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仁桥 陈小婷 钱 丽
(安徽财经大学,安徽 蚌埠 233030)
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目前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传统的粗放型外延式增长模式面临极大的资源环境约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受到政界、学界和企业界前所未有的极大关注。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的指引下,绿色技术创新成为破解当前资源环境约束的关键途径。近年来,虽然中国企业的创新投入不断增加,但部分地区的工业“三废”、碳排放等仍在持续攀升,环境污染并未得到有效遏制。增加创新投入只是企业开展绿色创新活动的必要条件,在创新投入转化为经济与环境效益这一价值创造过程中,创新产出和效率提升更为重要。为推动企业开展绿色创新活动并提高绿色创新效率,中国政府陆续实施了市场激励型、投资型以及政府命令型等不同类型的环境规制(田红彬 等,2020)。在新发展理念的引领下,如何发挥各类环境规制工具的政策红利,取决于企业这一环境污染和创新主体的应对策略。因此,有必要系统深入探析异质环境规制对中国企业绿色创新效率的影响,检验“波特假说”在中国情境下是否成立,诠释如何选择适宜的环境规制工具及强度促进企业绿色创新。此外,考虑到政府科技与环保支持政策也是激发企业绿色创新活力的重要手段,那么政府支持在上述环境规制效应中又发挥着怎样的调节效应呢?回答以上问题,有利于环境规制和政府支持政策的调整与优化,促进中国企业绿色创新效率提升,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
与传统创新相比,绿色创新更加强调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它是对传统技术、工艺和产品等进行绿色化改良或创造的总称(Schiederig et al.,2012;解学梅 等,2021)。绿色创新是责任式创新的一个分支,兼具绿色和创新的双重外部性,其并不能独占绿色技术商业化和环境改善的成果,因而容易导致双重市场失灵(梁中 等,2019)。以往研究常将绿色创新视为一个“黑箱”,而忽略了其阶段性特征。基于两阶段创新价值链理论,绿色创新活动涵盖绿色科技研发与绿色成果转化两个子阶段。其中,前者是企业将绿色创新资源投入转化为科技成果产出的过程,而后者则是将企业科技成果和非研发投入转化为经济产出与环境效益的过程(Guan et al.,2012;Bi et al.,2016)。
绿色创新具有环境污染负外部性特征,企业开展绿色创新不能仅靠自我驱动,还需政府行为加以引导,而环境规制是政府解决环境污染外部性的有效途径。新古典经济学理论认为,环境规制使得企业不得不投入资金用于污染治理,进而导致企业经营成本额外增加,研发投入被挤占(沈能 等,2018),企业创新受到抑制。Porter et al.(1995)基于长期动态视角,认为环境规制会倒逼企业开展绿色创新以提升竞争力,抵消环境规制产生的额外成本,形成创新补偿效应。原毅军等(2016)、Song et al.(2019)研究结论均支持“波特假说”。一些学者的研究表明,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创新(以研发投入为衡量指标)具有先抑后扬的U形影响(蒋伏心 等,2013),王珍愚等(2021)基于上市公司绿色专利数据,也得出类似结论,且发现绿色发明专利创新的拐点先于绿色实用新型专利创新到达,环境规制有利于更高质量绿色创新。不同环境规制工具对绿色创新活动及效率存在差异化影响,比如:李婉红等(2013)发现,命令型环境规制有利于企业末端治理创新,而市场型环境规制则有利于绿色工艺和末端治理创新;郭进(2019)研究表明,收缴排污费比环境行政处罚更有效。
政府科技补贴和环保补助可为企业提供研发资金,降低治污成本,促进企业绿色创新。针对政府科技补贴和环保补助与企业绿色创新的关系,已有研究并未得出一致结论。部分研究发现,环境规制和政府研发资助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均具有积极影响,且二者耦合对绿色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更强(郭捷 等,2020;李新安,2021)。也有研究得出相反结论,比如:Philipp(2016)发现,政府补贴挤占了企业本应投入的研发资金,不利于绿色技术创新;李青原等(2020)基于中国重污染上市公司数据的研究表明,政府环保资助对企业绿色创新能力形成了挤出效应,这主要体现在迎合政府的环保要求而承担更多社会责任,以及管理层挪作他用的机会主义。还有研究指出,政府干预在环境规制对技术创新的影响中具有差异化调节作用(Van Rooij et al.,2013)。当政府干预较弱时,企业会积极响应环境规制政策,依托市场手段进行绿色研发和污染治理;而当政府干预较强时,由于企业承受的行政处罚压力较大,其会更加专注于工艺改进与环境治理,从而导致绿色研发活动和资金被挤占。
