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哲宗朝自然灾害析论

2022-10-13 11:18余海霞李景寿
防灾科技学院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水灾救灾总数

余海霞, 李景寿

(贵州师范大学 历史与政治学院, 贵州 贵阳 550025)

0 引言

自然灾害影响社会经济发展与人民生活。北宋自然灾害频发,而宋哲宗赵煦在位期间,即元丰八年(1085)三月至元符三年(1100)一月,是北宋灾害集中发生时期之一。宋哲宗朝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危害严重。北宋自然灾害,学界已有关注:如区域视角的有程民生《北宋开封气象编年史》[1]、程俊《宋代湖北的气象灾害及应对研究》[2]、魏华仙和徐瑶《宋代四川地区饥荒述论》[3]等; 荒政视角,如李华瑞《宋代救荒史稿》[4]、石涛《北宋时期自然灾害与政府管理体系研究》[5]和张文《宋朝的自然灾害与荒政等级管理思想刍议》[6]等; 灾种视角,如刘双怡《宋代地震灾害与政府应对》[7]、张全明《简论北宋时期疫灾的时空分布及其特点》[8]及陈鑫《北宋蝗灾浅探》[9]等。可见,学界对宋代自然灾害的研究成果丰富,但多从区域、荒政以及灾种等方面的整体性出发,对单独一朝代研究涉及较少,如黄玮《北宋熙丰年间荒政文书研究》[10]。宋哲宗朝自然灾害研究专文尚有不足。以传世史料为主,结合其他史料,钩沉宋哲宗朝自然灾害总体情况、荒政及影响。

1 宋哲宗朝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包含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和生物灾害等,每类灾害的破坏程度、特点不尽相同。因史料零散与记载标准不同,学者们按照自己的理解进行灾害统计和研究,致使同种灾害在同时间段统计结果相异。有关宋哲宗时期的自然灾害,很多学者都进行了系统的统计与研究,但结果不一。邱云飞统计为57次[11]26-27; 石涛统计为52次[5]357-362; 李华瑞统计为85次[4]38。宋哲宗朝15年时间跨度短,故以宋代基本史料为主,相互参照,统计其灾害情况(见表1)。

表 1 哲宗朝自然灾害统计表(次)Tab.1 Statistics of natural disasters in the Reign of Song Zhezong(times)

宋哲宗朝各类灾害发生共89次,分别为:水灾29次、旱灾19次、虫灾1次、地震17次、山崩1次、沙尘1次、风灾5次、雹灾4次、潮灾2次、雪灾6次、疫灾4次。此外,李华瑞统计宋神宗在位19年间,即治平四年(1067)一月至元丰八年(1085)三月,共发生157次自然灾害[4]37-38,年发生频率为8.3。据表 1,宋哲宗朝自然灾害年发生频率为5.9,可见与宋神宗朝相比,宋哲宗朝灾害频率更低。但以李华瑞“凡明确记载死亡人数逾万人者,或有骨肉相食、积尸满野相类记载,一律视作特大灾情”[4]32的灾害等级划分标准看,宋神宗朝特大灾情有5次,宋哲宗朝有4次。据此,虽宋哲宗朝灾害年发生频率远低于宋神宗朝,但二者受灾程度和灾害影响相当。

2 宋哲宗朝中央和地方的救灾措施

宋哲宗时期,因自然灾害频发,皇帝与各级官吏制定了多层面的赈济措施,以降低亏损、确保灾民安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是主要的灾害救助部门,但因二者权力、地位不同,双方的救助措施也存在差异。

2.1 中央

中央政府是灾害救助最高部门。因受各方面的制约,其主要承担决策、指令的任务,具体措施由地方政府施行。中央政府层面的救灾措施主要体现在赐度牒、发官敕、遣体量安抚使和宽刑等方面。

2.1.1 赐度牒、发官敕

度牒是佛教僧尼的身份证明,有免税、免徭役等特殊权利; 官敕是官吏资格的敕书,做官的凭证。大抵自元祐元年(1086)起度牒和官敕成为商品,乃中央政府用于赈济灾荒的主要措施之一。度牒、敕书被应用于救灾,主要因其昂贵的价格。从元祐五年(1090)知杭州苏轼奏状中的“切缘度牒三百道,约直钱五万余贯”[12]862,可推算出当时每纸度牒约为一百七十千钱。虽宋哲宗时官敕价格资料缺乏,但以大观四年(1110)官敕的价格为例,进纳文散官九品的假将侍郎价值约为三千五百贯,即三千五百千钱,比一般度牒价格高十多倍。最明显的是,在一些小灾害中,度牒与官敕完全被运用于赈灾。如元祐八年(1093)八月,河北东、西路被淹,引发该地区第二年饥荒。绍圣元年(1094)十月,哲宗下诏:“给空名假承务郎敕十、太庙斋郎补牒十、州助教不理选限敕三十、度牒五百,付河北东、西路提举司,召人入钱、粟充赈济。”[13]7338度牒和官敕可让中央政府在短时间筹措大批赈灾资金,但长期以此会导致大量的逃税现象,增加财政压力。

