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昌学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10月召开的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指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权用起来,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作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之一,人大监督只有正确、有效、依法开展,才能最终发挥作用并推动问题解决。而要真正把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落到实处,新形势下的人大监督应该做到心怀“四方”。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是实行正确监督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贯穿于人大工作全方面全过程,人大监督自然不能例外。始终坚定党的领导“主心骨”,才能站稳立场、把准方向,才能确保党委决策部署到哪里,人大监督就跟进到哪里,人大职能作用就发挥到哪里;才能把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监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落实到实际行动上,并通过一个个具体的监督活动厚植为民情怀,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关切的各类问题,持续不断增进民生福祉。
按照监督法规定,各级人大行使监督的方式共有七种,在这些方式中,最常用的就是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等,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则较少使用。可以说,审议报告、执法检查等是人大监督工作中的“必做题”,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则是根据需要而增设的“附加题”,相对来说,“附加题”难度更大、“刚性”更强,更能体现人大监督水平。因此,地方各级人大在行使监督权时,在做完“必做题”后,如遇“附加题”,更应知难而进,展现担当。
人大行使监督权,是通过相应的监督方式来体现的,而每一种监督方式,都要通过具体的工作方法来完成。如果说选定适当的监督方式是依法监督的前提,那么优化实际监督中的工作方法则是实现依法监督的保障。比如要确保审议质量,应在审议前对相关工作开展相应的专题调研或专项视察,而调研和视察采取的主要形式有现场察看、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座谈交流等,每一个流程只有进行规范合理的安排,才能事半功倍,增强实效,否则就会使监督活动流于形式,最终仅仅是走个过场而已。
民有所呼,我有所应。不忘初心,“方”得始终。监督的目的就是为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简言之就是“对症下药”。对于医者来说,看不出病症,便找不出病因,当然也就开不对药方。人大监督同样如此,找出了问题所在,还需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并持续跟踪,督促落实,这样的监督才算得上是有效监督。有了正确有效的监督,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才能得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期盼才能得到及时回应,人大的权威才能全面树立起来并不断巩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