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索款成抢劫 愚蛮少年毁花季

2022-10-16 15:46赵增强
河北教育(德育版) 2022年12期
关键词:小罗小威犯罪事实

○赵增强

小威和小罗(均系化名)在念完初中二年级后便无心再上学,辍学在家,因未满18 周岁,无法打工,便每天东跑西串地玩乐。2021 年9 月,小威花3000 元买了一辆鬼火踏板摩托车,玩了一段时间后,觉得没意思了,就以2000 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朋友小路(化名)。由于小路一次性拿不出那么多钱,就和小威商量好分期付款。两个月以后,小路给了小威950 元后,再没给过小威钱。小威打了几次电话索要无果后,小路连他的电话也不接了。小威向小罗诉说了此事,小罗觉得小路不讲信用,应该教训他一下。两人遂决定一同找小路理论。2022 年元旦过后,小威带着一把砍刀和小罗骑摩托车找到小路,持刀威胁小路跪下,要他把所欠的买摩托车的钱拿出来。得知小路无钱可还时,小威一脚将小路踢倒,从其身上搜出一部vivo 手机,逼迫其把手机微信中的80多元钱转给他,然后将手机卡扔了,强行拿走了手机。之后,小威以1500 元的价格卖掉了抢来的手机,分给小罗750 元。经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326 元。案发后不久,小罗在父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小威数日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小罗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小威到案后坦白了犯罪事实,均可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犯罪时均17 岁,系未成年人,遂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结合案件事实及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如下判决:判处被告人小威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 元;判处被告人小罗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 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二被告已经达到了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虽可以被减轻处罚,但大好年华要与铁窗为伴,殊为可悲。

本案中二被告初中二年级便辍学在家,受教育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很容易受到社会不良影响而误入歧途。对未成年人而言,最适宜成长的地方就是学校。在学校,既可学习知识、技能,也能提升自我修养,增强法纪意识,为走上社会作好准备。任由子女辍学在社会上游荡,表明家长在家庭教育方面严重失职。而学校方面亦有可检点之处,对有辍学倾向的学生,应尽力“挽救”,避免其流落于社会。平时,要搞好法治教育,让学生知法懂法,在大脑中画上一道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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