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利润非均到照本分利:徽州婺源“寄小伙”
——以汪养佳嘉庆八年至二十五年流水账为中心

2022-10-11 12:45程泽时
学术界 2022年9期
关键词:流水账嘉庆合伙

程泽时

(贵州师范大学 历史与政治学院, 贵州 贵阳 550025)

一、问题的提出:徽商合伙从来是照本分利的吗

有学者述评明清合伙研究时指出,关于合伙利润分配“基本仅是简单介绍与描述,未见有深入的背景分析、古今及各地异同比较等更有意义的探讨”。〔1〕既有的明清徽商合伙研究,聚焦于徽商合伙的资本来源与组合,而较少关注利润分配。

日本学者藤井宏最早提出徽商资本的七种来源方式,分别是共同资本、委托资本、婚姻资本、援助资本、遗产资本(继承资本)、官僚资本、劳动资本,〔2〕但是他没有回答不同种资本是否按资均分利润的问题。

张海鹏、王廷元认为,“附本经营”是徽商资本的重要组合形式之一。受托人是财力较强、善于经商的人,接受至亲好友的委托资金只占很小的一部分。委托人获得的利润率,“大概与受委托人的商业利润率是一致的”。〔3〕因为所依据的主要材料是方志、谱牒、笔记等含混、约略的文字,诸如《孝义传》《笃行传》《义行传》之类,一般记载粗疏简略,难以准确地说明合股经营或委托经营方式的真正面貌,〔4〕所以,他们关于利润分配的结论只是推断,需要更为细致、精准的资料来实证。

孙强认为晚明时代徽州商业合伙的史料中,虽然没有“有限合伙”和“隐名合伙”之名,但有该两类合伙之实,即出资者将资金委托给其所属经济单位之外的商人代为经营,属于附于商人的经营资本中藉以取利,在史料记载中常常被称为“附本”或“附金”。且依据徽州地方文献《太函集》三则简略的记载,并认为“虽然材料中对经营亏损及负债情况下的责任问题没有显示,但可以判断,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主要出资人的商人当负有无限连带责任,而附本者的责任应以其所投入的资本额为限度”。〔5〕在没有账簿材料的情况下,所谓“判断”似乎只能是推断。

马勇虎提出晚清徽商合伙的利润分配方式以是否二次分配为标准,可以分为利润均分和正余利制两种。〔6〕这里的利润均分和正余利制,均假定和隐含着“照本分利”的共同前提。

以上研究,除马勇虎使用账簿、账单外,其余均使用方志、谱牒、笔记等简约文字材料,故而无法深究徽商合伙的利润分配问题。张海鹏、王廷元和孙强的推断,马勇虎的实证,似乎表明徽商合伙从来是照本分配利润的。下文拟利用嘉庆八年至二十五年婺源江村的汪养佳所记录的19页流水账为材料,对合伙利润分配原则以及合伙人权利义务的变迁等作深入的个案分析,以揭示徽商合伙利润分配原则历史变迁的“拐点”。

二、材料的说明:汪养佳流水账包括礼单和寄小伙银账

该流水账簿包括封面和空白扉页,共计19页。封面手书“汪养佳 吉旦”。

第3—4页最右边竖行抄写了“五年八月十六日”标题,然后从右到左竖行抄录了汪养佳11笔收礼与回礼的清单,以及“接入寄小伙银底”账单。汪养佳所收的礼物有糕、手巾、绒领、荷包、鞋等,所还礼物有(青)柴、碟器、烟、猪肉(记作“亥”)、九江纸等。该账单记录了6笔“入寄小伙银”的姓名、银两数目以及还银数目,且每笔盖有戳记“讫”字。

第5—6页最右边竖行抄写了“嘉庆八年十一月往楚”的标题。然后从右到左竖行抄录了9笔汪养佳收礼与回礼清单,以及“入寄小伙银账”。礼物种类基本同前。该账单记录了4笔“入寄小伙银”的姓名、银两数目以及还银数目,且每笔盖有戳记“讫”字。

