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莹黄颖利
1.东北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黑龙江哈尔滨 100040
2.哈尔滨金融学院 黑龙江哈尔滨 100030
近年来全球高温、海洋酸化、海平面上升、极端强降水等气候问题频发,温室气体排放被认为是全球气候变化的“罪魁祸首”,开展碳减排行动,应对气候变化已成为全球共同面临的挑战。为有效控制碳排放,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国际出台了《京都议定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三个里程碑式的国际法律文本,由此形成2020年后的全球气候治理格局。为实现把全球平均气温升幅控制在相比工业化前水平高2℃以内,并努力将气温升幅控制在1.5℃以内的气候治理目标,欧盟作为全球气候治理领先者,于2019年提出碳中和目标,并于2019年底发布应对气候变化的《欧洲绿色协议》,随后越来越多的国家积极提出碳中和目标。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一直以来高度重视碳减排工作。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主席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宣布,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从相对减排到绝对减排,对中国碳减排工作和相关配套政策提出了更高要求。
那究竟什么是碳中和?全球经济体碳中和目标发展趋势及中国实现碳中和目标的现实困境如何?基于中国“总量高、单位GDP高、化石能源为主体”的碳排放特点和“富煤、贫油、少气”的资源禀赋,如何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高质量的碳中和路径?以上问题是当前学术界的关注重点。为此本文在辨析碳中和概念基础上,梳理全球经济体碳中和进展及我国实现碳中和目标面临的现实困境,系统总结和归纳不同国家碳中和实践经验,为中国实现碳中和目标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和启示。
目前,国内外学者针对碳中和目标概况和实践路径的研究较为丰富。首先,各国碳中和目标概况方面。邓旭、谢俊(2021)对各国的碳中和定义及其政策实践进行总结与评述,明晰了各国碳中和目标的范围及内涵。张雅欣等(2021)对31个国家的碳中和行动进行总结与评述,明晰了各国碳中和的目标内容和政策法规。其次,关于碳中和实践路径方面,一些学者关心能源转型。胡鞍钢(2021)认为实现“双碳”目标,应将能源转型作为实现路径的重心。林卫斌、朱彤(2021)认为在国家实现基本现代化之前,更应注意能源转型与经济增长的平衡关系,2035年后再将重心转向能源转型。还有一些学者提出多元化碳中和实现路径。王克等(2021)从不同部门和行业视角出发,实证研究中国碳中和实现路径,结果显示不同部门的碳减排路径存在差异,其中,电力部门依赖负排放技术,工业部门依赖提高能源效率。王灿、张雅欣(2020)从减排增汇视角提出碳排放、技术、社会和政策体系方面的碳中和实现路径。邓明君等(2013)从制度内容视角,以国家、城市和大学为例,运用案例分析法对比分析英国、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的碳中和目标制定与执行情况。杨解君(2021)从宏观框架视角分析实现路径,提出从市场、行政、全球化及法治等方面实现碳中和目标。
现有研究对碳中和目标概况和实践路径的探索已取得一定成果,但仍存在部分局限性:一是多数文献介绍碳中和概念的不同表述,鲜有从国家层面对碳中和进行界定;二是多数文献从全球经济体的宏观视角和理论框架分析碳中和实现路径,鲜有针对我国碳排放结构和资源禀赋探讨碳中和实现路径。本文试图在现有的研究基础上进行如下拓展:首先,梳理碳中和不同定义表述,厘清国家层面碳中和的概念;其次,介绍全球经济体特别是中国碳中和目标实现过程中的现实困境;最后,系统总结和归纳具有代表性的、与中国碳排放特征和资源禀赋契合度高的实践路径,为中国实现碳中和目标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和路径启示。
