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国能源管束体系中具备宏观性、预期性的对策内容,能源战略与能源规划分别在国家行为与政府纲领层面指引能源管理事业的进步
。鉴于二者在实际应用与内容发展上的混沌,其在既有内容的区分、拓展内容的定位与不同属性内容的协调上均存在模糊与冲突。理论上,作为稳定、明晰、层级特性显著的能源法律,其与二者的适时结合将有利于明晰彼此边界、清理重复内容、判定效力优位,并借助特别规则的牵引,实现战略与规划体系的动态发展。而现实中,能源战略与能源规划的法制化需在理顺三者逻辑关系与属性机理前提下,填补决策与法律发展缺陷。由此,该类事业的深入当为学界与实务界共同支持的长久事业。
地铁施工期间常用的交通组织优化方法有机非隔离、车种限行、单双号限行、限速管理、交叉口渠化、交叉口禁左措施等.根据交通分配得到的交通量制定不同的优化方案,将不同的组织优化方案分别对交通量进行分配,根据输出的指标,以区域内平均速度和平均饱和度为评价指标,进行方案比选.
产业链金融服务不仅对于财务公司和企业集团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快速发展的有效手段,企业集团需要加强产业链金融与自身战略规划的结合。企业集团需要明确财务公司的战略定位,财务公司的未来发展方向应当是产业银行,需要具备良好的产业金融功能,同时依据各个时期企业集团的运营管理情况来确定产业链金融服务的方向,使财务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与企业集团的战略发展计划达成一致。财务公司还需要加强考评工作与风险管理机制,不断分析财务公司产业链金融的实施情况以及对企业集团和其他企业的具体影响,不断优化产业链金融的服务细节并提高财务公司的运营地位。
如欲明晰能源战略与能源规划的法制化脉络,便需解析二者的概念属性与功能区分,进而结合同能源法律的关系剖解,确定清晰的行为蓝图。能源战略,通常为筹划与指导国家能源发展、保障能源安全的整体方略
,也是能源发展与管理经验的总结、统归与升华。而所谓战略,在概念上存在规划、目标之义,其所以不同于规划,关键在于突出的先验性、基石性、长期性与宏观概括特征。事实上,从语义学、战略学或者管理学等视角分析,此类特征均得到詹姆斯·施莱辛格
、艾尔弗雷德·钱德勒
、肯尼斯·安德鲁斯
、贝赞可等诸多学者的认同
,形成一定的理念共识。另一方面,能源规划,一般指特定组织制定的一定期限的能源发展计划,包括国家规划与区域规划等多个类别
。究其理念,其形成顺位后于能源战略,往往为特定战略周期的暂时性、阶段性指标,且可因制定主体、制定依据与施行需求而呈现不同属性,如综合性规划与专项规划等区分。由此,其灵活、具体与短期特征相对显著。而法制化,即以法律明确规定为途径,明晰能源战略与能源规划的内在属性与体系地位,进而构建解释、程序、落实与监督相结合的法制体系,以指导能源事业发展的过程,实为立法、执法与司法等环节
与实体、结构与观念
等要素之统合。
基于学理特性与实践取向,我国的能源战略在相当程度上代表了国家意志,是国家为实现能源需求,进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与本国安全等目标而表达的行为宣言。其在显露涉及的国家诉求直接性之同时,也形成了浓厚的国际博弈与权力作用特色,此在经济社会地位关键与政治关联密切的能源领域颇为显著。故而实际上其应属先于法律实现的对策范畴,为引导能源法律制定、修改与废止的价值参照。以《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2016-2030)》为例,其提出将能源安全理念落实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等各个方面便渗透出鲜明的前位优先性,且其实际效能也高于能源法律,事实取得了类似宪法的宣言地位。能源规划则难以突破能源法律的效力约束,至少在理论上呈现低于能源法律的效能与顺位特征。当然,能源规划的形成可能因与能源战略的“合体”而暂时拥有(内容上)“超前”法律的地位