2.1.2 遣体量安抚使

体量安抚使是中央政府派往受灾区域处理救赈事宜的管理人员,属临时性官员。“他的主要任务是传达皇帝的旨意,慰问灾民疾苦,督察地方官在救灾中的作为,安抚民心。”[7]117宋哲宗时各路级行政单位缺乏统一领导,救灾困难。由此,中央遣体量安抚使往受灾区指导救灾,负责救灾工作。元祐元年(1086)二月,大名府水灾致使民田被淹没,粮食匮乏,“向虽赈济,尚虑官司拘制,使被灾之民,未蒙恩泽,可委大名府安抚使韩绛询访赈济。”[14]8744中央派遣安抚使前往灾区指导救灾工作,一方面促使救灾工作有序进行,可起到稳定民心的作用,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另一方面,因路级各行政体系欠缺统一领导,互不统属,故安抚使在救灾中并不一定能发挥作用。

2.1.3 宽刑

宽刑是中央政府在灾荒年份管理刑狱、减宽刑罚的措施,目的是为赈灾救灾提供一个宽松的环境。政府宽刑措施的实行一般选择在灾荒年份,是因这时的大多数救灾措施常常滞后于人们迫切的生存需要,受灾民众的生活困难,违法之事频繁发生。若在此时还按照平常依法处理,势必会激起人民的反抗,给社会增添不稳定因素。宽刑是中央政府重要的间接救灾措施。元祐五年(1090)二月,天下大旱,宋哲宗“疎决四京、府界诸县系囚,除常赦所不原外,杂犯死罪以下递降一等,杖以下释之。其后,又诏疎决应天下州、府、军、监、县等系囚”[14]10560。宽刑可化解导致社会动荡的潜在因素,利于稳定社会秩序。

2.2 地方

宋哲宗时期,灾害种类多样决定了州县救灾的复杂性。“地方州县是最基层、最直接、最具体的赈灾机构。”[4]363且因多方原因,朝廷救助具有一定滞后性,这就需发挥州县地方官对灾害的救助作用。因此,州县官员救助措施必然要涉及多方面。

2.2.1 赈济灾民

赈给、赈贷和赈粜是最主要的赈济措施。赈给是在灾荒时,将粮食、钱和其他物品赈给灾民。元祐二年(1087)十二月,哲宗下诏“赐京师厢军诸司人及剩员薪炭钱,其癃老冻馁者,遣官即营中计口给之。畿县贫乏不能自存,及老幼疾病、乞丐之人,应给米豆,勿拘以令。”[14]9907赈贷是将粮食、种子等物品以借贷的方式给予受灾者。元祐元年(1086)四月,诏“开封府诸路灾伤,逐县令、佐专切体量,人户委有阙食,速具事实申州及监司,仍许一面将本县义仓、常平谷斛赈贷。据等第逐户计户口给历,大者日二升,小者日一升。各从民便,五日或十日至半月,赍历诣县,请印给遣。若本县米谷数少,先从下户给,有余则并及上户。”[13]7335赈粜是将救济的米粮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给受灾人的措施。元祐三年(1088)正月“诏发京西南路阙额禁军粮谷五十余万斛,减市价出粜,至夏麦熟日止。”[13]7336赈济措施稳定了灾民情绪,恢复了农业经济生产,但也易出现官商勾结的营私舞弊[13]7337等现象。

2.2.2 以工代赈

以工代赈是政府通过组织受灾群众进行劳动并给予报酬的一种救灾方式。宋朝以工代赈大概始于宋仁宗前期,先是运用于兴修水利。北宋后期,以工代赈在前朝的基础上不断完善,被广泛应用于修筑城池与其他工役中。如元符二年(1099)闰九月,“知大名府韩忠彦奏,乞顾募饥流民修城。”[14]12264绍圣四年(1097)九月,两浙旱势严重,哲宗下诏:“两浙路转运、提举常平司相度应平合举行事件……并相度本路如有运河沟渎浅淀合行开修,将来尤给雇直,召募人夫开淘。”[14]11646以工代赈具有三个明显的益处:其一,可暂时安抚和解救饥民的困苦; 其二,可省大量人工费; 其三,可间接解决流民问题。因此以工代赈获得了极大的推广。