综上所述,虽然已有研究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但仍然存在以下几方面不足:其一,有关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创新效率影响的文献较为匮乏,探讨异质环境规制与企业绿色创新效率之间非线性关系的研究更是少见。其二,多数研究将企业绿色创新活动视为一个整体,忽视了其阶段差异性;其三,环境规制效应的发挥离不开政府支持,但鲜见政府科技和环保支持对环境规制与绿色创新两阶段效率关系的调节效应的研究。鉴于此,本文基于两阶段价值链视角,在将企业绿色创新活动分解为绿色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两阶段的基础上,探讨不同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创新两阶段效率的非线性影响,突破了以往环境规制与绿色创新效率之间线性关系的单一解释。同时,本文还考察了政府科技和环保支持对环境规制与两阶段效率关系的调节作用,进一步明确环境规制效应发挥的作用情境,从而最大化环境规制和政府支持对企业绿色创新的促进效应。
以往学者大多根据环境规制的事后效果,即污染排放强度来分析环境规制对绿色创新的影响(Domazlicky et al.,2004;王珍愚 等,2021;李新安,2021)。这种将污染治理结果等同于环境规制的处理方式,难以有效反映环境规制的异质性及其对企业绿色创新效率的影响。郭进(2019)从环境规制本身入手,将环境规制分为事后惩罚和事先引导两大类,具体包括排污费收缴、环境行政处罚、环境法规和规章数等环境规制工具。田红彬等(2020)将环境规制划分为命令控制型、投资型和费用型三种类型。伍格致等(2019)则分析了治理投入型、经济激励型、命令控制型以及公众参与型四种类型环境规制对技术创新和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差异性影响。本文基于上述研究,从市场激励和政府命令等角度出发,将环境规制分为激励型、投资型和命令型三种类型。其中:激励型环境规制是一种负向化市场激励工具,包括收缴排污费和环境税等,是以市场调控为基础的经济激励和约束手段;投资型环境规制则是基于污染治理角度的环境规制工具,属于政府对市场的正向补贴型激励行为,其通过加大对工业污染治理的投入,降低企业污染物排放,有效提升了企业绿色创新水平;而命令型环境规制主要以行政命令和法律法规为载体,通过环保系统人员的常态化监督管理和环境行政处罚,对污染严重的企业处以停业整改等,倒逼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政策法规,其具有环境保护的强约束性。
鉴于环境规制主要通过负向“遵循成本效应”和正向“创新补偿效应”两种机制作用于企业绿色创新活动(Larran et al.,2015),而不同环境规制水平下主导效应有所差异,因而本文推断环境规制与企业绿色创新效率之间并非呈简单线性关系。具体分析如下:
1.激励型环境规制与企业绿色创新效率
激励型环境规制主要通过排污费征收、排污许可交易以及污染税等举措直接作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以实现环保,赋予企业一定程度的自主选择权。在绿色科技研发阶段,当激励型环境规制强度较低且尚未到达拐点时,企业污染治理成本远低于绿色技术创新成本,其往往会选择缴纳排污费而较少开展绿色研发活动。伴随激励型环境规制水平的提升,由于排污费征收存在挤占企业研发资金投入等政策失灵问题(Petroni et al.,2018),且绿色创新成本效应显现,而绿色创新补偿效应又具有时滞性,从而使得研发资源供给不确定性增加、专利等创新产出减少。因此,在既定研发人员等投入不变的情形下,企业科技绿色研发效率(绿色专利等产出与研发投入之比)降低,即激励型环境规制与企业绿色科技研发效率之间呈负相关关系。当激励型环境规制水平不断增强并跨越拐点之后,企业面临的污染成本趋于甚至高于技术创新成本,且激励型环境规制引致的创新补偿效应大于成本效应(王珍愚 等,2021)。这将倒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主动开展绿色创新活动,进而促使绿色发明专利等科技产出不断涌现,总体表现为对绿色科技研发效率的促进效应,此时激励型环境规制与企业绿色科技研发效率正相关。在绿色成果转化阶段,当激励型环境规制强度水平较低且尚未到达拐点时,相较于绿色技术研发,企业进行污染治理的成本更低,因而缴纳排污费或进行末端治理在降低企业污染排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Berrone et al.,2013)。随着环境规制水平的提升,企业的环境经济产出日益改善,绿色成果转化效率(本文将工业污染物纳入成果转化阶段)不断增加,此时激励型环境规制与企业绿色成果转化效率呈正相关关系。当激励型环境规制水平不断增强并跨越拐点之后,企业难以承担巨额排污费,为了降低环境污染,其更倾向于购买绿色工艺设备、改进工艺流程等,从而导致企业生产成本上升而经济效益下降。由于工艺设备技术等高成本创新投入在不断增加,对企业而言,其带来的经济和社会产出并不能同比例增加,导致绿色成果转化效率下降,此时激励型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成果转化效率存在负向影响。据此,本文提出:
