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贡献

2022-10-19 09:10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副教授黄婷
党课参考 2022年19期
关键词:法家原创性依法治国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副教授 黄婷

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

3小时(讲课2小时,讨论1小时)。

本课目的: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通过本课的学习,深刻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法学方法论、中华传统法律文化、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原创性贡献,进一步增强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认同感,从而更好地将其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首次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指导地位。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理由根据充分、时机条件成熟、顺乎党心民意、顺应时代潮流,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应有之义,是中国共产党人孜孜不倦追求法治的使命使然,是新时代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应深入挖掘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法学方法论、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尤其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原创性贡献,从而进一步增强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认同、政治认同和历史认同。

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图:饶爱民/新华社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法学方法论的原创性贡献

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与时俱进、推陈出新、破旧立新,深入推进法治理论创新,运用辩证思维对中国当前法治建设进行了系统思考、全面战略布局,充满了缜密的辩证思维,其辩证思维方法对法学方法论具有原创性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政治和法治关系的科学阐释和原创性贡献

政治和法治的关系本质上是党的全面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这个问题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如果说“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那么对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来说,权大还是法大则是一个真命题。

(二)对德治和法治关系的深刻论述和原创性贡献

儒家主张德治,孔子提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而法家主张“以法治国”,商鞅就特别强调:“圣王者不贵义而贵法,法必明,令必行,则已矣。”可见,儒家主张“德教昌明”,而法家主张“刑、赏”为主。我们今天厉行法治,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同时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这既是对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把握。

(三)对改革和法治关系的深刻论述和原创性贡献

法治与改革处于一种天生、永恒的矛盾之中。要改革就得冲破旧的障碍,包括不合时宜的法律制度;如果机械地遵守法律,法律天然的滞后性就成了改革的阻力和障碍。实践证明,阻碍社会经济发展和改革的旧有规定,应当及时提请修改废除;在修改废除之前,也可以授权地方先行先试,停止执行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全面依法治国被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成为改革的护航保驾者,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全面深化改革的既定目标。

(四)对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关系的科学阐释和原创性贡献

依规治党并不是党员干部可以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另搞一套行为规范,也不是损害党员干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而是基于其先进性,要求党员干部既遵守法律法规,又遵守党内法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将党内法规纳入其中,要发挥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互补性作用,确保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党内法规对党员干部规定更多的是义务和责任;依法治国是依规治党的重要依托,用法治理念管党治党,以法治实施、监督保障体系为参照,建设党内法规的实施、监督保障体系,形成党内法治体系。从党内法规规范体系和法律规范体系建设来说,还要注重党内法规与宪法法律的衔接和协调,确保二者在制定、实施、监督上相互协同,在党和国家生活中同向发力、同时发力、形成合力。同时要明晰各自规范界限,避免外溢效应、相互替代。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原创性贡献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继承中华传统文化精髓的同时又进行了理论创新,其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原创性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中国传统成文法立法理念的传承与创新

在人类文明与文化的发展进程中,中华民族曾作出了伟大的贡献,不仅最早开启了世界东方文明的大门,而且对人类法治、法学的生成与发展进行了积极探索与光辉实践。由于发展路径的不同,东西方社会对于法律的意义、底蕴的理解和阐释颇有差异,但在各自发展与演进历程中,都以各自法律的制定与完善为侧重点。中国古代社会虽然常被认为是“人治”“礼治”的社会,呈现出“重刑轻民”,但从秦朝的《置吏律》《除吏律》,唐朝的《唐律疏议》《唐六典》,宋朝的《宋刑统》《盗贼重法》,明朝的《大明律》,清朝的《大清律例》《大清会典》等数百部优秀的成文法典中,可以窥视到成文法在中国古代社会治理中的突出地位。这一传统的成文法立法理念延续至今,并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中得到体现,如关于科学立法的观点。不同的是,古代立法与现代立法所折射出来的宗旨有着本质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确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确保立法为民、科学立法;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法律不断修订完善,与时俱进;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党领导立法,进一步增强中国共产党对科学立法的指引,提高立法科学化水平;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实施,这是我国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件,开启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上述立法理念、立法实践的创新性发展,无不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中国古代传统成文法立法理念的传承与创新。