何为碳中和?碳中和概念问世于1997年伦敦Future Forest公司的商业策划,并于2006年被《新牛津美国字典》评为年度字汇。最初主要局限在企业和消费者层面,指企业、团体或个人计算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通过植树造林、节能减排等方式,以抵消自身的碳足迹,实现二氧化碳“零排放”。随着全球气候治理机制运行,国际上制定了三个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法律文件,即《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国家层面的减排态度趋向积极。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和英国标准协会(BSI)界定了气候中性和碳中和概念。其中,IPCC的《全球升温1.5℃特别报告》认为,气候中性是指人类活动对于气候系统没有净影响的一种状态,需要在人类活动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排放吸收量(主要是CO2)及人类活动在特定区域导致的生物地球物理效应之间取得平衡。BSI制定的PAS 2060中指出,碳中和是指一标的物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并未造成全球排放到大气中的温室气体产生净增加量。
“碳”并不单指二氧化碳,而是多种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的代称,需将除二氧化碳外的其他温室气体折算成全球变暖潜能值(GWP)。因此,本文认为,国家层面上的碳中和与气候中性都可以称为“零碳排放”,是指释放的“碳”与吸收的“碳”可以相抵消,从而达到零碳的均衡状态。
截至2021年10月,全球已有137个国家做出了碳中和承诺,占全球碳排放总量70%以上,大多遵循的是“净零碳”原则。通过正式渠道承诺碳中和目标的有29个国家和地区(如图1所示),其中苏里南和不丹分别于2018年和2014年实现碳中和目标。
图1 提出碳中和目标的国家:达峰时点VS目标时点VS立法进度
目前,全球共有8个国家已针对碳中和立法,包括英国、法国、德国、瑞典、丹麦、匈牙利、新西兰和西班牙,均为发达国家,欧洲国家占比87.3%。具体来看,8个立法国家都将减排制度和减排目标纳入法律。英国设立《气候变化法案(2050目标修正案)》,确立了碳预算制度,并修改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为到2050年比1990年减少100%,旨在履行碳中和目标,是全球首个以立法形式确立碳中和目标的国家。法国修订《能源和气候法》,制定减排目标为“到203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降低到1990年水平的40%,到2050年将能源最终消费降低到2012年水平的一半”。德国出台《联邦气候保护法》,并于2021年通过修订案,将2030年减排目标上调至65%,提出2040年减排目标为88%,将碳中和的时间从2050年提前到2045年,法案还详细设置了分行业的减排目标。瑞典于2017年颁布《瑞典气候法案》,承诺2045年实现净零排放。丹麦于2019年颁布《气候法案》,该法案是丹麦整个气候政策的顶层设计,制定了2030年在1990年基础上减排70%,最迟2050年实现净零排放的目标。新西兰通过《气候变化应对(零碳)修订法案》,旨在通过立法为气候变化政策提供框架。匈牙利2020年通过《气候法》,承诺2050年实现气候中性,专门设立气候委员会,提出6个主要步骤,为碳中和提供法律效力。西班牙颁布《气候变化与能源转型法案》,指出到2030年西班牙的温室气体排放与1990年相比将减少23%,可再生能源在全部能源消耗中的比例至少要由目前的20%提升至42%,其主要目标是让西班牙大幅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以期到2050年实现碳中和。其余国家仍以立法提案或政策宣示为主。
碳达峰年份方面,21世纪初实现碳达峰的国家占48.2%,其中欧洲国家占其78.6%。具体来看,美国于2007年实现碳达峰,日本和韩国均于2020年实现碳达峰目标,其中碳达峰时间最短的是加拿大43年,最长的是英国79年。碳中和目标承诺国家地区分布方面,欧洲国家和地区数量最多,占比55.17%,特别是北欧国家芬兰、瑞典、挪威、丹麦等均提出碳中和目标承诺,亚洲国家包括新加坡、日本、韩国和中国。
自1990年以来,全球主要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碳排放均发展平稳并开始出现下降趋势(如图2、图3所示)。减排贡献主要来自欧盟的发达国家,其中减少最多的是英国,下降了41.6%。其他碳中和立法国家减排贡献依次为德国、法国、丹麦、瑞典、匈牙利,下降比例分别为31.30%、17.99%、30.01%、32.71%。而中国在1990—2018年间碳排放增长较快,特别是2000年以来,随着经济增长提速、城市化进程加快以及重化工业发展,化石燃料应用快速增长,更是直接带动了碳排放的上升,为我国碳中和行动带来挑战。