2.2.3 劝分

劝分,即由地方官员说服地方权贵之家在饥荒年间援助灾民。因劝分有利受灾民众和减轻政府压力,获得了中央政府的推动和支持。元祐六年(1091)八月,户部言:“灾伤县放税及七分,赈济廪粮不足者,令佐劝谕积储之家,减价出卖。或以钱粟借与贫家乏人户,虽有利息,候丰熟日官为受理。”[14]11114-11115富民在粮食供应、灾民安置等救灾环节发挥了很大作用,赢得很多人支持。但仍有部分人持不同观点,认为富人救济有危险性,扰乱正常救灾秩序。大抵劝分在实际的操作中具有一定弊端。如元祐元年(1086)五月,右司谏苏辙言:“臣窃见国朝建立京邑……至于诸路军粮,大抵无备。熙宁之间,东南大旱,民间阙食,官欲赈济,无所从得,不免诛求富民,敛斗石之粟,以济亿万之众,劳而无益,徒以为笑。”[14]9165劝分原则上是政府劝诱,富民自愿,但有些地方官员采取强硬措施,使劝分从自愿变强迫。

综上,宋哲宗朝中央和地方的一系列救灾措施,虽存在局限,但因政府“及时、积极地应对,办法多样,朝廷与民间力量相结合”[3]65,使得自然灾害未造成社会大动乱。这些措施在减轻灾民负担、稳定社会秩序、恢复经济生产等方面起到一定作用。从各方面的效果看,政府对受灾民众的救助基本上是成功的。

3 宋哲宗朝自然灾害的时空分布特征

宋哲宗时期,各种自然灾害在时间、空间分布呈规律性。时间上,年灾害频次、季节灾害频次较平稳,某些灾害有较强的季节性和月份性特征; 空间上,主要在京师及其相邻之地,或经济发达地区、政治重要区域。

3.1 时间分布

对宋哲宗朝自然灾害发生的时间特征分析,采取年份、月份及季节(下称月季)两个维度分别论述。

3.1.1 年份

为统计方便和数据均衡分布,以3年为一周期进行分析。图1是根据表 1数据,绘制的宋哲宗朝5个时段自然灾害年次数百分比图。

注:元符三年一月无灾害记载,不列。图 1 宋哲宗朝年灾害频次百分比Fig.1 Percentage of disaster frequency in different period in the Reign of Song Zhezong

综合表 1、图 1,宋哲宗朝自然灾害发生频率较高,几乎无年不灾,而年次数趋平稳。从元丰八年(1085)至元祐二年(1087)灾害发生17次,年均发生5.7次,占总数19.1%; 从元祐三年(1088)至元祐五年(1090)灾害发生13次,年均发生4.3次,占总数14.6%; 从元祐六年(1091)至元祐八年(1093)灾害发生17次,年均发生5.7次,占次数19.1%; 从绍圣元年(1094)至绍圣三年(1096)灾害发生19次,年均发生6.3次,占总数21.3%; 从绍圣四年(1097)至元符二年(1099)年灾害发生23次,年均发生达到了7.7次,占总次数25.9%,是该时期自然灾害爆发的小高峰。

因此大致可把宋哲宗朝自然灾害划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从元丰八年(1085)至元祐五年(1090)灾害呈下降状态; 第二阶段从元祐六年(1091)至绍圣三年(1096)灾害渐呈波动上升; 第三阶段则从绍圣四年(1097)至元符二年(1099)灾害微高发期。

就具体灾种,灾害群发现象非常明显,首先是单个灾害的连续发生。以水灾、地震为例,从元丰八年(1085)至绍圣元年(1094)连续10年发生水灾,水灾发生20次,占水灾总数的68.9%; 从绍圣元年(1094)至元符二年(1099)连续6年发生地震,发生12次,占地震总数的70.6%。其中有些年份在一年内连续交叉发生了多种灾害; 另一种是多种灾害同时发生。从元丰八年(1085)至绍圣元年(1094)、绍圣三年(1096)至元符二年(1099),期间水灾、旱灾、地震、雪灾、风灾等自然灾害都处在高发期,群发现象较为明显。

就受灾程度而言,元祐二年(1087)四月,“淮南饥馑,人至相食”[14]9718; 元祐三年(1088)十一月,兖州饥歉,“民有夫妻相食”[14]10108; 元祐六年(1091)秋七月,浙西诸郡大水,苏轼: “苏、湖、常三郡水通为一……流殍之势甚于熙宁。臣闻熙宁中,杭州死者五十余万,苏州三十余万,未数他郡。”[14]11028元祐七年(1092)五月,浙西饥疫,苏轼:“苏、湖、秀三州,人死过半……殍死之余,人如鬼腊。”[14]11296虽元祐二年(1087)至元祐七年(1092)较其他时段属灾害微低发期,但受灾程度更严重。

