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 邢 晔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国际发展合作学院,北京 100029)
自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至今,世界经济始终在下行周期中徘徊,并由此引发了消费疲软、通胀高企、冲突加剧等一系列负面影响。与此同时,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和产业革命正蓄势待发,以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为核心的数字经济异军突起,为各国在后危机时代和新冠疫情的叠加影响下增强经济韧性、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难得机遇。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美国以高达13.6万亿美元的数字经济总量位居世界首位,德国数字经济的GDP占比达66%,英国、日本等发达经济体也纷纷出台相关政策方案,大力倡导数字经济发展,使其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形态,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新引擎。在此背景下,中国数字经济始终保持快速发展势头,增加值规模由2005年的2.6万亿元扩大到2020年的39.2万亿元,且与经济社会各领域融合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延伸,不仅在刺激消费、拉动投资、创造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更有效催生并聚合了各类创新要素并极大激励了企业的创新意愿,最终在企业层面涌现出一批重大科技创新成果,从而在经济增速放缓、产业结构升级的关键时期,为中国顺利实现新旧动能转换做出了贡献。
作为数字时代最受关注的经营模式,“平台经济”与数字经济几乎同时出现并立即得到广泛运用,极大地加速了数字经济创新成果在互联网领域的转化与应用,实现了对传统产业组织方式的深度变革。由于互联网平台具备同时匹配供需各方的双边或多边市场属性,因而各平台主要围绕消费者注意力和商家关注度展开竞争,使用户规模和市场占有率成为各方争夺的焦点。而由此形成的规模经济和网络效应将逐步构成行业进入壁垒,进而导致“一家独大”的垄断市场格局。但由于互联网行业自身具有的新技术、新业态快速迭代和高水平投资等特点,因而与传统产业内存在的持久稳定壁垒相比,成功的平台企业获得的市场力量往往是短暂而脆弱的[1]。以上两种影响在数字经济与平台经济两者交融程度最深的互联网行业最终呈现为“竞争性垄断”市场结构,这似乎有助于市场效率提升、企业创新增长和社会福利改善。
近年来日益加剧的贸易摩擦和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打断了以上经营模式与行业运转的平稳发展态势,使数字经济和互联网行业面临的内外部环境更加复杂、不确定性显著上升。而数字经济的关键作用却在此时更加凸显,各国数字经济发展战略持续升级、数字技术创新活力呈裂变式释放,并将最终作用于数字经济市场结构和产业发展的诸多环节。对此,已有文献大多局限于对数字经济市场结构的常态化、静态化描述,而较少考察当数字经济同样遭逢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时,其市场结构的动态演变过程及深远影响。因此,本文以互联网行业为研究蓝本从企业创新意愿角度切入,考察数字经济市场结构的演变趋势、潜在风险及影响效应,为深刻认识数字经济在新发展阶段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并及时做出有效应对提供理论与现实依据。