图2 29个国家或地区1990年与2018年碳排放量的增减比例
图3 29个国家或地区2018年的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和碳排放总量
碳中和技术中,目前各国认可度高的减碳技术主要包括核能、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从成本角度来看,排序为水能<风能<光伏<核能。但受各国经济水平、碳排放结构和资源禀赋差异等因素影响,技术发展方向不同。其中,日本因资源不足,陆上风能和太阳能的发电潜力受限制,更重视高效储能、超燃烧系统节能技术的减排路径。挪威和瑞典因自身排放量低,并未将技术创新作为长期战略布局。智利和马绍尔群岛等发展中国家和岛屿国家基于技术的成熟度和成本经济性将技术转移作为碳中和重点。除减碳技术外,CCUS(碳捕获、利用和封存)技术、生态系统碳汇能力等负碳技术,也逐渐成为各国实现碳中和目标的关键保障。其中,CCUS技术因存在绿色溢价、开发难度大的问题,目前只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经济实力强、科技水平高的发达国家推广应用。全球二氧化碳捕集能力在40万吨以上的大规模CCUS项目美国建成10个,加拿大5个。另外,陆地生态系统(林业碳汇)和海洋生态系统(海洋碳汇)是主要的碳储库,具有“绝对固碳”优势,有较大的减排潜力,被称为“绿色黄金”和“蓝色宝藏”,特别受到各国重视。
总体而言,欧洲国家作为全球气候治理领先者,长期致力于气候治理和低碳发展,在碳中和立法、调整能源结构及低碳技术研发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为其他国家开展减排行动提供经验。
要探索适应中国国情的碳减排道路,实现中国碳中和目标,首要任务是摸清实现中国碳中和目标的现实困境。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明确了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和举措。中国碳中和发展势头良好,但在能源转型、制度和市场化方面尚落后于人。
一方面,中国呈现出“总量高、单位GDP高、化石能源为主体”的碳排放特点和“富煤、贫油、少气”的资源禀赋。英国石油公司(BP)发布的《2021年世界能源统计年鉴》显示:2020年中国碳排放总量达到98.99亿吨,占全球的30.7%。能源结构方面,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1年我国天然气、水电、核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清洁能源消费量占能源消费总量的25.5%,煤炭消费量占能源消费总量的56%,“一煤独大”严重制约了我国碳减排进程。能源强度方面,虽然近十年来我国能源强度逐步下降,2019年碳排放强度比2005年降低48.1%,提前实现了2015年提出的碳排放强度下降40%—45%的目标,但仍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可见我国碳排放强度虽然持续下降,基本遏制了碳排放加速增长的趋势,但这样的碳排放特征和能源消费结构很难在短时间内减轻对煤炭的依赖,能源转型仍面临严峻挑战,我国碳中和之路仍面临巨大的压力。
另一方面,大多数发达国家于21世纪初期已经基本实现碳达峰。一些欧洲国家虽受石油危机、环境政策和天然气广泛使用影响,但也是在经济发展进入成熟阶段、人均GDP达到2.5万—4万美元左右的自然达峰,中间经历了50—60年过渡期,是一个技术和经济发展的自然过程。对比来看,我国处于工业化发展和城镇化阶段,经济发展任务艰巨,必然保持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的持续增长,碳达峰到碳中和的过渡时间仅有30年,人均GDP目前只有1.2万美元左右,显著低于很多发达国家达峰时的水平。这意味着中国碳达峰没有缓冲期,与发达国家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完全不同,中国减排任务艰巨。
