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飞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13)
虽然“契约”一词的正式使用在我国历史上出现时间较晚,但是典当、抵押、赔偿、赠送等活动在历史上却较早出现了。伴随着此类活动的频繁与增多,具有“契约”性质的文书也随之出现。随着时间的推移,到了清代,契约可以说已经渗透到了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而契约作为第一手资料,对漫长历史时期中国社会诸多方面的研究具有重要作用和价值。透过契约还能深刻理解隐藏在契约背后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信息。在契约中,房地契约最为常见。本文即以牛氏家族留存下来的清末房地契约为例,对其进行分析,以期加深对清末鲁西北地区社会经济、文化的了解和认识。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农业大国,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也逐渐作为一种商品进入市场,人类赖以生存的土地也逐渐演变为一种商品,进行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交换。地契因是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一种法律凭证,便成为保护农民权益最重要的一种凭证。
地契指的是在土地交易中,交易的双方订立的关于土地所有权或者是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一种凭证。地契分为白契和红契。之所以称为“白契”是因为未经过官府,没有盖官府的红色官印。白契又称为“民契”,因是百姓双方签订,由中人担保,未经官府认证的契约。白契也具有法律凭证作用,但是因没有经过官府认证,所以得不到官府的有效保护,这样很容易产生纠纷。上图的这张土地契约是一张白契。地契中标明了立契的时间、原因、价格、买卖双方的名字、买卖土地的四至等信息。本文即从立契的时间、原因、价格等几个方面对此张地契进行分析。
地契
首先是时间。该地契订立的时间为正月。据统计清代鲁西北地区地契的订立时间基本是都在10月至次年的3月之间,大多数又集中在11月到次年正月这三个月中。选择在这一时间订立契约是因为此时为农闲时间,一年的耕种已经结束。农民对这一年耕种的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后,尤其是收成不好的情况下,认为还是选择将土地出卖比较合适。因此土地交易双方会在此期间进行土地买卖,以便买卖成功后买家对土地进行重新规划和耕种。
其次,分析原因。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农民为什么会将自己这么重要甚至是唯一的生产资料——土地卖掉呢?原因有很多,如土地收成不好,无钱使用;农民家里有急事,急需用钱,但是手头比较紧;“钱粮不凑”等。这些原因归结到一起无非就是缺钱。而在牛家的这张地契也讲到了卖地的原因就是“手乏”:“立卖契人牛康因一时手乏,今将自己家南南北地一段……”这是土地出卖的最直接的原因,除此之外还有更深层次的社会原因。
这张契约订立的年份为同治十四年(1875年),发生的地点是鲁西北武城县怀来庄(现在叫牛庄村)。在清朝尤其是清晚期,鲁西北地区的土地交易非常普遍,这张地契只是“沧海一粟”。而大量这种现象的出现,说明当时是很多自然和社会因素共同的原因促成的。
山东省是一个农业大省,总体来说发展经济的自然条件比较优越。但是不同地理位置的地区自然条件差别很大。在历史时期,鲁西北地区受到黄河下游频繁改道、泛滥的影响,这里沉积物交错,土质多为砂质或砂壤质,浅层地下水质较好。但此种土质潜水埋藏较浅,排水不畅,易涝易碱。(这种地不适合种植粮食作物,所以农民在卖这种土地时,一般价格会比较低。后文中还会阐释到。)这里是山东人口稠密的地区也是自然灾害频发之区。整个清朝时期都是山东省自然灾害十分严重的一个时期,史料对此记载也非常多。如在《山东省自然灾害史》一书中可看到,清朝268年间有520余条关于水灾、旱灾、蝗灾等自然灾害的记载,其中旱灾240余条,洪涝灾害的记载约250条。1644年清军入关,1911年清朝年结束,267年的时间见于记载的各种自然灾害有500多条,平均每年就有两起自然灾害发生,如此频繁的自然灾害对农业的生产是极其不利的;对靠天吃饭的农民来说,无疑也是一个重大打击。连年的灾害对于农民来说就是年年失望,没有任何收获而言。在这样的情况下,农民放弃耕种土地也只能是一种走投无路的无奈之举。