3.1.2 月季

宋哲宗时期,某些自然灾害的季节性特征明显(见表2)。由表 2可知,除去10次时间的不详灾害(约占11.2%),四季灾害发生次数差异较小。春季灾害发生20次,占总数的22.5%; 夏季灾害发生17次,占总数的19.1%; 秋季灾害发生20次,占总数的22.5%; 冬季发生灾害22次,占总数的24.7%。

表 2 宋哲宗朝自然灾害月季分布表(次)Tab.2 Seasonal distribution of the frequency of natural disaster in the Reign of Song Zhezong (times)

就具体灾种,有些灾害的季节性特征较明显,同时某些月份也属其高发期。如水灾,秋冬季节较集中,宋哲宗朝的29次水灾,除去3次记载时间不详(共约占10.3%),这两个季节发生的水灾占总次数的65.5%,尤其是7月和12月更是水灾集中的高发月份。该时期的19次旱灾,除去2次记载时间不详(占总数的10.5%),春夏两季旱灾次数达到了占总次数的68.4%。旱灾集中在春夏两季,因春夏季降水少,春季气温回升快,夏季“天气炎热,蒸发量大”[15]87。其他灾害的季节性特征并不明显,如地震,在17次地震中,除去时间不详的记载1次(占总数的5.9%),其他16次地震在四季都有分布。春、夏、秋、冬地震发生都为4次,占比都为23.5%,比较均匀。

3.2 空间分布

在记载宋哲宗时期自然灾害的相关文献中,都城及周边地区的记载较其他偏远地区更详细。宋哲宗时期自然灾害发生的空间分布情况见表3。

表 3 宋哲宗朝自然灾害地区分布表(次)Tab.3 Regional distribution of natural disasters in the Reign of Song Zhezong(times)

根据表 3,按现代行政区划统计的宋哲宗时自然灾害总共144次,灾害发生频次在区域上呈现不平衡。除去灾害发生地点不详的8次(共约占5.6%),河南受灾最为频繁,共发生32次灾害,占总数144次的22.2%; 其次是河北、山东各18次,分别占总数的12.5%; 浙江17次,占总数的11.8%; 江苏11次,占总数的7.6%; 山西8次,占总数的5.6%; 陕西、安徽各6次,分别占总数的4.2%; 甘肃、广西各4次,分别占总数的2.8%; 福建、四川、重庆各3次,分别占总数2.1%; 最后两个分别是广东2次,占总数的1.4%,宁夏1次,占总数的0.7%。

造成这种现象,一方面因当地的气候和地理条件,如水灾大多都发生在黄河中下游、汴河和淮河流域的省份。虽南方的降雨量比北方大,但有些地处偏远的南方地区,向中央传递灾情难度大,其灾情记录就相对较少。沿海地区台风频发,每当台风发生,潮汐都可能上升。因此,浙江、福建、江苏等沿海省份占这一时期风灾总量的90%以上,潮灾也全部发生在沿海城市; 另一方面则与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分布状况相关,“经济越发达的地方,同样强度的灾害对其损伤越大。”[2]107人口稠密的地区如河南、浙江等,流动性大,加快疫病的传播。

总之,从各省自然灾害空间分布特征来看,河南受灾最为频繁; 其次是山东、浙江等华东地区; 再次是河北、山西等华北地区,而其他地区自然灾害较少。总体上呈现出从北向南、从东向西逐渐减少的空间分布态势。