第7—8页最右边竖行抄写了“嘉庆十年十月初四日往楚”的标题。从右到左竖行抄录了6笔汪养佳收礼与回礼清单,以及“入寄小伙银账”。该账单记录了1笔“入寄小伙银”的姓名、银两数目以及还银数目,且每笔盖有戳记“讫”字。

第9—10页最右边竖行抄写了“嘉庆十三年四月廿五日往楚”的标题。从右到左竖行抄录了6笔汪养佳收礼与回礼,以及汪养佳送礼的6笔清单。

第11页最右边竖行抄写了“□记小伙银底账”的标题。从右到左竖行抄录了6笔“入寄小伙银”的姓名、银两数目以及还银数目,且每笔盖有戳记“讫”字。此外,汪养佳记录了嘉庆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其与德元叔的利润分配的纠葛以及在他人调解下当面算账,并增付利润五两的简要情况。

第12页最右边竖行抄写了“嘉庆乙亥年八月廿八日往楚”的标题。从右到左竖行抄录了6笔汪养佳收礼与回礼的清单。该页笔迹与第11页、第13页的笔迹稍有不同,字体稍大,且潦草些。当是后来插补空白页记录的嘉庆二十年八月二十八日往楚。

第13—14页最右边竖行抄写了“嘉庆十六年二月廿八日往楚”的标题。从右到左竖行抄录了12笔汪养佳收礼与回礼的清单。

第15—16页最右边竖行抄写了“嘉庆二十三年三月初三日往楚”的标题。从右到左竖行抄录了9笔汪养佳收礼与回礼的清单。

第17—19页最右边竖行抄写了“嘉庆二十五年八月贰十七日往楚”的标题。从右到左竖行抄录了11笔汪养佳收礼的清单,以及7笔“入寄小伙银”的姓名、银两数目。但是既没有回礼的记录,也没有还银数目的记录。这份“嘉庆二十五年八月贰十七日往楚”流水账非常特别,是送礼与入寄小伙银钱一起记录。据此可以推断,汪养佳于嘉庆二十五年八月二十七日启程往楚做生意,亲友们多赠送礼物,有的还接酒饭饯行。有的亲友既赠送礼物,又入寄小伙银钱。有亲友没有赠送礼物,仅入寄小伙银钱。

综上,汪养佳于嘉庆五年、八年、十年、十三年、十六年、二十年、二十三年、二十五年8次往楚做生意。前后两次间隔最短的时间不足两年。前后两次间隔最长的时间超过四年。这里就提示一个问题:送礼回礼的礼俗与寄小伙的商业之间是一个怎样的关系呢?

三、流水账所见汪养佳地缘、血缘、姻缘、业缘交织的人际网络

流水账中,汪养佳记录姓名一般都保留了表明人伦关系的称谓,有尊称的翁、公、伯、兄,有体现姻缘关系的舅、嫂,有体现师徒关系的“先生”“师”,有体现主客关系的“主家”,还有需要辨析其与汪养佳伦理关系的“官”。当然,称兄道弟未必都是血缘关系,还可能是商业伦理关系中的称呼。《学徒称呼须知》载:“子弟投师学贸易,先分尊卑称呼。行铺正主为师,并有总管及正店官,带徒者,此皆专管教之师,本称老师。同事中有年长过我二十以上者,均当以老师、老伯。年长十岁以上者,以老叔称之。年长数岁及先后学徒年长者,皆以老兄称之。惟后来学徒年小于我者,可以老弟呼之”。〔7〕这里重点讨论业缘关系。

(一)业缘关系之一:商号中主客雇佣关系

据流水账中的礼单记载,嘉庆五年“俞鲁宗”送汪养佳鞋一双、糕二包,八年“主家”送汪养佳鞋一双、糕二包,十三年“鲁宗主家”送汪养佳鞋袜一副、糕四包,十六年“俞鲁”〔8〕送汪养佳缎鞋袜一副、糕四包,二十(乙亥)年“主家”送汪养佳鞋一双、糕四包,二十三年“主家”送汪养佳缎鞋袜一副、糕四包,二十五年“主家”送汪养佳缎鞋二双、放伸袜一双、糕四包。唯有嘉庆十年没有出现“主家”或“俞鲁宗”送礼的记录。主家自然不会向汪养佳入寄小伙银,只会在雇员启程前赠送礼物,以示慰问鼓励。据此可以推断,汪养佳应是俞鲁宗所雇佣的店员。俞鲁宗出资开设商号,汪养佳受雇于俞鲁宗。