传统经济学理论将市场结构分为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头竞争和完全垄断四类,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数字经济新业态的出现不仅改变了人民生活和企业经营方式,更重塑了宏观经济运行机制[2],并形成了第五种市场形态——竞争性垄断市场。从结构特征来看,互联网行业的市场进入壁垒相对较低,从而符合完全竞争特点[3][4],而市场集中度高又属于寡头垄断范畴。此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具有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沉没成本等自然垄断特征。中国互联网数据平台统计结果显示,在数字经济的几类主要领域内,用户覆盖规模排名前三的企业长期保持稳定,而其余位次的企业则始终处于动态更迭之中。
表1 2012—2017年数字经济各领域用户覆盖率排名四至八位的企业名单
如表1所示,对即时通讯、网络购物和搜索引擎三大数字经济代表性领域的调查发现,2012—2017年各领域市场结构发展普遍存在共性,即用户覆盖率排名第一的“绝对占优”企业始终存在且长期固定,并由百度、阿里巴巴和腾讯组成的“BAT集团”长期垄断互联网经济头部位置;但从第四名开始,相关企业各年度排名变化较大,并呈现出显著竞争态势。结合竞争性垄断市场特点可以发现,在互联网行业内,大型企业出于网络外部性优势可长期垄断较高市场份额,而低进入壁垒和多样化需求则为中小企业留存了同级竞争和差异化竞争空间,使其作为大型数字经济平台的有益补充,又进一步降低了市场进入壁垒、提升了企业创新意愿,从而有效增加社会福利、在全行业形成了高质量发展的良性循环。
以上分析表明,在数字经济领域形成的“竞争性垄断”市场结构是技术竞争、标准化约束及边际收益递增的必然结果[5],并兼具高市场集中度和低进入壁垒的双重特征。一方面,在产品同质、厂商较多的市场中,消费者的选择往往集中于某一特定企业,进而导致市场集中度上升;另一方面,消费者的异质性又足以使市场同时容纳数家企业,从而在垄断表象下依然保有企业竞争的实质[4],并最终促进资源配置、技术创新及相关产业的跨界融合,在高效率的信息产品市场中自然形成竞争促进创新、创新加剧竞争的良性循环。理想状态下,高市场占有率企业将重点考虑竞争风险,进而主动规避随意定价等垄断行为,并通过规模经济、节约成本等优势鼓励创新、推动改革,从而在最大化社会福利的同时保持科技创新动力,即所谓“越垄断越创新”[6]。因此,在新一轮科技革命背景下,数字经济市场结构呈现出大型企业的静态稳定与中小型企业的动态更迭并存、大型企业的寡头垄断与中小企业的竞争状态并存的“分层式”特征。此时,数字经济各代表性领域在具备垄断基本属性的同时仍保持较高的竞争活力。
近年来,复杂的国内外环境催生了远程办公、线上教学等全新的生产、生活方式,并持续推动数字技术革新与互联网用户增长。如图1所示,2020年互联网用户增长率达12.5%,远超2010年以来的年均增长率7.11%,且各细分领域网民规模在十年间均实现了大幅上涨。值得注意的是,作为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餐饮业在疫情期间受到巨大冲击,2020年网上外卖领域互联网用户增长率仅为1.01%,远低于2019年的5.96%;与此同时,网络购物作为传统线下销售的替代方式在疫情期间得以快速发展,2020年网络购物领域用户增长率高达15.99%,较2019年的10.56%有所提升。此外,即时通讯、搜索引擎、网络购物和网络支付等数字经济主要领域的同期用户增速均大幅放缓,反映出外部冲击对数字经济市场结构的显著影响。对此,本文将从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两方面加以分析。
图1 2010—2021年数字经济各领域网民规模及增长率
对大型企业而言,外部冲击将使其面临一定的经营压力,但短期内仍可维持运营,且有余力开展社会帮扶活动以维护自身地位。如图2所示,2016年一季度,数字经济领域排名前三位的企业市场占有率合计为83.1%;到2021年四季度,这一比例已增长至95.7%。以天猫平台为例,在疫情初期的2020年一季度,该平台成交量为7901亿元,同比增长8.50%,并以63.1%的市场份额位居首位。在疫情期间,天猫以阿里巴巴生态资源为基础,多角度启动面向入驻商家的帮扶政策。如在资金方面,与银行合作为满足条件的商家提供提前收款、低利息贷款乃至免息贷款服务;在费用方面,减免部分运营工具费用以保证入驻商家成活率;在宣传方面,对入驻商家进行免费直播培训以支持其拓展营销渠道等。