除自然灾害外还有社会因素的原因。这张地契提到卖家因为“手乏”即缺钱才卖土地。从个例扩展到一种普遍社会现象,而导致农民普遍缺钱而卖土地的社会原因是清朝田赋的沉重和多如牛毛的苛捐杂税,从而让农民入不敷出、不堪重负。清朝从康熙时期实行摊丁入亩的赋役征收制度。这一制度把丁银摊入田亩中,征收赋役不再以人丁为准,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也减轻了对农民的人身束缚。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少地区丁银的实际征收数额往往大大超过原额。“丁随地起”,当地税随着耕地面积的扩大有所增加时,丁银也随之增加。加之鸦片输入中国后,白银大量外流,银价上升,政府在征收赋税时让农民用银纳税,这无形之中又增加了农民负担。此外,政府在征银时还会增征“耗羡”。“耗羡”就是田赋征收银两以后,州县以将零碎银两熔铸成整块银锭时会有损耗为借口而加征的火耗。火耗确实是存在的,但是实际上改熔的损耗非常少,大抵不过百分之一 二,但在征收“耗羡”时,却可以将其增加至百分之二三十,甚至百分之五十。雍正时期,清政府正式将火耗列入正税,等于是又增加了一种税。到了地方官府,他们又巧立名目,另行加收对农民的剥削。因此虽然清朝自康熙时宣布“永不加赋”,但是田赋加派的现象却日益增多,且愈加严重,所以农民负担并未减轻。
再者,人地矛盾。随着康乾盛世下的社会稳定以及“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政策鼓励,整个社会人口增长迅速。山东地区人口也在不断增长,而山东地区的土地资源是有限的,这样人地矛盾便凸显出来。随着时间的推移人地矛盾会变得越来越尖锐,农民维持正常的生活亦越来越困难。据统计,1873年时,山东省的耕地面积为1210万亩,总人口为3150万,人均耕地为3.84亩。1893年时虽然人口和耕地面积都在增加,但因为耕地的开发利用几乎已接近极限,所以耕地面积的增加速度远赶不上人口的增加速度,从而致使人均耕地减少到3.33亩。而这种人均耕地面积减少的趋势情况随着时间推移,会变得更为明显。到1913年减少到3.31亩,1933年的人均耕地仅为2.98亩。人地矛盾,沉重的赋役负担,天灾人祸加之战争等种种因素交织在一起,苦不堪言的农民最终走到了破产崩溃的边缘。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农民为了维持生计,只能卖掉自己的土地。
最后是土地价格。这张地契交易的时间为同治年间,清朝在道光、咸丰和同治年间使用的货币是银和钱。鸦片战争爆发以后,清政府为支付巨额的战争赔款和进行非生产性的鸦片贸易,使得国内白银大量外流,银价也迅速上涨。在这种“银贵钱贱”的背景下,1842年山东省的银钱比价为银1两换制钱1400—1500文。到了1846年,山东的银价猛增至银1两换制钱2100—2200文的高价了。咸丰三年(1853年),清政府为筹集鸦片战争的赔款和镇压太平天国运动的军费,开始铸造“当十”和“当五十”的大钱,次年更铸“当百”“当五百”“当千”的大钱。钱越发不值钱,咸丰四年(1854年),钱价降为制钱2000文才合银1两。咸丰十一年(1861年),钱价降为1650文。同治六年(1867年),钱价徘徊在1500余文至1600余文之间。
这张地契买家支付的货币即为“银贵”的银两,“银壹两”。支付一两银买到一亩一分六毫的土地,这个土地价格是高还是低呢。根据学界研究统计,同样位于鲁西北地区的惠民和乐陵两县的土地在同治年间的价格分为别15.14两和26.045两。通过比较,发现这块土地的价格在当时是非常低的。为什么会以低于市场价这么多的价格出售,有以下几种可能。首先,买卖双方牛会和牛康是本家,两者有着比较近的血缘关系,他俩的爷爷是兄弟。在接下来的分家文书中,牛康作为族人参与了牛会弟弟牛顺的分家工作。其次,卖家确实是急需用钱,不得已才贱卖自己的土地。再次,这块地不是一块好地。牛庄村村南的土地是沙河地,在历史上是黄河泛滥后形成的土地,土地肥力差,不适合种植庄稼和农作物。所以才以低于市场价很多的价格卖出。
上图是牛家的一张分家文书。分家文书是关于家庭财产分析和继承的一种契约文书,是分家参与人认可财产如何分配、意见达成一致的证明,并将共同认可的内容记录下来的一种文书,是在家族人的见证下完成的,并具有法律效力。分家文书最核心的内容当然就是确定分配的财产及其归属问题。分配条件一旦达成,文书便具备了法律效力,从而对所有分家的参与人便具有了约束力并属于最终确认。目前学界对徽州分家文书的研究比较多,其研究内容主要侧重于文书的形式、书写程式、分析的制度、原则以及家庭的继承关系等等。笔者借鉴前人研究成果对牛氏家族的这张分家文书进行一些较浅显的分析。