(二)业缘关系之二:商号中的店官同事关系

据流水账中的礼单记载,嘉庆五年,“太宁官”送汪养佳糕二包;八年,“潘太官”送绒领一条,“戴岩生官”送手巾二条、领一条;十年,“太宁官”送绒领一条、糕二包,“戴高官”送缎鞋一双、糕二包;十三年,“太宁官”送领一条、糕二包;十六年,“太宁官”送领一条、手巾一条,“天音官”送脚布二双,汪养佳没有回礼,“定祥官”送包肚一只、手巾一条、秋领一条和扇一把;二十三年,“天音官”送手巾二条、脚布二双;二十五年,“吴颖官”送手巾二条、平口一只、糕二包,寄小伙工银二十两。显然,这些记录中一般省略了姓氏,单独保留名字和称谓,“官”字应不是名字的组成部分,而是称谓。

清代《江湖必读》中就有“店官”的概念。星江大和堂藏版、同治元年春镌刻的《增订见心集大全》,收录了星源朱文轩辑的《江湖必读》,婺源江湾镇晓起岭下村裘烈坤抄录了《江湖必读》全文。〔9〕《江湖必读》应是婺源商人普遍阅读的教科书,它在广义、中义和狭义上使用了“店官”。

广义的店官指行主以外的商号员工。《学徒任事切要》载:“初入门数日,当侍立众店官之侧,或立久方许坐从低末之处。……行主、老师及店官渐有逐事吩咐,授执跟学”。〔10〕中义的店官应包括掌总、掌局。狭义的店官与行主之间是主客雇佣关系,行主有权考核、奖罚众店官。《立规模以壮观,定章程而不易》又载:“掌总、掌局管钱管银,重设副正,繁有帮人,收进发出,内查外寻,访探行情,办货贵真,走水采买,脱陈留新,经手赊账,责成取身。司厨、司杂、粗工、学生,熟识接客。主人待宾,敬公罚私,强去和留,奖勤责怠,褒智教愚,始终如一,店可兴”。〔11〕狭义的店官,既不包括管总、统事、库房等高级商号管理人员,又不包括杂务、粗工、炊爨等杂役人员,一般指充当买卖水客、访市办货、接待客友、查收各账,以及寻船起货、下货管栈、出入收拾货物的中层业务人员。《因人授事量能论俸》又载:“第一在管总、统事、库房,次则内外店官,买卖水客,访市办货,接对客友,查收各账。又次则寻船起货,下货管栈,出入收拾货物。又次则杂务、粗工、炊爨等事,授事论俸”。〔12〕

据此可推断,汪养佳的身份也属于俞鲁宗行主所雇佣的中层业务人员,与太宁、潘太、天音、戴岩生、戴高、定祥、吴颖具有同样的商号身份。可能基于商号内部章程的规定或竞业禁止的要求,他们一般未向汪养佳入寄小伙银钱。唯一的例外是嘉庆二十五年吴颖入了寄小伙银二十两。

(三)为婺源商人外出经商饯程及接风的礼俗

婺源商人每出门和返乡,亲友常常为其饯行和接风。汪养佳所记的流水账中,大部分篇幅就是其接礼与回礼的礼单。《江湖必读》中的《出门恳辞饯程,归家莫令接风》载:“饯程及接风,乃族人亲友之厚礼。惟文人乡会之行,前辈长者之回,领之无愧。若少年子弟出外商贾,时往时返,何必作饯?既受饯行,回家必送物还礼,又备接风。此种风俗,彼此多费,不过悦人耳目,子人情意而已。且送饯者,皆作吉兆之言,称其必定发财而回。但受饯者未必皆是得意还乡,或有折本而归者。当之岂能无惭,不若彼此两相心照,临别托以家事。而送者一诺千金,各嘱保重。及归时果不负其所托,足见厚情美意,存心图报,此则谢者,理所当然。而受者亦可无歉矣”。〔13〕

