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好劳动保护法治化的赶考之路

2022-10-13 06:17第六届全国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全国总决赛演讲比赛高校组季军
青少年法治教育 2022年8期
关键词:合宪性劳动保护法治化

第六届全国学生“学宪法 讲宪法”活动全国总决赛演讲比赛高校组季军

中国政法大学 魏积宇

指导教师 朱 铮

主题演讲

大家好,我是来自北京的选手魏积宇。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走好劳动保护法治化的赶考之路”。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一部百年党史就是一部中国共产党人和广大工人阶级、劳动群众共同书写的奋斗史。在发表2018年新年贺词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奋斗成就梦想,劳动开创未来。进入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带领中国人民踏上了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新征程。在新征程中,我们该如何遵照《宪法》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我们走好劳动保护法治化的赶考之路呢?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想和大家分享一则故事。此前,我加入了大学的法律援助社,在日常活动中遇到的一个劳动纠纷的案子给了我很大触动。四个和我年龄相仿的小伙子提着包裹向我们寻求帮助,说他们四人之前都是保安,工作非常辛苦,每天要站岗巡逻近十三四个小时,而在他们按了红手印的只有短短一页纸的聘用协议中,根本没有关于支付加班费的约定。临近春节,他们要回家探亲,单位却拒绝支付他们任何劳动报酬,还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万般无奈之下,他们带着行李偷溜了出来,但身份证被扣在了工作单位。

我向他们解释:“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你们的用人单位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我建议你们用法律武器维权,先仲裁后诉讼。”听了我的分析,他们多了几分宽慰,我也为能帮助他们维权而感到高兴。

这件事也引发了我对如何才能遵照《宪法》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思考。在我国《宪法》中,劳动者的劳动权和休息权是一体两面的。以休息权为例,休息是实现劳动的前提,但却很容易被忽视。现在,在很多大城市中,以“996工作制”为代表的各类侵犯劳动者休息权的现象屡禁不绝。休息不仅是为了使劳动者恢复体力和精力,更是为了让劳动者发展和完善自己。四名保安正常工作之余,体验生活、休养生息,才能更好地投身到新的劳动中。中国人民要的富裕,不仅要“富口袋”,更要“富脑袋”。休息能让劳动力资源再生,在精神层面给劳动者提供丰富文化生活的机会,为创新发展提供动力。

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力度是劳动保护法治化的赶考之路上的重要议题。我们至少要从经济、法律和思想上做好准备。

在经济上,国家可提高最低工资标准,重视二次分配,让劳动者享有更多的改革红利,实现全民共同富裕;在法律上,应该让广大劳动者知晓自己的权利,可以依靠工会等组织为自己发声。国家可依据社会发展变化,不断完善现有的劳动部门法,健全劳动类案件的执行制度。

最为重要的是,在思想上,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形成劳动者的身份认同。我们不仅不应忘记劳动者创造价值的责任和初心,还应在劳动中积累经验、建立友谊、达成共识,形成共和国劳动者的身份认同—尊重劳动者就是尊重我们的集体,尊重劳动者就是尊重我们自己。

进入新时代,中国人民以实干兴邦的劳动精神,继续谱写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新篇章。在向着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的新征程中,劳动者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了强劲动力。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弘扬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社会风尚”,为我们走好劳动保护法治化的赶考之路指明了方向!光荣属于劳动者,幸福属于劳动者。我们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党中央周围,勤于创造、勇于奋斗,努力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创造新的时代辉煌、铸就新的历史伟业!

命题演讲

大家好,我是来自北京的选手魏积宇。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宪法的效力”。

我们经常听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我国《宪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但我们可曾思考过,为什么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呢?究其原因,是宪法对国家机构的权力进行了划分,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了全体人民的意志。

正因如此,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当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的事业就能顺利开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的事业就会遭受挫折。

我们知道,宪法的规定大多是原则性的,比较抽象,因此宪法必须通过相关的部门法来具体规范社会中的各种关系。例如,我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就需要《民法典》中的物权编等对其进行具体规定。当部门法律仍不够具体或不能适应各地民情时,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就会进一步规范。这样的层层规范是有内在逻辑的,越是细致的规范,越要遵守上位法规的原则,使所有法律法规统一在宪法之下。宪法处于金字塔的顶端,各类法律法规形成有序的阶层,从而融贯成为一个整体,不断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与发展。

在现实中,我国宪法的实施和监督是通过合宪性审查来实现的。这是一种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公权力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根据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对立法的合宪性审查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所有法律法规均须进行合宪性审核后才能批准生效,二是在生效后发现其中与宪法相抵触的内容将被依法撤销,三是在某一立法上报备案期间对其进行审查的备案审查制度。比如,在《民法典》颁布后,有人质疑其中婚姻家庭编设立的离婚冷静期违反了宪法中规定的“婚姻自由”。对此,其可以进行学理上的思考和讨论,也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合宪性审查建议。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合宪性审查有助于建立层层递进的法治秩序,为宪法的实施提供保障,也使宪法面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呈现出适应性和稳定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让我们共同沐浴在宪法的阳光下,一起坚信法治中国,勇敢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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