,但一方面其仍需受到既有法律维护信赖利益、依法行权等宗旨原则的拘束,实际仍处于法律广义规制的阴影之下,另一方面此种现象很大程度上源于制定者对能源战略与能源规划属性的混淆,其区分效果难称规范。因此,能源战略、能源规划与能源法律在效力与形成顺序上宜形成“战略—法律—规划”的逻辑结构;在行为关系上,应形成能源战略指导能源法律、约束能源规划,能源法律规制能源规划、体现能源战略,能源规划细化能源战略、遵守能源法律的实践关联;在内容体现上,能源战略可体现于国家级的重大对策性文件、综合性法律的总则规定甚至宪法中。而能源规划则可视内容属性体现在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甚至各种官方文本,并合理体现与能源战略的上下阶层关系。
实践而言,我国虽未形成能源基本法,但在诸多专门能源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乃至规范性文件中均存在能源战略与能源规划的表述内容,在既有的《能源法(征求意见稿)》文本中也形成相对丰富的规则安排。然而,纵观我国的法制化进程,不难发现行为者并未充分落实能源战略与能源规划法制化的理论定位,且未构建起应有的协调与辅助机制,进而阻碍了二者法制化正面功能的发挥。详细而言,存在规制混同、协调不明、专门性不足、缺乏实施等突出问题。
1)培养能源战略、能源规划与能源法律“独立”“互助”与“实际”相统一的共识
1)加快推行科学的《能源法》出台
2)不同规范间存在协调困境
纵观现有的法制化混同、协调与实施弊病,其法律体系层面的关键缘由在于能源基本法的缺失。首先,立法者需在充分总结我国能源战略与重要能源规划内容基础上,推进《能源法》的颁布施行,从而以总则性法律之优位化解同一位阶法律规则的协调困境。其次,也应于总则部分规定与宏观文件内容相冲突时的协调准则。究其内容,对于已经发布的战略与规划,应在遴选吸收的基础上拥有优先相同内容的适用效力。对于未来发布的战略与规划及不同类别的文本内容,则应视制定主体、实际效力与协调必要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判定先后,并在事后借助必要的法律更新或者文件修改处理客观矛盾。最后,《能源法》应确立能源战略与能源规划相互区分而非隔绝、宗旨指导与细化准则相结合的规范规则布局,而不可呈现2021 年意见稿的“夹心饼”式架构。操作层面,可在法律开头以立法目的或者法律宗旨形式规定能源战略,在总则部分以原则约束、参考内容或者在分则部分以专章形式规定能源规划,由此以条文布局暗示战略与规划间的上下逻辑关联。
(2)能源法律应为区分、协同、整归与宣传二者的必需中介,亦发挥渗透二者执行力、落实要求的载体功用。
3)我国尚未确定能源战略与规划的法制化流程
作为宏观指导性、国家意志性与契合时势性突出的规制内容,能源规划的法制化需考虑针对对象的综合性
、高度应变性、约束跨地域性、落实风险性
等特征,能源战略法制化则需考虑支持主体权威性、政治密切性、高度稳定性与评估复杂性等特征,借助统筹安排与专家研究,形成专门的完整立法流程。显然,我国尚不具备此种基础,规划战略类规范与传统规范间并无实质的立法行为区别,甚至渗透了能源领域行业立法、部门立法
的色彩。其对应的能源法律制定也缺乏足够的专业与联系属性。部分法律被称为能源管理权限的“三定”方案
,计划与政策属性颇深。由此,能源战略与能源规划规范科学化目标的实现面临形成层面的专业性障碍,也反馈加剧了理念层面的混乱症结。
学理分析,能源战略与能源规划的法制化需在理念梳理、立法技术、人才素质、习惯共识、信息沟通乃至国家意志与利益的解读方面实现全面的基础升级,而我国尚在多数领域存在短期内难以消弭的改革障碍。另一方面,基于二者与能源法律间的关联与能源基本法的发展趋势相呼应,此类法制化之实现应在总体发展与针砭时弊方面拥有广泛前景,所纠结的多为如何实现、何种程度实现之争执。由此,此处将以既成事实的法制化实践为蓝本,尝试设计二者与能源法律结合的初步方案。
1)能源战略与能源规划的法律规定存在混同
事实上,既有的法制化症结并非简单的规则制定疏忽,而应源于立法者、决策制定者甚至社会公众普遍的认知误区与概念混淆。其将能源战略与规划混为一谈、割裂看待法律与战略及规划作用、忽视能源战略与能源规划的法律执行力等思维预设严重阻碍法制化的规范落实。故应借助思想教育、思维培训、社会宣传与范例试点等方式,以理念与实践领域的双重支持达成如下基本行为意识与自觉:
(1)能源战略与能源规划分属国家意愿与公共政策范畴,在逻辑上存在“原则—细化”与“目标—方案”的先后序列。
鉴于既有法律的规制混淆与能源基本法的缺失,我国在能源领域尚缺乏不同法律的规范与战略内容的效力判别与冲突协调规定,进而塑造不同种类战略或者规划间独立生效的隔绝现状。此不但难以贯彻能源规划、能源战略互相联系、详略配合的施行逻辑,也客观上造成既有规则沦为标语性质的宣言规范,难以发挥实际效能。详细而言,首先,《煤炭法》《节约能源法》《电力法》等单行法律之间的战略与规划内容缺乏上位规范的统摄与协调,进而造成立法无序、内容冲突难以协同等弊端。其次,能源法律与宏观决策文件间的关联内容难以界分与定位。理念上,法律作为具备国家强制性与最高权力机关意志的规则
,理应拥有高于一般决策文件的效力。然而,基于我国“重决策、轻法律”的行事习惯尚未消除,加上能源事业的社会支柱与国家政治属性,官方的部分文件往往拥有指引法律制定与实施,甚至充当制定依据的特殊地位
,从而创设二者位阶判别的模糊地带。此外,战略与规划法律规定的实效性不足更弱化了法律规则的实际权威。相比之下,灵活性与通俗性显著的决策文件往往活跃于公众视野与公权机关中,显示出颇为强势的规制力度。故消除或者缓解此类效能错位现象,应为能源法乃至各类部门法提升存在感之难点。最后,基于对战略与规划理念认知不深或者规范制定的体系需求,我国在部分较低层次的效力规范中涉猎了能源战略的基本内容
。由此即使认定此类文件以战略形式充实规则的方式合理,也在客观上形成此部分内容与上位法它类规定相冲突时的协调与兼容障碍,值得注意。
3)目前高速公路风险的动态管理一直未能有效地实施,现有风险管理仅是对某一时间内的风险进行管控,而随着高速车流量、外界环境等因素的变化,风险多为动态变化的状态,相应的风险管理也需随之改变. 信息化技术的快速发展,为解决这种难题提供了可能. 因此,有必要将风险管理与信息工程进行有效结合,将桥梁的健康监测、风险事件的智能预警、典型事故推演及应急管理等信息化技术纳入到风险管理中.
(4)对于法制化的能源战略与能源规划,其位阶高于既有的对策文本。
2)充实制定与理解法律规范与宏观文件
的素质储备
详细而言,可以“入口—出口”意识逐步优化文本制定者的专业素质。入口方面,应重点吸纳具备能源法律专业高学历或能力突出者入职,并借助财政调整给予应有的优惠待遇,也可定期吸纳专家学者兼职
,缓解国民专业素质不高的矛盾。出口方面,宜借助考核评比、实效竞争等方式,使明晰理念并及时落实者得到奖励与晋升,反之则应予以适当的降级乃至退出等淘汰安排。在应用内容上,除却法律与文件制定及计划外,也应形成固定的解释机构,借助专业人士的概念解答达成实践冲突的化解,以支持法制化事业的平稳进步。
(3)无论能源规划还是能源战略,其法律规则均应得到执行与监督。违反其条文规则同样应承担法律责任。
实践分析,我国尚未形成能源战略与能源规划相区分的行为习惯与立法技术。姑且不论能源战略具体内容的立法必要,在既成事实的特殊规范中,便难以觅得能源战略与能源规划的区分界限。在已生效的能源单行法方面,存在大量战略与规划混杂的“综合性”条文,如《煤炭法》第4 条、第11 条分别规定了煤炭开发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准则。结合《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2016-2030)》等文件内容,不难发现“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开发利用”应属战略层面内容。但现行立法并未将其置于立法目的等宏观指导高度,而将其与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统一规划”等操作性、计划性规定并列,从而人为模糊了能源战略与规划的界限。再如《循环经济促进法》第3条规定“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在使用战略表述后,又指出其应当遵守统筹规划等一系列具体的实践准则,由此似将拟定的“能源战略”置于规划之下。尽管混淆或非立法者本意,但语词表述的泛滥混用与内容规定的合一在客观上仍增加了区分二者的理解难度。在拟制定的能源基本法文本中,则存在条文排布的紊乱可能。以《能源法(征求意见稿)》(2021)为例,其在第1 条规定了“提高能源效率”“保障能源安全”等战略性内容,在第2条规定了能源发展规划的法律适用。由此似可发现立法者区分二者的实际尝试。然而,其又在第3 条规定了推动能源消费、供给、技术等革命,并指出绿色发展的行为理念,如此“夹心饼”式的排布逻辑重新产生了二者的内容混同风险,且加剧了效力优劣、层次区分的协调困境。综上所述,规范制定者尚未形成足够明晰的区分理念,进而在语言表述、条文排布、效力顺位等方面显现混淆特性。此缺陷在非法律文件上也有所体现