为了统计和分析便利,笔者把为汪养佳往楚贸易送礼或接风的人次大体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与汪养佳具有地缘、血缘、姻缘关系的人。汪养佳8次往楚,有2次饯行送礼接风达到9人次,最少的一次也有3人为其饯行送礼。第二类是与汪养佳具有业缘关系的人,又细分为三种:(1)主雇关系。8次往楚,主家俞鲁宗饯行送礼7次,唯有嘉庆八年没有饯行送礼。(2)同事(店官)关系。8次往楚,有5次店官为其饯行送礼。账簿出现的店官有8人,分别为太宁官(4次)、潘太官、戴岩生官、戴高官、天音官(2次)、定祥官、吴颖官和胡四宝官。(3)师生关系。8次往楚,有4次是先生或师为其饯行送礼的。

图1 为汪养佳往楚贸易饯行送礼或接酒饭的人次分类统计

汪养佳的回礼中,最常见的是“柴”或“青柴”,可能是一种类似柴胡的湘黔苗疆特有的中草药。据婺源木商汪立昌的《嘉庆廿三年往苗账底》补记:“用钱六十文,承士耀送篁柴廿捆。用钱七十八文,还装篁柴一百〇三捆,内有廿三捆送礼”。又记:“九月初五,用钱九百六十文,买篁柴四十捆。用钱六十文,承洪三德送廿捆”。〔14〕该年九月在托口、岗上多次大批量接收赠送或购买“篁柴”。承士耀、洪三德应是与汪立昌交易的商号。汪立昌返程时,他们赠送篁柴,汪立昌三次所付的数十文应是力夫钱。1捆“篁柴”价值制钱24文。

四、“寄小伙”的特征

从汪养佳的流水账分析可以得出,清嘉庆年间的“寄小伙”,具有兼业经营、礼俗与业商渐分、利润并非均分、合伙人股权意识渐兴四个特征。

(一)“寄小伙”的经营资本合伙人是兼业经营的

汪养佳是受雇于主家俞鲁宗的商号之店官,充当买卖水客,往楚办货。但汪养佳所记流水账并没有反映出主家俞鲁宗的所出资本、所获利润的数量,以及其自身有无出资,与主家是否共担盈亏等情况。由于汪养佳在礼单中一直称呼俞鲁宗为主家,因此,汪养佳极可能没有与俞鲁宗一起共同出资而构成合伙关系。由于无资料据以分析,只能存而不论。但按照汪士信的分类和界定,即使汪养佳没有出资,仅仅是俞鲁宗的资本经营者,也与俞鲁宗构成一种合伙关系。即所谓一个资本所有者和多个资本经营者(汪养佳只是众店官之一)之间的合作。〔15〕此种情形中,汪养佳不持有合伙资本意义的股份。如果汪养佳既不持有资本意义的股份,又不持有收益分配意义的股份,〔16〕就认定汪养佳与俞鲁宗是合伙关系,显然是没有道理的。由于没有资料依据,无法判断汪养佳是否持有山西票商那样的“身股”——一种收益分配意义的股份,因此无法展开分析。不过,张海鹏、王廷元认为,徽商资料尚未发现“身股”的证据。〔17〕

汪养佳虽然受雇于主家俞鲁宗,受委托携带资本去往湖北、湖南办货,但是,并不影响其携带自己的资本,并接收亲朋好友的“入寄小伙银”资本,贩卖货物,赚取利润。虽然其流水账没有反映出其自身出资和盈利情况,但是其赚取利润应当是事实。否则,亲朋好友不会向其“入寄小伙银”。这样看来,汪养佳不但是俞鲁宗的资本经营者,而且是其自身的资本经营者,还是众位入寄小伙银亲友的资本经营者。于是,在“入寄小伙银”中,就出现了汪士信所谓的“合股”,〔18〕即一个资本经营者和多个资本所有者。