零碳能源技术方面,我国非常重视零碳能源的发展,据国家能源局统计数据,截至2021年底,我国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达10.63亿千瓦,其中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做出很大贡献。另据中国核能行业协会数据,截至2021年底,我国运行核电机组53台,装机容量54646.95兆瓦,仅次于美国、法国,位居第三,核电占发电总量的5.05%,清洁能源在电力供给中的作用进一步提升。但中国仍处于工业化发展阶段,电力需求还将刚性增加,仅靠可再生能源发电难以弥补火电的能源消耗。另外,清洁能源储能成本高,难以摆脱“间歇性”诅咒。相比火电,风能和太阳能间歇性和稳定性的问题导致储能成本昂贵,需要电网具备智能调峰能力,部分地方政府出于GDP因素的考虑,电网对清洁能源的接纳积极性并不高,引发了严重的弃风弃光现象。据统计,新疆、甘肃、内蒙古三省的弃风率总计达30%。可见,风电和太阳能发电等清洁能源技术面临着市场失灵困境。
增汇技术方面,我国林业和海洋资源丰富,森林、草原和海洋等具有“绝对固碳”的减排潜力,被称为“绿色黄金”和“蓝色宝藏”。其中森林碳汇发展比较成熟,从2004年开始林业碳汇项目试点,到2021年,中国森林覆盖率达23.04%,森林面积2.2亿公顷,固碳能力和潜力非常显著。同时,结合“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特色生态理念,也不断出现“生态银行”等新业态,助推生态经济协调发展。但中国CCER项目中林业碳汇项目占比小,仅占全国CCER项目6.7亿吨年均减排量的1%,林业碳汇面临市场失灵。究其原因在于,林业碳汇项目普遍规模较小,且日常管护和监测成本很高;草地、湿地和农田生态系统碳汇估算方法不一,给碳汇估算结果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缺乏不同途径的生态系统碳汇技术和模式,以及统一标准的国家尺度碳汇计量、评估和技术标准体系。由此,导致了林业碳汇项目供需双冷的现状。
除了鼓励清洁能源技术进步外,碳减排市场激励机制也是落实碳中和愿景的核心工具之一。目前减少碳排放的市场激励机制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价格型减排工具(碳税),另一类是数量型减排工具(碳排放权交易)。目前,碳税和碳交易工具作为最主要的市场激励机制在欧盟、英国和美国等发达国家已得到广泛应用。我国于2011年推出七省市碳交易试点,并于2013年下半年相继开始交易,试点覆盖的总人口达2.6亿,能耗8.3亿吨标准煤,GDP达14万亿元,分别占全国19%、27%和23%,2016年新增福建省碳交易市场。截至2020年12月,中国八省市碳市场配额累计成交量4.45亿吨,成交额104.31亿元,CCER累计成交2.68亿吨。2021年推出全国统一碳市场,覆盖发电行业,纳入2162家发电企业为重点排放单位。截至2022年7月21日,全国碳市场碳配额累计成交量1.94亿吨,累计成交额85.05亿元。总体而言,我国碳交易试点从规模总量上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碳市场减排效应仍有待提升,存在碳市场政策框架不完善、金融属性不完备、交易不活跃等问题。
首先,中国碳市场交易不活跃,“重履约轻交易”现象较为普遍,碳价低迷,未能充分发挥碳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碳市场的长期活跃是保障流动性充足和发现合理碳价的基础,但我国各试点区域的碳排放权价格差异显著,平均不到30元/吨,没有形成有效的价格发现功能以解决经济增长和碳排放之间的平衡问题。原因在于,我国并未将金融功能内置于碳市场,导致减排硬约束效力不足,地方政府和市场主体控碳减排的内在动力不足。其次,碳金融创新不足,参与主体和产品单一。产品结构方面,碳市场主体仍是现货交易,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较少。虽然部分碳交易试点开放碳基金、碳排放权抵质押融资等碳金融创新产品,但仍处于零星试点状态,区域发展不均衡,缺乏系统完善的碳金融创新产品。目前的产品结构仍不能满足控排企业的碳资产管理需求,更不足以辐射和服务其他区域的碳交易。交易主体方面,参与主体多为控排企业,少数试点允许个人参与,市场活跃度不高,碳交易供给端与市场需求力量失衡,供需失衡的矛盾势必会压制碳交易的活跃度。
碳税和碳交易本质上都是对碳排放定价,理论上政策效果是相同的,均可实现帕累托最优。因此,长远来看,还需要加快碳税的落地。但何时开征碳税以及如何开征碳税,从而公平有效地助力碳中和目标的实现是中国面临的现实困境之一。
近年来,许多发达国家基于碳中和目标开展气候治理,部分国家取得显著成效,基于此,本文选取具有代表性的英国、德国、芬兰、澳大利亚为研究样本,总结其碳中和实践路径,为中国减排提供经验借鉴。