H1a:激励型环境规制与企业绿色科技研发效率之间呈U形关系。
H1b:激励型环境规制与企业绿色成果转化效率之间呈倒U形关系。
2.投资型环境规制与企业绿色创新效率
投资型环境规制是政府、企业等环保主体采取的综合投资决策,指政府通过对污染治理进行投资,以减轻企业的治污压力(田红彬 等,2020)。在绿色科技研发阶段,当投资型环境规制强度水平较低且尚未到达拐点时,其为企业开展绿色研发活动指明了方向,降低了绿色创新不确定性引致的风险和调整成本。伴随投资型环境规制水平的提升,政府对市场的正向补贴激励逐渐增强,企业为了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会不断推出新技术和新产品。最先开展绿色研发活动的企业往往通过专利申请进行知识产权保护(Ambec et al.,2013),从而使得绿色专利等产出持续增加,绿色科技研发效率稳步提升。当投资型环境规制水平持续提升且跨越拐点之后,政府工业污染治理投资过高,容易导致企业依赖政府治理投资,缺乏自主创新战略,盲目开展绿色研发活动,进而造成资源冗余,企业绿色科技研发效率降低,此时投资型环境规制对绿色科技研发效率具有负向影响。在绿色成果转化阶段,当投资型环境规制强度未到达拐点时,由于污染治理投资可以有效促进企业绿色工艺的改造升级,提高新项目的环保性,并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社会资本带来的稳定资金来源和先进管理经验,促使企业更加专注于绿色创新活动本身,进而有助于创新资源节约、环境改善和成果转化效率提升。而当投资型环境规制强度跨越拐点之后,企业过于依赖环境污染治理投资而忽略市场导向,可能导致创新补偿效应不明显(原毅军 等,2016);并且,污染治理投资总量增加预示污染物排放量居高不下,绿色成果转化阶段的非期望产出较高,从而制约了绿色成果转化效率的提升。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
H2a:投资型环境规制与企业绿色科技研发效率之间呈倒U形关系。
H2b:投资型环境规制与企业绿色成果转化效率之间呈倒U形关系。
3.命令型环境规制与企业绿色创新效率
命令型环境规制指通过设定明确具体的环境目标,并采取行政手段强制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对排污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展开严格监管。在绿色科技研发阶段,当命令型环境规制水平尚未到达拐点时,在外部环境压力下,企业会应激性地开展绿色生产和研发活动,对相关生产和污染排放指标进行绿色化改进(伍格致 等,2019)。有限的创新资源投入能够实现一定的绿色研发产出,进而促进企业绿色科技研发效率提升。当命令型环境规制强度跨越拐点之后,企业一旦造成环境污染,将会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此时企业会转移较多研发投入用于绿色工艺改进和末端治理,对绿色研发资金形成挤占效应,且绿色研发成果产出及转化周期较长,企业会将注意力聚焦于短期内改善污染治理,研发投入具有不确定性,研发产出则更为少见,制约了绿色科技研发效率提升。在绿色成果转化阶段,当命令型环境规制强度尚未到达拐点时,因环境监管和行政处罚较为宽松,企业往往选择违规排污,此时环境规制的创新补偿效应还未显现(Rousseau et al.,2005),一方面企业需要支付一定的环境成本,且企业并没有较大绿色创新动力,或短期内无法实现绿色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或设备的涌现,环境经济效益并不能得到明显改善,使得命令型环境规制对绿色成果转化效率起阻滞作用。当命令型环境规制强度跨越拐点之后,企业迫于政府规制压力而从长计议,大力开展绿色工艺流程改进、清洁生产与末端治理技术转化应用等,以期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标准。虽然增加了企业生产成本,但获得了更大的环境经济产出和社会效益,促进了企业绿色成果转化效率的提升。基于此,本文提出:
H3a:命令型环境规制与企业绿色科技研发效率之间呈倒U形关系。
H3b:命令型环境规制与企业绿色成果转化效率之间呈U形关系。