(二)“寄小伙”礼俗与业商渐分

“寄小伙”与饯行接风礼俗最初可能是联系在一起的,但是逐渐地礼俗与业商分离开来。从下图2可以看出,汪养佳8次往楚商贸,每次都有亲友为其饯行送礼或接酒饭的,最多12人次,最少6人次。嘉庆十六年、二十年、二十三年三次,竟然没有人寄小伙银钱。嘉庆八年、十年、十三年三次中,送礼并寄小伙银的只有1人次。可见,婺源为商人外出商贸饯行接风的礼俗与寄小伙银钱之间关联性不大。

图2 为汪养佳往楚商贸饯行送礼、寄小伙银人次统计

(三)寄小伙银钱资本的利润并非均分

汪养佳8次赴楚,只有5次接入寄小伙银钱。其中,有4次对寄小伙银钱资本的利润分配有清晰记录。

1.嘉庆五年八月十六日“接入寄小伙银底”〔19〕

整理账簿如下页表1、图3。汪养佳接收了6位的合伙资本共计20.5两。其中,黄治叔、黄万青、天佑弟3位,也是送礼给汪养佳的11位亲朋好友中的3位。汪养佳“接入寄小伙银底”,从合伙资本来源看,应是藤井宏所说的“援助资本”类型,也是张海鹏、王廷元所讲的委托经营中的“附本经营”。

表1 嘉庆五年入寄小伙银账

图3 嘉庆五年“寄小伙银”利润率

从账单看不出汪养佳自己的资本、利润情况,只能看到6个入寄银本的合伙人的资本、利润情况。江伉华师的资本利润率是最高的,为100%。江伉华既可能是汪养佳的蒙童学业的老师,又可能是汪养佳的商业老师。德元叔的资本利润率是最低的,为30%。平均利润率为40.3%。但不知道汪养佳什么时间接收银本,无法折算年利润率或月利润率。

从合伙资本的利润分成来看,至少入寄小伙银的6位并不是利润均分的。那么,是什么因素影响着汪养佳对入寄小伙银者的利润分配?向汪养佳赠送礼物并得到回礼的黄万青,其利润率为40%。向汪养佳赠送礼物并未得到回礼的黄治叔、天佑弟,其利润率分别为30.2%和37.5%。三位均低于平均利润率40.3%。

2.嘉庆八年十一月“入寄小伙银账”〔20〕

整理账簿如下页表2。比较表1、表2可知,较之嘉庆五年,嘉庆八年有元、万青均增加了本银。汪养佳的入寄小伙银本也增加了。或许有元对嘉庆五年50%的利润率满意,万青对于嘉庆五年40%的利润率也满意,因此继续向汪养佳“入寄小伙银”。嘉庆八年的利润分成中,有元的利润率继续维持在50%。万青的利润率又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入寄银股本的利润率为42.86%。第二种是入寄钱股本的利润率为100%。略高于嘉庆五年的利润率。据此似乎可以推断,汪养佳嘉庆八年的往楚生意所赚取的利润要高于嘉庆五年的。

表2 嘉庆八年入寄小伙银账表

根据杨端六的研究,从乾隆元年至嘉庆十二年,银钱比价基本稳定,一两银维持在千文以下。从嘉庆十三年到咸丰六年49年间,银贵钱贱,一两银总在千文以上,银钱比价由一千二三百文涨到二千文。〔21〕具体在婺源县,银钱比价应与变化趋势基本相同。嘉庆五年、嘉庆八年,汪养佳接收制钱的,还以制钱,没有进行银钱的兑换,这可能与当时银贱钱贵有关,一般人心理都愿意持有涨价升值的财货。

3.嘉庆十年十月初四日寄小伙银底账

账载:“万青兄寄钱壹千文,讫,还钱贰千文。”〔22〕嘉庆十年,只有黄万青向汪养佳入寄小伙钱。嘉庆十年黄万青的利润率为100%。该年有7位向汪养佳赠送礼物,只有黄万青1人入寄小伙银。