1.制定和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英国是碳中和行动的先驱者,是全球首个专门立法设立碳减排目标的国家。英国通过碳中和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分解了国家碳中和目标,明确碳中和的监管体系。其立法历程见表1。
表1 英国碳中和的法律法规
2.强化行政约束手段。英国是首个推出国际性碳中和制度和标准的国家,通过制度标准保障碳中和主体的权益。2008年,英国标准协会(BSI)提出全球首个产品碳足迹认证标准(PAS 2050),为温室气体排放管理提供方法学基础。2009年,能源和气候变迁部实施《碳中和指南》,规定碳排放计算、削减和抵消三个阶段的规范。2010年,英国标准协会(BSI)在PAS 2050基础上制定碳中和宣告标准(PAS 2060)。该标准提出温室气体的量化、还原和补偿方式,明确规定经济主体如何宣告碳中和,以及如何证明其实现碳中和承诺,帮助甄别碳中和主体是否存在“漂绿”行为,是目前全球最权威的碳中和标准。可见,英国通过完善的碳中和标准和规范约束高碳行业,此举已走在全球前列。
3.“碳市场+气候变化税”政策支撑。英国致力于长期减排激励政策,通过“碳市场”引导大中企业、“碳税”引导小型企业的混合激励政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碳市场方面,2019年宣布碳中和目标后,英国碳市场扩大碳定价范围,对森林碳汇等负碳技术项目加大支持力度。气候变化税方面,包括涉及电力、煤炭、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的工商业和农业等部门,税基是能源消耗量,气候变化税收用于清洁能源技术开发,为可再生能源提供资金渠道。英国还存在税收减免环节,企业与政府签订减排协议,达到协议规定的能源效率提高目标,企业可获得最高80%的税收减免。除气候变化税外,英国还启动“地板碳价”,地板碳价=碳市场配额价格+碳支撑价格。当碳市场配额价格低于地板碳价时,电力公司需要补交碳支撑价格,发挥碳市场和碳税的协同互补优势。实施“地板碳价”后,英国的煤炭发电量骤减,截至2018年底,英国只有6个还在运作的煤电厂。
4.从供给侧推动电力改革。碳减排路径上,2010年英国开始专注于解决电力部门的碳排放,推动电力改革。2020年再次对核能、海上风能等清洁发电技术重点进行详细部署,具体路径包括:(1)增加先进生物燃料的研发投入,发展生物质电力,目前英国已成为大型燃煤电厂生物质耦合发电领域的全球领导国家。(2)发挥其海岛国家的自然优势,注重海洋资源开发(海上风能、海藻能源、核能等),如英国政府投入1.2亿英镑发展海上风能,增加海上风电的安装率;鼓励能源公共事业公司投资建立新核电站。(3)2020年开始重点挖掘运输和供暖中的低碳潜力,如供暖方面,对安装清洁能源设备的家庭给予补贴;交通运输方面,提出2030年前禁售汽油和柴油新车,并制定电动汽车具体政策,包括税收优惠、建设充电式停车场、提供免检和免费停车服务等。(4)负碳技术方面,开发碳捕获与封存技术,收集大型发电厂的碳排放,将单位发电的碳排放量减少85%—90%。
综上所述,英国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政策和制度框架。以立法限制作为法律约束保障,市场化激励手段提供经济保障,电力行业改革作为能源结构重塑的核心,技术创新与推广应用通向终极之路,形成一整套相辅相成、较为完备的碳中和路径(如图4所示)。一方面,通过立法限制高污染、高排放和高耗能的企业发展;另一方面,运用市场化激励手段引导企业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英国实施的政策、制度和标准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一是有效降低煤炭消费。据统计,截至2018年底,英国的煤炭发电量骤减,英国只有6个还在运作的煤电厂。大规模的煤炭发电被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所取代。据统计,政策实施后,2012—2020年英国电力部门的碳排放量减少一半,风电和太阳能发电量占比从2%增长到28%。二是通过碳定价机制加速能源转型。2010—2020年英国在可再生能源、核能、碳捕获和储存等方面的投资已超过420亿英镑,2020年,英国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首次超过化石燃料达到43%。
图4 英国碳中和目标实现路径机理