环境规制增加了企业的非生产性成本,且绿色创新具有投入大、周期长以及产出不确定等特点,导致企业绿色创新动力不足(Zhang et al.,2021)。为提升环境规制政策的有效性,政府需向企业提供具有激励补偿性的创新支持。在绿色科技研发阶段,企业需配置绿色创新资源以开展绿色研发活动,而环境规制可能导致研发资金被挤占,因此企业需要财政科技支持以弥补研发资金缺口,增强企业开展绿色创新活动的积极主动性。在绿色成果转化阶段,企业利用绿色科技产出进行技术转化和生产销售,但难以避免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政府作为环保主体之一,可通过节能环保支持以克服企业生产过程中的负外部性,从而遏制环境污染(李青原 等,2020)。
1.政府科技支持的调节效应
一方面,政府财政科技支持既能弥补环境规制下企业绿色创新资源的不足和外部性风险,同时具备信号传递作用,便于企业获取更多风险投资与银行信贷(Van Werven et al.,2015),以稳定企业研发资金来源,并与环境规制形成协同效应,有利于企业绿色研发活动开展和效率提升。另一方面,政府科技支持可能会对企业研发投入产生替代和挤出效应。随着环境规制水平的增强,企业过于依赖政府资助的绿色项目,不仅降低企业自身研发投入,增加了交易成本(周燕 等,2019),而且政府资助项目关注发展前景大的共性技术,不利于企业市场绩效,抑制了绿色科技研发效率提升。对异质环境规制而言,政府科技支持的调节效应存在差异。如:①当激励型环境规制强度较低且未跨过拐点时,政府科技支持的引致积极效应大于替代挤出效应,减缓了激励型环境规制对绿色科技研发效率的消极影响。在企业发展初期,政府科技支持缓解了企业研发资金压力,政府认证标签有利于企业获得研发资源,降低了排污费收缴成本效应对绿色研发效率的负面影响。当激励型环境规制不断增强并跨越拐点之后,政府科技支持的替代挤出效应强于引致积极效应。此时企业面临的环保压力较大,环境规制的市场化水平高,企业必须加大绿色技术研发和污染治理环节的投入,注重绿色研发效率提升。但政府科技资助项目往往关注长远共性技术目标,短期内很难产生经济价值,打乱了企业研发活动的自然规律(陈子韬 等,2020),减弱了环境规制对绿色研发效率的促进效应。②对于投资型环境规制而言,当环境规制强度未跨过拐点时,政府治污投资对企业环境治理行为进行补偿,且为企业绿色发展指明方向,有利于企业绿色研发效率提升(田红彬 等,2020),而由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难以形成有效激励,政府科技支持可能会干扰企业绿色创新战略,对企业研发投入产生挤出效应,从而弱化了投资型环境规制对绿色科技研发效率的积极影响。当投资型环境规制强度跨越拐点之后,企业对政府治污项目补贴形成资源依赖,且较高的治理投资意味着企业面临较大环境压力和资金紧张,此时政府科技支持可缓解资金约束,通过认证标签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辅助改善企业绿色研发活动,缓解投资型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研发效率的消极影响。③命令型环境规制强度未跨过拐点时,企业捕捉到环境压力带来的机会,重视绿色研发活动开展和效率提升,政府科技支持可弥补企业研发资金缺口,基于政府认可和信号传递,降低企业研发合作风险(Kang et al.,2012),强化了环境规制对绿色科技研发效率的积极影响。当命令型环境规制强度跨越拐点之后,企业会面临严厉行政处罚,往往将研发资金用于购买绿色工艺设备,进行污染治理和减排,无暇顾及企业绿色研发活动。政府资助项目会加剧企业研发注意力的分散,强化了环境规制对绿色科技研发效率的消极影响。据此,本文提出:
H4a:政府科技支持负向调节激励型环境规制与绿色科技研发效率的U形关系。
H4b:政府科技支持负向调节投资型环境规制与绿色科技研发效率的倒U形关系。
H4c:政府科技支持正向调节命令型环境规制与绿色科技研发效率的倒U形关系。
2.政府环保支持的调节效应
绿色创新需要大量资金投入,政府节能环保资助缓解了环境规制下企业在环保和绿色创新过程中的资金缺口(Montmartin et al.,2015)。同时具有引致效应,减少企业外部投资者对绿色创新不确定性的担忧,促进社会资产流入以缓解企业资源约束,从而提高产品环境质量和绿色成果转化效率。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财政节能环保支持存在效率低下现象,环保资助可能对环境规制下企业绿色创新投入形成挤出效应(Shleifer et al.,1994)。从不同类型环境规制来看,①当激励型环境规制水平较低且未跨过拐点时,政府环保支持的挤占替代效应大于引致促进效应。企业往往采取缴纳排污费或末端治理,有利于环境经济产出和成果转化效率的提升,而政府环保项目不仅对企业资金产生挤出效应,还易忽视市场变化而效率低下,无法有效治理环境污染问题,弱化了激励型环境规制对成果转化效率的积极影响。