4.嘉庆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寄小伙银底账〔23〕

整理账簿如下表3。嘉庆十三年,汪养佳接收万青嫂制钱2000文,还以九五半银4两。根据当时银钱比价,2000文制钱不值2两银,因此,万青嫂的利润超过100%,即超过一本一利。

表3 嘉庆十三年寄小伙银底账

4次分配利润中,每次分配利润都是由汪养佳决定的。每个寄小伙银钱的合伙人的利润率都是不同的。利润率最高的超过100%,最低的为13.5%。嘉庆五年的平均利润率为40.3%。

图4 “寄小伙银”资本利润率的最高与最低值的四年统计

(四)寄小伙银钱的合伙人的股权意识渐兴——照本均分

嘉庆年间,寄小伙银钱的方式在婺源逐渐流行起来。在汪养佳的流水账中出现了8位店官的姓名,他们也应和汪养佳一样会携带主家资本,外出充当水客,贩卖商品,为主家赚取利润,同时也希望接收亲朋好友的寄小伙银钱,兼营商业,为自己和其他合伙人赚取利润。这也意味着为试图寄小伙银钱的亲朋好友提供了选择入伙对象的机会。众店官之间是相互竞争的。合伙人在追逐利润过程中,迫切希望知道经营资本的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尤其是成本和利润情况。而外出经营、执行合伙事务的店官(合伙人),往往不会向入寄小伙银钱的合伙人透露、公开流水账簿,更不会齐集全体合伙人当面算账,核计成本利润。如果说主家与店官之间,主家居于支配地位,那么寄小伙中,寄小伙银钱的合伙人与经营资本的合伙人之间,经营资本的合伙人常常居于支配地位。寄小伙银钱微薄的合伙人即使内心希望有算账、监督核算成本利润的权利,也不敢出声主张。而敢于向经营资本的合伙人主张算账并且均分利润的股权,只能是出资较多的合伙人。

嘉庆十三年的寄小伙银钱的合伙人中,德元叔是入寄小伙银最多的一位。据汪养佳记录:“后三月初十日入德元叔寄工银叁拾肆两五钱五分,系代收戴高兄还银五十贰两,内除过。此项总共还九五半银肆拾两零二钱三分,内寄利银柒两八钱六分。至十九年六月念(廿)六日,蒙胡功臣翁、胡四宝官、黄楷公当面又算,劝身屈付九五半银五两正。共还九五半银肆拾五两一钱三分。清记,切记,切记”。〔24〕汪养佳是嘉庆十三年闰三月接收德元叔的入寄小伙银34.55两,但是,并非德元叔现实交付的,而是“戴高兄”应还德元叔银52两,由汪养佳代收的,其中过账17.45两,可能是德元叔先前欠了汪立昌17.45两的钱债。这里的“戴高兄”应是“戴高官”,即嘉庆十年为汪养佳饯行送礼的“戴高官”。戴高官也应当是俞鲁宗所雇用的、年龄长于汪养佳的一位店官。所以,账簿中有时汪养佳称“戴高官”,有时称“戴高兄”。我们还可以进一步猜测,德元叔也曾向戴高官入寄了一笔小伙银,而戴高官所还的52两也是银本及利润。

汪养佳嘉庆十三年往楚生意的返回及分配利润时间不详。但这次汪养佳只还德元叔银本及利润一共40.23两,利润率才16.44%,远远低于嘉庆五年入寄小伙银时30%的利润率。德元叔应是不满意的。

嘉庆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汪养佳又往楚贸易。流水账并未见记录有人入寄小伙银。此后二十年、二十三年汪养佳往楚贸易,流水账均未见记录有入寄小伙银。没有人向汪养佳入寄小伙银,或许也与德元叔被分配较低利润有关。直到二十五年,汪养佳往楚,又有人入寄小伙银钱。

