谓“决策客体”,就是指决策的对象,就是指决策所指向的标的物。所谓“决策客体的基本内容”,就是指与决策所指向的标的物相关的主要内容。所谓“决策方式”,就是指决策主体在决策时所采用的主要手段与方法。所谓“决策体系”,就是指由决策主体及其责权划分、决策客体及其基本内容、决策方式等诸要素所构成的决策闭环。所谓“决策功能”,就是指特定决策在作出后所产生的连锁反应。
实行民主集中制为何要通过民主决策来贯彻落实?由于当代中国的决策制度是一种典型的民主决策制度,因此,它必然构成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也必然成为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的一个基本路径。
实行民主集中制如何通过民主决策来贯彻落实?其一,决策需要广泛吸纳社会智慧;其二,决策需要倾听大众呼声;其三,决策需要精准反映群众切身利益。简而言之,实行民主集中制就是要通过民主决策来充分实现人民民主。
民主管理必然关涉“管理制度”。所谓“管理制度”,就是为保证相对独立的团体得以正常运行在从事主导、协调、维护、控制等活动时所确立的制度、体制和机制的总称。所谓“主导”,就是指为保证相对独立的团体得以正常运行在引领方向、把握航向、控制转向等方面所开展的活动,“主导”主要包括制度主导、物质主导、文化主导、社会主导等。所谓“制度主导”,就是指由制度因素在主导中起决定性作用;所谓“物质主导”,就是指由物质因素在主导中起决定性作用;所谓“文化主导”,就是指由文化因素在主导中起决定性作用;所谓“社会主导”,就是指由社会因素在主导中起决定作用。所谓“协调”,就是指为保证相对独立的团体得以正常运行在疏导关系、调节矛盾、均衡利益等方面所开展的活动,“协调”主要包括关系协调、矛盾协调、利益协调等。所谓“关系协调”,就是指以疏通关系为主要目的的协调;所谓“矛盾协调”,就是指以解决矛盾为主要目的的协调;所谓“利益协调”,就是指以平衡利益为主要目的的协调。所谓“维护”,就是指为保证相对独立的团体得以正常运行在稳定状态、把握发展、维续命运等方面所开展的活动,“维护”主要包括状态维护、发展维护、命运维护等。所谓“状态维护”,就是指以保证状态得以正常运行的维护;所谓“发展维护”,就是指以保证发展按照正常节奏运行的维护;所谓“命运维护”,就是指以保证本质永葆青春活力的维护。所谓“控制”,就是指为保证相对独立的团体得以正常运行在管制进口、操持中端、维持出口等方面所开展的活动,“控制”主要包括进口控制、中端控制、出口控制等。所谓“进口控制”,就是指以保证吸纳关口得以正常运行的控制;所谓“中端控制”,就是指以保证中间环节得以正常运行的控制;所谓“出口控制”,就是指以保证输出环节得以正常运行的控制。
实行民主集中制为何要通过民主管理来贯彻落实?由于当代中国的管理制度是一种典型的民主管理制度,因此,它必然成为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也必然成为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的一个基本路径。
实行民主集中制如何通过民主管理来贯彻落实?其一,管理需要充分展现人民群众的智慧;其二,管理需要充分表达人民群众的愿望;其三,管理需要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简而言之,实行民主集中制就是要通过民主管理来充分实现人民民主。
民主监督必然关涉“监督制度”。所谓“监督制度”,就是为保证相对独立的团体得以正常运行在开展监视、监察、检查和督促等活动时所实行的制度、体制和机制的总称。所谓“监视”,就是指为保证相对独立的团体得以正常运行在审视存在、勘验状态和细看趋势等方面所开展的活动,“监视”主要包括存在监视、状态监视、趋势监视等。所谓“存在监视”,就是指考察特定对象之现存状况的监视;所谓“状态监视”,就是指考察特定对象之发展状况的监视;所谓“趋势监视”,就是指考察特定对象之未来趋势的监视。所谓“监察”,就是指为保证相对独立的团体得以正常运行在数量监测、质量监控、系统监审等方面所开展的活动,“监察”主要包括数量监察、质量监察、系统监察等。所谓“数量监察”,就是指考审特定对象的量及其变化趋势的监察;所谓“质量监察”,就是指考审特定对象的质及其变化规律的监察;所谓“系统监察”,就是指考审特定对象的整体及其变化逻辑的监察。所谓“检查”,就是指为保证相对独立的团体得以正常运行在关系追踪、过程跟踪、效果寻踪等方面所开展的活动,“检查”主要包括关系检查、过程检查、效果检查等。所谓“关系检查”,就是指审验特定对象的关系组合的检查;所谓“过程检查”,就是指审验特定对象的变化过程的检查;所谓“效果检查”,就是指审验特定对象的最终结果的检查。所谓“督促”,就是指为保证相对独立的团体得以正常运行在行动促使、状态促成、程序促进等方面所开展的活动,“督促”主要包括行动督促、状态督促、程序督促等。所谓“行动督促”,就是指催促特定对象需要采取某种积极行动以便形成合力的督促;所谓“状态督促”,就是指催促特定对象需要实现稳态发展的督促;所谓“程序督促”,就是指催促特定对象在确定实践程序时需要合理、合规和合法的督促。
实行民主集中制为何要通过民主监督来贯彻落实?由于当代中国的监督制度是一种典型的民主监督制度,因此,它必然成为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也必然成为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的一个基本路径。
实行民主集中制如何通过民主监督来贯彻落实?其一,监督需要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其二,监督需要充分展现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其三,监督需要充分展现人民群众的主动性;其四,监督需要充分展现人民群众的创造性。一言以蔽之,实行民主集中制就是要通过民主监督来充分实现人民民主。