截至2021年四季度,天猫平台市场份额进一步增长至63.5%,表明上述帮扶和维稳举措基本取得良好成效。与此同时,京东和唯品会同样在严峻的经济形势下以各种形式扶持平台商家。前者运用京东无人车、无人机等先进技术为入驻商家和客户提供急需的服务,对新入驻商家施行一对一服务及48小时急速签约服务,通过金融扶持、续签期限、健康保障、流量资源等方式为入驻商家提供帮助。而后者在疫情期间接连推出“暖春行动”“春装特卖上新”等亿元补贴系列活动,同时提升消费者服务品质,将无理由退货时间由7天延长至30天,以切实保障消费者利益、全力支持国家复工复产。在上述有力举措和大型企业自身的深厚积累、各级政府的积极扶持等有利条件下,互联网头部企业在不利环境中基本保存了现有实力,并实现了市场占比的小幅上涨和诸多新技术、新模式的创新应用。
图2 2016—2021年数字经济代表性企业季度市场占有率
对中小企业而言,外部冲击将对其产生极大影响,并在大型企业的进一步挤压下演变为企业的生存危机。由于中小企业往往缺乏远景规划和人才储备,因而在复杂的国内外宏观形势和最低工资标准提高、税收优惠难以落实、用工结构性紧张等多重现实压力下,企业主体对未来经济的预期普遍呈现悲观态度。
《中国网上零售B2C市场季度监测报告》数据显示,2016年一季度排名四至八位的企业市场份额合计为8.9%,第八位后企业的市场份额合计为8.0%。这一指标在2017年四季度以前始终保持稳定,但自2018年起,在诸多不利要素影响下,作为数字经济市场“竞争层”的中小企业增长基本陷入停滞状态并开始逐步下降。由于自身人力资源、资金设备和技术水平的局限,大批中小企业虽竭尽所能解决生存难题却依然难以度过危机。从2018年一季度到2021年四季度,电子商务领域排名四至八位的企业市场份额合计由7.1%下降到3.4%,第八位后企业的市场份额合计由3.0%下降至0.9%,而中小企业市场份额的大幅缩水导致市场日益集中于少数几个“独角兽”企业。因此,尽管“竞争性垄断”是数字经济的最优市场结构,但前所未有的冲击打破了原有市场稳态,使大型企业进一步膨胀、中小企业则纷纷面临倒闭,导致市场竞争程度迅速减弱、行业集中度急剧上升,整体市场结构呈现出向“寡头垄断”演变的趋势,这无疑将极大影响企业创新意愿及社会福利改善。
根据工信部统计结果,我国中小微企业贡献了全国逾半数税收和六成以上GDP,创造了七成的科技成果和八成以上就业岗位,是活跃市场的基本力量和经济高速增长的推动力量。但在经济复苏困难背景下,数字经济市场结构的“寡头垄断”演变具有高效性、隐蔽性与组合性等特征[7],不仅将从企业、行业、社会及国家等多角度抑制行业竞争与企业创新,且随着数字经济领域的不断延伸甚至会波及实体经济,最终成为社会经济治理的整体性难题。
在用户层面,出于数字经济的特殊性,用户通常以自身的数据价值以及使用时间的流量价值向平台进行有偿给付[8],这种对数据要素的高度依赖使各互联网平台逐步由价格竞争转向数据竞争;而由于用户关注度和可利用时间往往因其有限性而呈现出稀缺性特征,且寡头企业可利用规模优势,通过实时监测获取消费者和其他企业的大量数据。因此,当市场失灵时,寡头企业可通过对自身掌握数据的研判,向竞争对手施加数据优势,以恶意不兼容、广告屏蔽、静默下载等新型垄断行为截断消费者搜寻渠道,以进一步强化垄断地位。而在企业层面,寡头企业拥有较高市场份额、资本存量和庞大的数据库,其着意构建的数据壁垒将成为初创企业无法匹敌的资源优势。因此,初创企业的研发成果将被垄断寡头的“即时预报雷达”迅速识别,进而将其视为潜在竞争对手实施“暗杀式并购”(或称“掐尖式并购”)[9]。此类并购行为一方面可能使初创企业无法按照原定规划继续当前研究,将重大创新成果扼杀于襁褓之中;另一方面则促使创业者转向“容易被收购”的方向进行研究,从而影响数字经济的长期创新活力。例如,个别企业会通过市场数据分析来判断“谁在买什么”,并据此设计生产和营销方案,利用掠夺性定价击败竞争对手;又如,部分企业为一己私利违反互联网开放平等的理念,以数据资源滥用方式非法封禁与自身发展方向不同的用户,通过恶性竞争阻碍互联网总体向好发展;再如,在2017年“顺丰菜鸟之争”中,寡头企业通过屏蔽物流数据接口等数据排他行为阻碍市场竞争。由此可见,由外部冲击导致的数字经济寡头垄断将严重破坏市场竞争环境与竞争机制,进而影响互联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创新意愿。
