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展望

2022-10-19 02:19法人李奋飞
法人 2022年10期
关键词:犯罪案件合规检察官

◎ 文 《法人》特约撰稿 李奋飞

以往,企业和企业家涉嫌经济类犯罪,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如果是轻微犯罪案件,检察官可经过综合裁量,直接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实践中,检察官的起诉决定比例远远大于不起诉决定。在许多案件中,企业或核心企业家被起诉、被定罪,企业会面临经营困境,走向破产倒闭,导致员工失业、科技项目受阻、上下游产业受损等社会负面效果,影响经济发展。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引入合规的初步尝试。这项改革的本质在于探索一种“互惠共赢”的企业犯罪治理新模式。

探索企业犯罪治理新模式

此项改革推开以后,这类案件办理流程就能够引入“合规”,更多企业和企业家获得不起诉、从宽处理的机会。一般而言,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除了考虑传统的案件因素,还需着重考虑案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尽量保住企业、稳定就业。因此,对于那些确实“情有可原”的涉罪企业或企业家,在轻微犯罪案件的范围内,给予其通过企业合规整改而被“非犯罪化”处理的机会。具体而言,检察官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展合规考察,启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要求企业合规整改一段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待考察期届满,检察官和第三方组织对企业合规整改的效果进行评估,在企业实现有效合规整改的案件中,对涉罪企业或涉罪企业家作出不起诉决定。而在那些企业不整改、无效合规的案件中,对涉罪企业或涉罪企业家提起公诉。

资料图片

站在司法机关的视角,办理企业合规案件将“严管”与“厚爱”相结合,通过推动企业开展合规整改,将案件解决在审查起诉阶段,避免冗长的诉讼程序。那些实现有效合规整改的企业,剔除了经营和管理结构中的违法犯罪基因,能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实现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自我监管、自我发现和自我预防。通常,这种犯罪预防效果比严格追诉、落实刑罚更为有效。而站在涉案企业的视角,此项改革能够给予企业“改过自新”的机会。若企业通过合规整改修正自身行为,使企业整体或主要“企业家”免予被定罪和处刑,那么企业就能保持经营和生存能力。站在社会公众的视角,相较于看到企业和负责人一律被严肃处理,企业员工、投资人等无辜主体受到牵连,社会公众更愿意看到企业充分改正、缴纳罚款、赔偿被害方、调整经营方式等。此项改革回应了新时期的社会诉求。

改革适用条件需优化

改革两年多来,各地检察机关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推进和指导下,大胆探索实践,办理了大量企业合规案件,其中适用第三方机制的案件占到了全部合规案件的三分之二以上,可以说积累了相当丰富的办案经验。一些改革初期呈现的难题和争议基本解决,包括此项改革能否适用于“企业家”犯罪案件、如何建设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等,检察机关和社会各界已经形成了初步共识。可以说,此项改革已逐渐成熟化。但是,随着改革试验的深入推进,有关此项改革的适用条件问题等细节问题,需要检察机关继续探索优化。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试点工作的规定,结合试点检察机关的实践做法,案件首先要符合基础条件,才能进入检察机关的考虑范围,再适用裁量条件,决定是否启动合规考察。

基础条件主要包括:第一,案件属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显然,改革范围既包含企业涉嫌单位犯罪的案件,也包含一些“企业家”涉嫌“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不过,“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企业家”犯罪案件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家”为企业利益而实施犯罪行为。“企业家”从事挪用公款、职务侵占、违规发放贷款等个人犯罪行为,其目的一般只为个人利益,涉案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获利,甚至可能成为案件的被害人。此时,要求企业为“罪魁祸首”的个人“出罪”而花费成本、开展合规整改,于情理明显不符;二是“企业家”的犯罪行为需与企业的管理制度漏洞有关。企业开展合规整改的前提,是企业确实存在合规管理漏洞,“企业家”能够顺利实施犯罪行为,也与这种漏洞的存在有着因果联系。第二,涉罪企业、个人认罪认罚。认罪认罚是固定案件证据、衡量犯罪主体悔过意愿的重要依据。第三,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如果企业已经停工停产、濒临破产,那么就没有开展合规整改的条件,也没有“挽救”的必要性。第四,企业自愿接受合规考察或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企业合规建设属于企业内部的管理结构调整,本质属于自主经营权的范围,司法机关的干涉需要以企业自愿接受和配合为前提。