德国是欧洲的电力生产及消费大国,早在1990年之前就实现了碳达峰,领先于其他国家,是能源转型方面的先行者。在多年发展中,德国出台了多项政策与法律法规,不断加大碳减排力度,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中国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1.多途径促进能源供应清洁化。德国先于世界其他国家制定了碳中和战略,比如《德国适应气候变化战略》《气候行动计划2030》《气候保护计划2050》等。这些战略制定了统一的碳减排目标,进一步推动能源供应清洁化。主要分为“两步走”战略:一方面,德国制定《燃煤电厂淘汰法案》和《矿区结构调整法案》,争取在2030年前分阶段淘汰燃煤电站,并对褐煤发电厂、硬煤发电厂关停时间和补贴金额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了能源应用端转型方向;另一方面,德国从2000年启动《可再生能源法》后不断进行修订,明确可再生能源的减排目标(见表2)。
表2 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的修正时间及内容目标
2.应用新技术加快行业减排脱碳。《联邦气候保护法》确定了有力度的中长期减排目标,其核心目标是到2020年比2019年减少碳排放40%,2030年减少碳排放55%,2040年减少碳排放70%,到2050年减少碳排放80%—95%,具体各行业减排目标见表3。为了加快行业减排脱碳,德国从以下方面展开治理:(1)建筑与住房方面,可再生能源的新供暖系统代替原有的供暖系统,德国联邦政府与银行联合设立联邦节能建筑基金,为建筑节能改造提供信贷支持。目前,德国的建筑节能已走在世界前列。(2)工业方面,一方面,德国联邦政府为工业企业投入大量资金,试图鼓励企业开发新技术,减少能源消耗,提高能效;另一方面,设立产业基金,鼓励企业在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移动和固定式储能系统电池技术,材料节约型和资源节约型的循环经济技术等领域进行创新。(3)交通运输方面,一方面鼓励消费端购买电动汽车,购买电动汽车最高可获得6000欧元的补贴,对2021年后购买燃油汽车按照公里碳排放征收车辆税;另一方面鼓励企业端研发替代燃料技术,为推动企业公交电动化投资10亿欧元;此外,政府为铁路试点电气化、智能化改造与升级投入860亿欧元。(4)农林业方面,一方面提高有机农业用地比例,从9.7%提升至2030年的20%,到2030年将农业生产活动产生的碳排放减少1400万吨;另一方面加大对森林和木材使用的保护和管理。
表3 《联邦气候保护法》规定的各主要部门与1990年相比的减排进展和中期目标
综上所述,德国积极开发再生能源,推动能源转型,建立了完善的能源与气候保护治理体系。从2000年到2019年,德国的碳排放量减少了近20%,从8.544亿吨降至6.838亿吨,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其总发电量的46%。可见,德国在实现碳中和目标进程中取得了显著的碳减排成效。
芬兰人口密度大、经济发达、能源密集型企业多,是欧盟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最高的国家。能源结构中煤炭、石油和天然气占比达到92%,主要用于热力和电力部门,与中国能源结构相似。为实现碳中和目标,芬兰制定了一系列重要举措(见表4)。
表4 芬兰碳中和实现的具体路径
1.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技术。芬兰是北欧能源转型实践成果最丰富的国家,为支持清洁能源发展,要求到2030年逐步淘汰煤炭,石油进口减少50%。对此,芬兰从能源供应和能源应用两方面实施减排路径。一是减少化石能源使用,具体实施措施包括:关闭国家所有化石燃料工厂,包括关闭煤炭热电联产和煤炭锅炉;使用生物质能锅炉,增加热泵使用;对使用石油锅炉的碳排放峰值进行重新确定。二是开发并出口清洁能源。芬兰优先利用林业生物质能源作为过渡,对林业生物质能源和其他清洁能源(核能和风能)制定激励措施。具体实施措施包括:因化石能源主要用于建筑、交通行业和工业,对此芬兰强调在交通系统和建筑住宅中使用清洁燃料,增加太阳能设备、引进地热和空气源热泵等,促进建筑和交通中的清洁能源利用。
2.借力“碳税+电价补贴”的组合激励。芬兰是全球第一个推行碳税的国家。一方面,推行“碳税+补贴”的市场工具组合。碳税征收依据由能源中含碳量修改为完全根据二氧化碳排放征收,促进了碳税全面发挥减排潜力,激励碳排放企业加快转型。另一方面,实施上网电价补贴。符合要求的风电厂、沼气发电厂及生物质发电厂可享受长达12年的最低电价补贴(83.5欧元/兆瓦时)作为保障。