当激励型环境规制水平不断增强并跨越拐点之后,企业迫于外部环境压力而购买和改造绿色生产工艺设备,增加了企业成本而降低了企业最终收益,政府环保支持则缓解了企业创新资金紧张,引致社会资本进入环保项目,减缓了激励型环境规制对成果转化效率的消极影响。②当投资型环境规制水平未跨过拐点时,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有利于企业绿色生产技术和设备的更新升级,此时政府环保支持弥补环境规制下企业绿色创新资金缺口(Kleer et al.,2010),并通过信号机制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强化投资型环境规制对成果转化效率的积极影响。当投资型环境规制水平跨越拐点之后,过于依赖政府治理投资,而忽视市场导向,因外部环境压力大,政府环保支持主要用于企业环境治理,但往往效率低下且忽视市场变化(李青原 等,2020),强化了投资型环境规制对成果转化效率的消极影响。③当命令型环境规制水平未跨过拐点时,由于行政惩罚较为宽松,企业往往缺乏绿色创新的动力,创新补偿效应还未体现,短期内很难获得良好环境治理效果,政府环保支持对创新投入产生挤出效应(Shleifer et al.,1994),创新经济和环境效益偏低,从而强化了命令型环境规制对成果转化效率的消极影响。当命令型环境规制水平跨越拐点之后,企业迫于环境压力而专注于污染减排和创新效率提升,创新补偿效应逐步显现,政府环保支持缓解了环境治理和创新资金约束,减少管理者的担忧,强化了命令型环境规制对成果转化效率的积极影响。据此,本文提出:
H5a:政府环保支持负向调节激励型环境规制与绿色成果转化效率之间的倒U形关系。
H5b:政府环保支持正向调节投资型环境规制与绿色成果转化效率之间的倒U形关系。
H5c:政府环保支持正向调节命令型环境规制与绿色成果转化效率之间的U形关系。
本文研究框架如图1所示,图1归纳了异质性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效率的影响,以及政府科技和环保支持在环境规制对绿色创新两阶段效率影响中的调节效应。
图1 研究框架
1.被解释变量
本文的被解释变量为企业绿色科技研发效率(grd)和绿色科技成果转化效率(gcon)。在绿色科技研发阶段,选取企业研发人员全时当量、研发经费内部支出作为初始投入,以企业专利申请数、有效发明专利数和绿色发明专利申请数作为中间产出指标。在绿色成果转化阶段,中间产出即为该阶段投入,同时选取新产品开发经费和引进消化吸收费用作为成果转化阶段的追加投入,以新产品销售收入、高技术产业产值和环境综合指数作为最终产出指标。其中:经费类投入指标用研发价格指数进行平减,并采用存量形式;新产品销售收入、高技术产业产值则采用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进行平减;环境综合指数通过对单位工业GDP的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工业废水排放量、工业烟粉尘排放量、工业固体废弃物排放量以及单位工业GDP能耗等5个指标,采用熵值法测算并进行负向标准化而得。两阶段效率均采用DEA-SBM模型计算得出,且考虑投入转化为产出具有一定时滞,本文取滞后期为2年,即:绿色创新初始投入、中间产出和最终产出数据分别为第t、t+1、t+2年数据。
2.解释变量
本文的核心解释变量为环境规制,具体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激励型环境规制(mier),用各地区排污费解缴入库金额占工业企业GDP比重来表示;二是投资型环境规制(iner),用地区工业污染治理投资完成额占工业GDP比重来衡量;三是命令型环境规制(ccer),用地区环境监察机构人员数占全省总人口比例来衡量(伍格致 等,2019)。
3.调节变量
本文的调节变量为政府支持,具体包括政府科技支持(fts)和政府环保支持(eps)两个方面。其中,政府科技支持主要与绿色科技研发活动有关,而政府环保支持则与涉及污染物减排的绿色成果转化阶段相关。本文采用政府财政科技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衡量政府科技支持(李政 等,2018),利用节能环保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衡量政府环保支持。
4.控制变量
本文选取的控制变量主要包括:(1)外商直接投资(fdi),采用外商直接投资额占GDP比重来衡量。(2)人力资本水平(hum),用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口数/15岁以上人口数来衡量。(3)产业结构高级化(is),用第三产业与第二产业产值之比来衡量。(4)经济发展水平(pgdp),用平减后的人均GDP的对数来衡量。