在数字经济的寡头垄断市场中,居民生活严重依赖少数“独角兽”企业。此时,若某一龙头企业由于决策失误、投资失败或其他突发事件而导致资金链断裂乃至破产危机时,居民在短期内很难找到替代产品,从而可能扰乱市场秩序、引发社会动乱。以蚂蚁金融服务集团(下称“蚂蚁金服”)为例,作为以支付宝母公司为主体建立的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蚂蚁金服的业务范围涉及余额宝、蚂蚁达客、支付宝、网商银行、芝麻信用、蚂蚁金融云、招财宝、蚂蚁花呗、蚂蚁聚宝等多个模块。由于用户仅依靠信用即可在蚂蚁金服贷款,而无需任何抵押担保,因而可能引发巨额坏账损失;而蚂蚁金服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从银行获取资金完成出借,从而将潜在坏账风险传递给银行。因此,一旦蚂蚁金服出现问题,其危险将波及整个宏观金融系统进而影响实体经济。此外,数字经济市场逐步形成垄断的过程将伴随大量中小企业倒闭,进而推高社会失业率,并为市场平稳运行带来严重隐患。以上寡头垄断对市场及社会稳定的不利影响将极大降低企业的创新收益预期,进而抑制其创新意愿。
数字化转型的逐步深入使数据在商业活动中的作用日益凸显,而互联网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也将不可避免地收集大量用户信息。但在实践中,当某一互联网企业借助领先的技术手段、创新的营销能力、过人的传播效应和低廉的边际成本等优势,攫取到足以支配市场的能力后,该企业实际收集的个人数据往往已远超其必要水平,而这些数据很可能被企业用于进行“用户锁定”或“完全价格歧视”以榨取超额利益。在此背景下,仅通过市场“看不见的手”显然无法动摇互联网龙头企业的地位,而政府监管机制的缺位又将进一步增加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困难[10]。与此同时,部分寡头企业的搜索算法和定价政策缺乏透明度,且其拥有的庞大个人信息数据库很可能成为黑客等不法分子的攻击目标,造成大规模的数据泄露。而当利润足够高时,企业甚至可能主动泄露信息或牺牲客户利益以牟取私利。以上情况无疑将降低用户和企业对互联网市场的信任等级,使其采取不分享数据、甚至提供假数据等行为保护自身利益,并最终引发全社会信用危机。而企业的工作重心也将由研发创新转向彼此防范并保护数据隐私,从而严重降低其创新意愿。
首先,寡头垄断市场中的互联网龙头企业很可能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为自身牟利。如京东起诉天猫,在“6·18”和“双十一”活动期间,天猫与商家签订独家合作协议,要求其必须在两家平台中择一进行售卖以打击竞争对手。其次,数字经济市场的寡头垄断局面向其他行业的延伸可能对传统企业造成挤压。数字经济的兴起伴随着消费者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导致传统产业的衰退以及两类产业从业者彼此间的收入差距,从而加剧了收入不平等以及跨行业不公平竞争等社会问题。最后,数字经济市场垄断可能影响国家信息安全。互联网企业掌握的大量数据资源中除可公开展示的部分外,其余内容可能对国计民生产生重大影响。若此类信息脱离政府管控并由国际市场交易至他国,则不仅会侵害公民隐私权、损害企业创新成果及行业利益,更有可能导致国家安全隐患。
1.模型构建。在理论分析基础上,研究选择两阶段DEA-Tobit模型进一步检验数字经济市场结构演变对企业创新意愿的现实影响。
数据包络分析(DEA)方法通常用于考察多投入、多产出条件下的非参数估计问题,通过比较各决策单元的相对有效性来确定生产前沿面和实际产出效率。其中,BCC模型进一步假设规模报酬可变,与本文研究对象情况基本相符。因此,本文首先构建DEA-BCC模型以测度互联网企业的整体创新意愿。研究的基准模型为:
截断式回归(Tobit)模型通常用于解释变量取值受限时的影响估计问题,以避免最小二乘法导致的回归结果偏差。研究以DEA模型测算得出的企业创新意愿的效率值(V[0,1])为因变量,以各投入指标为自变量检验数字经济市场结构演变的企业创新效应。研究的基准模型为:
(2)
其中,Yi为企业创新意愿,Xi为数字经济市场结构演变及各控制变量,εi为残差。