,形成普遍存在的理念与规制误区。
水驱后期,由于原油黏度变大,水油流度比进一步扩大,日产油能力的提升更加困难。以胜利油田某一普通稠油油藏中注采对应好的一口油井和一口水井为例,注水初期,油井日产油能力由2.0t提升到4.6t。而后日产油能力快速递减,含水率不断上升。当日产油能力递减到1.8t、含水率上升到87%时,注入井日注量由33t提高至48t,生产井采取换大泵提液,日产液能力由18t提高到51t,日产油能力仅提高到2.0t。普通稠油油藏水驱后期,强化采油效果不明显,日产油能力提高比前期更困难。
她询问他是否想回去房间洗澡睡眠。手表上指针显示凌晨2点,她清晨即离开万象前去南部波罗芬高原,为沿途被挑选出来的少数民族村庄服务。时间持续两月。他不愿意离开。天亮之后,各奔东西,他不知道何时能再见到她。
2)需清理既有的能源法律规定
详细而言,基于能源战略的国家权威性,其内容乃至表述不宜以细化条文形式出现于行政法规、规章甚至规范性文件中。对于较低层次的法律规范,其对能源战略的涉猎应限于立法目的的强调与贯彻上位法的提示性规定,而非细化其战略内容甚至滥用战略表述,由此避免加剧现有的混淆弊病。此外,能源规划的规定也应参考宏观文件的制定主体与实施需求,尽可能实现法律与宏观文件在施行范围、制定主体位阶、规划体系逻辑层面的对应协同。为此,此类法律规范在能源基本法确定总体的能源战略与规划后,顺应其布局思路,实施规定内容、条文安排、语言表述、体系逻辑等方面的法律清理乃至补充将成为必然。
在张伟看来,未来,类似《我不是药神》中提及的相关抗癌药的普及,以及微创技术的运用,甚至包括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疾病诊断,都是医院提升学科能力,实现医疗服务能力提升的重要契机。
2340 给定正整数n≥2,把Rt△ABC的斜边AB分成2n等分,其分点依次为P1,P2,…,P2n-1,其中P1距离点A最近.如果 证明:
相较普通法律规则的制定,能源战略与能源规划的法制化兼具能源管理与宏观对策落实的双重特性,因而更凸显其制定流程的完善必要。具体分析,未来的能源战略与能源规划法制化应形成“评估计划——内容立项——意见征求——专家起草——必要性、可行性、规范性审议——表决通过——实施管理——评价监督”的完整流程。故其改革不仅牵涉法律文本的形成,也自然容纳法律实施与监督修改环节,由此为现行能源法制体系创设了专业化、法律化、独立化、一体化的发展必要,尤其应避免各自为战的部门立法、利益纠葛的行业立法、素养不足的政策立法、无端掣肘的妥协立法现象出现。对应的配套机关权限、成员素养、立法程序、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协调机制等力量建设不可缺少。除此以外,宏观文件中能源战略与规划的内容编制也应对应完善其流程
,并尽量做到与立法主体互通反馈,由此削弱因法律滞后性
所带来的内容过时、决策无据等消极影响。
能源战略与能源规划的法制化应为厘清彼此位置、发挥二者作用、增强法律实效,进而指导与促进其它能源制度绩效提升的可行选择。事实上,结合我国能源法律的既有规定与《能源法》文本的发展现状,此种现象已形成客观的行为趋势。出于法律体系的稳固必要与关联行为的内在合理性,改革者需在推动其发展过程中,以联系理念担负起法制建构的职责,在完善规范文本的同时,以空间上的法律与对策相协调、时间上的发展与稳固相匹配,打造契合实际、程度适当、注重落实、动态更新的程序主导型
治理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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