本文选取2008—2018年中国30个省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为研究对象(1)西藏、港澳台地区数据不全,故未纳入研究范围。。数据来自历年《中国科技统计年鉴》、《中国环境统计年鉴》、《中国能源统计年鉴》、中国专利数据库以及EPS数据库等。表1报告了企业绿色创新两阶段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从中可见,企业绿色科技研发效率在2010—2017年间的均值为0.368,绿色成果转化效率在2011—2018年间的均值为0.679,两阶段效率均存在较大的改进空间,尤其是前者。从环境规制类型来看,投资型环境规制强度的均值最大,而命令型环境规制强度的均值最小。从政府支持来看,政府科技支持和政府环保支持的均值分别为0.020和0.029,均有待进一步提升。
表1 绿色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阶段变量的描述性统计(2010—2018年)
1.主效应模型设定
若仅采用静态面板模型进行估计,则可能存在内生性问题,本文采用系统GMM动态面板模型进行检验,选择环境规制的一阶滞后项为工具变量,以克服变量之间的内生性,使得结果更为稳健。主效应模型(1)、(2)如下所示:
(1)
(2)
2.调节效应模型设定
为检验政府科技支持在绿色科技研发阶段、政府环保支持在绿色成果转化阶段的调节效应,本文构建了模型(3)和(4)。
(3)
(4)
其中:ftsit、epsit分别为政府科技支持和政府环保支持;γ0和δ0为常数项,γ1~γ10、δ1~δ10为待估系数;εit为随机误差项。在式(3)中,根据Haans et al.(2016)的研究,当分子γ2γ5-γ3γ4>0时,调节变量使曲线拐点向右平移;反之,拐点向左平移。若γ5>0,则表明调节效应使原来的U形曲线变得更加陡峭,而使倒U形曲线变得更加平缓;而当γ5<0时,则调节效应使U形曲线变得更加平缓,而使倒U形曲线变得更加陡峭,式(4)类似。
1.激励型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创新效率的影响
表2给出了激励型环境规制与绿色创新两阶段效率的回归分析结果,由表2列(4)和列(8)可见,AR(1)的P值基本不超过0.05,AR(2)的P值均大于0.05,Sargan检验值的P值均大于0.10,Wald chi2的P值小于0.05,符合GMM估计的要求,本文选取的工具变量(mier的滞后项)有效。由表2列(3)和列(7)可见,静态面板(依据Hausman检验选定固定或随机效应)模型和动态GMM模型回归系数的方向基本一致,仅在变量显著性上存在些许差异。
表2 激励型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创新效率影响的回归结果
(续表2)
接下来,以动态GMM模型的回归结果为准进行解释。滞后期项grdit-1、gconit-1分别对当期项grdit、gconit均具有显著正向作用,表明企业绿色创新两阶段效率提升是长期积累的过程。由表2列(4)可知,mier对grd的影响系数显著为负(-1.042***),其平方项系数显著为正(0.010***),表明mier与grd呈“先抑后扬”的U形关系,假设1a得到验证。其中,拐点为X1=-α2/(2×α3)=52.10。查阅数据发现,除山西和宁夏两地部分年份数据以外,其余各省份激励型环境规制强度均未超过拐点值,其对企业绿色科技研发效率具有阻滞效应。由表2列(8)可知,mier对gcon的影响系数显著为正(0.690*),且其平方项的系数显著为负(-0.012***),表明mier对gcon存在显著的倒U形影响,假设1b得到验证。其中,拐点为X2=-β2/(2×β3)=28.75。从样本数据可知,除山西、宁夏、内蒙古、河北等地以外,大部分省份的激励型环境规制强度均未跨过拐点值,其对企业绿色科技成果转化效率表现为显著促进作用。综上可知,当前激励型环境规制对多数省份企业绿色科技研发效率提升具有阻滞作用,而对绿色成果转化效率提升具有促进作用。
2.投资型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创新效率的影响
表3报告了投资型环境规制对绿色创新两阶段效率影响的检验结果,发现静态和动态面板模型回归结果差异不明显;并且,AR(1),AR(2)以及Sargan检验值的P值均符合系统GMM估计的要求。接下来,以动态GMM估计结果为准进行解释,具体见表3列(4)、(9)。
表3 投资型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创新效率影响的回归结果
由表3列(4)可知,iner对grd的影响系数显著为正(0.146***),且其平方项的系数显著为负(-0.003***),表明iner与grd呈倒U形关系,假设2a得到验证。其中,拐点为X3=-α2/(2×α3)=24.33(标准化后数据)。当前,除山西、甘肃和宁夏以外的大多数省份iner均在拐点值左侧,表明iner显著促进了grd的提升。由表3列(9)可知,iner对gcon的影响系数显著为正(0.668***),其平方项的系数显著为负(-0.008***),表明iner对gcon具有显著的倒U形影响,假设2b得到验证。其中,拐点为X4=-β2/(2×β3)=41.75,除宁夏的个别年份以外,其他各省份iner均在拐点值左侧,说明iner对gcon起促进作用。综上可知,投资型环境规制对绿色创新两阶段效率均具有积极影响。