除基础条件外,还存在三个主要的裁量条件。这些条件没有写在规范性文件中,需要办案检察官综合考量。第一,案件的犯罪情节。中国的改革以相对不起诉制度为依托,所以一般只能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适用,实践中通常是主要责任人预期刑罚在3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这需要检察官综合考量案件情节的轻重。第二,案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检察机关需要综合考量涉案企业在经济发展、科技发展、稳定就业等方面的贡献,评估起诉企业或“企业家”是否会造成不成比例的社会后果,避免“办一个案子、搞垮一个企业、毁坏一片经济”。第三,企业涉罪后采取的“补救挽损”措施。检察官需要考察企业在涉罪后是否存在自首、配合调查、赔偿被害方、自主进行合规整改等行为,如果存在这些行为,那么一般可以认为企业的悔过态度较好、社会危险性较低。

综合前述基础条件和裁量条件,中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可适用的涉企案件范围较广,能够有效解决一些历史遗留犯罪问题,也能适度地规范一些具有行业普遍性的违法犯罪隐患。在此项改革进入“深水区”之后,检察机关应探索优化适用条件,将涉案企业是否开展了充分的“合规自查”,作为决定是否对其适用合规考察的考量因素。只有涉案企业对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作出深入细致的内部调查,才能识别出企业管理上的制度漏洞、管理隐患和治理结构缺陷,也才能在此基础上进行有针对性的合规整改,并达到预防同类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效果。

需修法确认制度创新

早在2012年,中国就已针对未成年人建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涉罪未成年人实行教育和挽救的方针。未来,中国需要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将企业合规建设的制度创新和成功做法加以固定,从而于法有据地提升企业合规建设的司法推动力,尤其需要建立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继续拓宽和规范企业合规案件的适用。

事实上,未成年人和企业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一方面,未成年人和企业都不能完全控制自身行为。未成年人因为心智和身体发育问题,可能做出一些不受理智控制的行为,而企业则因为“拟制人”的属性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管理结构,无法控制每一个员工的行为。另一方面,涉罪未成年人和企业都有矫正的空间。未成年人可以通过设置学校课程、监管项目矫正其行为,而企业也可以通过合规实现“良民化”。因此,比照未成年人,针对涉罪企业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既能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成果纳入,也能符合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传统。也就是说,对于涉嫌经济类犯罪的企业而言,只要没有涉黑涉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等严重情节,都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申请检察机关启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如果检察机关审查同意,那么将中止诉讼,启动1至3年的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此后若企业能在考察期内实现有效合规整改,遵守配合调查、承认犯罪事实、补偿被害方等附加条件,那么检察机关就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在此期间,律师、会计师、税务师等社会专业人士会协助检察机关履行合规监管和合规评估的职责,保障合规整改的专业性。

在建立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后,中国还可能建立“合规从宽”法律制度体系。在当前的改革实践中,已出现审判阶段启动合规考察的实践需求,涉罪企业或企业家在审判阶段希望能够申请启动合规考察,以有效合规换取量刑从宽。或许,“合规”很可能如“认罪认罚”一样,成为贯穿刑事诉讼全流程的法定从宽事由。

猜你喜欢
犯罪案件合规检察官
金融机构刑事合规之从被动辩护到主动刑事合规
企业如何做好反商业贿赂合规
企业合规高等教育即将到来
Minor Offense
三个女检察官一台戏
全国公安5年破经济案81.5万起
双十一,单身检察官是怎样炼成的
中国一年破获毒品犯罪案件11万余起
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对策建议
我国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