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厚元
宪法宣誓制度已经实施多年,但我们在媒体上仍然能够看到诸如“XX人大常委会举行新当选人员向宪法宣誓仪式”“XX法院举行新选任领导干部、职级晋升人员向宪法宣誓仪式”等之类的新闻报道。
举行宪法宣誓仪式和举行“向”宪法宣誓仪式,虽然一字之差,却体现出一些地方对宪法宣誓制度的理解存在偏差。举行‘向’宪法宣誓仪式,这里的“向”显然是介词,意思是“面对、朝着”,这样一来,把宪法当成了宣誓的对象和目标,从而把宪法宣誓虚无化、肤浅化、庸俗化,使其缺乏应有的神圣感和仪式感,体现不出对宪法的信仰之心和敬畏之意。之所以如此,显然是对宪法宣誓制度设计初衷的误解误读。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二十七条中增加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可以看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和宪法修正案均明确规定是“宪法宣誓”。2018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宣誓誓词修订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宪法宣誓誓词中的“三忠于”表述已经非常清楚,即“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
宪法宣誓是一种公开的许诺,既是一种有形的规则,也是一种无形的约束。体现的是公职人员对宪法的敬畏与尊重,在就职前通过特定庄严仪式向国家和人民作出承诺效忠。通过举行宪法宣誓仪式,可以强化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自豪感、责任感和使命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