需要指出的是,表3还报告了在去掉最后一年数据的情形下,投资型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创新两阶段效率的影响结果,如列(5)、(10)所示。从中可见,各解释变量的影响方向和程度与列(4)、(9)基本一致,没有出现明显变化,验证了本文结论的稳健性。
3.命令型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创新效率的影响
表4列示了命令型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创新两阶段效率的影响结果。利用静态面板和动态面板GMM等模型进行回归分析,发现各模型检验结果基本一致,仅个别变量的显著性存在微小差异。接下来,以动态GMM估计结果为准进行解释,具体见表4列(4)、(9)。
表4 命令型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创新效率影响的回归结果
由表4列(4)可知,ccer的系数显著为正(0.349***),其平方项系数为负(-0.002**),表明ccer对grd的影响呈“先扬后抑”的倒U形关系,假设3a成立。其中,拐点为X5=-α2/(2×α3)=87.25。当前,各省份(除山西以外)的ccer均位于拐点左侧,表明ccer对grd起显著促进作用。由表4列(9)可知,ccer对gcon的影响系数显著为负(-0.974***),且其平方项系数显著为正(0.008***),表明ccer对gcon的影响呈“先抑后扬”的U形关系,假设3b通过检验。其中,拐点为X6=-β2/(2×β3)=60.88。除河北、山西、内蒙古以外,其他各省份ccer均位于拐点左侧,表明ccer会抑制gcon的提升。综上可知,现阶段大多数省份的命令型环境规制强度均未超过拐点值,且与拐点值有较大距离,这意味着命令型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科技研发效率提升起积极影响,而对绿色成果转化效率提升则具有阻滞作用。
1.政府科技支持的调节效应分析
表5给出了政府科技支持调节效应的GMM估计结果。其中,模型4-1、4-2、4-3分别用于检验政府科技支持(fts)在不同类型环境规制(mier、iner和ccer)与绿色科技研发效率(grd)关系中的调节效应。由表5可见,AR(1)、AR(2)的p值等均符合GMM估计要求。接下来,以全样本估计结果为准进行介绍。
表5 政府科技支持的调节效应检验结果
由表5列(1)可知,mier2×fts的系数显著为负(-0.0002***),表明fts在mier与grd之间的U形关系中发挥显著的负向调节作用。根据前文公式(3)曲线拐点平移的判别式,γ21γ51-γ31γ41=0.00001大于0,表明fts的调节作用使得原来的U形曲线拐点向右平移;γ51=-0.0002<0,表明当fts处于高水平时,U形曲线变得更加平缓。由此,H4a得到验证。由表5列(3)可知,iner2×fts的系数显著为正(0.0005***),表明fts在iner对grd的倒U形关系中发挥显著的负向调节作用。γ22γ52-γ32γ42=0.0001大于0,表明fts的调节作用使得原来的倒U形曲线拐点右移;γ52=0.0005>0,表明fts的调节作用使得倒U形曲线变得更加平缓。由此,H4b得到验证。由表5列(5)可知,ccer2×fts的系数显著为负(-0.0006***),表明fts在ccer与grd的倒U形关系中起显著的正向调节作用。γ23γ53-γ33γ43=0.00001大于0,表明fts的调节作用使得原来的倒U形曲线拐点右移;γ53=-0.0006<0,表明原来的倒U形曲线变得更加陡峭。由此,H4c得到验证。
表5列(2)、(4)、(6)列示了中西部地区样本的检验结果,不难发现,与全样本的实证分析结果不存在明显差异。此外,本文还将最后一年数据去除后进行了回归分析,结果亦未发生变化(2)限于篇幅,未列示具体检验结果,相关材料备索。。由此,本文结论是稳健的。
2.政府环保支持的调节效应分析
表6给出了政府环保支持调节效应的GMM估计结果。其中,模型5-1、5-2、5-3分别用于检验政府环保支持(eps)在不同类型环境规制(mier、iner和ccer)与绿色成果转化效率(gcon)关系中的调节效应。由表6可见,AR(1)、AR(2)的p值等均符合GMM估计要求。接下来,以全国样本估计结果为准进行介绍。
表6 政府环保支持的调节效应检验结果