德元叔一直不甘心。嘉庆十九年闰三月初十日,汪养佳往楚贸易后返回婺源。德元叔邀请胡功臣翁、胡四宝官、黄楷公三人出面调解,要求汪养佳增补利润。其中,胡功臣翁于嘉庆十三年也向汪养佳入寄小伙银5钱,汪养佳还本利1两,利润率100%。胡功臣翁应是乡里的长老,嘉庆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汪养佳启程往楚,胡功臣翁并未赠送礼物饯行,但汪养佳却送烟一包。胡四宝官应是俞鲁宗所雇用的店官之一。黄楷公应是乡里长老。此二人在账簿其他地方没有出现过。

汪养佳记述“当面又算”颇耐人寻味。据此推断,此前汪养佳与德元叔曾当面算账。这证明,德元叔有核算利润的习惯权利,有要求分配利润的习惯权利,这是股东的核心的习惯权利内容。由于不清楚汪养佳在此次寄小伙银钱总资本中出资多少,因此无法知道德元叔是否是第一大出资的股东。但在6个入寄小伙银钱的股东中,德元叔是出资最多的,超过其他人出资的总和。

表4 德元叔的银本利润二次分配表

汪养佳自称“屈付”5两,是汪养佳向德元叔“让渡”合伙利润,也是执行合伙事务并“独裁”决定分配利润的主要合伙人向出资较多的合伙人“被迫”均分利润的过程的典型反映,也是合伙利润向按照资本平均化转变过程的典型反映,更是合伙人之间权利“极化”向“平权”方向调整的过程的典型反映。

四、结论与余论

西方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往往建立预测的理论模型,使用函数曲线,来追寻某些经济指标变化的拐点。笔者不是经济学出身,而是法学出身,不会建立经济模型,使用函数曲线,但是基于社会法学、历史法学的思维,也会追问:制度变迁、转折的历史过程中的拐点在哪里?为什么会转折?此前,学者往往把照本分利看作合伙的典型特征,本文找到婺源汪养佳账簿中的寄小伙这种合伙的过渡形态的样本(利润非均),并发现了从利润非均向照本分利的转折过程中的拐点。

(一)结论:从利润非均到照本分利的“寄小伙”

婺源“寄小伙”中,出资合伙人和经营资本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在不断的博弈中逐渐明确、定型,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原则也是逐步形成的。最初,众多的出资合伙人不能参与算账,其利润也不是按资均分,而是由经营资本的合伙人“独裁”决定。慢慢地,出资较多的合伙人要求算账,并按资均分合理利润。最后,众多合伙人,无论出资多少,均有算账、监督、按照资本平均分配利润的权利。同治元年的《合伙合同文契》是一种徽州通行的契式,是一种成文的民间合伙规范,其将众合伙人算账均分的权利定型化、常态化。其曰:“立商议约某人,窃以财从力生,事在人为,某等知心有素,义可断金。今各出本银若干,开张某铺,生理如作客,则云贩卖某货生理,协力同心,刻苦营运,每年月日算账一次,除房伙水脚伙食杂费之外,所得利息平半均分。自合伙之后,凡事忍耐和气,至公无私,不得任性争忿,私心肥己。倘有等情,神明鉴察,见一罚十,以惩欺弊。所有支用议规条列于后,今欲有凭,立此商议约,一样几张,各执一纸存照”。〔25〕

但本文的研究仍没有阐释合伙人按照出资额分担亏损原则(“照本担亏”)的确立过程。

(二)余论:寄小伙的法律责任与兼业关系仍不清楚

1.婺源“寄小伙”中,如果经营资本的合伙人,将众寄的小伙银钱资本亏蚀,出资的合伙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承担责任,又承担多大的法律责任?至少有三种可能:第一种是不承担。即使亏蚀,出资的合伙人须得到经营资本的合伙人还本付息,此时他们之间是一种还本计息的借贷关系;第二种是承担有限责任,即以所寄小伙银钱为限,最多赔完小伙银钱资本。此时类似“隐名合伙”。第三种是无限责任,即与经营资本的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这些都是预设,需要新的账簿资料来历史实证。