俗话说:“树大分枝,人多分家。”对于长期生活在农村的普通老百姓来说,随着大家庭内部人口的不断增加,儿孙各自成家立业,若再居住在一起会有很多问题。分析家产,分开生活是保证相对稳定的家庭结构的一种必要手段。如何分家,空口无凭,需立字据。此时,家族中的长辈或德高望重的族人会参与并主持子孙后辈的分家事宜。此时,通常需要拟定分家文书,以减少日后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分家文书可被视为传统农村家庭中重要的契约型文件。过去农村家庭,不论贫富,分家时基本都要立字为据,而且分家文书的制定也非常讲究。在明朝时期,分家析产在民间已经普遍,分家犹如江河分流和树木分枝一样,是天经地义、极为平常的一件事情。从现代管理学的角度出发,也是为了便于管理、促进家庭的发展,大家庭的分家析产提上议事日程是迟早的事情。本文以牛家此张分家文书为例,从文书格式、内容、原因等方面分析在清末鲁西北地区农村的分家情况,以此揭示文书中所包含的文化和社会价值。
首先,立分单人为牛耿氏,牛耿氏丈夫为牛顺,与上面的卖地文书中的牛会是亲兄弟。分家时牛顺已故去,所以立分单人是牛耿氏。从文书中可知,这次分家的原因是“三子繁盛不便”,人口增多,同住在一起诸多不便,这也是分家文书最常见的原因。这份文书订立时间是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此时,牛耿氏三子——牛金声、牛金宝、牛金斗均已结婚生子,其中牛金宝的长子牛长明1984年出生,牛金斗的长子牛长利就在1897年出生,分家前是一个三代同堂的联合大家庭。虽然人丁兴旺,家庭热闹,但是三代或四代人口长期一起住,肯定有诸多不便,也不利用家庭的管理和发展。因此,随着人口增多,分家便提上了议事日程。而这份文书是分家之后牛耿氏中长子牛金声持有的一份,所以看不到牛金宝和牛金斗分的家产。
其次,分家原则。这份文书中提到了分家的原则“均分”,即诸子平分。这种原则由来已久,“诸子”不仅诸嫡子平分,诸庶子也参与平分。清朝法律就明确规定:“嫡庶男除有官爵袭封先尽嫡长子孙,其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以子数均分。”即“奸生之子”也“依子以半分”,“若同居家长应分家财不均平者……十两笞二十,每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第三,析产内容。牛金声这份文书析产的内容有宅子、土地、家具、农具、油坊和钱等。而通过分家原则——诸子均分,可知牛金宝和牛金斗分得的财产跟牛金声相同。
分家并不是简单地把一个大家庭分成几个小家庭,而是通过分家这种形式使整个家庭的运行机制更加合理,更有利于家庭的和睦。而分家文书也不仅仅是家庭分家行为和情况的简单记录,分家文书的内容涉及一个社会、一个区域的自然环境、民俗情况、心理活动、经济状况和人类行为等。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中,分家符合了农民的利益和愿望,分家是适应自然环境、社会经济环境的一种理性选择。分家书中“体现了人们亲情与欲望的博弈,是人性本质的体现”。民间分家文书是民间契约的重要组成部分,文书内容中包含了一个家庭在财产分配时所遵循的规则以及中间人参与和分产的程序公开规则,这些规则对民间家庭财产的公正、公平、合理的分配发挥了民间法的规范和调控作用。正如俞江所说“‘民事习惯’是一种经验的产物,它普遍存在于民事生活中。民法在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必须首先认识到存在于各种社会关系中的民事习惯并对其做出价值判断。”
由以上牛家的地契和分家文书这两份资料可知,虽然是在农村,但是农民在处理一些家族或家庭大事时,还是会遵行长期以来社会形成的程式进行操作的。通过这种立单为凭的仪式和操作,农民的土地买卖和分家行为既具备了非常正规的形式,也具有了可信性和影响力。因此,从一定程度上看,“地契和分家文书的出现与存在,无论是对单个家庭生活规则的制定,还是对乡土村落道德秩序的建构,都会产生积极的意义”。因此这两张文书,既反映了清末鲁西北农村农民的情形,也由此揭示了当时清朝的一些社会和经济状况,是当时社会的缩影。
①同治皇帝在位13年,这张地契上订立的时间为同治14年,也说明了当时农村消息比较闭塞,都城皇帝更换的消息不能快速及时地传递到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