综上所述,芬兰实施“退煤,退油”方案并开发清洁能源,优先使用林业生物质能,并大力开发核电等清洁能源,同时运用“行政+市场”多元化的政策工具,形成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之势,使其能源使用效率处于世界前列。截至2020年,芬兰生物质能在清洁能源中占比达75%,市场机制的碳减排贡献占比达43%。
澳大利亚是发达国家中人均碳排放量高的国家之一,但其自愿碳市场和碳中和认证发展非常成熟。2021年澳大利亚发布“零排放净额战略”(ZNE Strategy),提出“30%减排+70%碳补偿”战略,战略的核心是依赖生产者和消费者推动碳中和目标(如图5所示)。
图5 澳大利亚碳中和目标实现路径
碳减排路径方面,主要从建筑、工业、运输和废物管理等方面制定目标,聚焦电力能源和运输的电气化。建筑和工业上,居民建筑在实施计划的第一年建立基线并制定长期目标,商业建筑每栋建设的能源效率提高40%。运输行业上,提高往返澳大利亚的所有出行方式使用可再生能源的比例到60%。废物管理上,每位居民填埋的废物减少5%。
相比碳减排路径,澳大利亚更依赖碳补偿路径。通过完善的自愿碳市场和碳中和认证,让生产者与消费者感知到低碳消费的效益和效用,从而形成多主体嵌入参与的碳中和生产消费体系。首先,2001年澳大利亚通过为产品制定温室友好标签,给出碳中和认证步骤,为企业和公众参与自愿碳市场提供有效途径。其次,2009年制定国家碳补偿标准(NCOS),2012年发布国家碳补偿标准(NCOS)升级版,其中主要包括碳中和参考标准、碳补偿、碳足迹核算等,以提高消费者对碳中和产品的信赖度,帮助企业确定其产品碳足迹符合消费者期望并确保他们购买,为澳大利亚自愿碳市场提供全国一致性标准。此外,澳大利亚通过限制碳减排量单位来确保补偿的质量,目前可以使用的碳减排量单位包括澳大利亚碳抵消信用(ACCUs)、CDM经核证减排量(CERs)、自愿减排量VERs(黄金标准GSVER、VCS-VER),以及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活动发放的减排量(RMU)。最后,澳大利亚要求企业和居民发布关于其碳排放和碳补偿的公开披露声明。
综上所述,澳大利亚依赖碳补偿手段,借助自愿碳市场和碳中和认证形成“低碳采购—低碳生产—低碳消费”的碳中和生产消费体系。
通过分析以上国家碳中和实践经验发现,各国依据碳排放特征和资源禀赋制定了法制化、标准化、技术化、电气化、市场化、行政化等多元化的碳中和路径。中国应借鉴以上国家经验,按照“控源、交易、转型、调控”的总体思路实现碳中和目标(如图6所示)。
图6 中国碳中和目标实现路径图
1.加快立法约束保障。2021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是碳中和顶层指导方案,该文件表明碳中和目标致力于长期减排,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约束增强执行能力。一方面,在2030年前将碳排放管控纳入法律,通过对生产端和消费端的碳排放行为进行法律约束,将碳中和目标转化为个人和企业的行动共识。另一方面,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碳中和总体时间表和路线图,确定中短期的碳排放总量要求,以及工业、交通、建设等各行业的碳中和政策的时间节点,例如何时禁止燃煤电厂建设、禁止燃油车销售、氢能规模化发展等;建立碳减排目标分配和责任体系,引导各行业和能源企业在碳中和领域积极布局;确定碳中和路径的法律原则,为碳中和提供管理体制和强有力保障。
2.完善碳中和制度保障。实现碳中和目标离不开温室气体排放管理的制度创新和政策发展。因此,需建立统计制度和排放标准、补齐排放清单等关键领域短板,借鉴英国的PAS 2060标准,加快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通过制定环境信息披露规范,加强对企业、项目等碳排放主体的监督,引导碳排放主体采用低碳技术。
3.为实现碳中和提供政策环境。建立“碳中和试点”政策,率先对重点区域实施减排措施,实现碳中和目标。例如对经济发展水平高地区,如京津冀、长三角和与粤港澳大湾区,在新能源技术方面提供政策保障;对可再生能源丰富地区,通过政策倾斜支持清洁能源发展以满足能源需求;对资源型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地区,学习英国提供碳中和专项资金,助力其实现能源转型。