(二)对中国古代法家思想的传承与创新

中国古代法制历经漫长的演进过程。新石器时代后,三大部落联盟时期初步具备法律特征,即强制性。学术上一般认为,中国国家和法律起源于夏朝,历经夏商西周,为中国古代法文化形成前期,历史上称之为“华夏文明与中国法律起源时期”。法家文化的产生,始于华夏文明之后,处于中国古代法制文化发展进程中“发展时期的中国法律时期”。法家思想是中国古代诸子百家中主张“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其核心理念在于强调法的重要作用,认为人的一切行为规范都应该用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主张有法必依,赏罚分明。著名的法家代表人物韩非认为,要以法为本,法、术、势三者相结合。与现代社会“法治”完全不同的是,中国古代法家思想是建立在封建统治基础之上的,以维护封建集权为终极目标,即将行政、立法、司法等权力统一在君主专制手中。虽然法家思想认为“法治”优于“人治”,但其最终没有超越封建君主专制理念,归根结底还是封建社会“人治”理念下的“法治”,而非现代意义上真正的“法治”。尽管如此,法家思想对于法的概念、性质、起源、作用等有着独到的见解,并提出了一套推行法治的理论和方法。这一套理论和方法作为法家思想的精髓,成为后世治国理政的宝贵财富。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讲话中引经据典,其中不少关于法治思想的典故,如“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和“法者,治之端也”等,就是对法家思想精髓部分的传承、发展与创新。

韩非(约公元前280年—公元前233年),战国末期韩国新郑(今属河南)人,中国古代思想家、哲学家和散文家,法家学派代表人物

(三)对中国古代儒家思想的传承与创新

中国古代社会存在着儒法之争,因此有人将中国古代“法家”与“儒家”思想强行分割,对立理解,这是对我国古代社会法家与儒家思想的一种误解。中国古代是一个“礼治”社会,事实上,儒家思想虽然注重“人治”,但并没有完全摒弃法与刑。儒家学派强调在发挥人的作用的同时,也应看到法对国家统治的重要性。可以说,从中国传统文化发展历程来看,中国封建法律发展、成熟的历程其实质是封建法律逐渐儒家化的过程。儒法之争从本质上来说,是根植于同一社会文化基础之上的“大同”前提下的“小同”,法家设计的有形的法律框架中逐渐装进了儒家的无形的礼仪文化思想内容,儒家与法家由纷争走向融合,两者融合兼容并包呈现出的治国理政思维标志着传统法制的成熟,至隋唐时期,法律儒家化的历史任务终于完成。唐律的主要特点表现为“一准乎礼”,崇尚“德礼为政教之本”。故而,从学理上说,儒家的人治与法家的“法治”是相通的,是数千年社会发展进程中逐渐融合的治国理政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就是对中国传统儒家与法家思想相结合的法文化的传承与创新。

(四)对中国古代治法与治人理念的传承与创新

中国古代“法治”用以控制社会、管理国家、打击犯罪与安抚百姓;“吏治”旨在选拔和培养良吏执行国家法律维护封建王权统治。治法以为本,治人以为用,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统一的官吏任免制度,其有效加强了国家统治,也对整个封建王朝任官制度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如今已经形成了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从当前法治运行状况来看,仍需进一步强化治人,并将治法与治人有机结合这一传统中华治国理政理念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习近平总书记在宁德时期就严惩严治贪腐;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全面从严治党”,并多次强调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丝毫不能松懈,开启铁腕治腐模式。可以说,习近平总书记对全面从严治党的选择,实质就是对中华传统治法与治人理念的传承与发展,并在此基础上的理论创新。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原创性贡献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建立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的基础之上,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把阐释法治的一般原理与指导无产阶级解放斗争紧密结合起来,把揭露批判资产阶级的阶级本质、否定资本主义法制与创立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法治理论紧密结合起来,深刻揭示了法的本质特征和社会属性,是真正为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服务的科学法治理论。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它继承并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思想精髓,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的巨大飞跃,蕴含着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理论逻辑。习近平法治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发展具有原创性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继承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思想,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马克思提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他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同时,在《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更加明确地提出:“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是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恩格斯在其著作中也有相关论述,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互相影响并对经济基础产生影响。从上述论述可知物质制约性是法律本质中最根本的属性,任何特定时代的法律制度都是由当时的生产制度决定的,并由此产生了在这种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而法律被认为是这个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法律的形式、内容都是经济发展的深刻反映。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并不否认法律对经济发展的反作用,并且认为,在特殊情况下这一反作用非常大。