2.婺源的“寄小伙”是店官在经营主家大规模资本之余,兼营寄小伙银钱资本,二者之间成本是否分开计算?如果主家要求分开,是如何分开计算的?事实上,店官雇用船只和木簰贩运主家的货物,会顺便携带为“寄小伙”所采买的货物,主家无法进行过程监督。这是“寄小伙”的“转嫁”成本、赚取利润的空间之一。这是汪养佳4次经营寄小伙银钱资本、分配利润率高于30%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也是后世商法确立的竞业禁止原则的由来。

注释:

〔1〕谢晶:《法律史研究的“根须”、“茎叶”与“花果”——以近年明清合伙相关研究为例》,里赞主编:《望江法学》2011年卷总第5期,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181-182页。

〔2〕[日]藤井宏:《新安商人的研究》,傅衣凌、黄焕宗译,《江淮论坛》编辑部编:《徽商研究论文集》,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90-198页。

〔3〕〔17〕张海鹏、王廷元主编:《徽商研究》,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9、81页。

〔4〕陈支平、卢增荣:《从契约文书看清代工商业合股委托经营方式的转变》,《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2期。

〔5〕孙强:《晚明商业资本的筹集方式、经营机制及信用关系研究》,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97-109页。

〔6〕马勇虎等:《晚清徽商合伙经营实态研究》,《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

〔7〕〔10〕《江湾镇晓起岭下村5-59,5—60·同治元年·增订见心集大全(江湖必读卷一)·裘烈坤》,黄志繁、邵鸿、彭志军编:《清至民国婺源县村落文书辑录》10册,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年,第4635-4636、4636-4637页。

〔8〕应是漏写“宗”字。

〔9〕《江湾镇晓起岭下村5-1至5—10·同治元年·增订见心集大全(江湖必读卷一)·裘烈坤》,黄志繁、邵鸿、彭志军编:《清至民国婺源县村落文书辑录》10册,第4577-4586页。

〔11〕《江湾镇晓起岭下村5-64,5—65·同治元年·增订见心集大全(江湖必读卷一)·裘烈坤》,黄志繁、邵鸿、彭志军编:《清至民国婺源县村落文书辑录》10册,第4640-4641页。

〔12〕《江湾镇晓起岭下村5—65·同治元年·增订见心集大全(江湖必读卷一)·裘烈坤》,黄志繁、邵鸿、彭志军编:《清至民国婺源县村落文书辑录》10册,第4641页。

〔13〕《江湾镇晓起岭下村5—47·同治元年·增订见心集大全(江湖必读卷一)·裘烈坤》,黄志繁、邵鸿、彭志军编:《清至民国婺源县村落文书辑录》10册,第4623-4624页。

〔14〕《大鄣山乡江村32—10·嘉庆十七年至道光二十三年·流水账·汪立昌》,黄志繁、邵鸿、彭志军编:《清至民国婺源县村落文书辑录》17册,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年,第8072页。

〔15〕〔18〕汪士信:《明清时期商业经营方式的变化》,《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2期。

〔16〕张忠民:《略论明清时期“合伙”经济中的两种不同实现形式》,《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2001年第4期。

〔19〕《大鄣山乡江村30—2·嘉庆八年至二十五年·流水账·汪养佳》,黄志繁、邵鸿、彭志军编:《清至民国婺源县村落文书辑录》17册,第8054页。

〔20〕〔22〕《大鄣山乡江村30—3·嘉庆八年至二十五年·流水账·汪养佳》,黄志繁、邵鸿、彭志军编:《清至民国婺源县村落文书辑录》17册,第8055、8056页。

〔21〕杨端六编著:《清代货币金融史稿》,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79页。

〔23〕〔24〕《大鄣山乡江村30—6·嘉庆八年至二十五年·流水账·汪养佳》,黄志繁、邵鸿、彭志军编:《清至民国婺源县村落文书辑录》17册,第8058页。

〔25〕《江湾镇晓起岭下村5-93,5—94·同治元年·增订见心集大全(江湖必读卷一)·裘烈坤》,黄志繁、邵鸿、彭志军编:《清至民国婺源县村落文书辑录》17册,第4669-46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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