1.构建细化、清洁的、高效的能源体系。实现碳中和的关键就是要减少碳排放,治本之策就是转变发展方式,因此需要制定“两步走”的方案:第一步确定二氧化碳达峰增量和碳中和总量,第二步储备碳中和技术。中国属于高煤之国,各行业的“去煤炭化”和“零碳电力”成为中国能源转型的关键路径。因此,可以按照“尽早达峰、快速减排和全面中和”三阶段制定能源转型行业表和时间表。中短期内,考虑到清洁能源的季节性波动或技术不稳定等问题,国家可保留一定比例的火电作为托底和保障,产生的碳排放量通过负碳技术抵消,长期内,宣布停止审批不采取有效减碳措施的新建燃煤电站。此外,还可以利用地理优势和资源禀赋制定清洁能源规划,如在西部发展风能、太阳能,东部海域地区发展海上风电和核电,长江流域水能资源丰富的地区发展水电。
2.打造“零碳电力”发展战略。我国处于工业化发展阶段,经济发展任务艰巨,电力需求还将刚性增长,因此电力行业要在能源供应端和应用端加快各行业零碳电力替代,推行绿色城市基础建设。一方面,在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电气化供暖等方面采用低碳节能新技术,用清洁能源生产的电力满足交通、建筑和供暖领域的能源需求。加快推进工业电能替代,推广电锅炉、热泵等,同时在试点城市进行电价制度转型,确保成本低的清洁发电能源在调度上优先于成本高且污染较重的化石能源。另一方面,加大对技术创新中心及其他重点实验室的支持力度,为零碳技术创新提供强有力的硬软件支持。由以上“两步走”战略形成与绿色低碳发展相适应的电力市场发展机制。
3.应用负碳技术进行深度脱碳。长期来看,在可再生能源、储能、氢能等技术实现商业化应用后,可以对无法控制的碳排放应用CCUS技术、BECCS(生物能源碳捕获与封存)技术及生态系统碳汇交易实现碳中和。一方面,借鉴英国等发达国家经验,制定CCUS的税收优惠和补贴激励政策及标准体系,将CCUS技术与地质、化工、生物等领域利用技术结合,形成附加值较高的终端商业产品。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我国“绿色黄金”和“蓝色宝藏”优势,加强保护现有碳库资源与生物多样性,提高整体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服务功能,进一步推动森林资源和海洋资源的市场化和价值化,提高生态系统碳汇能力。
1.通过“碳市场+碳税”组合促进生产者低碳转型。一方面,充分借鉴英国在碳交易市场的管理经验,完善中国碳市场交易机制。首先,2021年7月上线的全国统一碳市场减排效应仍有很大提升空间,需兼顾区域差异和行业差异,完善碳排放的总量设定与配额分配方法体系,适当扩大碳排放权交易的行业覆盖范围,逐步纳入建材、交通等高耗能行业,充分调动企业参与碳交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而增加碳交易量。其次,碳市场的长期活跃是保障流动性充足和发现合理碳价的基础。我国碳市场试点启动后活跃度有限,因此需要引入更多的参与者,逐步允许金融机构和各类投资者参与交易,增加市场流动性。还需要丰富碳金融产品,学习英国创新碳金融产品,引入碳期货,研究制定碳期货等衍生品的时间表和路线表,有效提高碳排放权交易的有效性,促进碳市场效率。另一方面,要立足中国碳排放实况,把握碳税的开征时机。仅靠碳市场可能不足以实现碳中和目标,长远来看还需要碳税政策的落地。因此,要借鉴芬兰等碳税机制完善的国家经验,制定合理的碳税政策,完善减免税制,发挥“碳市场+碳税”多元化组合的市场激励作用。此外,还可以建立碳税与碳交易的碳地板价相关协调机制,通过市场的“无形之手”,使以价格信号为主的碳交易机制和以碳税为导向的财税机制共同发挥作用,积极引导整个社会向低碳化方向发展。
2.以自愿碳市场促进消费者低碳转型。相比于生产活动的碳中和,消费端的碳中和更为重要,所以如何鼓励消费者助力碳中和成为重要一环。首先,不断强化低碳文化宣传,从消费侧强化低碳消费观念,培养低碳生活意识,引导和鼓励居民购买节能低碳产品和使用智能化技术,进而促进消费者转变消费方式,进行低碳行为决策。只有消费者同步认可绿色低碳理念,愿意为低碳生活支付更高的成本,才能完成从生产到消费的产业结构绿色转化。其次,设计消费端的减排政策,将自愿碳市场和碳中和产品认证作为我国消费端碳中和发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依托各省特色的自愿碳市场平台,比如“贵州省单株碳汇精准扶贫服务平台”“广州碳普惠平台”等提高消费者绿色低碳意识,让消费者感知低碳消费的效用。另一方面,建立碳中和产品认证标准,确定碳中和参考标准、碳足迹核算等,保障消费端的碳抵消质量水平。通过两者协同发展形成绿色低碳消费的正向引导机制和激励机制,带动形成低碳发展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