2.变量选择。研究以世界金融危机和新冠肺炎疫情两次全球性黑天鹅事件为界,基于数据的可得性考察2009—2020年数字经济市场结构的变化趋势及主要影响。
(1)被解释变量。研究以国民经济行业中的“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为考察对象,并选取行业内研发机构经费内部支出——企业资金项,以及R&D人员——应用研究人数衡量互联网企业的创新意愿。相关数据来源于《中国科技统计年鉴》。
(2)解释变量。研究承接此前对数字经济市场结构演变部分的分析范围,选择即时通讯和搜索引擎两类数字经济代表性领域为进一步考察对象,分别计算其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并以行业的市场集中度衡量数字经济市场结构的演变情况,相关数据来源于全球网络数据统计库。需要说明的是,从严格意义上来讲,要验证两类数字经济代表性领域市场结构对其企业研发意愿的影响,应当对两类数字经济代表性领域的企业研发意愿进行区分,但由于数字经济领域的数据缺乏,行业细分领域的数据更不可得,与此同时,依据《第4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即时通讯、搜索引擎、网络新闻是最基础的互联网应用,尤其即时通讯、搜索引擎领域的用户规模在互联网用户规模中占有极高比重,且两个领域的企业创新在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整体创新中能够起到主导作用。因此,在数据匮乏的情境下,本文解释变量和被解释变量的选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3)控制变量。研究选取企业社会责任和政府补助水平两项指标作为控制变量。其中,政府补助水平的提升将增加企业的创新资本,并传达出支持企业创新的政策信号,从而激励企业开展创新研发活动[11]。而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一方面将促使其开展一系列减少生产负外部性的创新活动;但另一方面,企业提升其社会绩效的行为将极大挤占原本可用于商业核心领域的研发管理资源,进而可能降低企业的创新倾向[12]。相关数据来源于《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报告》和《中国科技统计年鉴》。
1.基于DEA-BCC模型的效率评价。研究首先使用SPSSAU软件,在规模报酬可变假设下考察2009—2020年中国互联网企业的创新意愿。结果如表2所示。
表2 2009—2020年中国互联网企业创新意愿评价结果
由表2可知,2009—2020年中国互联网企业的创新意愿的综合效率普遍较高,但在演变过程中同样伴随着投入冗余和产出不足问题,总体发展仍有较大改进空间。将综合效率分解为技术效率与规模效率,可进一步考察当前技术运用及投入规模与各自最优水平的差距。结果表明,互联网企业的管理水平与技术运行效率总体优于要素投入规模,且两者于2016年前后波幅较为显著,对企业创新意愿产生了一定影响。
2.基于Tobit模型的影响检验。在DEA模型检验基础上,研究将互联网企业创新意愿的综合效率指数作为被解释变量,将数字经济代表性领域的市场集中度作为解释变量进行分析。在半对数转化后进行基准检验,最终得到Tobit模型考察结果如表3所示。
表3 Tobit模型检验结果
由表3可知,所有变量均通过1%水平显著性检验,且参数符号基本符合预期结果。在解释变量中,由于搜索引擎领域已初步呈现出寡头垄断趋势,其市场集中度的进一步提高将抑制互联网企业的创新意愿;而即时通讯领域的垄断程度相对较低,其中头部企业的市场份额增长仍处于“越垄断越创新”的竞争性垄断范畴,从而对企业创新意愿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在控制变量中,政府补助极大地降低了企业自身的创新成本,进而增强了企业的创新研发动力;而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则在研发投入增加与资源配置削弱的共同影响下,最终呈现为对企业正常商业活动的倾轧和寡头企业市场地位的进一步巩固,从而导致了对全社会企业创新意愿的轻微抑制。