由表6列(1)可知,mier2×eps系数为正(0.001)但不显著,且mier×eps系数(-0.044)也不显著,表明eps对mier与gcon的倒U形关系具有不显著的负向调节作用。由此,H5a不成立。由表6列(3)可知,iner2×eps的系数显著为负(-0.001***),表明eps对iner与gcon的倒U形关系存在显著的正向调节作用。根据公式(4)曲线拐点平移的判别式,δ22δ52-δ32δ42=0.00135大于0,表明eps的调节作用使得曲线拐点向右平移;δ52=-0.001<0,表明原来的倒U形曲线变得更加陡峭。由此,H5b得到验证。由表6列(5)可知,ccer2×eps的系数显著为正(0.00039***),表明eps对ccer与gcon之间的U形关系起到显著的正向调节作用。δ23δ53-δ33δ43=-0.000002小于0,表明eps的调节作用使得U形曲线拐点左移;δ53=0.00039>0,表明曲线变得更加陡峭。由此,H5c得到验证。
表6列(2)、(4)、(6)列示了中西部地区样本的检验结果,从中可见,与全样本回归结果基本一致。此外,本文还将最后一年数据去除后进行了回归分析,结果也没有发生明显变化(3)限于篇幅,未列示具体检验结果,相关材料备索。。因此,本文结论是可靠的。
基于环境规制异质性和两阶段价值链理论,分析不同类型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创新两阶段效率的非线性影响,同时探索政府科技支持与环保支持对环境规制与绿色创新效率之间关系的调节效应,结果表明:(1)激励型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科技研发效率具有“先抑后扬”的U形影响,而与绿色成果转化效率之间呈倒U形关系;投资型环境规制对两阶段效率均表现为倒U形影响;命令型环境规制与绿色科技研发效率之间呈倒U形关系,而对成果转化效率具有U形影响。(2)政府科技支持对激励型环境规制与绿色科技研发效率的U形关系具有显著的负向调节作用,对投资型环境规制与绿色科技研发效率的倒U形关系具有显著的负向调节作用,对命令型环境规制与绿色科技研发效率的倒U形关系具有显著的正向调节作用;政府环保支持对激励型环境规制与绿色成果转化效率的倒U形关系的调节作用不显著,对投资型环境规制与绿色成果转化效率的倒U形关系发挥显著的正向调节作用,对命令型环境规制与绿色成果转化效率的U形关系具有显著的正向调节作用。
第一,加强以激励型、投资型和命令型为主体的环境规制体系建设,促进企业绿色创新各阶段活动开展和绩效提升。环境规制促进效应的发挥,不仅取决于环境规制强度,还包括环境规制方式以及绿色创新所处的不同阶段。如:江西、河南等中部地区可充分发挥命令型环境规制的作用,促进企业绿色研发效率提升,而四川、贵州等西部地区企业则需大力开展基于市场导向的排污费收缴制度,引导企业不断完善绿色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提高绿色成果转化效率。当前我国大多数省份投资型环境规制强度处于较低水平,其对企业绿色创新效率的促进效用未达最佳状态,因而需持续强化投资型环境规制建设,加大对工业污染治理的投入力度。激励型环境规制短期内会增加企业成本而倒逼企业从事绿色创新活动,需继续深化和加强排污权交易、环境税、碳中和等相关市场改革和监管力度,同时简化环境管制流程以减轻污染企业的冗繁应对,完善基于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在环境规制中的引导和强制作用,采用数字技术跟踪、巡查暗访以及信息披露等多种手段,提高政府环境监管效率和行政处罚力度。综合利用和改进多种规制工具,如:低碳创新试点、环境分权以及中央环保督察等,驱动企业持续开展绿色研发和成果转化活动。
第二,完善环境规制下我国企业绿色创新的政府财政支持机制,发挥环境规制与政府支持的协同效应。根据绿色创新不同阶段,确定适宜的政府财政科技和环保支持力度,注重异质环境规制与政府支持政策配套实施,缩短环境规制对绿色创新U形影响的下降阶段时间,延长倒U形曲线上升阶段时间。如:政府科技支持负向调节激励型环境规制与绿色科技研发效率的U形关系,则在激励型环境规制实施初期,可适当加大政府科技支持力度,降低激励型环境规制的成本效应,促进企业绿色科技研发活动开展和效率提升。综合采用发放创新券、研发人员个税减免以及环保补贴等方式,对开展实质性创新的企业予以财政精准扶持,尤其是中西部地区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基于绿色创新过程和环境规制效果,对在绿色科技研发活动中资金不足的新创企业给予财政科技支持,对在绿色成果转化活动中经费短缺的企业给予节能环保支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环境治理方面的信息优势与相互监督效应,详细记录环境资产以及政府财政资金的用途去向等,提高政府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制定科学合理的政府财政支持效果评价方案,促进我国企业绿色创新能力提升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