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由经济基础决定”这一基本理论,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继承了“法由经济基础决定”这一思想精髓,而且创造性地将全面依法治国上升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进行科学统筹、系统规划。习近平总书记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唯物史观基本原理贯彻到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全过程,从当代中国的社会物质条件总和出发,深刻把握中国的基本国情和发展要求,坚持“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不断加深对全面依法治国必然性与重要性的理解,深化对全面依法治国规律性的认识,科学分析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经济社会条件,以科学确立和精准把握中国法治建设与发展的理论根基。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继承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具有阶级性”的思想,强调“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

将法律视为统治阶级的一种治国方式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精髓之一。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经典作家认为,法律体现为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阶级的意志。这种观点在《共产党宣言》的论述中可以得到印证:“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认为,法律体现出来的国家意志,是该社会阶级作为一个整体所体现出来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该社会阶级中个别人的意志。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社会,阶级矛盾已经不是社会主要矛盾,法的阶级性本质往往集中表现为法的政治性和人民性。

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关于“法具有阶级性”这一基本理论,强调“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以人民为中心确立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人民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注重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尊重人民群众所表达的意愿,保障人民群众行使自身权利,肯定人民群众创造的新经验和发挥的重要作用,努力使全体人民都能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崇尚法治、捍卫法治,成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强大动力。

保护伞。图:大巢/新华社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我们通过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和水平等方式,进一步落实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各环节、各方面切实做到广察民情、广纳民意、广聚民智,确保人民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使人民群众的创造伟力得到充分激发。相应地,人民群众丰富的创造性实践也有效推动全面依法治国不断开创新局面。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继承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法以社会为基础”的思想,着力推动“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

马克思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这段论述揭示了法与社会关系的本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认为,并不是法律控制社会,相反,法律是社会关系的反映,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既要调整政治关系、阶级关系,也要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调整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人与人的社会关系。法对一切有关全社会的公共事务进行管理,从而保证人类共同体的存在和发展,它具有一般社会意义。而法的政治职能只有在执行法的社会职能的同时才能实现。马克思说,现在我手里拿着的这本《拿破仑法典》并没有创立现代的资产阶级社会。相反地,产生于十八世纪并在十九世纪继续发展的资产阶级社会,只是在这本法典中找到了它的法律的表现。这一法典一旦不再适应社会关系,它就会变成一叠不值钱的废纸。你们不能使旧法律成为新社会发展的基础,正像这些旧法律不能创立旧社会关系一样。

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关于“法以社会为基础”这一基本理论,强调“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这是新时期“法以社会为基础”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符合新时期中国法治发展的现实需求。一方面,新时期的法治轨道符合社会客观发展规律的法治运行模式,它以社会为基础;另一方面,符合社会客观发展规律的法制轨道又对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两者是有机统一的。

(四)习近平法治思想继承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政党对政权领导”的思想,全方位实施“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共产党宣言》中十分明确地指出,“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而“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从上述论述可知,一方面,无产阶级如果不通过争取民主的斗争为社会主义革命做好准备,它就不可能实现这个革命;另一方面,胜利了的社会主义如果不实行民主,就不能保持它所取得的胜利。马克思主义认为,民主的发展过程本质上就是人的解放过程,是使个人摆脱外在的束缚关系,成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人,最终实现人的政治解放、经济解放、文化解放和社会解放。这种解放过程,又表现为政治民主、经济民主、文化民主和社会民主。从根本上讲,民主是国家的形式,是国家形态的一种。这也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基础性概念和革命理论的逻辑起点。

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关于“无产阶级政党对政权领导”这一观点,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开始以全新的角度思考国家治理体系问题,强调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今天,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就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为人民幸福安康、为社会和谐稳定、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问题并作出决定,就是针对上述问题交出的答卷,而“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就是这份答卷的关键命题,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并且共同构成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支撑,形成了加强和完善国家治理的战略选择。

1.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法学方法论、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有哪些原创性贡献?

2.习近平法治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有哪些原创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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