在国内经济增速放缓、结构升级的关键时期,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无疑为改造传统产业、实现新旧动能转换提供了有利契机。长期以来,在需求多样化、网络外部性和平台经济等微观特征作用下,数字经济市场呈现出“竞争性垄断”结构,即用户覆盖率排名靠前的企业始终保持稳定,其余位次企业则不断更迭,且行业整体进入壁垒较低,市场虽具有垄断属性却仍保持较高竞争活力,从而有利于企业创新和经济发展。但近年来国内外发展环境的深刻变革和强烈冲击,则使数字经济的稳定运行态势受到极大影响。一方面,新冠疫情等突发事件改变了传统的工作和学习方式,成为数字经济增长的催化剂;另一方面,各类外部系统性风险的冲击也对平台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形成了极大挑战,使数字经济市场结构逐渐由“竞争性垄断”转向“寡头垄断”,从而破坏互联网企业的竞争环境、阻碍市场稳定、引发社会信任危机和国家安全威胁,并在此过程中抑制企业创新意愿和数字经济的整体发展。两阶段DEA-Tobit模型分析结果表明,2009—2020年间,中国互联网企业的创新意愿整体水平较高,但部分代表性领域的寡头化趋势日益凸显,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企业创新机制与创新动力。因此,为鼓励推动企业创新、实现数字经济和国民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现阶段国内数字经济的发展模式急需政府加以多角度干预引导。
1.政府反垄断政策应体现对公平竞争的激励。成功的反垄断政策应体现对公平竞争的激励,而非简单地惩罚赢家,保护输家。在传统产业中,市场份额占有率最高的企业往往即为垄断企业。但在呈现“竞争性垄断”结构的互联网行业中,各龙头企业的庞大规模以及由此导致的高产业集中度却在一定程度上增进了社会福利。因此,由于数字经济的特殊性,当此类高水平的产业集中未产生明显负面效应时,政府不应盲目对其进行反垄断执法,而应从效率、福利或激发创新等多角度入手,重点关注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在顺应数字经济发展特征的同时,更好地体现反垄断政策打击恶意竞争、鼓励企业创新的初衷。
2.为中小企业保留生存空间。国内外形势的交互挤压导致社会需求降低、企业产品滞销,由部分地区疫情管制引发的物流交通不便则进一步增加了企业的资金链断裂风险。而互联网中小企业普遍通过裁员或降薪方式应对资金问题,导致居民可支配收入和消费意愿进一步下降,最终在恶性循环中引发了大批中小企业的“倒闭潮”和数字经济市场的“寡头化”趋势。对此,有关部门应积极维护市场秩序,为中小企业提供更为便捷的融资平台和帮扶政策,努力保障其生存空间,以维护数字经济市场的稳定结构和互联网企业创新水平。
3.畅通政企社合作监管渠道。与大型企业的全方位发展相比,中小企业的优势资源往往集中于相异的单一领域。为实现社会资源最优配置,政府应引导搭建企业间合作平台,鼓励企业以己之长补他人之短,打造数字经济共赢局面。而在疫情冲击下,数字经济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正逐步形成,为防范由此导致的潜在风险,应引入第三方主体、走群众路线,对企业实施全方位监管;同时完善消费者保护协会维权渠道,保障群众个人隐私权和切实经济利益,并鼓励新闻媒体发挥面向互联网企业的舆论监督功能,为困境下的企业创新扫平思想及行动障碍。
4.创新反垄断政策法规设计。完善治理体系始终是数字经济实现有序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反垄断相关法律的设立和修订必须考虑数字时代特点以适应现实发展需要,并以配套性规章、相关指南和规范性文件等方式对出现的新问题加以即时说明。与传统经济相比,数字经济以互联网企业为主要市场形态,通过各平台企业广泛整合资源打开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着力强化创新意识以获取并巩固自身竞争优势。而在此过程中产生的新产品、新模式和新业态需及时纳入反垄断规制框架下,并通过进一步创新和完善数字经济的政府规制手段,以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市场竞争和企业创新的长期稳定发展。