4 宋哲宗朝自然灾害的影响

宋哲宗朝15年间,自然灾害爆发80余次,相当频繁。灾害的种类不一,破坏程度相异。但无一例外都对该时期农业经济发展、社会秩序和政治生活造成了诸多方面的影响。

4.1 农业经济

小农经济在中国古代占有重要的地位,一旦遭受自然灾害,势必会影响农业经济进步与社会发展。一方面,农田的淹没、农作物受损和粮食减产。如元符元年(1089)九月,御史中丞安惇言:“北京在澶州大河涨溢,溺民田宅。”[14]11956元祐五年(1090)八月至十一月间,苏、湖、常、秀四州连续阴雨不止,苏轼:“灾伤之余,所收无几,又少遇晴干,已熟者不得刈,已刈者不得舂,有谷无米,日救腐坏。”[14]10834从文献所记载的关于农田和庄稼损失情况看,灾害对农作物的生长影响很大。当出现较大灾害,特别是洪涝灾害时,“会导致农田大面积淹毁,农作物由于被洪水长时间浸泡,根腐而亡,导致粮食和经济作物减产、绝收,有时还会关乎到来年的收成。”[16]71另一方面,造成了农业人口的大量丧失。劳动力是农业经济生产活动的基本前提,农业经济社会发展初级阶段,农业生产力水平相对低下,一定数量的农业人口,是农业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而自然灾害往往导致农业人口减少,直接影响了农业经济发展。如元祐三年(1088)正月,同知枢密院范纯仁言:“臣窃见去冬以来,雪寒过常,今已仲春,阴沴未解,商贾束手,不能营生,贫困之民,死者甚众。”[14]9943在一些饥馑比较严重的地区,甚至出现了“人至相食”[14]9718。

4.2 社会秩序

灾害发生后,易出现疾疫、饥馑、农民流亡及盗贼群起的局面,受灾百姓难以维持生计。流民的产生与“自然条件尤其是自然灾害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该时期水灾、旱灾、蝗虫灾害、风灾、雪灾、地震灾害等均会对其十分脆弱的小农经济带来极大的破坏性影响,由此导致不少农民群众不得不四处流亡逃生,在整个社会上产生了大量的流民。”[17]113宋哲宗时期流民的人数多时可达百万。如元祐元年(1086)苏辙上奏:“近岁富弼知青州,是时河北流民百万,转徙京东。”[18]801流民对流入地来说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可增加劳动力; 另一方面流民中隐藏着不稳定因素,会带来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当流民“进入城市时,处在一种完全陌生的环境下,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没有亲朋的救济,当他们生活无以为继的时候,便会转而为盗贼、流氓无赖等”[19]65,这样他们对迁入地的治安构成了威胁。如元祐二年(1087)四月,旱灾重、民力困、国用竭、夏麦失望,秋稼未立,苏辙言:“数月之后,公私无继,群盗蜂起,势有必至。”[14]9718

4.3 政治生活

受“天人感应”等思想影响,统治者往往认为灾异是上天对帝王的警示。因此,为避免天怒人怨,巩固自身地位,宋哲宗时期中央政府在组织具体救灾事宜的同时,还通过一系列政治活动消弭灾害。其一,皇帝采取一系列弭灾活动:如通过出宫女、避正殿、减膳等行为来反省自己的过失。绍圣二年(1095)“苏州、河南府相继地震,哲宗皇帝一次出宫女91人。”[20]343元祐二年(1087)四月,哲宗下诏:“时雨久愆,旱灾甚广,可自今月十一日后,避正殿,减常膳,仍于诏内深责予躬,庶几修省以消天变。”[14]9703此外,撤乐、虑囚、下诏罪己等措施也是帝王的弭灾行为,此不一一论述。其二,宰执谢罪弭灾。宰执作为皇帝的辅政大臣,灾害发生也是宰执未尽到职责的结果。因此,宰执会在逢灾时上书谢罪或请辞。如元祐三年(1088)正月,知枢密院事安焘言:“自去冬大雪异常,久阴未解,细民失职,上贻忧念,皆由辅政无状所致。愿就贬黜,以塞天戒。”[14]9926宰执谢罪辞官往往是象征性行为,最高统治者对此会进行宽慰挽留,正如太皇太后所言“此乃德薄所召,非卿等过也。”[14]9926

如上,自然灾害频发对宋哲宗时期的农业经济、社会秩序及政治生活等方面造成影响。经济上,打击了小农经济,政府面临沉重的经济负担和损失; 社会上,人民的生存条件遭受破坏,涌现大量的流民和盗贼,扰乱社会秩序; 政治上,受“天人感应论”的影响,统治者和官员在政治上采取象征性手段,希望通过自己的言行减轻灾害。

5 结论

宋哲宗朝自然灾害频发。该时期自然灾害特点为:

(1)灾害种类多样,包含水灾、旱灾、虫灾、地震等11种灾害。

(2)水灾最严重,旱灾、地震、雪灾、风灾次之。

(3)次数多、频率高、年份发生频次平稳及四季发生频次差异较小,各种灾害群发。

(4)大部分地区均有涉及,主要发生在今河南、河北、山东、浙江、江苏等地,河南尤甚。

灾害影响农业生产,社会秩序及政治生活。为降低灾害损失,巩固统治,中央和地方各采取一系列赈济灾荒措施:如安抚灾民、宽刑、赈济、以工代赈等,一定程度上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减轻了人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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