这就意味着,实现上述五个方面之间的协同推进必然成为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又一基本要求,也必然构成展现民主集中制之制度哲学意蕴的微型叙事。
在当代中国,贯彻和落实民主集中制的过程就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施过程。民主决非遮羞布,决非红头绳,决非器皿古玩,决非坠饰挂件,而是用来解决广大人民群众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的制度保障。如此一来,民主集中制之制度哲学意蕴即人民性就可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施中得以清晰地展现了。
实行民主集中制,必然要求在领导制度、作主制度、法治制度等之间实现有机统一,而实现有机统一的“三项制度”均事关“人民”。其一,领导制度,或者说,“党的领导”就事关“人民”。中国共产党就是来自人民,中国共产党就是由包括无产阶级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先进分子所组成的先锋队、战斗队和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就是为人民而生,中国共产党就是为了实现包括无产阶级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解放的。这就决定,实行领导制度必然是在广泛民主基础之上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制度,必然是中国共产党对自身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制度。其二,作主制度,或者说,“人民当家作主”就事关“人民”。人民当家作主就是由人民来为自己当家作主,决非由“极少数人”来作人民的主,决非由神仙来作人民的主,更非由外星人来作人民的主。这就决定,实行作主制度必然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当家作主”制度,人民必然因此构成“当家作主”的主体、目的和归宿。其三,法治制度,或者说,“依法治国”就事关“人民”。“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开展治国理政的一种基本方式和基本实践活动。“依法治国”的主体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依法治国”的目的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依法治国”的归宿同样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来自人民,因此,“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这就必然能从宏观上展现出民主集中制之制度哲学意蕴即人民性。
实行民主集中制,必然要求在选举制度、协商制度、决策制度、管理制度、监督制度等之间实现协同推进,而实现协同推进的“五项制度”同样均事关“人民”。其一,选举制度,或者说,“民主选举”就事关“人民”。在当代中国,只有人民,才有权选出自己的代表并由此来履行人民所赋予的权力;同样,只有人民,才有权被选举出来并作为代表去履行被人民赋予的各种权力。就此而言,当代中国的“民主选举”必然是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依法治国”方略所从事的一种“当家作主”实践活动。其二,协商制度,或者说,“民主协商”就事关“人民”。在当代中国,“民主协商”就是人民的事由人民来商榷、商洽和商酌,就是“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就此而言,当代中国的“民主协商”必然是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依法治国”方略所从事的一种“当家作主”实践活动。其三,决策制度,或者说,“民主决策”就事关“人民”。在当代中国,“民主决策”就是由人民作出自己的决策,人民作出的决策充分表达人民意志,人民作出的决策充分展现人民愿望。就此而言,当代中国的“民主决策”必然是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依法治国”方略所从事的一种“当家作主”实践活动。其四,管理制度,或者说,“民主管理”就事关“人民”。在当代中国,“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就是要“保证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此而言,当代中国的“民主管理”必然是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依法治国”方略所从事的一种“当家作主”实践活动。其五,监督制度,或者说,“民主监督”就事关“人民”。在当代中国,“民主监督”既是“协商议政”的一个重要内容,又是“议政协商”的一个重要形式;既是增进共识的一个有效途径,又是促进团结的一个有效环节。“民主监督”需要通过“人民政协”来实施,其重点就是“监督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就此而言,当代中国的“民主监督”必然是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依法治国”方略所从事的一种“当家作主”实践活动,这就必然能从微观上展现出民主集中制之制度哲学意蕴即人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